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黄教在卫拉特中的勃兴(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0
科尔胡图克图与喀尔喀首领们对其活动极为推崇,共赠其“大国师”的称号。[25]顾实汗实即“国师汗”之音转。
天启五年(1625),顾实汗以熬茶为名,秘密到后藏参加了罗桑却吉坚赞主持的吉祥法会。罗桑却吉坚赞赐给他“顾实·彻辰绰尔济”之号,并说:“是赞助我苏玛第·吉尔第教之高徒也。此后,汝之事业将获昌盛!”[26]顾实汗原驻牧于天山北路,此时已率部到转牧于天山南路,本有袭据青海之意,此时正好获黄教首领的邀请,遂乘机于1636年初率部到达青海湖畔,答应保护黄教。这次会见,标志黄教护法权由东蒙古向西蒙古之转移。
在此之前,西藏地方首领藏巴汗率六路大军进入拉萨,黄教惨遭践踏;而在青海,喀尔喀部首领却图汗也嫉视黄教,故而响应藏巴汗的请求,遣其子阿尔斯兰率兵一万,侵入卫藏,公开声称他们是“黄教的敌人”,以为藏巴汗之奥援。[27]他杀害了西藏的三位大汗,非常“仇视佛教,尤其是破坏格鲁派最为激烈”。[28]故黄教上层遂于崇祯八年(1635)向卫拉特求援。卫拉特的王公贵族立即召集“丘尔干”(蒙古语意为“会议”“会盟”),决定答应黄教首领的请求,“一致表示:拜达赖喇嘛为上师。他们说:‘难道藏族人不都是达赖喇嘛的子民吗?卫拉特人不必缩手缩脚,要把他们安置到他们愿意去的地方。’”[29]卫拉特王公的这一决定,不仅仅是为了护教,同时也是出于自身发展的需要。因为自16世纪末以来,卫拉特周围处在敌对力量的夹击之中,东方受喀尔喀蒙古的攻击,西面与哈萨克族也时常发生冲突,南方与察哈台后王有矛盾,北面又受到沙俄的侵扰与遏制,由此而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加剧了诸部的矛盾。[30]出兵西藏,既可缓解内部的矛盾,扩大自己的势力、地盘与影响,又可得到西藏黄教势力的支持。当时,虽为卫拉特盟主,但却受到准噶尔排挤而早有另寻牧地打算的顾实汗对丘尔干的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崇祯九年(1636)初,卫拉特大军由顾实汗、巴图尔珲台吉、墨尔根托木尼、吉鲁图尔台吉四人率领,从乌鲁木齐一带出发,南下远征青海,翌年击灭了却图汗。却图的覆灭,对西藏黄教诸法王来说,暂时避免了一场灾难,对卫拉特人来说,使其对青海的占领成为事实,同时也使其与黄教寺院集团的直接接触进一步加强,正如意大利著名藏学家杜齐所言:
顾实汗强大的游牧部落紧靠[西藏]边境,顾实汗的虔诚与专一信仰使他本人多少享有不无夸张的威望。不但黄教的上层与顾实汗之间的信使往来趋于频繁,而且黄教的僧侣经常被召集起来为这位蒙古大汗的军队举行宗教仪式,祈求神佑。[31]
然而,却图汗的灭亡,无论对卫拉特还是对黄教来说,都不是最后的胜利,因为势力更大的藏巴汗还毫发未损,不仅未因却图汗的灭亡而改变对黄教的政策,而且对黄教的仇视进一步变本加厉。[32]崇祯十一年(1638),顾实汗以香客的身份从青海来到拉萨,在大昭寺拜会了五世达赖和四世班禅,决定了三件大事:一是共同派兵到盛京与清皇太极取得联系;二是清除青、康地区敌对势力;三是共同摧毁藏巴汗地方政权。在顾实汗返回卫拉特部前,达赖与班禅又赠他以“丹增却吉杰波”(bstan-’dzin chos kyi rgyal po)的称号, 意为“护教法王”。崇祯十四年(1641),击杀藏巴汗,其声望“威镇后藏、阿里、康区、安多、五色四夷、汉蒙卫拉特。顾实汗让他的儿子和外甥扶持了佛教,立下了丰功伟绩”。[33]
击灭藏巴汗后,迎达赖五世坐床拉萨,治前藏;上罗桑却吉坚赞“班禅额尔德尼博格达”的尊号,坐床于扎什伦布寺,建立了班禅活佛系统,治后藏。从此卫拉特之护法王地位得以确立,护法王由和硕特部担任。
