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的合法性问题(5)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多社团在产生的时候只具有其中的一种合法性,并且它们在实际运作的过程中也能够依托单一的合法性在社会上畅行无阻。一群北京的市民想成立一个朝拜妙峰山娘娘的花会,大旗一树,找几个民间权威做见证,自己就成立了,因为它们具有社会合法性。从一个学校毕业的校友要成立校友会,让几位有行政职务的校友出面张罗,请几位退休或在职的地方高官做名誉会长,校友会就可以成立起来,因为它们具有某种行政合法性。它们都没有履行法律手续,但是它们都可以获得被承认的存在。它们可以长期不履行法律手续,但是它们总是有办法堂而皇之地开展活动。在这种状况下,法律合法性是滞后的,甚至是可有可无的要求。
可是,形势发生了变化,社团现在在合法性上遇到了新的压力。社团被要求具备充分的合法性,否则,它们要冒很大的法律风险。国务院在1998年实施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质上对社团提出了综合的合法性要求:政治上达标,行政上挂靠,符合法律程序,得到社会支持。一个筹建中的此类组织或者一个已经存在于民间的社团,在具有一定的社会基础之后,要经过政治合法性的检验才能获得行政合法性,成为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组织,最后在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成为法人。哪一个方面都不可缺少。
法律合法性的要求相比之下可以说是刚性的。新的《条例》规定,社会团体必须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得到法律的认可,成为合法组织,否则,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注册登记是一种程序,是硬性的。一个社会团体办了这个手续,就是合法的,没有办,就是非法的,一点也不含糊。法律合法性不像其他几种合法性具有合法化努力的余地。一个社团其实主要是成员之间互惠的,但可以宣称自己的宗旨是为两个文明的建设服务,从而具有政治合法性。一个社团本来没有行政依托,但可以假借地方官员或退休的官员的名望使自己在行政上不受质疑,从而具有某种行政合法性(尽管这种合法性有时显得似是而非,但在社会上常常很管用)。可是,一个社团没有履行登记注册手续,法律就不能承认它是合法的。
为了促使社团满足充分合法性的要求,法律合法性实际上被设计为整合这几种合法性的核心。现在的《条例》在要求社会团体获得法律合法性的同时,也要求(或保证)它们具有政治合法性、行政合法性和社会合法性。《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本条要求拟议中的社会团体应当经过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表明社会团体要先经过政治合法性和行政合法性的检验。《条例》第十条规定社会团体要拥有一定的资源和民事能力(如相当数量会员、固定的住所、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3至10万元的活动资金等),而社会合法性是达到这些条件的前提。一定数量的支持者和参与者,一定数量的财产和资金,这些都要从社会上获得,而赢得社会大众的基础则是社会合法性。显然,这三种合法性既是法律合法性的前提,也分别是国家和社会发挥各自的影响的渠道。国家通过单位的党、政力量掌握政治合法性、行政合法性的赋予,民众通过各自的利益选择决定社会合法性的赋予。
一些社团能够满足现在的法律要求,如中国青基会、中华茶人联谊会,它们都有很充分的资源。一些组织只能够勉强应付,其中注册资金一项就不知难住了多少学会的秘书长,即使是一些原来很规范的全国性学会现在也处在艰难的适应过程之中。
另一些社团,如民间会社,难以按照现在的管理条例获得法律合法性。《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筹备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对于北京的民间花会来说,要达到申请条件是非常困难的。其中最困难的是找业务主管单位。龙潭湖和地坛春节庙会、妙峰山庙会用得着它们,可是,主管庙会的崇文区、东城区和门头沟区的宣传部、文化局、旅游局或文化馆都不会为它们承担经济的、政治的风险,自然不会让它们挂靠。龙牌会有很好的经济基础,却包含着政治风险。在组织者的政治合法化努力下,地方党政部门可以不深究,但不会当它的业务主管承担政治风险。按照龙牌会现有的组织状况,没有人能够为它拟出一个既符合国家标准又切合它的实际的章程。尽管龙牌会在当地进行得轰轰烈烈,它现在要获得充分合法性是根本不可能的。
从推理上看,这样的社团管理将造成这样的事实:一个社团要么同时具备这四种合法性,要么不存在。但是,我们所谓的民间会社和非法社团范围内的许多社团实际上还会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以各种方式继续存在。几种矛盾的秩序同时存在,社会必然存在以妥协为内容的默认机制(韦伯1998:11)--我们无法断言韦伯概括的规律是否在此适用。但是我们可以相信,这里面潜含的问题会层出不穷,需要我们进一步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
引用书目
布迪厄、华康德,1998,《实践与反思》,李猛、李康译,中央编译出版社。
高丙中,1998,"民间文化的复兴:个人的故事",中国民俗学会年会(1998年12月23-26日,北京)论文。
哈贝马斯,1989(1974年作为会议论文首次发表),"现代国家中的合法化问题",见《交往与社会进化》,第183-213,重庆出版社。
哈贝马斯,1994(1973年德文初版),《合法性危机》,陈学明译,台北:时报文化初版企业有限公司。
