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世纪秦汉邮驿制度研究综述(4)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盾。但据新出土的尹湾汉墓简牍材料来看,亭与邮属于同一系统,亭的数目远高于邮,约为邮的20倍有余,这说明邮的规模要大于亭,这与上述文献记载完全相左。劳干还认为,“邮亭之制与亭隧之亭相通”,“故汉世亭传之设,所以供国家之急,达施政之宜”(注:《论汉代之陆运与水运》,载《集刊》第16本。)。在此以前,王国维、贺昌群分别利用不同材料,得出了“汉时邮递之制,即寓于亭隧之中”的结论(注:《观堂集林》卷十七,中华书局出版;原载中央大学《文史哲》季刊1940年2 期,后收入《贺昌群史学论著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但是,徐乐尧在对居延地区甲渠河南道邮路和肩水金关以南邮路进行重新考察后认为,“边塞的邮路并非寓于全部候望亭隧之中。因为两者的着眼点不完全相同,候望塞隧的设置主要考虑军事的需要,而邮驿固然也应考虑安全条件,但更主要的是应利于交通”。
5.邮件之检署。王国维是研究检署的第一人。他认为检分书牍之检和封囊之检两种,二者大小、形制不尽相同,就是同为书牍之检也有差别,然其上均有刻齿、封泥,盖印后以绳束之。检上所题之字谓之署,“所题但所予之人与所遗之物,不题予者姓名也”(注:见《王国维遗书》第六册、上海书店出版社1983年版。)。此后,劳干又对封检形式与特征进行考述,把封检分为封函与书囊两种,但他仅从封检形制和方式进行区别,并未指出何者为封函之检署,何者为书囊之检署。
为此,候灿对劳干所举52例简进行重新考释,并按其形制和书写格式进行排比分类,认为劳干仅以检署形状的长狭宽博划分是不确切的,于是候灿根据书写方式将检署分为7类。其中5类为封函检署,均在同一简面由发文单位书写受简单位、人名和传递方式,其他文字则为受文单位所写;另一类是受文单位收文后的检署,第7类才是书囊检署, 在简的上部书写受文单位,下部并列书与“廪名簿”、“谷簿”等囊中文书名称。(注:见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秦汉简牍论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李均明将封检题署分为文书与实物两大类,并将封检内容和作用概括为五:(1)署收件者机构、职官名、 姓等以标明收件者,私人信件同时还署有寄件者;(2 )根据邮件的主次缓急及客观需要,标明传递方式;(3)记录寄件者与收件时间、 送件人以供查核;(4)标明被封缄文书的类别;(5)标明被封缄实物的类别、数量和所有者。对于一些未见封泥槽的函封,他认为或因不便保存而在收件后削去或截断,也可能是采用函封与封检分体方式。他还指出,除封缄文书和物品外,门户、车辆、 牲畜均可施以封检。 (注:载《文物》1990年10期、1997年1期。 )大庭脩鉴于历来关于检的研究之不足,写了《再论“检”》,把检分为物品检和书信检,物品检表明内装之物,具有禁止窥探内里的含义;书信检写明收信人具有书署的意味。有封泥的检在某种意义上具有受印的性质,而封以私印的检署则表明该公文由无官印的候长、士吏等签发,限于候官内部传递,故收件者多非正式的“甲渠候官”,而是“甲渠官”这样的形式。
