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的孝行与家庭生活——以江南方志记载为中心的解读(1)(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普遍的。此乃就行为的合理性而言,若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来说,愚孝还应包括另一层含义,孝子责任与义务的单向性和无限性,有人曾概括为“孝道义务与实践的极端化、愚昧化”[45] 。即孝子对父母的责任和义务的绝对的、无条件的,子女的权利和父母的责任则完全被隐去。也就说,在该伦理中,早已先验地预设“天下无不是之父母,只有不是之子女”这一前提。因此,当时的孝道要求孝子放弃对父母行为合理性的思考,而将心思放在自己如何满足父母的要求上,也就是文献中常常出现的“曲尽孝养”。这一点,明清方志中有大量的例子可供说明,比如,
(明)顾态,字汝美,父纳一婢,挟父势凌态,态事之益虔。积馆谷置田百余母,与婢所出弟均析之。父死,婢就养二子,态曰:“父之所爱,亦吾母也,岂以存之易(异)心。”乃举父遗物委诸弟,留婢养之终生。[46]
(明)归钺,字汝城,早丧母,父更娶,后妻生子,钺遂失爱。父偶挞钺,继母辄索大杖与之。家贫,食不足,每炊将熟,即諓諓数钺过,父怒而逐之。钺数困匍匐道中,比归,父母相与言曰:“在外作贼耳。”又复杖之。屡濒于死。及父卒,母益摈不见。因贩盐市中,时私从弟问母饮食,致甘鲜焉。正德庚午大饥,母不能自活,钺涕泣奉迎,母内自惭,不欲往,然以无所资,迄从之。钺得食,先母后弟,而己有饿色。弟寻死,钺养母终其身。嘉靖壬辰无疾而卒。[47]
(清初)潘吴机,字士衡,真仪人,补上海学诸生。初父嬖一妾,逐机母子于外。时机尚少,亲为母执爨,涤秽器,备极艰辛,暇则读书以慰母,而事父亦尽多敬,父卒感悟。[48]
(清)陆大生,负贩人也。其父衣食不给,逐之于外,业贩盐,随所得供父,风雨寒暑无间。[49]
可见,无论父母有怎样的不是,作为孝子只能逆来顺受,最多通过以德报怨让父母感悟。
如此多今天看来不合情理的“愚孝”行为是如何成为可能的?我们有应该如何认识和理解这些行为?将是本文的第二部分要回答的,于此不论。这里要指出的是,与这一行为密切相关的另外两个特征。第一是对孝乃天性和孝感的强调。由于孝为天性,当时一些方志中常常有这样的议论:
夫孝,百行原也。本乎人心,发乎天性,不学而能者也。[50]
在具体记载中,往往通过以下事例来表明强调这一点,一是一些人自小就知孝、行孝。比如,
曹童子者,父南郭外墁工也。童子方五岁,父或扃户出,则竟日不食,邻舍餔之,辄摇首泣,俟父归同食。未几,父死,童子呜咽匍匐死父旁,邻人敛之。康熙四十年间事。[51]
二是一些目不识丁,并不懂得诗书礼仪者亦有堪称楷模的孝行。比如,
(清)周三,酒徒,为市中人负脚夫。兄弟各恋妻子,不顾养老母,三只身力役供给奉母外,余钱付酒家,买醉歌呼以博母欢。晨昏必定省,虽儒者不及。母殁,寻醉死。[52]
(清)管孝子,名不传,十岁失怙,孝子朝夕吁天乞益母算。贫不能娶,躬自执炊,勉求干脆以进,三十余年汝一日。母以寿终,既敛,孝子恸哭七昼夜,眼血流地,竟死棺旁。[53]
既然并未受到诗书礼教熏染的市井之人甚至尚未谙事的儿童都能懂得孝,那孝不是人之天性又是什么呢?当然社会上不孝之人也大有人在,甚至比孝子更多,但那并非他们天性不孝,而是因为后天的名利私欲蒙蔽甚至湮没了他们的天性。对此,嘉道时期的石韫玉曾议论道:
