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特的“食货”之路(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0
的劳动与土地生产资料,通过劳役地租的剥削形态而结合起来的经济制度。《孟子·滕文公》:“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这是说,一“井”之中,除了100亩为公田之外,其余800亩土地,每家占有100亩,共8家。在井田制度之下,“家”成为生产的基本单位。正如《周礼·地官·遂人》所说,“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酂,五酂为鄙。”可见,“家”是井田制度下生产劳动的基本组织单位。中国封建社会里的小农经济以“家”为基本单位,其起源即在于此。剥削者不劳而获,占有“公田”的生产物。根据孟子以上的叙述,在井田制度之下,剩余劳动与必要劳动的比例为1:8,也就是说封建领主以劳役地租的形式,无偿占有了每家农奴总劳动产量的1/9,剥削率为12.5%。这与以后的封建地主制的剥削相比,是比较轻微的。“因为这种剩余劳动的形式即徭役劳动,是建立在一切社会劳动生产力的不发展,劳动方式本身的原始性的基础上,所以和在发达的生产方式下特别是资本主义生产下相比,它自然只会在直接生产者的总劳动中,取走一个小得多的部分。”[24]

我们可以从《诗经》中看到井田制下劳动者经济生活状况。首先,当时直接生产者有了自己经营的土地,当然这些土地的所有权归于周天子,占有权属于渚侯或卿大夫。如《诗经·小雅·大田》说:“雨我公田,遂及我私。”《诗经·小雅·信南山》说:“我疆我理,南东其亩。”由于农奴有了归自己经营的土地,因此就激发了他们在“私田”里生产劳动的积极性。“私田”所获,全归劳动者所有,丰收之后,便感到庆幸。他们说:“我田既臧,农夫之庆。”[25]

其次,劳动者有了自己的生产工具。《诗经·周颂·臣工》说:“命我众人,庤乃钱、镈,奄观铚艾。”《诗经·小雅·大田》说:“以我覃耜,俶载南亩,播厥百谷。”诗中的“钱”、“镈”,“铚”、“艾”,就是当时耘草、间苗、收割禾稼的重要农具。这些农具是劳动者自己的生产工具,他们就不会像奴隶那样去毁坏生产工具,这对保护社会生产力无疑是有益处的。

最后,劳动者有自己的家,有妻室儿女,他们以家庭作为生产单位,进行自然分工。一家之人,具有血亲关系,能够彼此合作,戮力同心,共同搞好家庭经济。所以能够较好发挥生产积极性。

 



第五节  “王土”的危机与“私田”的新生

 

到春秋战国之时,“王土”发生了严重的危机。首先,在井田制度下的劳役地租剥削形态中,“直接生产者为自己的劳动和他为地主的劳动在空间和时间上还是分开的,他为地主的劳动直接出现在为另一个人进行的强制劳动的野蛮形式上”[26]。显然,迫使农奴在“公田”上的劳动,是一种赤裸裸的剥削。这种劳动是无偿的劳动。在阶级社会里,当被剥削者所从事的劳动是无偿劳动之时,就很难发挥他的劳动积极性。所以在“公田”上劳动时,农奴们往往是消极怠工,以减轻其劳动负担。《吕氏春秋·审分》记叙了这种现象:“今以众地者,公作则迟,有所匿其力也。”这样,“公田”上的所获必然日益减少。而另一方面,随着天子,诸侯,卿大夫之家人口的繁衍,剥削者人口日众。因此,剥削收入的减少和消费支出的增加,使得旧的剥削方式已经难以维持。

其次,在春秋时期,随着铁器农具的出现和牛耕方式的发明,使开荒变得更为容易。有些农奴,不堪忍受剥削,他们逃亡了。这些农奴逃到深山老林,开荒种田,渐渐成为拥有一定土地的自耕农。“乐土乐土,爰得我所”,“乐郊乐郊,谁之永号?”[27]这是逃亡农奴开辟了自有土地以后所唱出的欢乐颂。于是土地私有制度开始萌芽了。