6.秦汉邮驿的地位和作用。关于秦汉邮驿的地位和作用,论者多持肯定意见。王国维就盛赞汉代“邮书制度之精密”,楼祖诒进一步论证了汉代邮驿上承秦制而加以改进,下启唐宋元朝而多所发展。汉代邮驿中存在着殷周文化、徐楚文化和先秦法制的影子,而唐律中的“驿使稽程”、宋代“始许臣僚以家书附递”及元朝的“长引隔眼”、封泥、印花等制,均可从汉代邮驿中找到最初的雏型。此外,古罗马的邮驿建置竟与汉朝一模一样,因此,“汉代邮驿在中国邮政史中占了继往开来的关键地位,在和古罗马邮政、东西洋文化交流当中,也起了相互推动的进步作用”(注:载《文史》第3辑。); 孙毓棠也称秦汉邮驿交通系统已“发展到了相当完善的地步”。发达的邮驿交通不仅增强了行政效率和中央政府坚强的统治力量,促进了商业的兴盛和都市的繁荣,有利于人员流动和知识传播,而且对开阔眼界、统一信念,加强全国文化的统一等,都具有重要意义。高敏在肯定秦汉邮驿制度对于强化封建中央集权制度、促进信息交流和边疆开发以及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巩固与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的同时,还分析了它的局限性:其一,严格的关防制度,妨碍和限制了正常的信息传递与物资交流;其二,传车供应的等级限制,大大降低了信息传递的社会意义;其三,各级官吏把邮传机构作为贪赃枉法、剥削百姓的手段,抵销和降低了邮传的积极作用。当然,对秦汉邮驿制度的研究决不仅限于上述几方面,只不过这些方面相对而言更引人注意或分歧较大,至于其他方面的研究成果则相对较为分散或意见较为一致,故不再介绍。
三
本世纪秦汉邮驿制度研究的成就巨大、已如上述,但这决不意味着对此课题的研究已经终结。相反还有许多问题至今仍然疑而未决,需要作进一步的研究。此外,在以往的研究中也还存在一些不足和偏颇,以下几个方面则应予重视。
第一,要加强对秦代邮驿制度的研究。以往的研究重点大多集中于两汉,对秦朝邮驿制度则较少论及。实际上,秦汉制度是一脉相承的,所谓“汉承秦制”,也包括继承秦的邮驿制度。从有关的文献记载及云梦秦简和居延等地汉简材料来看,汉代邮驿制度的很多方面确实是由秦制发展而来的,如邮亭的设置、传舍的供应及邮驿的管理等。但是,“汉承秦制”也并不是说汉朝完全“承秦不改”。和其他各项制度一样,汉朝在继承秦朝邮驿制度的同时,还对秦制进行了较大改革。如《晋书·刑法志》云:“秦世旧有厩置、乘传、副车、食厨,汉初承秦不改,后以费广稍省,故后汉但设骑置而无车马”。可见,不仅汉制与秦制不同,就是前后汉之间也是有差别的。只注重对汉制的研究而忽视对秦制的探讨,难以认识制度本身的前后延续性和继承性;过分强调秦汉制度之“异”与“同”,割裂前后的联系或简单地将秦汉制度进行比附,以汉制的研究代替对秦制的探讨,都会使研究走向歧路和偏颇。只有对秦汉邮驿制度作全面深入的考察,才能正确认识其发展变化的轨迹。在这方面,楼祖诒、高敏、熊铁基等多位学者都已做过有益的探索。
第二,应重视对邮驿经费和人事管理等方面的研究。秦汉邮驿制度规模庞大,体系完整,所需经费极为浩繁。然而,对秦汉邮驿的经费来源、筹措渠道、征集方式、分配原则及具体的使用与管理等问题的认识,至今仍然是很模糊的,与秦汉军费、杂役等的研究相比,都显得相当薄弱。邮驿系统的正常运转,离不开人的活动,但在以往的研究中,对邮驿事务承担者的身份、来源、待遇、管理等问题均缺乏较为深入的研究,有些方面甚至全然不知,这种状况必然会影响对其他相关问题的认识。对邮书传递方式的不同解释,从某种程度讲即源于对邮书传递者身份认识的混乱和模糊。
第三,要加强对邮驿资料本身的整理和研究。史料是历史研究的基础,史料本身的真伪和可信性直接影响到研究者认识的正确与否。有些文献记载与简牍材料大相径庭,甚至同一材料也前后矛盾,这种情况在文献和简牍材料中均有发现,如被研究者普遍引用的“十里一亭,五里一邮,邮间相去二里半”的记载就是明证。还有关于邮亭的规模,据文献记载,邮的规模小于亭,而尹湾汉墓简牍材料则显示,邮的规模远大于亭。当然,我们不能据此而轻率地怀疑材料的真实性。实际上,有些材料本身并没有问题,只是人们理解有误而已。不论是文献记载还是简牍材料,它所反映的史实都有一定的时空限制。居延、敦煌等地远处边陲,其制度未必与内地完全一致,利用这些简牍材料,要首先判断它所反映的是全国通则,还是边郡特例;是追述往事还是直陈当时。如果不加区别,有意或无意扩大材料的外延,将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材料拼凑罗列在一起,就难免会犯以点代面,以偏概全的错误。总之,运用材料外延的统一是非常必要的,如果不解决材料间的矛盾,相关问题的研究就无从谈起。