夫孩提之童,无不知爱其亲,岂生人之性有孝与不孝耶?其不孝也,皆积习所移也,试以今之人言之,富,人之所欲,世有争财而忘其亲者矣;贵,人之所欲,世有贪仕宦而不顾父母之养者矣;婚姻,人之大欲,世有溺爱其妻子而日与父母疏远者矣,此岂秉彝之本然?[54]
至于孝感,在元代最终编成,明清时代又不断追加的“二十四孝”之类的故事中就有不少的范例,比如郭巨为母埋儿、王祥卧冰求鲤等[55] 。在明清方志中,这样的例子实在不胜枚举,而且这些文本在叙述上还明显可以看到二十四孝故事的影响,只不过情节更加丰富生动了。比如,明万历《杭州府志》中的一则记载称:
孙海经,海昌农家子也。父早没,与弟纬奉母以孝闻于乡里。其母忽得一疾,医莫能疗,常时忽思食物,即得无恙,稍缓则疾作矣。由是二人竭力营办,诸品咸备,俟其需而叩纳焉。尝欲大虾汤,值二子农务方亟,即辍工周行河港数里,并诸坊市,俱无所觅。二子忧之,惊惶无措,少须于门,见水际忽动,竸解衣入求之,却得数尾,既巨且鲜,喜不自胜。持归,为羹以供。其母赖其孝养,存活数年。[56]
海经兄弟虽未卧冰,但孝心是感动上苍,得到大虾在理念上是一致的,故方志编纂者不禁就此议论道:“传记中所云王太保之孝,往往得助于天。是故,解衣就冰,鲜鳞踊出;向空号泣,黄雀入帏。物感固奇,神应非爽,谅不诬也。以今观于海昌孙氏之事,虽云偶尔,然天人感应之妙,理信然,孰谓今人不如古哉?”[57] 而弘治《句容县志》中的一则记载,简直就是郭巨为母埋儿的翻版,
唐保八,崇德乡人,性至孝,幼丧母,力穑以养继母朱氏,得父之欢心。父殁,奉继母益孝,尝值凶岁,白金一两仅易米数升,保八罄所有得米以供其母,而与妻子啖草茹取充肠而已。有子方二岁,朱氏减食哺之,保八虑不能兼济,弃之于池中,妻往救之得存,后因锄地得窖钱三十斗,举家赖以活命。时人号以唐郭巨云。[58]
另一则记载虽情节不同,但结果却颇为类似,
(清)孝女某氏,年十三,丧父,母不能自食,鬻女于迮氏,居相近。女日节缩己食,又为诸婢仆任劳,丐其余饭抟以饷母,如是积年。一日,饭堕溷中,女深自咎,取出,濯于河,留自啖,复丐余于诸婢仆,得少许以食母,具述其故,母女相持泣,忽雷震其室,一无所伤,但有遗金若干包,裹如抟饭状,上有天赐。孝女字顾文亨,为作孝女格天记。[59]
此外,像上面提到的伏柩反风火灭,父遇盗求代获释等等,在方志中亦多被视为孝感的结果。可见,明清方志通过一系列具体生动的记载将二十四孝的故事现实化了,使它们不再只是一种遥远的传说,而是就发生身边的“事实”。
第二是将孝视为可凌驾于一切的最高伦理,只要在孝的名义下,任何行为,即便是犯罪行为也都应该容忍、谅解甚至倡导。比如,
(清)王彦华,以能孝闻。先是,母病笃,刲股和药饮之而愈。无何,父又病将殆,彦华计无所出,亦割股饮之,果疗,然人不觉也。有族叔,无赖子也,欧辱彦华母,邻里左袒五(回)殴,值彦华奔救,而族叔已伤重死矣。竟以活杀讼官,坐抵系府狱,太守李以暑月亲临清囚,见彦华臂二疮痕,诘之,得实,并得救母情,力为申雪,始得释归。[60]
王彦华尽管杀了人,而且是族叔,但因为是救母,而且还是孝子,因而获免。又如,清初无锡的虞尔忘、尔雪兄弟父亲被盗杜息所杀,兄弟俩立志报仇雪恨,后终于将杜息及其同伙二人抓获。兄弟俩便在父亲被杀之地架起一只大锅,并抱父木主放在边上,然后,报仇行动开始了,
尔雪热釜其旁,尔忘截息舌釜炙以祭,尔雪不胜愤,取心肝炙之,且祭且啖,众亦争脔食之。尔忘乃断息头悬腰间,将刃二人,其一人已胆裂死,一人乞哀,遂沈之河。[61]
这样的场景实在让人有些毛骨悚然,似乎称得上令人发指,然而方志中,因为他们的所为乃正义的、孝的行为,故不仅不应指责,反而被描述为英雄式的壮举。这也就是暗示,只要是行孝,可以不择手段。正因如此,割股疗亲这样明显有悖“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教义的“愚孝”行为,就因为其出于孝之天性而被容忍甚至提倡,光绪《吴江县续志》的编纂者尝辩护道:
