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诗论》五题 I(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鄘风·柏舟》)

③胡然而天也,胡然而帝也?(《鄘风·君子偕老》)

④悠悠苍天,此何人哉!(《王风·黍离》)

⑤悠悠苍天,曷其有所?(《唐风·鸨羽》)

⑥彼苍者天,歼我良人。(《秦风·黄鸟》)XL

上述六例在诗中皆可谓有怨言,唯第三例仅以天、帝作比,可以排除;据上简《木瓜》置于《唐风》前,可以推断此处当不会讨论《鸨羽》和更远的《黄鸟》;又,本简残存部分下半评论《木瓜》,《木瓜》在《卫风》,则《卫风》之后的《黍离》亦可排除。《柏舟》一诗中“母也天只,不谅人只”确是怨言,但“天”字系由“母”字带出,不具实际意义。准此,此句当讨论《北门》。观《北门》之诗,满纸怨尤:“出自北门,忧心殷殷。终窭且贫,莫知我艰”、“王事适我,政事一埤益我”“室人交遍讁我”,《北门》毛《序》:“刺士不得志也。言卫之忠臣不得其志尔。”郑《笺》:“不得其志者,君不知己志而遇困苦。”XLI不得其志,因而怨天尤人,适与残存简文相合。

★ ,李零先生谓“从宀从臧”,XLII此字不从“臧”而从“或”,金文简帛中“宀”“疒”二部形似,极易混淆,此字应是“疒”里“或”,《说文》“疒”部谓“★ ,头痛也,从疒,或声。读若沟洫之洫。”下字作“兀”下“心”,若依此形,则可隶定为“惎”,已见于郭店简《忠信之道》简一(裘锡圭先生释为“欺”)、《六德》简四十一(释读者释为“其”)、《语丛二》简二十七(裘先生据《说文》“心”部惎字释为“毒”),然作此读则句义难明。李零先生谓此字“从心从元”,“简文多用为愿字”。从“元”之字确也有书作从“兀”者,结合后半句“未得达也”,此字释读为“愿”无误,★ 愿,或指一种铭心刻骨的愿望。

第二十三简“见善而教”之“教”,毛诗作“效”, 马校释作“傚”,其实此字与《说文》之“教”同形,当读为“教”,《说文》:“教,上所施,下所效也。”则“教”亦有“效”义,“见善而教”与“见贤思齐”、“择其善者而从之”之训诫用意正同。因二字音义相近,故或作“教”,或作“效”,《左传·昭公七年》引此与毛《诗》同作“效”:仲尼曰:“能补过者,君子也。《诗》曰:‘君子是则是效。’孟僖子可则效已矣。”XLIII

第二十四简“以□蔌之故也”,□,右边尚完整,上为“屮”,下为“王”,可能是“蕤”字。蔌,马校将右下边隶定作“女”,此部分之构形应是“又”,从“又”或从“攵”在金文、简书中并没有十分严格的区分,所以隶定该字可从“敕”去考虑。《说文》无“蔌”字,在“辶”部有“遬”,附于“速”字下,谓系“速”的籀文,在“艹”部又有“藗”字,云:“牡茅也,从草,遬声。”《尔雅》“释草”有“藗”,亦释谓“牡茅”。郝懿行《尔雅义疏》:“《说文》:藗,牡茅也。……陆玑疏云:茅草之白者,古用包裹礼物,以充祭祀,缩酒用之。”XLIV笔者以为因为敕、欶二字易混,书手遂将下部的“欶”当作“敕”,终于将右下边写成了“又”。简文上的“蔌”则当是《说文》所收的“藗”之省。陆玑揭出的包茅之礼对理解《葛覃》一诗很有启发意义,又可与孔子的“夫葛之见歌也,则以□蔌之故也”对勘。与古代的祭祀礼仪相关联,不论用之以包裹还是藉垫,《葛覃》的重要性都不待言而自明,后稷之见贵,文、武之德或皆因这祭祀礼仪带出。