5.邮件之检署。王国维是研究检署的第一人。他认为检分书牍之检和封囊之检两种,二者大小、形制不尽相同,就是同为书牍之检也有差别,然其上均有刻齿、封泥,盖印后以绳束之。检上所题之字谓之署,“所题但所予之人与所遗之物,不题予者姓名也”(注:见《王国维遗书》第六册、上海书店出版社1983年版。)。此后,劳干又对封检形式与特征进行考述,把封检分为封函与书囊两种,但他仅从封检形制和方式进行区别,并未指出何者为封函之检署,何者为书囊之检署。
为此,候灿对劳干所举52例简进行重新考释,并按其形制和书写格式进行排比分类,认为劳干仅以检署形状的长狭宽博划分是不确切的,于是候灿根据书写方式将检署分为7类。其中5类为封函检署,均在同一简面由发文单位书写受简单位、人名和传递方式,其他文字则为受文单位所写;另一类是受文单位收文后的检署,第7类才是书囊检署, 在简的上部书写受文单位,下部并列书与“廪名簿”、“谷簿”等囊中文书名称。(注:见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秦汉简牍论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李均明将封检题署分为文书与实物两大类,并将封检内容和作用概括为五:(1)署收件者机构、职官名、 姓等以标明收件者,私人信件同时还署有寄件者;(2 )根据邮件的主次缓急及客观需要,标明传递方式;(3)记录寄件者与收件时间、 送件人以供查核;(4)标明被封缄文书的类别;(5)标明被封缄实物的类别、数量和所有者。对于一些未见封泥槽的函封,他认为或因不便保存而在收件后削去或截断,也可能是采用函封与封检分体方式。他还指出,除封缄文书和物品外,门户、车辆、 牲畜均可施以封检。 (注:载《文物》1990年10期、1997年1期。 )大庭脩鉴于历来关于检的研究之不足,写了《再论“检”》,把检分为物品检和书信检,物品检表明内装之物,具有禁止窥探内里的含义;书信检写明收信人具有书署的意味。有封泥的检在某种意义上具有受印的性质,而封以私印的检署则表明该公文由无官印的候长、士吏等签发,限于候官内部传递,故收件者多非正式的“甲渠候官”,而是“甲渠官”这样的形式。
6.秦汉邮驿的地位和作用。关于秦汉邮驿的地位和作用,论者多持肯定意见。王国维就盛赞汉代“邮书制度之精密”,楼祖诒进一步论证了汉代邮驿上承秦制而加以改进,下启唐宋元朝而多所发展。汉代邮驿中存在着殷周文化、徐楚文化和先秦法制的影子,而唐律中的“驿使稽程”、宋代“始许臣僚以家书附递”及元朝的“长引隔眼”、封泥、印花等制,均可从汉代邮驿中找到最初的雏型。此外,古罗马的邮驿建置竟与汉朝一模一样,因此,“汉代邮驿在中国邮政史中占了继往开来的关键地位,在和古罗马邮政、东西洋文化交流当中,也起了相互推动的进步作用”(注:载《文史》第3辑。); 孙毓棠也称秦汉邮驿交通系统已“发展到了相当完善的地步”。发达的邮驿交通不仅增强了行政效率和中央政府坚强的统治力量,促进了商业的兴盛和都市的繁荣,有利于人员流动和知识传播,而且对开阔眼界、统一信念,加强全国文化的统一等,都具有重要意义。