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社会变革与租佃关系——以16—18世纪赣南山区为中心(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总兵胡有升,顺治六年七月一日。
    ④  可以肯定,清初官府有多次招抚流民来赣南开垦的举动。顺治六年,南赣总兵胡有升有题本曰:“臣方逐一招抚,将行各县,有司履亩劝农,假贷牛种,可望稍稍开垦。”(内阁汉文题本,粮饷类,南赣总兵胡有升,顺治六年五月十日)。又,“而赣州、南安二府所属县分,……,奉圣旨招徕逃亡,民人开垦耕种至六年之后,方议征收钱粮”(内阁汉文题本,粮饷类,江西巡抚朱延庆,顺治六年七月五日)。
    ⑤  道光《宁都直隶州志》卷一○《田赋志》。
    ⑥  光绪《长宁县志》卷三《风俗》
    ⑦  参考笔者硕士论文《清代赣南市场研究》(南昌大学,1998年)第二章,亦可参考刘石吉《明清时代江西墟市与市镇的发展》(台湾“中央研究院”经济所,第二次中国近代经济史会议论文,1989)中所附统计表格,笔者所统与其稍有出入。
    ⑧  关于大庾岭商路的繁荣,可参考邓振胜《古大庾岭商路的历史和现状》,《江西地方志通讯》1985年第2 期;周秋生:《古梅岭和梅岭路初探》,《江西经济史论丛》第一辑,江西师大地方史研究室编;胡水凤《繁华的大庾岭商道》,《江西师范大学报》1992年第4期。
 
则使赣南与临近的福建、广东、湖南地区不断进行交流。由于赣南山区的开发是在外部市场的刺激下进行的,不仅山区的各种经济作物运销外部市场,而且本地生产的粮食也和全国性的更大的区域市场格局息息相关。①
    与人口迁入、土地开发和商品经济发展相伴随的,是赣南社会动乱频繁的历史过程。明中期以后赣南地方政府面对的严重的问题,就是如何对付边界“盗区”的盗贼活动。特别是流民开发所形成的新区域,更是盗贼的天下,而与此相邻的土著常被流民攻杀。例如:“上犹县崇义、上保、雁湖三里,先年多被贼杀戮,田地被其占据;大庾县义安三里,人户间被杀伤,田地贼占一半;南康至坪一里,人户皆居县城,田地被贼阻荒”②;“谢碧,(龙南)高砂堡人。……(嘉靖)二十七年,岑贼李鑑入寇,碧集乡兵御之。……斩俘众多,大获功赏。鑑怀仇,招纳亡叛,……碧与战,被杀。族属死者三百余人,妻罗氏被掳死节”③。类似记载,充斥方志,由于盗贼问题严重,自弘治年间起,明王朝专门设立南赣巡抚来对付四省边界的盗贼问题。④
流民持续的进入使清初赣南出现了“土著少而流寓多”的情况。康熙二十三年《赣州府志》这样描述赣州府:“且赣五方杂处,土著凋零,吴楚闽粤之民及远方贸易走险者聚集斯地。”⑤瑞金亦是“土著”少于“流寓”:“兼之界连闽、粤,土著十之二三,流寓十之六七,主弱佃强。”⑥石城县则是“主常不胜客”。“邑生齿不繁,率抚、吉、闽建之民,辐辏踯躅,主常不胜客。”⑦康熙十五年任兴国知县黄惟桂说:“兴邑地处山陬,民多固陋,兼有闽广流氓侨居境内,客家异籍,礼义罔闻。”⑧流民的大量进入,表明流民势力渐强,成为足以和土著抗衡的重要力量。赣南亦因此在清初出现了土著与流民之间的族群冲突,流民与土著成为清初赣南社会的两大重要力量。⑨与此相应,赣南的主佃关系也出现了转折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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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本人曾对赣南商道、商品流通、市场体系作过简要的探讨,参考拙文《大庾岭商路·边缘市场·内陆市场》,《南昌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
    ②  王守仁:《立崇义县治疏》,《王阳明全集》卷十,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350页。
    ③  道光《定南厅志》卷五《人物》。
    ④  关于南赣巡抚与四省边界的社会秩序变动,参考唐立宗:《在“盗区”与“政区”之间:明代闽粤赣湘交界的秩序变动与地方行政的演化》,“国立”台湾大学文史丛刊之——八,“国立”台湾大学出版委员会20m年出版;饶伟新:《明代赣南的社会动乱与闽粤移民的族群背景》,《厦门大学学报》2000年第4期。
    ⑤  康熙《续修赣州府志》卷一《疆界》。
    ⑥  同治《瑞金县志》卷一六,转引自《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中华书局1979年,第80页。
    ⑦  熊懋官:《尹邑侯去思碑》,道光《宁都直隶州志》卷三十一之三,《艺文》。    
    ⑧  张尚瑗:《请禁时弊详文》,康熙《潋水志林》卷十三,《国朝申文》。文中的“客家”一词是笔者发现的在赣南地方文献中最早出现的“客家”。
    ⑨  关于明清赣南族群关系,参考拙文《国家认同与土客冲突:明清赣南族群关系》,《中山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

