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南方山区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措施(4)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行动也造成局部地区水土流失的加剧。
由上可知,清代南方山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主要原因是为扩大耕地而过度的砍伐林木和陡坡种植,手工业、开矿、樵采等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也不可忽视。
 
二、清代南方山区水土流失的危害
 
  清代南方山区水土流失所造成的危害主要有这几方面:
  1.山丘区土层变薄,肥力下降,甚者变为石山硗瘠之地,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造成山区日益贫困。这一状况在陕南地区表现得最为典型。嘉庆《汉南续修府志·山内风土》称:由于伐林开荒,四五年后山坡松山被雨水冲走,留下“水痕条条只存石骨”,水土流失从面蚀发展到沟蚀,土地变得硗薄,山民无法谋生,只得向山外流徙。光绪《凤县志·地亩》谓:“嘉道之间户口繁庶,光绪初年,……老林地力渐薄,棚民辄外徙。”光绪《留坝乡土志·生齿》也称:其时“谋食者仅退守薄瘠山地,加以雨旸不时,一切耕耨培壅之法皆无力为之,洋芋既腐,玉黍复歉,山居之民至终岁以豆屑杂野菜为粮,而犹然不充,老弱转沟壑,少壮之四方。”从乾嘉时期清政府允许开垦陕南老林起,到光绪初年只有百年左右的时间,陕南山区生态环境已严重恶化,生态系统的损害,又导致经济系统的贫穷,进而引起社会系统的破坏,这确实是历史的沉重教训。
  山区种植的作物中以种苞谷造成的水土流失危害最大,这是因种苞谷之地刨土深,根系入土深,土壤被雨水冲刷流失最为严重。咸丰《南浔镇志》称:“湖州以西一带山,近皆棚民垦种,尤多植包谷。一孝丰人云:山多石体,石上浮土甚浅,包谷最耗地力,根入土深使土不固,土松遇雨则泥沙随雨而下,种包谷三年则石骨尽露,山头无复有土矣。”清代中期后南方山区的粮食作物以种植包谷最多,史称:玉米“川陕两湖凡山田皆种之,俗呼包谷,山农之粮,视其丰歉”(吴其浚:《植物名实图考》卷2。)。玉米的种植加剧了山区的水土流失。
  据现代南方各省区土壤普查资料,以红黄壤、石灰土、紫色土为主的山地丘陵区,大部分土层厚度为0.5~1.20米左右,平均年侵蚀深度为2~10毫米。如不采取措施,土壤被冲光的年限大致在50~450年之间(注:史德明:《保持水土,拯救土壤》,《中国水土保持》1985年第4期。)。又流失的一吨土壤中,带走的有机物及矿物质营养元素为氮2.55公斤,磷1.53公斤,钾5.42公斤(注:陈开泰:《嘉陵江流域水利开发研究概述》,《长江志季刊》1987年第1期。)。因此水土流失失去的土壤和养分数量是相当可观的。
  2.水旱灾害增加。山丘地区在植被良好的情况下,通过林冠阻滞和土壤渗透,可涵蓄一定的水量在土壤中,因此具有调节和延续洪水,防止和减轻水灾的作用,并能补给和保护水源。植被破坏后,一下暴雨,“山无茂木则过雨不留”,引起山洪暴发,毁田堆沙;晴无几日,水源干枯,即发生旱灾。如同治《湖州府志》卷43载:“山洪常发,其故有二:一由天,一由人。……由人者山棚是也,俗名番薯厂,外来之人租得荒山即芟尽草根兴种番薯、包芦、花生、芝麻之属,弥山遍谷到处皆有。草根既净沙土松浮,每遇大雨山水挟土而下,与发蛟泛黄无异。发蛟乃一方偶有之事,山棚则旁山郡县无处不有,湖郡山洪无岁不发,溪河逐渐增高,圩田低洼如故,以致水患益大。”水土流失还使平原圩区水灾增多。广西东部因“力耕火种,烈泽焚林,雨下荡然流去,雨止即乾”(注:嘉庆《平乐府志》卷4富川县。)。使山枯而泉竭,旱灾显著增加。
  3.水土流失的大量泥沙,淤积压到河道、湖泊和陂塘中,抬高了河床,并使下游河道沙洲增多,减少了湖泊和陂塘的蓄水容积,加快了这些蓄水工程的堙废,影响到平原地区的生产。清代中期,长江流域经数十年开发,土地垦辟基本处于饱和状态。江河上游,“深山穷谷,石陵沙阜,莫不芟辟耕耨。然地脉既疏,则砂砾易圮,故每雨则山谷泥沙尽入江流,而江身之浅涩,诸湖之堙平,职此故也”(注:雍正《湖广通志》卷21《附修筑堤防总考略》。)。上游山区开垦后,水土流失还淤塞下游的江湖。长江中游的洞庭湖在明清之际湖面“方八、九百里”,达6千多平方公里。由于清前期秦巴山区、湘鄂西山区、川东山地大量开山毁林,水土流失加重,江水泥沙增加,大量泥沙在洞庭湖沉积起来,使洲渚增多,湖滩出露,湖面迅速堙缩,造成两湖水旱灾害增多,到1949年时湖水面只剩4350平方公里了。长江下游古代所建的一些著名陂塘在清代先后淤缩和堙废,这也与大量垦山后加重水土流失有关。如句容赤山湖,明代湖周为60里,清代淤积加快,清代时湖周缩到40里。丹阳练湖、扬州五塘亦皆在清代堙废。余杭的南湖分上南湖和下南湖两部分,下南湖在道光年间也淤积成陆。这些陂湖的缩小和消亡,造成地区水旱灾害增多,影响了这些地区农业生产的发展。
  嘉庆时湖南攸县令裘行恕总结垦山引起的水土流失危害有十个方面(注:同治《攸县志》卷54。):
  1)山经开挖,高山更为崖谷,泄尽秀气,其害一也。
  2)山既开挖,草根皆为锄松,遇雨浮土入田,田被沙压,其害二也。
  3)沙泥石块渐冲渐多,涧溪淤塞,水无来源,田多苦旱,其害三也。
  4)河道为天地自然水利,为阖县宣流通之气,各处小河既经淤塞,势将沙石冲入大河,节节成滩,处处浅阻,旧有陂塘或被冲坏,沿河田亩或坍或压,其害四也。
  5)山田灌荫半籍筒车,而安架筒车处所须相度水势地形就便安放,河不淤则水势不改今被沙阻泥淤,水则移东改西,岸亦随时坍陷,今年安放之处,明年既属无用,又须改移他处,多费人工,其害五也。
  6)树木为山皮毛,古木老树又为民间房屋之用,山既开尽,木皆砍伐,……必致将来建屋无料艰于购办,其害六也。
  7)柴薪为每食所需,山树尽伐无从采取,炊爨为难,其害七也。
  8)坟茔不能禁护,其害八也。
  9)山场既给他人,将来或缺葬地,其害九也。
  10)本地人民非亲即友,偶有争执可以理释,种山大半闽粤,气类迥分,一有争讼交构难解,其害十也。
裘行恕对垦山引起的水土流失危害,已从生态、农田、水源、河湖、筒车、木材、柴薪、坟茔、争讼等多方面作了总结,并以告示的形式公布于众。