割股之事,儒者议之,以为伤生,非孝也。李龄寿曰:人之有身,一毛发无不爱也,蚊蚋攒之,即觉于心而动于体;针锥刺之,虽壮夫亦色骇。及至无可如何,顾引刃以自割,其心知有父
(明)顾态,字汝美,父纳一婢,挟父势凌态,态事之益虔。积馆谷置田百余母,与婢所出弟均析之。父死,婢就养二子,态曰:“父之所爱,亦吾母也,岂以存之易(异)心。”乃举父遗物委诸弟,留婢养之终生。[46]
(明)归钺,字汝城,早丧母,父更娶,后妻生子,钺遂失爱。父偶挞钺,继母辄索大杖与之。家贫,食不足,每炊将熟,即諓諓数钺过,父怒而逐之。钺数困匍匐道中,比归,父母相与言曰:“在外作贼耳。”又复杖之。屡濒于死。及父卒,母益摈不见。因贩盐市中,时私从弟问母饮食,致甘鲜焉。正德庚午大饥,母不能自活,钺涕泣奉迎,母内自惭,不欲往,然以无所资,迄从之。钺得食,先母后弟,而己有饿色。弟寻死,钺养母终其身。嘉靖壬辰无疾而卒。[47]
(清初)潘吴机,字士衡,真仪人,补上海学诸生。初父嬖一妾,逐机母子于外。时机尚少,亲为母执爨,涤秽器,备极艰辛,暇则读书以慰母,而事父亦尽多敬,父卒感悟。[48]
(清)陆大生,负贩人也。其父衣食不给,逐之于外,业贩盐,随所得供父,风雨寒暑无间。[49]
可见,无论父母有怎样的不是,作为孝子只能逆来顺受,最多通过以德报怨让父母感悟。
如此多今天看来不合情理的“愚孝”行为是如何成为可能的?我们有应该如何认识和理解这些行为?将是本文的第二部分要回答的,于此不论。这里要指出的是,与这一行为密切相关的另外两个特征。第一是对孝乃天性和孝感的强调。由于孝为天性,当时一些方志中常常有这样的议论:
夫孝,百行原也。本乎人心,发乎天性,不学而能者也。[50]
在具体记载中,往往通过以下事例来表明强调这一点,一是一些人自小就知孝、行孝。比如,
曹童子者,父南郭外墁工也。童子方五岁,父或扃户出,则竟日不食,邻舍餔之,辄摇首泣,俟父归同食。未几,父死,童子呜咽匍匐死父旁,邻人敛之。康熙四十年间事。[51]
二是一些目不识丁,并不懂得诗书礼仪者亦有堪称楷模的孝行。比如,
(清)周三,酒徒,为市中人负脚夫。兄弟各恋妻子,不顾养老母,三只身力役供给奉母外,余钱付酒家,买醉歌呼以博母欢。晨昏必定省,虽儒者不及。母殁,寻醉死。[52]
(清)管孝子,名不传,十岁失怙,孝子朝夕吁天乞益母算。贫不能娶,躬自执炊,勉求干脆以进,三十余年汝一日。母以寿终,既敛,孝子恸哭七昼夜,眼血流地,竟死棺旁。[53]
既然并未受到诗书礼教熏染的市井之人甚至尚未谙事的儿童都能懂得孝,那孝不是人之天性又是什么呢?当然社会上不孝之人也大有人在,甚至比孝子更多,但那并非他们天性不孝,而是因为后天的名利私欲蒙蔽甚至湮没了他们的天性。对此,嘉道时期的石韫玉曾议论道:
夫孩提之童,无不知爱其亲,岂生人之性有孝与不孝耶?其不孝也,皆积习所移也,试以今之人言之,富,人之所欲,世有争财而忘其亲者矣;贵,人之所欲,世有贪仕宦而不顾父母之养者矣;婚姻,人之大欲,世有溺爱其妻子而日与父母疏远者矣,此岂秉彝之本然?[54]
至于孝感,在元代最终编成,明清时代又不断追加的“二十四孝”之类的故事中就有不少的范例,比如郭巨为母埋儿、王祥卧冰求鲤等[55] 。在明清方志中,这样的例子实在不胜枚举,而且这些文本在叙述上还明显可以看到二十四孝故事的影响,只不过情节更加丰富生动了。比如,明万历《杭州府志》中的一则记载称:
