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的合法性问题(4)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走上了更大的舞台。我们在河北赵县看到,文化局每年组织花会比赛,给优胜队颁发奖状。这些花会在参加可能有非议的庙会仪式时,打着这些奖旗以壮行色,间接起到了证明行政合法性的作用。在北京,春节期间崇文区政府组织龙潭湖庙会,东城区政府组织地坛庙会,朝阳区政府组织东岳庙庙会;农历四月门头沟区政府组织妙峰山金顶进香庙会。这些庙会通过行政手段把散布各街道的花会纳入自己的框架,而这些花会把参与这些活动的凭证(如照片、锦旗)延续为一种模糊的行政合法性(或行政合法性的印象),作为公开进行活动的正当性的一种依据。一些组织者相信并试图让世人也相信,他们的社团因为参加了一些具有合法性的活动而使社团本身具有了一定的合法性。
       把社团的行政合法性与社团活动的行政合法性区别来看可以进一步认识行政合法性的重要作用。一个社团的行政合法性可以一次性地从一个单位获得(如法人社团的挂靠、单位社团获准成立),但它的活动的行政合法性可能要一次一次地去争取,因为社团活动的空间可能是在单位之间变化的,可能是跨单位的(社团对垂直隶属的单位而言本来就是横向的)。由此看来,无论是法人社团还是单位社团,如果它要开展活动,它就要不断地与各种单位打交道,努力赢得有关领导的认可乃至支持。



