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的合法性问题(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合法性得以兴起,谋求充分的合法性以利发展。


     二、社会合法性
       社团的社会合法性在于:因为符合某种社会习惯、文化传承而能够在当地社区赢得一些民众、一定群体的承认乃至参与。社团的社会合法性主要有三种基础,一是地方传统,二是当地的共同利益,三是有共识的规则或道理。一个社团要在一个地方立得住,至少应该具有其中的一个根基。对于民间会社来说,传统具有无可质疑、不容否认的正当性。我访问过的一个狮子会的组织者曾经对此有一段雄辩的表述:这是老辈子传下来的,又不是我自己弄出来的。一辈一辈传下来,能够在我这辈断了吗(高丙中1998:3)?在这里,传统本身就具有不证自明的合法性。
       民间会社在当今能够存在,往往在于它们在上述三个方面都具有社会共识。我们在华北农村调查过一个"龙牌会"  。这个会由范村农民组织,据说有很长的历史。50年代末人民公社化后其公开活动遭到制止;到文化大革命开始,一切活动都消失了。村民大概在1979年重新供奉龙牌,并从1987年开始举办龙牌会。"龙牌"是一个上书"天地三界十方真宰龙之神位"的牌位,平日供奉在一位会头家里(共有19位会头,每年轮换一家),农历二月二日前后移到临时搭建的大棚里供来自方圆百里的十多万民众朝拜,形成持续四天的庙会。人们每年捐献的香油钱(以烧香和点灯为名义的捐款)和还愿钱都是一笔很大的款项,90年代初的几年都在8万左右,近几年都在4万以上。各位会头都以对龙牌的信仰廉洁自律,管理庙会的理事会声明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把这些钱主要用于招待前来表演的花会和客人,接济困难户,改善本地学校的办学条件。龙牌会是一种传统,村民在开始恢复它的时候就具有了韦伯所说的那种传统合法性。龙牌会在开展的过程中形成集市贸易,为当地的民众提供了经济交往的便利,因此它是有公益基础的。龙牌会的收支符合社区公认的规则,在合理地运作。所以龙牌会以其充分的正当性赢得了当地民众的认同和参与,证明了自己的社会合法性。  
       民间会社在成立的时候大多没有履行法律手续,它们在不具备法律合法性的情况下能够出现在社会上,那是因为它们通过传统的仪式获得了社会合法性。北京传统花会(如开路老会、太狮老会、清茶老会、五虎棍会、秧歌会、中幡会等)到目前已经有近百家,它们在面世之初都要经过传统的"贺会"仪式。过去走过会的老北京人在恢复原来的花会的过程中,先要备齐各种道具,如狮子会得有狮子,高跷会得有高跷;再要有一班人马,能够熟练地使用道具,例如,玩狮子或者玩高跷,在技艺上都有相当大的难度。等到万事俱备,会头们不会想到去民政部门注册,而是择吉日请几位尚在世的老会头和几位熟识或相关的会档的会头光临指教,名曰"贺会"。传统的花会不能自己说成立就成立,必须有这些人到场见证,表示同行的承认。贺会仪式过去能够赋予民间花会充分的合法性,而现在只能发挥赋予社会合法性的功能。  
       社会合法性在现代民族国家的位置对民间会社提出了新的要求。民间会社活跃在基层,它们正是因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合法性,所以才能成立起来,并开展一些活动。但是,现代民族国家对暴力的垄断和符号的垄断使社会只具有相对的自治性。中国当前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使民间会社的社会合法性降为有限的合法性,只能在有限的空间并以有限的方式进行活动。这类社团面临着其他合法性要求的压力。
       一个香会、花会或庙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或水平之后,自然会在其他方面合法化。如果它们只是出现在村里或街道内,也许社会合法性就足以保障其顺利开展活动。但是,如果它们要在更大范围里进行活动或者产生了大范围的影响,它们就要获得其他方面的合法性。否则,它们就会与行政的、法律的或政治的力量发生冲突,受到它们根本承受不起的打压。  
       社会合法性不仅对那些因此而兴起的民间会社是至关重要的,而且也是其他一切社团开展活动的基础。中国青基会宣扬的教育观念获得了社会的广泛承认,它实施的希望工程才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在政府不再直接拨款给任何社团的条件下,一个社团如果得不到一定社会范围的承认,就没有资源开展活动,甚至连注册需要的基本资金都无以筹措。



