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社会概念的历史演变(5)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0
世界的行为受这一逻辑的支配。生活世界是指由“文化传播和语言组织起来的解释性范式的贮存”17,它包括文化、社会、人格三方面的“解释性范式”。人们在生活世界中的行为是以相互理解为目的的,哈贝马斯称之为“交往行为”(communicateve action,又译“沟通行动”)。生活世界构成人们交往行为的背景性知识体系,同时在交往行为中又被不断地再生产出来。具体说来,人们在交往行为中所达到的相互理解、协调互动和社会化促成了文化的再生产、社会的整合和人格的形成。按照哈贝马斯的观点,生活世界主要属于社会文化系统,交往行为主要发生在公共领域即社会文化生活领域。生活世界和系统世界遵循的是不同的逻辑,因而在它们分化之初就存在矛盾。在当代西方国家,由于系统世界对生活世界的侵蚀,追求金钱和权力的行为取代了以相互理解为目的的交往行为,其结果是生活世界的再生产出现了深刻的危机,从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的整合程度(“动机危机”和“合法性危机”都是社会整合出现问题的具体表现)。为了恢复系统世界和生活世界的平衡,建构一个“理想的生活世界”(可以根据文化再生产、社会整合以及人格发展这三项指标的实现情况来衡量(哈贝马斯主张重建“非政治化的公共领域”,使社会文化系统摆脱政治化和商业化影响而获得独立发展。不仅如此,他还主张使交往行为及其所遵循的原则扩展到系统世界的领域中去,使人们重新发现生活的和价值。 
  哈贝马斯将“生活世界”的概念引进了市民社会的讨论,这在当代西方学术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两位美国政治学家柯亨和阿拉托在《市民社会与政治理论》(1989年)一书中,以哈贝马斯的“生活世界”概念为基础建立起了自己的市民社会理论。他们认为市民社会主要是由生活世界的机构或制度组成的。具体说来,它是“介于经济和国家之间的社会相互作用的一个领域,由私人的领域(特别是家庭)、团体的领域(特别是自愿性的社团)、社会运动及大众沟通形式组成”18。按照柯亨和阿拉托的观点,私人领域乃是个人自我发展和道德选择的领域,不应受到外界干扰。非正式性团体和自愿性的社团以及文化机构和大众传播媒介构成了现代市民社会的公共领域,它们不同于经济社会和政治社会的组织(后者以追求金钱和权力为目的),公共领域活动的目的在于进行规范性的整合和开放的交往。社会运动则是以捍卫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自主发展的合法权利不受经济系统和国家的侵犯为目标的。柯亨和阿拉托认为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二分法已经过时,主张采取市民社会-经济-国家的三分法,因为经济系统已从市民社会中分离出去,构成了一个独立的领域。他们对以国家为中心和以经济为中心的研究模式,主张采用以社会为中心的研究模式,三分法就是服务于这一目的的。柯亨和阿托拉认为,解决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存在的种种问题的希望在于市民社会的重建,实现现代乌托邦理想——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实现民主、自由、平等、团结、公正的理想的希望也在于此。如果说现代市民社会理论是以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这一事实为出发点的的话,那么当代西方市民社会理论则是以经济系统和社会文化系统的分离为基础的。当代市民社会理论以社会文化系统为研究对象,它强调社会文化系统在整个社会再生产以及革命性变革中所具有的作用或功能,强调要把它从国家(政治系统)和经济系统的控制或影响下解放出来。这一切无疑都是正确的,而且也有其积极。但是,当代西方市民社会理论也存在着严重缺陷。它不是把经济和社会文化系统的分离看作是市民社会内部结构分化的表现,而是看作经济系统从市民社会中分化出去的表现。这样,经济系统在历史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就变得模糊不清了,人们看到的只是由社会文化系统构成的市民社会的作用。同时,这一理论不是致力于客观地研究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以及经济系统和社会文化系统相互依赖、相互作用的客观关系,而是以市民社会(或社会文化系统)为中心,片面地强调社会文化系统的功能(诸如社会整合、文化传播、为国家提供合法性基础等),把来自国家和经济系统的影响都看作是消极的。例如,哈贝马斯等人把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危机主要归结为动机危机与合法性危机(他认为经济危机与合理性危机已退居次要地位);葛兰西主张西方无产阶级革命应主要在文化-意识形态领域进行;这些观点至少是不全面的。哈贝马斯等人还把解决资本主义国家危机的希望寄托在社会文化系统摆脱政治系统和经济系统的影响而获得独立发展上。人们不禁要问:社会文化系统究竟能不能和应不应该完全摆脱政治化和商业化的影响呢?政治系统、经济系统、社会文化系统共处于一个社会之中,必然会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关键是要在它们之间建立起一种良性互动关系并保持其各自活动的独立性,而不是使社会文化系统处在真空中。 