基恩,1999,《公共生活与晚期资本主义》,马音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康晓光,1997,《创造希望--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研究》,漓江出版社、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莱因斯坦,1998,"导论",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第1-45页。
斯托克,1999,"作为理论的治理:五个论点",华夏风译,载《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第19-30页。
泰勒,1998,"承认的政治",董之林、陈燕谷译,载《文化与公共性》,汪晖、陈燕谷主编,北京:三联书店,第290-337页。
王颖、折晓叶、孙炳耀,1993,《社会中间层--改革与中国的社团组织》,中国发展出版社。
韦伯,1998,《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Alagappa, Muthiah, ed., 1995, Political Legitimacy in Southeast Asia: the Quest for Moral Authority,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Beetham, D., 1991, Legitimation, London: Macmillan.
Buchanan, Allen, 1999, "Recognitional Legitimacy and the State System", in 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 28, no. 1, pp.46-78.
Connolly, William, ed., 1984, Legitimacy and the State, Oxford: Basil Blackwell.
Dogan, Mattei, ed., 1988, Comparing Pluralist Democracies: Strains on Legitimacy, Boulder: Westview Press.
Gutmann, Amy, 1994, "Introduction" of Multiculturalism: Examining the Politics of Recogniti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Merquior, J. G., 1980, Rousseau and Weber: Two Studies in the Theory of Legitimacy, 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
Murvar, Vatro, ed. 1985, Theory of Liberty, Legitimacy and Power: New Directions in the Intellectual and Scientific Legacy of Max Weber, 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
Ranger, Terence and Vaughan, Olufemi, eds., 1993, Legitimacy and the State in Twenti
可是,形势发生了变化,社团现在在合法性上遇到了新的压力。社团被要求具备充分的合法性,否则,它们要冒很大的法律风险。国务院在1998年实施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质上对社团提出了综合的合法性要求:政治上达标,行政上挂靠,符合法律程序,得到社会支持。一个筹建中的此类组织或者一个已经存在于民间的社团,在具有一定的社会基础之后,要经过政治合法性的检验才能获得行政合法性,成为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组织,最后在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成为法人。哪一个方面都不可缺少。
法律合法性的要求相比之下可以说是刚性的。新的《条例》规定,社会团体必须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得到法律的认可,成为合法组织,否则,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注册登记是一种程序,是硬性的。一个社会团体办了这个手续,就是合法的,没有办,就是非法的,一点也不含糊。法律合法性不像其他几种合法性具有合法化努力的余地。一个社团其实主要是成员之间互惠的,但可以宣称自己的宗旨是为两个文明的建设服务,从而具有政治合法性。一个社团本来没有行政依托,但可以假借地方官员或退休的官员的名望使自己在行政上不受质疑,从而具有某种行政合法性(尽管这种合法性有时显得似是而非,但在社会上常常很管用)。可是,一个社团没有履行登记注册手续,法律就不能承认它是合法的。
为了促使社团满足充分合法性的要求,法律合法性实际上被设计为整合这几种合法性的核心。现在的《条例》在要求社会团体获得法律合法性的同时,也要求(或保证)它们具有政治合法性、行政合法性和社会合法性。《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本条要求拟议中的社会团体应当经过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表明社会团体要先经过政治合法性和行政合法性的检验。《条例》第十条规定社会团体要拥有一定的资源和民事能力(如相当数量会员、固定的住所、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3至10万元的活动资金等),而社会合法性是达到这些条件的前提。一定数量的支持者和参与者,一定数量的财产和资金,这些都要从社会上获得,而赢得社会大众的基础则是社会合法性。显然,这三种合法性既是法律合法性的前提,也分别是国家和社会发挥各自的影响的渠道。国家通过单位的党、政力量掌握政治合法性、行政合法性的赋予,民众通过各自的利益选择决定社会合法性的赋予。