 四、政治合法性
       政治合法性是一种实质合法性,它涉及的是社团的内在的方面,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如社团的宗旨、社团活动的意图和意义;它表明某一社团或社团活动符合某种政治规范,即"政治上正确",因而被判定是可以接受的。社团可能订立自己的宗旨,并在开展活动的过程中阐发活动的意义。这些表达如果被接受,尤其是被党委系统  接受,社团就由此获得了某种合法性。
       政治合法性对于社团的存在和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在中国的公共空间的任何存在都要首先解决政治合法性问题。中国的社团管理偏重于采用行政模式,把社团视为国家单位体制的延伸。单位行政管理首先在于维护政治秩序。因此,一个社团要找到挂靠单位,必须满足政治规范的检验:从消极的方面说,不能违反  ;从积极的方面说,最好对现存政治秩序发挥建设性作用。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单位领导才有理由让社团使用行政资源,才能把行政空间让与社团开展活动。然后,社团才有可能申请成为法人。即使一个社团已经是法人,各个单位掌握着资源的领导在与它打交道时,也会不断地评判其活动的政治合法性,并做出适当的反应。而对于民间社团来说,在尚不具备法律合法性和行政合法性的情况下,它们一方面用社会文化的合法性进行内部的诉求,另一方面则用政治合法性来回应行政和执法部门的压力:我们没有经过你们的同意,也没有登记,但是,我们的所作所为是正确的。如果它们的这种合法化努力取得成效,它们往往因此而免于被追究。
       惟其重要,社团必须具备某种政治合法性。社团是一种群众自治的组织,可是,它们大都主动地使自己兼具一种国家政治单元的功能,负起一定的政治责任,以此奠定自己的政治合法性。国家颁布的社团管理条例对"政治上正确"是一种消极的要求,即"不违反"的要求。可是,绝大多数明文记载的社团宗旨都定位于一种积极的政治态度。例如,1984年成立的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把宗旨定为:"加强校友之间的联系,发扬北京大学的优良传统,为母校的发展、为祖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祖国统一、为振兴中华贡献力量"。1998年通过的中国民俗学会章程把宗旨定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白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全国广大民俗学工作者,调查、搜集、整理、研究我国各民族的民俗,为建立具有中国特点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新民俗学,为移风易俗、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外文化交流和丰富世界文化宝库,做出贡献"。社团的政治表现比国家的底线高得多,这突出地表明社团是多么需要政治合法性来支撑自己。
       社团要在这样一个不断分化的社会保有政治合法性,总是需要通过非常复杂的操作。"政治上正确"是一种主观的判断。只有这种判断成为有关人员的共识,它才能成为合法性的基础。达成这种共识的最简便的模式自然是上列的宗旨陈述。可是,对于社团活动的判断,问题就复杂了。在社会阶层和文化价值急剧变动、分化的国家,对于同一活动的政治意义的解读往往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实际上,社团及其活动的主要的或直接的方面可能与当前的政治规范有相当大的距离。共识很难自然(或自发)形成。于是,社团不得不通过自己的努力,主动生产(或造成)这种共识。通过这种合法化过程,一些原本在合法性问题上模糊的、矛盾的、负面的活动变成正面的了。
       社团一直在生产"政治上正确"这种共识。它们采用了各种发掘、引申、诱导的方法。中国青基会实施"希望工程",募集社会资金,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基础教育。这本来是一项补救国家教育政策的缺陷的工程,它能够实施的前提是通过唤起人们的同情心而得到捐款,于是,它揭露了大量的失学现象和有关儿童的悲惨处境,隐含着对社会不公正的政策批评和政治批判。可是,它的巨大成功恰恰有赖于它在争取到政治合法性的情况下对行政资源的利用。它的组织者没有公开检讨政府工作的失误,而是大张旗鼓地宣传党和国家领导人对这项工程的关心  ,并且提炼出希望工程对国家的各种正面的政治价值加以宣传  。结果,人们广泛接受的是其正面的政治意义,而它则从党政部门获得了充分的政治合法性。
       我们还可以从一个民间会社谋求政治合法性的努力来见证这种复杂的操作。范村的龙牌会所供奉的龙牌可能是土地爷牌位  ,也可能是众神的牌位  。在1990年前后,随着龙牌会的规模越来越大,龙牌会的文化人(村民和外来的知识分子)逐渐统一口径说龙牌供奉的是勾龙,是"龙的传人"意义上的龙。组织者印刷龙牌会简介、向客人介绍龙牌会渊源都讲述这一内容,并在聚会场所悬挂"炎黄子孙都是龙的传人"之类的硕大横幅。这些宣传已经在当地形成了比较广泛的共识。我们先后在1998年和1999年分别对范村村民和来参加庙会的外村人进行问卷调查,72%的范村人、50%的外村人认为龙牌爷是中国人的祖先。"龙的传人"是加强中国人的凝聚力的口号,在近些年被赋予了深厚的爱国主义政治含义。龙牌会的组织者通过意义和认同的再生产(重新解释并加以传播),使自己的信仰活动由原本可能完全不被外部世界接受,变成了大家不得不在政治上承认其正确性的东西。外部世界(包括国家)接受他们的合法化可能产生积极的后果。龙牌信仰本是一种地方性的信仰,他们把龙牌与国家历史中的龙图腾联系起来,是在努力在自己的观念世界里建立对国家的认同,是在努力改造原本狭隘的旧文化。国家承认他们的合法化,就等于在鼓励他们的努力。承认意味着拉近他们,对双方可能都是有益的。
       政治合法性是硬性要求,但运用哪一条政治规范以及判断与规范符合的程度如何,却是弹性的。政治合法性是一种限制,但实际上也通过新的解释为新事物提供政治借口,结果是保护了一些社会活力。我们观察各种社团对政治旨趣和政治意义的表达,注意到它们从多方面说明自己与政治秩序一致:第一,显示与意识形态、国家推崇的价值(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一致。第二,显示与国家目标、尤其是中心任务(如经济建设)一致。第三,显示与国家的政策(如统战、维护稳定)一致。政治合法性并无固有的尺度(Saward  1992:  33),因此,关键不是做什么,而是说什么。政治上的合法化尤其依赖沟通过程。


      五、作为整合核心的法律合法性

       我们为了理解社团的实际运作,分别从社会合法性、行政合法性和政治合法性的范畴分析了它们存在的基础。许
核心期刊快速发表
Copyright@2000-2030 论文期刊网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备案号:ICP备07016076号;《公安部》备案号:33010402003207
本网站专业、正规提供职称论文发表和写作指导服务,并收录了海量免费论文和数百个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批过的具有国内统一CN刊号与国际标准ISSN刊号的合作期刊,供诸位正确选择和阅读参考,免费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谨防侵权。联系邮箱:25608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