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社会概念的历史演变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0
  本文阐述了“市民社会”这一概念的含义及其演变过程,认为在古代,所谓市民社会往往是指政治共同体或城邦国家,其含义与政治社会并无不同,与之相对应的则是自然(野蛮)社会的概念。现代市民社会概念是对近代欧洲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相分离的现实的反映。它是由黑格尔在吸收了众多思想家的理论成果的基础上提出并由马克思予以完善了科学概念。20世纪以来,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变化和西方市民社会理论研究重心的转移,一批学者(如帕森斯、葛兰西、哈贝马斯以及柯亨和阿拉托等人)对市民社会概念作了新的阐释。他们主张把经济领域从市民社会中分离出去,认为市民社会主要应该由社会和文化领域构成,同时强调它的社会整合功能和文化传播与再生产功能。 
  作者何增科,1965年生,政治学博士,中共中央编译局当代马克思主义研究所副研究员。 
  “市民社会”这一概念来自西方,其含义曾几经变迁。笔者拟从思想史的角度对这一概念的历史演变过程作一番考察,并就其内涵、外延及基本要素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传统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 
  在古典市民社会理论中,“市民社会”、“政治社会”、“文明社会”三者之间没有明确的区分。“Civil Society”一词既可译为市民社会,又可译为公民社会,还可译为文明社会,它本身也包含有这样三重意思。古典市民社会理论家往往同时在上述三重意思上使用,“市民社会”的概念。 
  城市的出现是古希腊罗马从野蛮走向文明、从部落制度走向国家的标志,也是它们区别于周围野蛮民族的标志。古希腊罗马学者往往用“市民社会”概念描述城市或城邦的生活状况。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首先提出了“Politike Koinonia”(Political Society/Community)的概念(打丁文译为“Societas Civilis”)。“Politike koinonia”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是指政治共同体或城邦国家,具体来说是指“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在一个合法界定的法律体系之下结成的伦理-政治共同体”1。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城邦的形成要晚于家庭和村落这两种共同体,但它在道德上却是最高的共同体,只有在这种共同体中人们才有可能过上最美好的生活。城邦是由自由和平等的公民构成的共同体,公民享有参加政治共同体各种活动的基本权利。但是,在亚里士多德那里,享有上述权利者只限于具有同等地位的少数人,奴隶、妇女、外邦人是被排除在外的。亚里士多德奠定了古典市民社会理论的基础。 
  古罗马政治理论家西塞罗在公元前一世纪明确了传统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的含义。根据安东尼.布莱克在《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中的解释,在西塞罗那里,市民社会“不仅指单个国家(特别是共和国——笔者注),而且也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西塞罗是同时市民社会、政治社会和文明社会三重意思上使用这一概念的理论家中的最典型的代表。在西塞罗看来,市民社会作为一种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与野蛮人的社会或野蛮状态有着重要的区别。首先,它作为一种城市文明,有着自己的都市文化、工商业生活等;其次,它作为一种政治文明,有着自己的法律和政府,这些都是人民的共同财产,共和国乃是“人民的事业”;最后,它是一个道德的集体,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其目的在于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它用道德的纽带把人们联系起来。 
  随着基督教在罗马帝国中的力量日渐强大,政治思想家们的注意力逐渐从研究作为一种文明社会的城邦或共和国转向研究教会与国家的关系,试图解决这二者各自的权限问题。教会理论家和帝国理论家分别为教会和王国所应拥有的权力进行论证,原来用于描述城邦或共和国生活状况的市民社会概念就被弃而不用了。直到公元13世纪,这种状况才发生变化。在亚里士多德的著作被译为拉丁文(始于公元12世纪)后不久,教会理论家和帝国理论家都开始从亚里士多德的市民社会(在亚氏处意为政治社会或政治共同体)思想中寻找理论武器。托马斯.阿奎那这位神学大师也求助于亚里士多德的有关思想为教皇的统治权辩护,尽管亚里士多德原来具有强烈的世俗主义倾向。托马斯.阿奎那首先承认国家是由于人们天然地要过社会生活的需要而产生的,但同时又认为人和人性都是上帝的创造物,因此上帝才是国家权威的真正来源。阿奎那也承认国家或政治社会的目的是引导公民实现最美好的生活,但他接着指出,最美好的生活不仅包括物质上的丰裕、和平与安宁,而且也包括与上帝共享天伦之乐,而这一点只有通过神权的高扬才能做到。阿奎那就是这样把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加以改造,来为教权高于政权的观点辩护。公元14世纪,一些为国王辩护的思想家(如巴黎的约翰和帕度亚的马西略)也开始从亚里士多德的市民社会思想中寻找理论依据。他们继承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坚持认为政治共同体或国家乃是一种自给自足的社会,它既能满足人们的物质需要又能满足人们的伦理需要。他们认为国家的权力不需要教会批准,单凭它在道德上的利益就能证明其正当性。他们据此坚持国家对世俗事物的全权,反对教会拥有强制性权力和侵犯世俗权力。总之,14世纪的人们所重新使用的市民社会一词,主要是指政治社会或城邦国家,其内容并没有超出亚里士多德以及西塞罗赋予此词的含义。 
  公元17世纪至18世纪,当一些契约论思想家(如洛克、卢梭、康德等人)反对为专制王权提供理论依据的君权神授思想时,市民社会概念再次受到重视。在这些契约论思想家那里,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乃是同义词,与此相对应的则是自然状态或自然社会。他们所说的自然状态实际上是一种无政府状态,自然社会实际上是一种前国家社会,他们认为人类最初曾处于这种状态或社会之中。契约论思想家们对自然状态的描述和评价大不相同,但一致认为自然状态或自然社会由于有着自身不可克服的种种弊端(如缺乏和平、安全、人身保障等等)必然要过渡到市民社会或政治社会,而这种过渡是通过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人们用订立社会契约的方式自愿让渡自己的部分或全部权利给国家以换得后者的保护而完成的。就这样,契约论思想家摧毁了君权神授说,把政府权威的来源从上帝那里转到了民众那里。洛克、卢梭等人还进而提出了人民主权理论以反对霍布斯等人坚持的君主享有绝对权力的观点。在契约论思想家那里,市民社会理论成为反对君权神授思想的重要理论武器。 
  总之,在古典市民社会理论家那里,市民社会概念的使用呈现出以下三个特征。首先,他们对这一概念的使用具有强烈的道德判断意味。古典市民社会理论家往往有意无意地坚持文明状态或文明社会一野蛮社会(契约论思想家称之为自然状态或自然社会)的二分法。在他们看来,处于野蛮状态之中的人们,由于只有家庭、村落乃至部落这样的社会共同体而没有政治共同体,因此无法过上快乐而有道德的生活。只有当人们自愿组成政治共同体时才能过上最美好的生活。政治共同体的表现表明人类理性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的首要标志。其次,他们往往在政治社会的意义上使用市民社会的概念。古典市民社会理论家承认在市民社会中存在着家庭、私有财产、工商业生活等,但他们认为这不构成市民社会的主要特征,因为这些要素在野蛮社会或自然社会中也同样存在。市民社会的主要特征在于它拥有政府和法律这样一些政治文明因素,它也因此而被称为文明社会。最后,他们所讲的政治社会乃是一种公民社会,这是建立在共和政体基础上的一种社会。如前所述,亚里士多德、西塞罗的政治社会概念是用来描述古希腊城邦或罗马共和国的生活状况的,这种城邦或共和国都是以共和政体为基础的。中世纪思想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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