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简“门”前之字与简二“德”前之字同,故也当是“坊”字,其义则因组词之异而稍变,“坊门”之义有《坊记》可参,《大戴礼记·礼察》:“孔子曰:‘君子之道,譬犹防与?’”《周礼·稻人》“以防止水”郑注:“防,瀦旁隄也。”XXVI
戚,此字形已见于郭店简《性自命出》简三十四,李零先生读为“戚”,《诗经·小雅·小明》:“自诒伊戚”毛《传》:“戚,忧也。”惓,简文作上下结构,上部为“卷”之省,下部作“心”字,《淮南子·人间训》“是犹病者已惓而索良医也”,东汉高诱注:“惓,剧也。”XXVII李学勤先生释为“患”,XXVIII于义亦通,然其本字当仍是“惓”字。
第五简“秉文之德,以为其”下之字,简文书作并“业”,《说文》“业”下附有一字,笔势不与“业”同,但也是并排二个同样的符号,疑正是本简之字,唯《说文》中列出者乃匀净的篆书,而简文为软笔书写,故显得丰腴。业,事也,与《易·文言》“君子进德修业”之“业”义同。
第八简,从“王公耻之”一语看,则《十月》、《雨无政》、《节南山》三首诗之作者不当为大夫而为王公也,然于诗歌文本和前贤研究无证,若是“王公之耻”,则与诗合,亦与“言上之衰也”语气一贯,颇疑系书写者误倒。
评《小宛》其言不恶,“少有”之下一字,李零先生认为“从心从年,疑以音近读为佞”,XXIX笔者以为简文有禾、口、人三部分组成,应是“秂” 字,从“口”与否,正与简书“文”字或从口或不从口均无分别之情形同,如马先生说:“当时楚国文字仅有大体的规范……从楚简文字的整体而言,字形规范还是不严,从某些具体的文字来看,同一字的写法仍有变化。”XXX《说文》“禾”部:“秂,上讳。”即汉光武帝刘秀之讳,故不书篆文。段玉裁(1735--1815)注引《古今注》:“下文禾之秀实为稼,则本作茂实也。许既不言,当补之曰不荣而实曰秀,从禾人。”其字则是也,其释义则未必,此据《尔雅·释草》立说:“木谓之华,草谓之荣。不荣而实者谓之秀,秀而不实者谓之英。”然不如以孔子自己之言释之更近诗歌文本,《论语·子罕》:子曰:“苗而不秀者,有矣夫!秀而不实者,有矣夫!”XXXI与“实”相对者,花也,引申之则华美也。于此言诗词之秀,盖因《小宛》以虫鸟为喻具生动形象之艺术效果也。
第九简有“巽寡德故也”之语,巽,马校读作“馔”,并引《天保》“吉蠲为饎,是用孝享”为证。“馔寡,德故也”,马校谓“是说孝享的酒食不多,但守德如旧”,此语句法古奥,意义深微,在此笔者提出一段同期文献作为马先生此论的补证,《国语·周语下·刘文公与苌弘欲城周》:
(卫彪徯)曰:……周诗有之曰:“天之所支,不可坏也;其所坏,亦不可支也。”昔武王克殷,而作此诗也,以为饫歌,名之曰“支”,以遗后之人,使永监焉。夫礼之立成者为饫,昭明大节而已,少典,与焉。
韦注:“节,体也。典,章也。与,类也。言饫礼所以教民敬式,昭明大体而已。故其诗乐少,章典威仪少,皆比类也。”XXXII
对本段文字的最后一句,笔者手头的几个《国语》注本皆未能得其确诂,原因是注者没有细读韦注“与,类也”一句,故误将“少典,与焉”合成一句。卫大夫彪徯的意思是行饫礼的目的在于教人有所敬畏法式、昭明大节,因而所用的诗乐和章典威仪不多,只是藉此比类而已。“少典,与焉”一语从句式和意义二方面皆与简文“巽寡,德故也”逼似。
第十一简“鹊巢之归则”下一字,与十三简“不亦有”下及二十七简“其所爱”前之字同形,皆有“辶”底或“彳”旁,与郭店简《老子》甲简十、《成之闻之》简三十七释为“远”之字形似,以句义度之,释为“远”于本组简文有此字之其他二简意义亦无违忤。
第十六简“燕燕之情以其”下一字作上中下结构,上部作“罒”,下部作“虫”,中部或为“厂”,或为“人”,或为“勹”,合在一起可隶定为“蜀”,《尔雅·释山》:“独者,蜀。”郝懿行(1757--1825)《义疏》:“蜀亦孤独。”XXXIII《方言》卷十二:“蜀,一也,南楚谓之独。”XXXIV简二十“人不可”之下一字亦为“蜀”,其字形已见于郭店简《老子》甲简二一“独立不改”、《五行》简十六“君子慎其独也”、《性自命出》简七“独行”“独言”,彼皆径释为“独”,于义无误,但“蜀”本有“独”之义,笔者以为不烦改字。
“孔子曰吾以”下二字,李学勤、李零、刘钊等先生释为“葛覃”,XXXV诸前辈又将简十七“之爱妇”前二字释为“采葛”,考诸《诗》三百篇,诚为不易之论,笔者于此提供一点补证,此二字前一字作上下结构,上有“艹”,下部有变体:此字在本简“夫”下及简十七共出现三次,本简第一次出现时,其起笔与郭店简《尊德义》简五释读者隶定为“禹”之字同;后二次出现时,与《尊德义》简六的二个“禹”字以及《唐虞之道》简十的“禹”字同,唯郭店简“禹”有“土”字底,《说文》及先秦传世文献则无,故此字可以隶定为“萭”。马校亦谓其字形虽不完全相同,但应是同一个字,并隶定为“★ ”或“★”,其实后者已见于《说文》,乃“萭”的古文。《说文》“艹”部:“萭,草也,从草,禹声。”段注:“王巨切,五部。《考工记》故书:‘禹之以眡其匡。’先郑读为萭,郑云:‘萭蒌。’未详何物。”“萭”下一字,左边为“长”的反书,右边与金文“覃”字同形,XXXVI《说文》:“覃,长味也。”段注:“引伸之凡长皆曰覃。”《广雅·释诂》:“覃,长也。”XXXVII如此,其左边系该字义符,右边亦声。笔者以为“萭”即“葛”之借字,“葛”从“曷”得声,“萭”从“禹”得声,曷在古音月部匣母,禹在古音鱼部匣母,同声通转。马王堆帛书《六十四卦》损卦“禹之用”今本作“曷之用”,大有卦“初九,无交禹”,今本作“无交害”,XXXVIII“害”“曷”一声之转,此皆可为“萭”即“葛”字之证。 当然,文字隶定时不必改“萭”为“葛”,要能明其假借可也。
“必谷反”下一字马校隶定为“一”字,其实该字第二笔尚依稀可见,为简文“丌(其)”字之第二笔,与前半句“见其美”相参照,后半句读为“反其本”,无论就句式还是就句义皆能豁然贯通。XXXIX
第十九简上下端俱残,首字作左右结构,左边作“己”,右边上部依稀可辨,为金文“其字,下部为“水”,金文“其”字又多作“己”下“其”之形,此字疑为“淇”字,在“志”字之前,或为“其”字之假借。
从“既曰天也”四字推断,此语必与《诗经》中有“天”之诗句相关,又,此上下皆论《国风》,兹将《诗经·国风》中这些句子摘录如下:
①天实为之,谓之何哉?(《邶风·北门》
②母也天只,不谅人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