顾实汗出兵西藏,意义重大。战后,顾实汗没有离开西藏,也没有把西藏交给黄教寺院管理,而是在布达拉宫直接通领全藏和青海的行政、军事,并拥有任命第巴的特权。自此以后,和硕特汗廷与达赖、班禅共同掌握西藏宗教事务,历四代五汗,计75年(1642~1717),使黄教在西藏树立了牢固的统治地位。达赖喇嘛利用既得的优势,抢夺其他教派所属的封地与寺庙,强迫其他教派改宗黄教,使黄教的势力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为了进一步加强黄教的优势地位,顾实汗极力促使达赖五世与清政府加强联系。崇德八年(明崇祯十六年,1643),他遣使向清政府奏言:“达赖喇嘛功德甚大,请延至京师,令其讽诵经文,以资福佐。”[34]顺治九年(1652)正月,顾实汗再度“以劝导达赖喇嘛来朝,奉表奏闻”。[35]同年十一月,达赖五世率班禅及顾实汗的代表来到北京,受到顺治帝的隆重接待,并赍送金册、金印,封达赖五世为“西天大善自在佛所领天下释教普通瓦亦喇坦喇达赖喇嘛”,册文、印文均以满、蒙、藏、汉四种文字写成。从此,清朝中央政府正式确认了达赖喇嘛在蒙藏地区的宗教领袖地位。
顾实汗的巨大成功,无疑会加速卫拉特社会黄教化的进程,促进卫拉特封建贵族与黄教首领的政治联姻。



三、《卫拉特法典》对黄教的保护
黄教在卫拉特中迅猛发展的成果,在著名的《一六四○年蒙古卫拉特法典》(简称《卫拉特法典》)中可得到集中的反映。
《卫拉特法典》是1640年在巴图尔珲台吉和扎萨克图汗的共同努力下,卫拉特、喀尔喀的3位呼图克图和27位世俗封建主于塔尔巴哈台会盟时制定的。法典原用回鹘式蒙古文书写,已佚,现仅存托忒文本,共有121条,内容包括僧侣和宗教、驿传运输及赋役、民族生活及婚姻、畜牧与狩猎、私有财产及继承权、刑法和审判制度、各部相互关系及攻防组织等规定,在协调诸部关系、巩固封建秩序等方面起过一定作用,是研究蒙古族,尤其是卫拉特历史的珍贵资料。与佛教有关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法典的前文充满着对黄教的赞美之词和虔敬之意,文曰:“南无三位一体之佛,愿吉祥与我们同在!向一身具三性,在二众中显示空劫圣德的喇嘛鄂齐儿、达儿叩拜!众生之师释迦牟尼佛,请以炽热的光辉解脱我与生俱来的业惑!向迄今仍转动法轮的宗喀巴尊者和弘扬佛法的圣僧叩拜!向纯洁的雪域所矜夸的护法者达赖喇嘛和和为众生而着红黄法衣的活佛班禅额尔德尼二位尊者叩拜!”[36]溢于言表的崇敬之情为《卫拉特法典》之宗教政策的制定确立了基本格调。
二、明确宣布黄教为蒙古各部共同信仰的宗教,并相应地制定了多种法规:第5条规定,凡反对黄教、杀人和掠夺属于僧侣的爱马克[37]者,科铠甲百领、驼百只、牛千头之财产刑;第9条规定,十人中必有一人献身于佛,但此人的亲戚可用牲畜赎回献身者,若是王公则出牲畜五头;第17条规定,以言辞或行动侮辱僧侣者,财产刑从重处罚;第18条规定,僧侣破戒或擅自还俗者,科牲畜及财产之半。
三、赋予黄教僧侣以种种特权,保护喇嘛财产。除上述第5条规定掠夺属于僧侣的爱马克者要处以财产刑外,第19条还规定,向喇嘛及班第征用大车者,处以母牛一头的财产刑,将献佛之马用于运输赋役者,处以马一匹的财产刑。此外,第16条还规定,为了宗教事务或行政公差而出发的使者,在运输赋役的征用方面,比别的使者优先。
四、禁止黄教以外的藏传佛教各教派及萨满教。第110条规定,取消萨满教尊崇的翁衮[38],违反者科财产刑;第112条规定,宰杀海番鸭、麻雀和用来祭祀者科马一匹;第111条和112条都宣称禁止萨满教男、女巫师进行活动。[39]
《卫拉特法典》有关宗教和僧侣的规定虽不是很多,但全部是以保护黄教为宗旨的。从这些条文可以看出,自1615年卫拉特接受黄教开始,在以后不到30年的时间里,黄教庶几乎已跃居卫拉特诸部具有统治地位的宗教,这一历史发展的结果被卫拉特统治者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
吾人固知,过去蒙古各部奉行的成吉思汗《大札撒》对宗教采用的异教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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