三、清代南方山区的水土保持措施
 
  清代,由于南方一些山丘区水土流失严重,引起当局的注意,遂采取一些行政管理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加重。同时,山区劳动人民也积累了不少水土保持的经验,因而减轻了水土流失的危害。
  1.行政管理措施
  首先,发布种树和保护树木令。如雍正二年发布了《谕树艺》之令:“谕直省督抚等官,……在舍旁田畔,以及荒山不可耕种之处,度量土宜种植树木,……其令有司督率指划,课令种植,仍严禁非时之斧斤、牛羊之践踏、奸徒之盗窃,亦为民利不小”(注:乾隆《福建通志》卷首一。)。朝廷所颁之令,地方上多少会有所行动。
  其次,采取封山、驱逐措施。如嘉庆时浙西山区因棚民垦山水土流失危害严重,有关官府采取严禁租山,“立限驱逐”棚民等措施,于是“渐见安辑”(注:光绪《于潜县志》卷18。)。又广东清远县有花尖、马鞍二山,山下一些村庄,“藉二山生息树以滋水源”,在溪水上筑九道陂坝以供农田灌溉。“自历代以迄国朝皆禁开山砍伐树株,缘山光则地涸而水竭,林阴则地湿而泉多故也。”康、雍、乾期间多次有人盗采树木,或违禁开山,为了阻止破坏树木的行为,官府一再发布封禁令,对违禁的人进行处理。由于保护得力,至光绪时两山“树木浓荫,租税永赖焉”(注:光绪《清远县志》卷5。)。又如湖南省永明县东北有塘下、雷洞两处瑶人居住的山岭,道光八年至十二年宝庆等处客民先后占山开垦,将各岭数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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