三、主佃关系演变与租佃斗争
 
早在成化年间,赣南当地大户就有招佃仆耕种的做法:“南、赣二府地方,地广山深,居民颇少。有等豪富、大户不守本分,吞并小民田地,四散置为庄所。邻境小民畏差徭,携家逃来,投为佃户,或收充家人。种伊田土,则不论荒熟,一概逼取租谷。借伊钱债,则不论有无,一概累算利息。少弗其意,或横加摧楚,……访得南、赣二府地方大户并各屯旗军,多有招集处处人民佃田耕种,往往相聚为盗,劫掠民财。”①可见,明初赣南“地旷人稀”,人少地多,劳动力缺少,所以“豪富、大户”才招收佃户,“四散置为庄所”,佃耕土地。前已申论,明代窝藏流民是“非法”行为,这些被赣南当地大户收留的流民显然没有被官府登记,而是成为大户的家丁和佃户,受当地大户的控制和盘剥,甚至成为大户为盗的基本力量。这种当地大户利用逃移佃户勾结为盗情况相当普遍,《明实录》称:“江西盗之起由赋役不均。官司坐派税粮等项,往往徇情畏势,阴佑巨害,贻害小民,以致穷困无聊,相率为盗。而豪家大姓假以佃客等项名色窝藏容隐,及至事发,曲为打点脱免,互相仿效,恬不为怪。”②海瑞在著名的《兴国八议》中认为赣中流民“佃田南赣者十之一,游食他省者十之九”③,可见,赣中一带流民进入赣南佃耕土地明万历年间已较普遍。除了赣中一带的流民之外,还有不少闽粤流民成为赣南的佃户。明末清初宁都土著魏礼回忆说:“宁都属乡六,上三乡皆土著,故永无变动。下三乡佃耕者悉属闽人,大都建宁宁化之人十七八,上杭、连城居其二三,皆近在百余里山僻之产。”④
    因此,从明中期开始,就有不少进入赣南的流民成为赣南的佃户,他们佃耕土地,受当地大户控制,且有可能被大户利用为盗。土著则凭藉其对土地山林等资源控制的优势地位,依靠外来佃户的力量耕种土地。
明中期以来,赣南虽掀起了开发山区的热潮,但与喧闹的山区开发景象相反的是,部分地区由于人户逃离而导致相对荒凉。海瑞在描述以兴国为代表的赣南情况时说:“兴国县山地全无耕垦,姑置勿计。其间地可田而未垦,及先年为田近日荒废,里里有之。兼山地耕植尚可万人。岁人所资七、八万人,绰绰余裕也。访之南、赣二府,大概类兴国。”⑤相对开阔的可资耕垦的土地,不仅招来许多佃耕的流民,而且使田主即便收取较低的田租,也可维持不错的生计。魏礼解释明代的宁都田主可以很低的田租出租土地的原因时说:“盖自明嘉、隆、万、泰时,家给人足。素封者虽费重金,稍有赢余足矣。”⑥明末清初一些地方遭受兵乱,土地荒废,此时招募佃人耕种,地主往往亦会不计较田租。明末清初时另一位宁都土著描述当时情形道:“至明末国初二三十年,抄抢荼毒,迄无宁日,土田抛荒,由来旧矣。康熙丁巳,韩逆驻境,大兵相持者六月,死亡逃窜,户籍一空,所有出塅田亩,召佃耕作,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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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皇明条法事类纂》下卷,“禁约江西大户逼迫故纵佃仆为盗其窝盗三名以上充军例”,转引自王毓铨:〈皇明条法事类纂〉读后》,《明史研究论丛》(第一辑),江苏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6--18页。
    ②  《明实录》卷一九一,弘治一五年九月癸巳条,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所校印本。
    ③  海瑞:《兴国八议》,《海瑞集》,中华书局1962年,第203页。
    ④  魏礼:《与李邑侯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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