孙海经,海昌农家子也。父早没,与弟纬奉母以孝闻于乡里。其母忽得一疾,医莫能疗,常时忽思食物,即得无恙,稍缓则疾作矣。由是二人竭力营办,诸品咸备,俟其需而叩纳焉。尝欲大虾汤,值二子农务方亟,即辍工周行河港数里,并诸坊市,俱无所觅。二子忧之,惊惶无措,少须于门,见水际忽动,竸解衣入求之,却得数尾,既巨且鲜,喜不自胜。持归,为羹以供。其母赖其孝养,存活数年。[56]
海经兄弟虽未卧冰,但孝心是感动上苍,得到大虾在理念上是一致的,故方志编纂者不禁就此议论道:“传记中所云王太保之孝,往往得助于天。是故,解衣就冰,鲜鳞踊出;向空号泣,黄雀入帏。物感固奇,神应非爽,谅不诬也。以今观于海昌孙氏之事,虽云偶尔,然天人感应之妙,理信然,孰谓今人不如古哉?”[57] 而弘治《句容县志》中的一则记载,简直就是郭巨为母埋儿的翻版,
唐保八,崇德乡人,性至孝,幼丧母,力穑以养继母朱氏,得父之欢心。父殁,奉继母益孝,尝值凶岁,白金一两仅易米数升,保八罄所有得米以供其母,而与妻子啖草茹取充肠而已。有子方二岁,朱氏减食哺之,保八虑不能兼济,弃之于池中,妻往救之得存,后因锄地得窖钱三十斗,举家赖以活命。时人号以唐郭巨云。[58]
另一则记载虽情节不同,但结果却颇为类似,
(清)孝女某氏,年十三,丧父,母不能自食,鬻女于迮氏,居相近。女日节缩己食,又为诸婢仆任劳,丐其余饭抟以饷母,如是积年。一日,饭堕溷中,女深自咎,取出,濯于河,留自啖,复丐余于诸婢仆,得少许以食母,具述其故,母女相持泣,忽雷震其室,一无所伤,但有遗金若干包,裹如抟饭状,上有天赐。孝女字顾文亨,为作孝女格天记。[59]
此外,像上面提到的伏柩反风火灭,父遇盗求代获释等等,在方志中亦多被视为孝感的结果。可见,明清方志通过一系列具体生动的记载将二十四孝的故事现实化了,使它们不再只是一种遥远的传说,而是就发生身边的“事实”。
第二是将孝视为可凌驾于一切的最高伦理,只要在孝的名义下,任何行为,即便是犯罪行为也都应该容忍、谅解甚至倡导。比如,
(清)王彦华,以能孝闻。先是,母病笃,刲股和药饮之而愈。无何,父又病将殆,彦华计无所出,亦割股饮之,果疗,然人不觉也。有族叔,无赖子也,欧辱彦华母,邻里左袒五(回)殴,值彦华奔救,而族叔已伤重死矣。竟以活杀讼官,坐抵系府狱,太守李以暑月亲临清囚,见彦华臂二疮痕,诘之,得实,并得救母情,力为申雪,始得释归。[60]
王彦华尽管杀了人,而且是族叔,但因为是救母,而且还是孝子,因而获免。又如,清初无锡的虞尔忘、尔雪兄弟父亲被盗杜息所杀,兄弟俩立志报仇雪恨,后终于将杜息及其同伙二人抓获。兄弟俩便在父亲被杀之地架起一只大锅,并抱父木主放在边上,然后,报仇行动开始了,
尔雪热釜其旁,尔忘截息舌釜炙以祭,尔雪不胜愤,取心肝炙之,且祭且啖,众亦争脔食之。尔忘乃断息头悬腰间,将刃二人,其一人已胆裂死,一人乞哀,遂沈之河。[61]
这样的场景实在让人有些毛骨悚然,似乎称得上令人发指,然而方志中,因为他们的所为乃正义的、孝的行为,故不仅不应指责,反而被描述为英雄式的壮举。这也就是暗示,只要是行孝,可以不择手段。正因如此,割股疗亲这样明显有悖“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教义的“愚孝”行为,就因为其出于孝之天性而被容忍甚至提倡,光绪《吴江县续志》的编纂者尝辩护道:
割股之事,儒者议之,以为伤生,非孝也。李龄寿曰:人之有身,一毛发无不爱也,蚊蚋攒之,即觉于心而动于体;针锥刺之,虽壮夫亦色骇。及至无可如何,顾引刃以自割,其心知有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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