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之文化障碍(4)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分四级:士、农、工、商。商人是最低贱的一级,被称为末作。“通财鬻货曰商”,三代以降,行贾贩鬻为贱者所为。《管子》说:“凡治国之急者,必先禁末作文巧,末作文巧禁,则民无所游食。民无所游食,则必农。”[51] 秦时实行“上农除末”的经济政策。汉高祖时,贾人不但不得衣丝乘车,还要受重祖税所辱。元狩四年,政府发布“缗钱令”,(楼兰案:缗为贯钱之丝,铜钱一千,贯之以缗,而便于授受,故铜钱称为缗钱。缗钱税原为收益税,课贩卖价格(毛益)的百分之六。如以纯益计,那就是400钱课120钱,即30%。)元鼎三年又发“告缗令” ,奖励人民告发隐匿,予以没收财物之半。《汉书·武帝纪》:“(元鼎三年)(公元前114年),十一月,令民告缗者以其半与之。”唐朝禁工商骑马,并出现宦官以低价强买商人高价物的“官市”。明朝禁商贾绢布。甚至“很多家族法规在确定职业优劣时都十分明确地指出,耕读为上,工商次之。”[52]中国封建社会的基础是小农经济,每当这种经济基础受到破坏时,便是改朝换代之日。(楼兰案:thomas metzger说:during the imperial period, therefore, the dominant moral rhetoric was not that of ordinary people seeking freedom by calling for limits on the power of the centralized state but that of moral virtuosi, super-citizens claiming to embody the conscience of society, looking down equally on the degeneration of state institutions and the private pursuit of economic profits。中文大意是:在帝制时代,占支配地位的道德学说,并不允许普通人通过要求限制中央集权国家的权力而获得自由,而是赋予道学家、圣人体现社会良心之特权,这些圣贤既瞧不起国家制度之腐化堕落,也鄙视个人追求经济利益)商业活动的流动性与开放性是封闭静止的小农社会的一大威协,所以向来统治者重农轻商,防止商贾势力膨胀与中央政权形成对恃。 受到歧视及不公平对代的商贾们由于人数相对较少,面对强大的皇权,他们不可能选择以造反为形式的暴力对抗以求得自身利益的合法化。他们想成为上层阶级的一分子只有一条路,那就是科考。然而,科考制度的设置使社会不同阶层的人可以通过非暴力的途径完成个人的角色转换,这样,本来人数就不多的商贾们不可能形成自身有着共同的阶级。(楼兰案:科举制的另一个结果是:“科举制的全面推行,成为世袭君主的一种手腕,用来阻止一个孤立他的等级的形成,否则这个等级会按照藩臣和内阁的作法垄断所有的官俸。” 马克斯·韦伯:《儒家与道教》[m].商务印书馆2002,169)于此相反,在西方,国家得以产生是由社会不同利益集团的激烈斗争,不同利益集团之间妥协的结果。社会中形成的若干独立的利益集团,利益集团成员按照契约性规则在自愿自治基础上组织成所谓的市民社会,占据着自由进行经济、社会活动的私域和议政参政活动的非官方公域。市民社会形成的过程,就是私域日益拓展、公域相对收缩,公、私域界限明晰化的过程。最后达至确定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进而形成二者之间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在古代中国没有产生市民社会的可能。(楼兰案:不少学者认为清末明初曾出现过市民社会。参见邓正来《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170;张永和《“扩展秩序”下的中国法治进程》载《现代法学》2002,1;rowe emphasized the existence under the ch’ing dynasty (1644?1912) of social space largely outside the control of capital offices or even local government offices, the "substantial degree of de facto autonomy" enjoyed by nineteenth-century hankow中文大意是:rowe强调,清朝(1644-1912)时,在首都的官府甚至地方官府的控制之外,存在着相当大的社会空间,比如19世纪的汉口,就存在着“实实在在的自治”——thomas metzger:the western concept of the civil society in the context of chinese history )中国法治的过程也是市场经济形成的过程,这个过程必然伴随着社会结构的巨大变化,使社会发生转型。