略谈吴国国有土地租佃关系制度化的原因(4)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可这往往是城市贫民的求生之道。农民想在城里整月整月地做小买卖,恐怕不那么现实。副业生产和手工产品同样要以商品经济的发展作为前提,因此这条路也不怎么好走。封建政府虽然规定地租中的米布钱可以折纳,但在《田家莂》中却没有发现一位将米或布折成钱缴纳的。相反,将钱折成米缴纳的却为数不少。粗略统计,在嘉禾四年778个租佃者中,除143个不明外,有635个较明确,其中468个缴钱,占73.7%;167个将钱折成米缴纳,占26.3%。嘉和五年1269个租佃者中,170个不明,1099个较明确,其中826个缴钱,占73%强,最多的一个缴钱12160钱,273个将钱折成米缴纳,占27%弱。这一状况说明,农民虽然和传统市场有一定的联系,但恰恰表明吴国,至少是临湘县的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正处在起步阶段,对农民还没有强大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佣工当然可以,但其稳定性不高。此时此刻,需求量恐怕不会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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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三国志·吴书》卷12《骆统传》。
 
男耕女织是个体农民千百年来理想生活的追求,也是较为明智的统治者劝课农桑中最重要的内容。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耕紧密相结合的家庭手工业也即纺织有所发展,也是势所必然。可是结合吴国的实际,恐怕也不能太理想化。吴国后期,华覈奏疏中说:“军兴以来,已向百载……薄衣而履冰者,固不少矣……今吏士之家,少无子女,多者三四,少者一二,通令户有一女,十万家则十万人,人织绩一岁一束,则十万束矣。使四疆之内同心戮力,数年之间,布帛必积。”①透露出士家妇女纺织的极少,甚至不纺织。此时封建政府收布时并没有一定的尺寸、可作衣料的要求,只要是布,不管多长,它都收。如4·288简只缴布1.32尺,4·164简只缴布1.98尺,4·187简和4·602简只缴布2尺,4·408简、4·562简和4·695简只缴布3.3尺等。但嘉禾四年租佃者中9位士缴纳余力田的地租时,没有一位缴布的,全都折成米缴纳。而“薄衣而履冰者”和“使四疆之内同心戮力”则又透露出一般编户齐民的男耕女织也颇堪忧虑。在《田家莂》中,没有找到一位租佃者将米和钱折成布缴纳的,将布折成米缴纳的却相当多。粗略统计,嘉禾四年租佃者中,84个因简文残缺难以判断,在余下的694个中,520个直接缴布,占74.92%;174个将布折成米缴纳,占25.08%。嘉禾五年有177个难以判断,在余下的1092个中,只有151个缴布,占13.82%,941个折纳,占86.18%,折纳的数量进一步上升。这里需要说明,租佃者将应缴的布和钱折成米缴纳,与连年受灾歉收,府库中的粮食急剧下降似乎有一定的关系。《三国志·吴书·孙登传》说:“嘉禾三年……时年谷不丰,颇有盗贼,乃表定科令,所以防御。”孙权的诏令也说“兵久不辍,民困于役,岁或不登”②。嘉禾四年余力田中的旱田达56.32%,二年常限田中旱田比例更高,竟至78.29%,又是一个荒年。嘉禾五年稍好一点,但二年常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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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三国志·吴书》卷20《华覈传》。
②  《三国志·吴书》卷2《吴主传》。
 
田中旱田的比例也有44.33%。①同样可以说年谷不丰。针对这种状况,吴国才有“大佃皖城”和“会佃毗陵”②之举。因此为解决粮食匱乏,这里不排除封建政府有意鼓励租佃者将布和钱折成米缴纳的因素。即便如此,将布折米缴纳的比例如此高,毕竟说明农民耕织结合不那么普遍。此外,有一点也需考虑,此时中原地区一匹布基本上与一匹帛等价,可换取5斛粮食,而吴国,特别是临湘县却只能折为两斛米,说明农妇们的麻纺技术相当低下,布的质量甚次,尚有待提高。质次价廉,则又是和不普遍紧密相连的。
那么,作为农民维护和改善其经济条件的首选,应该是佃种土地了。在临湘县,仅几个乡的租佃者便多达2105户,这一事实本身就说明农民对租佃零星国有土地有相当高的积极性。就此而论,《田家莂》中有些简是值得注意的。如5·695简“唫丘男子李皮,佃田三町,凡一亩一百卅步”(P240),平均每町半亩多点。5·523简“侠丘男子卢口,佃田四町,凡一亩百六十步”(P224),平均每町4分1厘。5·670简“淦丘男子五杨,佃田八町,凡二亩二百步”(P241),平均每町3分3厘。5·889简“刘里丘大女烝沽佃田八町,凡二亩”(P266),平均每町2分5厘。5·799简的新唐丘男子勇宾,只佃种“一亩二百廿步”,却分散为“九町”(P256),平均每块2分1厘,5·39简的上利丘州吏刘虞虽然佃种20亩,却分散在“七十七町”(P170),平均每町不到2分6厘。这些地说它们是田边地角,一点也不过分。有些农民佃种几十亩直至百余亩,但其土地也被分割为几十町或百余町,中间不乏田边地角应是必然的。田边地角也有人佃种,可以说更反映了农民佃种土地的积极性。这才是农民维护和改善其经济地位的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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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参见拙文《<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余力田”》。
②  《晋书》卷42《王浑传》,《三国志·吴书》卷7《诸葛瑾传》注引《吴书》。
 
    前文已经说明,只有封建政府控制的人户才有资格佃种零星国有土地,也就是说,他们之中绝大部分是自耕农和半自耕农,甚至有一些是小地主(详见另文),他们表现出如此高的积极性,正证明此时此刻国有土地上租佃关系的成熟和制度化,有利于维护甚至改善其经济地位。而嘉禾五年免除二年常限田和余力田中旱田的地租,会进一步推动这种积极性,并有利于荒地的垦辟的。
    总之,从《田家莂》可以看到,在吴国,国有土地上的租佃关系十分发达,租佃制已趋于成熟,基本上实现了制度化。所以如此,既有其历史的渊源,更是由于封建政府力图借此改善财政收入,广大农民企图通过佃种土地维护和改善自身的经济条件的现实需求造成的。我们知道,吴国统治时期,江东地区的经济有所发展,耕地垦辟较多,固然是其大力推广屯田及山越人民出居平原的结果,应该说与此也不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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