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部分新富农得以保留,或保留了较多的土地财产。太行区党委1947年6月所写的一份报告反映,该地区对过去“减租减息政策下,新兴的富农,即完全是作为基本群众看待的丝毫未动”。
(二)《中国上地法大纲》颁布后,在平分土地高潮中新富农基本被消灭
1947年7月,人民解放军由战略防御转入战略进攻,标志着全国革命高潮的到来。为了使人民解放军能迅猛地向全国胜利推进,普遍实现土地改革,彻底消灭封建剥削制度,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进一步提高农民的革命积极性,成为当时革命向前发展和推翻蒋介石集团反动统治的一个关键问题。为此,中共中央于1947年10月公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决定在全国解放区实行普遍的按人口平分土地的政策,彻底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制度。此后,在全国解放区内掀起了轰轰烈烈的群众运动,对地主阶级开展了猛烈的斗争,形成了一个空前规模的土地革命高潮,彻底摧毁了封建土地所有制,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群众积极支持解放战争的热情。
但《中国土地法大纲》对农村的阶级状况没有做出恰当的分析,没有明确规定不准侵犯中农的利益。1947年底,各解放区在土地改革中出现严重左倾偏向,明显地模糊了消灭封建剥削和绝对平均主义的界限,侵犯中农利益和破坏工商业等左倾错误普遍发生。特别是没有根据老解放区经过多年土地斗争,封建土地制度已基本被消灭或受到很大削弱,农民经济在民主政权扶助下已得到发展的具体情况,不加区别地按人口平分土地、财产,新中农利益普遍受到侵犯,新富农更受到普遍打击。在平分高潮中,不少地区对旧富农和新富农不加区别,少分田,分坏田,平分其牲畜、大农具,清算掉其油坊、粉坊,有的地方甚至对其一律扫地出门。
党中央及时发现了在平分土地高潮中出现的严重左倾偏向。1947年中共中央12月会议开始纠偏:强调土地改革的目标是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反对绝对平均主义;明确了划分阶级的标准;要求团结中农,不要侵犯中农的利益;对待地主不搞肉体消灭并给予生活出路,区别对待富农与地主;特别要求注意对不同的地区采取不同的政策,对在人民政权下发展起来的新富农予以保护。12月会议的决议指出:“新富农应区别于旧富农。在减租减息后指出吴满有方向,对于发展解放区农业生产是收了成效的……在老解放区(例如陕北)尚须再一次分配土地时,对原有新富农(如吴满有)应劝告他们拿出其多余的土地来分,对其多余财产自动贡献出者表示欢迎,否则不应强迫征收,而应该保存。”1948年1月12日,任弼时再次强调:“对新式富农和旧式富农的处理,又应有所区别。有些贫苦农民,在过去民主政权下劳动生产上升为新富农,在此平分土地时期,应照富裕中农待遇,其土地在平分时应取得本人同意,方能抽动其按照一般中农水平的多余部分,如果本人不同意,则不应又动。”1948年1月18日,毛泽东在《关于目前党的政策中的几个重要问题》中强调,“必须将新富农和旧富农加以区别。在减租减息时期提出鼓励新富农和富裕中农,对于稳定中农、发展解放区农业生产是收了成效的……平分上地时,对于老解放区的新富农,照富裕中农待遇,不得到本人同意,不能平分其土地。”1948年2月22日,中共中央专门发出指示,要求根据各老区的情况,在土地改革中采取不同的方式。经过历次土地斗争,土地实际上已经平分过的地区,则再无平分的必要。留下的问题是在较小的范围内,用抽补方法调剂土地及一部分其他生产资料,使尚未彻底翻身的贫雇农,从地主、旧富农尤其是从占有超过农民很多的土地财产的干部家庭那里,补进土地及其他必需的生产资料。在“调剂土地中,对于在抽动新富农及中农的土地时必须充分说明理由取得本人同意一点,甚为重要。如果本人不同意,则应向他们让步,不得采取强制办法。”在政治上,“农会应容许新富农入会,但对地主、旧式富农及一切投机分子,则应坚决拒绝其入会”。
1947年12月会议后,在中共中央领导下,各地开始纠正土地改革中的左倾错误,大力宣传土地改革的正确路线政策,改正错定的阶级成分,补偿被侵犯的中农和工商业者。根据文献记载,有的地区在政策上虽提出对受到严重侵犯的新富农进行补偿,但在实践中却非常艰难,不可能恢复到平分前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