一些社团能够满足现在的法律要求,如中国青基会、中华茶人联谊会,它们都有很充分的资源。一些组织只能够勉强应付,其中注册资金一项就不知难住了多少学会的秘书长,即使是一些原来很规范的全国性学会现在也处在艰难的适应过程之中。
另一些社团,如民间会社,难以按照现在的管理条例获得法律合法性。《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筹备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对于北京的民间花会来说,要达到申请条件是非常困难的。其中最困难的是找业务主管单位。龙潭湖和地坛春节庙会、妙峰山庙会用得着它们,可是,主管庙会的崇文区、东城区和门头沟区的宣传部、文化局、旅游局或文化馆都不会为它们承担经济的、政治的风险,自然不会让它们挂靠。龙牌会有很好的经济基础,却包含着政治风险。在组织者的政治合法化努力下,地方党政部门可以不深究,但不会当它的业务主管承担政治风险。按照龙牌会现有的组织状况,没有人能够为它拟出一个既符合国家标准又切合它的实际的章程。尽管龙牌会在当地进行得轰轰烈烈,它现在要获得充分合法性是根本不可能的。
从推理上看,这样的社团管理将造成这样的事实:一个社团要么同时具备这四种合法性,要么不存在。但是,我们所谓的民间会社和非法社团范围内的许多社团实际上还会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以各种方式继续存在。几种矛盾的秩序同时存在,社会必然存在以妥协为内容的默认机制(韦伯1998:11)--我们无法断言韦伯概括的规律是否在此适用。但是我们可以相信,这里面潜含的问题会层出不穷,需要我们进一步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
引用书目
布迪厄、华康德,1998,《实践与反思》,李猛、李康译,中央编译出版社。
高丙中,1998,"民间文化的复兴:个人的故事",中国民俗学会年会(1998年12月23-26日,北京)论文。
哈贝马斯,1989(1974年作为会议论文首次发表),"现代国家中的合法化问题",见《交往与社会进化》,第183-213,重庆出版社。
哈贝马斯,1994(1973年德文初版),《合法性危机》,陈学明译,台北:时报文化初版企业有限公司。
基恩,1999,《公共生活与晚期资本主义》,马音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康晓光,1997,《创造希望--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研究》,漓江出版社、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莱因斯坦,1998,"导论",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第1-45页。
斯托克,1999,"作为理论的治理:五个论点",华夏风译,载《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第19-30页。
泰勒,1998,"承认的政治",董之林、陈燕谷译,载《文化与公共性》,汪晖、陈燕谷主编,北京:三联书店,第290-337页。
王颖、折晓叶、孙炳耀,1993,《社会中间层--改革与中国的社团组织》,中国发展出版社。
韦伯,1998,《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Alagappa, Muthiah, ed., 1995, Political Legitimacy in Southeast Asia: the Quest for Moral Authority,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Beetham, D., 1991, Legitimation, London: Macmillan.
Buchanan, Allen, 1999, "Recognitional Legitimacy and the State System", in 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 28, no. 1, pp.46-78.
Connolly, William, ed., 1984, Legitimacy and the State, Oxford: Basil Blackwell.
Dogan, Mattei, ed., 1988, Comparing Pluralist Democracies: Strains on Legitimacy, Boulder: Westview Press.
Gutmann, Amy, 1994, "Introduction" of Multiculturalism: Examining the Politics of Recogniti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Merquior, J. G., 1980, Rousseau and Weber: Two Studies in the Theory of Legitimacy, 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
Murvar, Vatro, ed. 1985, Theory of Liberty, Legitimacy and Power: New Directions in the Intellectual and Scientific Legacy of Max Weber, 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
Ranger, Terence and Vaughan, Olufemi, eds., 1993, Legitimacy and the State in Twenti
上一篇:略论女性主义及其文学的几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