 四、几点启示 
  (一)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是我们研究市民社会问题的一个很好的出发点,在此基础上可以吸收其它理论家关于市民社会的研究成果。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市民社会乃是“私人利益的体系”或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它包括非国家的社会生活一切领域的秩序、结构和过程。具体说来,市民社会应包括“两个层次三个领域”的内容或要素:个人或私人层次,它是市民社会的主体和目的所在;团体或组织(应含经济组织)层次,它是市民社会活动的一个基本单位;经济生活领域,它以满足人们的物质利益和需要为目的;社会生活领域,它以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或交往需要为目的;文化生活领域,它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为目的。在从事满足自己利益和需要的活动的过程中,人与人之间必然会结成一定的关系,这就是经济关系(经济结构)、社会关系(社会结构)和文化-意识形态关系(意识形态结构),它们构成了市民社会的基本结构。这些结构的作用或功能在于保证物质的再生产、社会的整合和文化的再生产以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方式顺利进行。对市民社会诸领域的结构、功能和活动过程进行深入的、具体的分析,乃是市民社会理论研究中的重要内容。 
  (二)现代市民社会的运转是在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相分离的基础上进行的,这就意味着市民社会自身可以从内部建立起必要的秩序,而不必仰仗国家运用强制性力量从外部去建立它。然而,这一点只有在市民社会的成员都能够尊重他人的利益和权利才能赢得他人对自己的利益和权利的尊重,认识到只有人人遵守活动规则(包括法律规范)才能保证各项活动的正常进行,从而使每个人的利益都得以实现。启蒙思想家所说的理性主义精神、自由主义者所说的合理的利已主义原则和黑格尔所说的普遍主义意识,正是这种思想或道德境界。只有在市民社会的成员都具备了这种思想境界自觉地遵守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情况下,市民社会才能从其内部建立起必要的秩序来,否则就只能依靠国家用强力从外部去建立秩序,而这往往容易导致国家主义倾向。可以说,现代市民社会的正常运转在很大程度上依靠的正是其成员的道德觉悟和道德自律。 
  (三)从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相互关系角度来研究市民社会问题仍然是大有可为的。市民社会是和政治国家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只有以政治国家为参照系去研究市民社会问题才会富有成果。现代市民社会与国家分别是两大生活领域(政治生活领域和社会生活领域的代表。对现代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相互关系的研究应从两个方面去进行:(1)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各自相对的独立性。对个人自由、团体自治、经济社会文化系统自主性的强调,都是基于维护市民社会相对独立性的考虑,这种相对独立性乃是市民社会履行其功能所必不可少的;而保持国家的相对独立性,使它免于成为特殊利益集团的俘虏,对于国家自觉地履行其功能同样是必不可少的。(2)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市民社会成员要把个人的或者集团的特殊利益上升为普遍的公共利益,就必须有政治参与的机会。而政治国家要维护普遍的公共利益,控制市民社会中的利益冲突和斗争,就必须干预市民社会的内部事务,起平衡和调节的作用。对于市民社会来说,问题不是要不要国家干预,而是要确定国家干预的具体方式、内容和限度;同样,对于国家来说,问题不在于是否保留市民社会诸要素的独立性,而是要为它们的独立性确定一个合理的限度。只有在坚持两点论的基础上去研究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诸要素的关系(例如国家与个人、国家与社团、国家与市场、国家与社会共同体的关系等等),才会得出合理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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