三、行政合法性

       行政合法性是一种形式合法性,其基础是官僚体制的程序和惯例,其获得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大致有机构文书、领导人的同意、机构的符号(如名称、标志)和仪式(如授予的锦旗)等。社团的行政合法性在于某一级单位领导          以某种方式(允许、同意、支持或帮助)把自己的行政合法性让渡或传递过来。他们的承认往往自然延伸为参与,他们的参与当然表示他们的承认。他们参与的方式是很灵活的,可以是实际的,也可以是符号的,如名誉会长。如果社团组织者按照逐级汇报请示的行政程序和打招呼的惯例使活动安排经过了有关单位或部门的领导,他们就能够在单位内部和单位的有效影响范围构成的社会空间里开展活动,哪怕这些社团实际上并不具有法律合法性。如果社团组织者本身就是相当级别的行政领导,那么,这种社团就具有天然的行政合法性。
       行政合法性对于中国的社团及其活动具有非常特殊的意义。在某种意义上,中国的社团管理是以单位为基础的行政体系的延长。另一方面,尽管社团的成立实质上是为了超越单位,但社团近些年的发展主要取决于对单位资源的利用。我们前面曾经从法律的角度把中国的社团分为注册社团、挂靠社团和非法社团。我们也可以从社会结构的角度相应地把现在的社团分为法人社团(因注册而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社团(限于在单位内部活动的)和民间社团(既没有单位作为依托,也不登记的)。行政合法性尤其是法人社团和单位社团的命根子。
       行政合法性是社团法人的前提条件。从《社团管理条例》的条文来看,一个社团必须先找到一个主管单位,然后才能够申请成为法人,那么,行政或者准行政性质的主管单位是社团在法律上能够成立的一个要件或前提条件。如果没有一个单位同意赋予行政合法性,一个筹建中的社团就连申请成为法人的资格都没有,更不用说被赋予法律合法性了。
       行政合法性对单位社团更加重要,因为法律还授权单位全权管理自己内部的社团,这种社团可以免于登记。对这类社团来说,单位实际上是政法合一的管理系统。大学是单位社团比较多的地方,规模比较大的学校有数十个学生社团。一些大学为了加强管理,还专门制订了内部社团管理条例。这类条例显示,单位对社团活动实施的是行政式管理。例如,一所著名学府的《学生社团组织管理条例》(1994)第十三条说,"社团在举办各种活动之前,须向校团委提交申请报告,经初步审核同意后提交一份活动经费预算报告,全部活动方案经批准后方可活动。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向校团委进行口头或书面的总结汇报"。第十五条说,"社团举办与校内其他单位或校外团体、单位的联合活动,须事先征得校团委同意后并报合作单位的证明材料及活动方案,由校团委报上级机关或有关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这类社团开展活动从头到尾都被纳入了行政程序,它们的动议、方案都要通过行政机制获得合法性后才能实施。与法人社团相比,单位社团具有更低的自治性,并且对行政合法性的依赖程度更高。
       行政合法性对于普遍缺乏法律合法性的民间社团也具有实际意义。民间社团因为只在基层拥有一定的社会合法性,所以只能在一个很小的范围活动。但是,各级行政部门在自己的运行过程中需要它们的参与,结果在客观上帮助它们超越了草根社会的局限。民间花会或香会、庙会的歌舞班子,一般只能在街道、乡村活动,可是,一些行政单位组织的活动使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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