如何在当前构建中国的市民社会是法治建设中必然要考虑的问题。(楼兰案:有的学者认为:市民社会是法治的基础,因而法治建设应先培育市民社会,由市民社会来推动法治的生成过程。参见:程燎原:《从法制到法治》,法律出版社,1999)邓正来先生说:“根据中国历史的背景和当下的现实,我们认为,中国的市民社会乃是指社会成员按照契约性规则,以自愿为前提和以自治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私域,以及进行议政参政活动的非官方公域。”[53]并设想分两步构建中国的市民社会:“第一阶段为形成阶段,其间由国家和市民社会成员共举:国家在自上而下策动进一步改革的同时,加速变更政府职能,主动地、逐渐地撤出不应干涉的社会经济领域;社会成员则充分利用改革的有利条件和契机,有意识地、理性地由下而上推动市民社会的营建。这一阶段的活动主要集中和反映在经济领域。第二阶段为成熟阶段,其间社会成员在继续发展和完善自身的同时,逐渐进入“公域”,参与和影响国家的决策,并与国家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54]近代的市民社会观念的产生源于政治自由主义的发现与市场经济的弘扬。主要表现的是以财产为核心的社会关系,即从物质生产和个人交往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切社会关系和组织。现今我国,作为私法立法基础的市民社会思想观念极其缺乏。市民社会观念的欠缺导致司法主体常以借口保护国有财产和防止国有财产的流失而滥用自由裁量权,往往歪曲立法本意。除非作为权利者的市民反对,否则公权滥用的触角会伸向私人领域的每一个可能的角落。"在原有的经济体制下,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之所以长期徘徊迟缓,经济效益长期欠缺,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过分了国家利益而忽视了个人的权利和利益,极度膨胀了基于命令服从关系而产生的国家意志。"中国法治的过程也是市场经济形成的过程,这个过程必然伴随着社会结构的巨大变化,使社会发生转型。市民社会形成的过程,就是私域日益拓展、公域相对收缩,公、私域界限明晰化的过程。最后达至确定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进而形成二者之间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笔者认为,当前构建中国的市民社会首先在于建立和完善私法体系,尤其是民商法为基础的现代法律体系。民商法作为调整平等私人之间的法律,客观上要求排除国家作为第三者滥用权力插足私人进行经济、社会活动的非官方领域。同时,民商法对公平理念的大力弘扬,对主体财产和人身权利的充分保护,对交易安全的有效保障,对效益追求的肯定评价等明确的价值取向和具体的法律规则为法治社会的建立提供了坚实的法律观念基础和法律规则基础。笔者以为,在国家与社会力量之间的互动和紧张中寻求中国市民社会的建构道路是一种可行方案。(楼兰主人案:有的学者认为在中国建构市民社会必须建成中国式的市民社会,即必须将中国的市民社会建构在中国历史文化传统的基础上。还认为,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对建成中国的市民社会不是负面的阻碍力量,而是正面的促进力量。要建成中国式的市民社会,儒家文化无疑是一支最主要的促进力量。我们甚至可以说,所谓中国式的市民社会,亦即是儒家式的市民社会。蒋庆:“儒家文化:建构中国式市民社会的深厚资源”,《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总第3期,页170-175)
三、国学西化的误区
钱宾四先生说:“学术本无国界。‘国学’一名,前既无承,将来亦恐不立。特为一时代的名称。其范围所及,何者应列国学,何者则否,实难判别。”[55]所谓国学者,概言之即我国传统文化,以儒家文化为主体。“国学”一说,产生于西学东渐、文化转型的历史时期。其时钟情于华夏传
三、国学西化的误区
钱宾四先生说:“学术本无国界。‘国学’一名,前既无承,将来亦恐不立。特为一时代的名称。其范围所及,何者应列国学,何者则否,实难判别。”[55]所谓国学者,概言之即我国传统文化,以儒家文化为主体。“国学”一说,产生于西学东渐、文化转型的历史时期。其时钟情于华夏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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