第二十六简第二、三、四字,马校隶定为“邶柏舟”,其中,邶指《诗》邶风,《柏舟》即在《邶风》中,然而,本组简文于他处未出现具体哪一个国风之名,若谓以《柏舟》为题者并见于鄘风和邶风,则以《杕杜》和《扬之水》为题者亦非一,孔子何以不指明其所属?笔者以为第二、三字应读作“行白”,即《巷伯》。郭店简《缁衣》巷伯之“伯”写作“白”,金文《伯梁父簋》、《伯喜父簋》、《伯庸父盉》等之“伯”皆书作“白”XLV。“白”前一字马校释为“北”,北,金文、简帛皆作二人相背之状,其收笔处为弧形,此字二个收笔处皆作顿挫状,疑为“行”之省文(“行”字收笔处有作弧形者,有作顿挫者),行通“巷”,行、巷同在古音阳部匣母。《说文》:“巷,里中道也。”《尔雅·释宫》作“衖”,则“行”与“巷”即字形亦近似。简文下评《谷风》、《蓼莪》,今本《巷伯》之下正是《谷风》、《蓼莪》,此正可为“行白”二字释读之启示也。

二、关于这组简文的标题

《孔子诗论》评诗有总述,有分论,首简“诗亡隐志,乐亡隐情,文亡隐言”及第四简“诗其犹坊门与”属总述,其他皆为分论。不论是总是分,从这二十九枚简的文字看,其中虽亦有点评具体诗章如《关雎》、《甘棠》、《木瓜》、《有杕之杜》者,但更多的则仅摘取个别诗句、诗词作抓拍式散点式点评。这与春秋文献如《左传》、《国语》所见言语说诗断章取义之作风同,与战国著述大段引用诗章则异,与后世运用概念、判断、推理进行思辩和采取归纳或演绎之法对诗歌进行系统的学理探讨更大异其趣,准此,这二十九枚竹简文字,似不宜冠以“诗论”之名,而以“论诗”或“论《诗》”更为允当。



三、关于简序的编连与风、雅、颂的顺序

第二到第七简上下端都留白,书写格式相同,排序时可放在一起考虑。首简上下端残损严重,无法断定是否有留白,但墨钉后三句为总纲性质的话殆无疑义;简四接首简“诗”字展开,“坊门”之喻又为论诗之大节,同简下以邦风--小雅为次;第四、五简之间缺一简,XLVI依前后文义,当为论大雅;简五“讼是也”之前论颂,到此以一章号作结,其逻辑次序为邦风--小雅--大雅--颂。此下复以《清庙》具体诗句为例,到第六简末全为对颂的具体评论;第七简上端残,但本简论大雅则可无疑,下端留白,末句“此命也”下正好与第二简“时也,文王受命矣”相接,然后重复颂--大雅之序;下接简三小雅--邦风,以“孔子曰:‘谁能夫?’”之问作结。至此,其逻辑顺序是:颂--雅--风。下文更具体的论述,当接此话头,复以风--雅--颂为序(惜乎竹简断残,仅见风、雅和风、雅合论),故此可推知简十论《国风》接于简三之后。A、B、C--C、B、A--A、B、C这种思考和言说方式在后世的行文中很少见,先秦文献中却似乎是一种模式,《易传》、《孟子》、《逸周书》中皆有,最典型者要数《逸周书》以下一段文字:

抚之以惠,和之以均,敛之以哀,娱之以乐,慎之以礼,教之以艺,震之以政,动之以事,劝之以赏,畏之以罚,临之以忠,行之以权。权不法,忠不忠,罚不服,赏不从劳,事不震,政不成,艺不淫,礼有时,乐不满,哀不至,均不壹,惠不忍人。凡此,物攘之属也。惠而不忍人,人不胜害,害不如死。均一则不和,哀至则匮,乐满则荒,礼无时则不贵,艺淫则害于干,政成则不长,事震则寡功。以赏从劳,劳而不至;以法从中则赏,赏不必中;以权从法则行,行不必以知权。权以知微,微以知始,始以知终。(《逸周书·命训解第二》)XLVII

上述文字从“抚之以惠”到“行之以权”为第一层,从“权不法”起逆向一直回溯到“惠不忍人”,是为第二层,第二个“惠不忍人”起再一次逆向上溯到“行不必以知权”,在形式上恰与第二层的起点“权不法”相合。简文风--雅--颂、颂--雅--风、风--雅--风雅合论的思路当与此同,这种循环往复、似轳辘相转的言说方式最能见孔子循特善诱、谆谆教诲的风采。XLVIII

简十所列七首诗,依《周南》--《召南》--《邶风》之顺序,同一风中,《周南》中依次是第一--第四--第九,《召南》中依次是第一--第五,《邶风》中依次是第二--第三。在今本《诗经》中虽非紧挨着,但无一例外地顺序而下,由此可见,孔子所见之《诗经》编次与今本无大异。

简十于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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