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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David.Faure & Helen.Siu:Down to Earth,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p.6.
② 参看韩恒煜《试论清代前期佃农永佃权的由来及性质》,《清史研究》第1辑,中华书局1979年;刘永成:《清代前期的农业租佃关系》,《清史论丛》第2辑,中华书局1980年版;以及卞利:《清代江西赣南地区的退契研究》《中国史研究》,1999年第2期,一文中的相关讨论。关于永佃权与一田二主法理上的关系,杨国祯先生进行了清晰地论证,梁治平则从法律角度对二者的区别进行了重新界定,参考前引杨国祯《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和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二书。
面通过把土地分割为“田皮”和“田根”得以暂时缓和①,即田主和佃户(流民与土著)实质上共同拥有土地,从而不再出现大规模的抗租风潮;闽西抗租风潮的平息亦可作如是解释,闽西社会分化为以不在地主为主的核心区和以土豪与佃户为主的边缘区亦有可能使主佃力量达到暂时均衡。②由此出发,可以认为,明清时期南方地区普遍出现的一田二主,甚至一田三主、四主的现象,不仅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和佃农抗争的结果,更根本的原因乃是人地关系紧张导致的对土地权利的共同享有,抗租风潮则是实现这种共同享有土地权利的具体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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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并未根本解决,其斗争的隐患为后来中央苏区的土地革命埋下了伏笔。
② 刘永华通过研究17—18世纪闽西佃农的抗租斗争,从考察闽西的不在地主入手,认为闽西的社会结构分化为核心区和边缘区,使边缘区乡民加强了横向的(阶级)联系,共享一整套乡民文化,抗租斗争即表现了他们共有的阶级意识和乡民文化,反映了其“道义的小农”的风貌。见所著《17至18世纪闽西佃农的抗租、农村社会与乡民文化》,《中国经济史研究》1998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