高敏在肯定秦汉邮驿制度对于强化封建中央集权制度、促进信息交流和边疆开发以及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巩固与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的同时,还分析了它的局限性:其一,严格的关防制度,妨碍和限制了正常的信息传递与物资交流;其二,传车供应的等级限制,大大降低了信息传递的社会意义;其三,各级官吏把邮传机构作为贪赃枉法、剥削百姓的手段,抵销和降低了邮传的积极作用。当然,对秦汉邮驿制度的研究决不仅限于上述几方面,只不过这些方面相对而言更引人注意或分歧较大,至于其他方面的研究成果则相对较为分散或意见较为一致,故不再介绍。
三
本世纪秦汉邮驿制度研究的成就巨大、已如上述,但这决不意味着对此课题的研究已经终结。相反还有许多问题至今仍然疑而未决,需要作进一步的研究。此外,在以往的研究中也还存在一些不足和偏颇,以下几个方面则应予重视。
第一,要加强对秦代邮驿制度的研究。以往的研究重点大多集中于两汉,对秦朝邮驿制度则较少论及。实际上,秦汉制度是一脉相承的,所谓“汉承秦制”,也包括继承秦的邮驿制度。从有关的文献记载及云梦秦简和居延等地汉简材料来看,汉代邮驿制度的很多方面确实是由秦制发展而来的,如邮亭的设置、传舍的供应及邮驿的管理等。但是,“汉承秦制”也并不是说汉朝完全“承秦不改”。和其他各项制度一样,汉朝在继承秦朝邮驿制度的同时,还对秦制进行了较大改革。如《晋书·刑法志》云:“秦世旧有厩置、乘传、副车、食厨,汉初承秦不改,后以费广稍省,故后汉但设骑置而无车马”。可见,不仅汉制与秦制不同,就是前后汉之间也是有差别的。只注重对汉制的研究而忽视对秦制的探讨,难以认识制度本身的前后延续性和继承性;过分强调秦汉制度之“异”与“同”,割裂前后的联系或简单地将秦汉制度进行比附,以汉制的研究代替对秦制的探讨,都会使研究走向歧路和偏颇。只有对秦汉邮驿制度作全面深入的考察,才能正确认识其发展变化的轨迹。在这方面,楼祖诒、高敏、熊铁基等多位学者都已做过有益的探索。
第二,应重视对邮驿经费和人事管理等方面的研究。秦汉邮驿制度规模庞大,体系完整,所需经费极为浩繁。然而,对秦汉邮驿的经费来源、筹措渠道、征集方式、分配原则及具体的使用与管理等问题的认识,至今仍然是很模糊的,与秦汉军费、杂役等的研究相比,都显得相当薄弱。邮驿系统的正常运转,离不开人的活动,但在以往的研究中,对邮驿事务承担者的身份、来源、待遇、管理等问题均缺乏较为深入的研究,有些方面甚至全然不知,这种状况必然会影响对其他相关问题的认识。对邮书传递方式的不同解释,从某种程度讲即源于对邮书传递者身份认识的混乱和模糊。
第三,要加强对邮驿资料本身的整理和研究。史料是历史研究的基础,史料本身的真伪和可信性直接影响到研究者认识的正确与否。有些文献记载与简牍材料大相径庭,甚至同一材料也前后矛盾,这种情况在文献和简牍材料中均有发现,如被研究者普遍引用的“十里一亭,五里一邮,邮间相去二里半”的记载就是明证。还有关于邮亭的规模,据文献记载,邮的规模小于亭,而尹湾汉墓简牍材料则显示,邮的规模远大于亭。当然,我们不能据此而轻率地怀疑材料的真实性。实际上,有些材料本身并没有问题,只是人们理解有误而已。不论是文献记载还是简牍材料,它所反映的史实都有一定的时空限制。居延、敦煌等地远处边陲,其制度未必与内地完全一致,利用这些简牍材料,要首先判断它所反映的是全国通则,还是边郡特例;是追述往事还是直陈当时。如果不加区别,有意或无意扩大材料的外延,将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材料拼凑罗列在一起,就难免会犯以点代面,以偏概全的错误。总之,运用材料外延的统一是非常必要的,如果不解决材料间的矛盾,相关问题的研究就无从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