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文化哲学研究的基本前提和可能性(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传统哲学思维方式适合研究文化吗?
 
    这里所谓的“传统哲学思维方式”,指的是我们迄今为止所运用的、西方哲学自古希腊以来形成的、以认识主体和认识对象的分裂对立为基本特征的哲学思维方式。在我看来,尽管时光的流逝已经使我们进入了21世纪,西方哲学的发展也经历了从本体论到认识论、再从认识论到语言论的种种变革(transformations)或者“转向”,但是,这种思维方式的基本的实质内容和特征并没有发生根本的改变。那么,它主要具有哪些基本特征?这些基本特征又对我们今天的文化哲学研究有哪些有利影响和不利影响?
 
    在我看来,这种传统哲学思维方式主要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第一、它的基本取向是“追求客观和普遍有效的真理”——也就是说,它立足于因果性及认识主体和认识对象的分裂和对立,所寻求的是客观知识及其终极性基础和依据、或者说是普遍有效的“绝对真理”,而没有关注人生的主观性精神寄托。因此,所有不利于认识者得到这样的“真理”的成分,包括现实主体的各种主观感受,都受到了排斥和压抑,并因而被忽略了。
 
    第二、它所采用的基本研究方式是“共时性分析(synchronical analysis)”——也就是说,它主要关注的是其作为客观事物的研究对象的现状,力图通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抽象、分析和研究过程,得出有关客观对象之规律的普遍有效的知识,即得出相应的普遍真理;而不顾、或者至少可以说不重视对这种对象的来龙去脉进行的“历时性分析(diachronical analysis)”。
 
    第三、它采取的基本研究步骤是使研究结论尽可能“形式化”、“纯粹化”和“精确化”——也就是说,它坚持认为,只有经过纯粹理智的抽象和形式化而得出的、关于客观事物之规律的精确的认识结果,才是知识和真理、才具有绝对的普遍有效性;所有各种无法形式化、纯粹化和精确化的认识对象及其成分,包括那些具有主观性、流变性和质料性的成分,几乎都不在它的考虑范围之内。
 
    第四、它得出的研究结论基本上与研究主体的精神生活和主观感受无关——也就是说,虽然它的上述基本趋向、研究方式和研究步骤,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人类的物质生活和精神解放需要”为口号的,并且实际上也从一个特定的角度(即“求知”的角度)体现了作为主体的人所具有的精神性“终极关注(ultimate concern)”的一个方面,但是, 它由此而得出的研究结论却要么像自然科学那样仅仅涉及纯粹客观的对象,要么在涉及包含主观成分的人类社会和文化生活维度(Lebenswelt)的时候,只能自觉不自觉地“大踏步后退”,无法完全坚持原来的基本立场、贯彻当初的基本要求。因而不仅无法正确对待和研究人的精神生活,还几乎把人的主观感受完全抛在了一旁——19世纪下半叶西方思想界出现的“科学方法大讨论”,以及此后一直到今天的社会科学研究的发展演变情况,已经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因为迄今为止,人文社会科学(Geistswissenschaften)根本没有由于其研究对象的独特性而发展出相应和基本完善的研究方法,反倒是在追求尽可能彻底的“量化”和“精确化”的道路上“南辕北辙” 地越走越远了。
 
    综上所述可见,这种传统的哲学思维方式基本上是以追求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有效性的知识为目的,力图通过抽象化、精确化、形式化和纯粹化的理智性分析,得出不具有任何主观成分的“客观真理”[5]。因此,现实主体所具有的绝大部分主观因素,基本上都以“主观随意性”的名义受到了忽视、排斥和抑制[6],以避免科学研究的过程和结论具有“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的嫌疑。
 