最后,人口的自然增长,改变了人与土地的比例关系,使得井田制难以再继续推行下去了。《韩非子·五蠹》记载了人口增长导致人口与生产资源比例关系变动的历史情况。“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实足食也;妇人不织,禽兽之皮足衣也。不事力而养足,人民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今人有五子不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孙。是以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人口的增加,使计口授田的井田制度无法继续存在下去。以上三方面的原因综合起来,就必然使井田制度逐渐衰落下去。至公元前350年,秦国的商鞅在进行第二次变法时,明确宣布“为田开阡陌封疆”[28],宣判了井田制度的死刑。《汉书·食货志》说,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西周时,土地不准卖买,即所谓“田里不鬻”。而至此时,土地成了可以卖买的商品,这样,土地私有制就确立起来了。

随着井田制度的被废除,劳役地租剥削形态也衰落了。取而代之的是封建租佃制下的实物地租剥削形态。封建租佃制下的实物地租剥削形态是商品经济同土地私有制相结合的产物。我们可以从《史记·货殖列传》中看到战国时代商品经济有了长足的进步,而商品经济一旦同土地私有权相结合,首先就产生了一个奇特的现象——土地成为商品,可以买卖。如战国时中牟之人有“弃其田耘,卖宅圃”[29]者,赵括曾以国君所朋金帛“日视便利田宅可买者买之”[30]。商鞅变法,则是在秦国肯定了土地买卖的合法性。

既然土地已经成为商品,那么它就同任何商品一样,不但可以买卖,而且还可以租佃。这样,地租似乎就成了租佃土地所付出的代价了。然而,正如马克思所说:“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31]可见,租佃制下的实物地租剥削形态,是通过剩余劳动与土地所有权的交换来实现的。这就是整个租佃制下实物地租剥削形态的秘密所在。这纠,剥削形态的存在,总是伴生着物质财富与权力相互交换的历史现象。所以,这种剥削形态一定要以土地成为商品,可以买卖为基础。

在井田制废墟上建立起来的租佃制刹削形态是封建地主制经济的主要内容,它在中国历史上一直延续了2000多年。

第六节  小农家族经济结构中的竞争与垄断

 

小农家族经济结构产生于战国,发育于秦汉,发展于唐宋,成熟于明清,历时2000余年,是中国阶级社会中生存时间最为长久的一种经济结构。这种经济结构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于它是以家族作为最基本的经济单位。我们之所以把中国历史上的家称为“家族”,是因为中国历史上的家具有扩展性。费孝通教授说:“中国的家是一个事业组织,家的大小是依着事业的大小而决定的。如果事业小,夫妇两人的合作已够应付,这个家也可以小得等于家庭,如果事业大,超过了夫妇两人所能担负时,兄弟伯叔全可以集合在一个大家里。”[32]这样的家就俨然是一个族了。具有血缘关系的宗族的存在,是家扩大为族的必要条件。当土地所有权可以通过商品买卖关系而转移、而集中的时候,就奠定了家扩大为族的经济基础。因此,为了实现家族的扩展,必然产生以追逐土地所有权为目的的竞争,而为了维护已扩展了的家族,必然导致对土地所有权的垄断。于是在小农家族经济结构中就萌发了竞争与垄断的机制。这一机制的运行,就会导致小农家族的分化。这样,小农家族经济就被分解为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三个要素:握有与本家族耕作能力相适应的小块土地所有权的小农家族,成为自耕农;握有超过本家族耕作能力的土地所有权的小农家族,成为地主;没有土地或只握有少量零星土地所有权的小农家族,为了使本家族的劳动力与土地相结合而租入地主的土地,就成为佃农。但是,分化后的自耕农、地主、佃农三要素所构成的阶级结构,并不是一个封闭的阶级结构。由于土地可以买卖,土地所有权能够转移,小农家族经济结构是一个开放性的阶级结构。在开放性的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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