    另一方面,就“文化”所涉及的各个方面而言,无论我们所注意的是日常生活中实际存在的各种现象,还是迄今为止各种文化理论所涉及的研究对象,它们基本上都与现实主体的精神生活、主观感受诸方面非常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即使当我们在常识语言并不十分严格的意义上,由于一个人有知识而说他是一个“文化人”的时候,我们所做的也不单纯是对这个人的知识水平的客观认定,而往往在很大程度上是对这个人的主体性基本素质和日常作为的主观评价。因此,无论人们对“文化”究竟怎么看待、给它下了哪些定义,有一点似乎是确定无疑的,这就是无论是不是作为我们的研究对象,“文化”与上述传统的哲学思维方式所界定的研究对象都有一个根本性的不同——后者只涉及纯粹客观的、并不包含人的各种主观因素的对象,前者则与各种主观因素、特别是与各种主观感受非常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而这样一来,我们显然就会面临“这样的传统哲学思维方式究竟是不是适合于进行文化哲学研究”的问题。
 
    需要加以说明的是,这里所谓的“传统的哲学思维方式是不是适合对文化进行研究、是不是适合于进行文化哲学探讨和研究”,是从“一门学科的研究方式和研究方法主要由其研究对象决定”这个基本前提出发提问的;它丝毫不意味着我们像本文所涉及的后现代主义那样,对这种传统的哲学思维方式进行彻底的否定和抛弃。实际上,这种思维方式是不可能“一无是处”的,否则,人类迄今为止已经取得和即将取得的各种辉煌的文明成果,岂不都成了“无源之水”?!其实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我们究竟能不能因为这种思维方式使人类取得了这样辉煌的成果,就盲目夸大它的适用范围,就看不到它的有效性的限度[7],以至于在不对它进行任何批判反思的情况下,就理所当然地把它用于文化哲学研究?
 
    因此,这里的问题在于究竟如何对“文化”进行界定——如果我们一厢情愿地完全按照这种传统的哲学思维方式,在有意无意地忽视“文化”所包含的各种主观因素的情况下对它进行界定,那么,我们显然就会歪曲它,并因此而难以得出我们所希望的、合乎实际的研究结论。另一方面,如果我们充分地重视和研究作为文化哲学研究对象的“文化”所具有的这些主观维度,那么,我们现有的、传统的哲学思维框架和研究模式,究竟能不能使我们得出我们所期望的结果呢?
 
    我认为,只要我们仍然固守这种以客观事物为最主要研究对象、以追求普遍有效的客观知识为最高目的的思维方式,我们就不可能突破19世纪下半叶欧洲“科学方法大讨论”所体现出来的、以自然科学为典范而统一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模式,因而也就不可能给文化哲学研究所面对的“文化”以恰当的地位和应有的重视。而这样一来,由于“文化”尚没有一个能够得到学术界一致认可的界定,现有的传统哲学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又未必适合于对“文化”进行彻底全面的探讨和研究,文化哲学研究的基本前提和可能性,就显然不是一个无足轻重的问题了。既然如此,出路何在?
 

三、传统哲学思维方式的突破与社会个体生成论
 
    综上所述可见,我们目前所使用的传统哲学思维方式,基本上可以说并不适合于进行文化哲学研究,所以对于我们来说,“文化哲学存在的基本前提和可能性”仍然是一个必须加以认真对待的具有关键性的根本问题。那么,我们究竟应当怎样做,才能实现这种思维方式的突破、使之能够适合于文化哲学研究呢?
 
    我认为,要想实现这种传统思维方式的突破,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这种思维方式所具有的有效性的限度,因为只有这样,才谈得上对它进行真正的、严格意义上的“突破”或者“扬弃”。在我看来,这种思维方式所具有的理性主义基本立场及其对人类的认识过程提出的、相应的各种要求,对于我们从共时性角度出发,认识和研究属于中观范围的、作为客观事物的对象来说,是必要和比较合理的,尽管随着人类认识过程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各种具体的认识手段、方法和步骤也仍然会不断得到完善,认识主体的各有关方面的地位和重要性也会相应地得到重视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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