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化的境界和层次(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2
现象上去而下定义,还是立足于对现实存在的各种文化现象进行系统、全面、深入、实事求是的探讨和研究,然后在此基础上运用尽可能恰当的概念和语言,把因此而提炼出来的科学内容明确表达出来,这显然是截然不同的两种做法。
 
    毋庸赘言,前一种做法基本上是马克思已经批判过的“在观念的王国里遨游”的、从概念到概念的做法(在这里,尽管这些下定义的做法并不能说完全是“从概念到概念”,但也相差无几,因为它们不仅无法直接面对和回答各种相关现实问题,甚至不曾把这些问题纳入自己的研究视野),后一种做法才是真正符合马克思哲学基本精神的、实事求是的做法。那么,我们怎样才能通过进行上面所说的“元理论考察”突破“观念的王国”,进而对文化进行真正符合马克思哲学精神的、实事求是的考察、研究和界说呢?
 
    在我看来,要想在这样的“元理论考察”基础上突破“观念的王国”,就必须在坚持采用唯物主义基本立场、努力保持研究的客观性的同时,尽可能全面地看待文化实际上所具有的实质性内容和主要基本特征,采取辩证发展的思维方式,从文化与现实的人们所实际进行的、活生生的、具有层次高低之分的社会生活过程之间的各种实际关系入手,运用动态的、把研究对象的“共时性”维度和“历时性”维度有机结合起来的方法论视角,真正实事求是地看待和研究人们在现实生活中所进行的文化活动和相应的各种文化现象——正是从这种意义上说,我们试图针对“在观念的王国之中遨游”的做法所说的“文化是什么”,通过考察文化“不是什么”来揭示文化的基本特征,并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简明扼要地具体阐述我们所认为的、作为人类的社会生活活动之一的文化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特征。
 
    首先,对于除文化研究者之外的绝大多数现实社会个体来说,文化并不是人们迄今为止的认识活动所涉及的、或者哲学认识论通常所说的“认识”“对象”——也就是说,无论作为一种动态的、主体为了获得某种特定精神享受而参与其中的、活生生的社会生活活动过程,还是作为通过历史传统流传至今的、静态的、通过主体的能动参与而从各个层次和方面塑造当今社会文化生活的总体性成果而存在的“文明”[⑨],文化都显然不是人们通常只是为了获得相应的知识而对其进行认识的那种对象。
 
    这是因为,概括说来,人们通常所说的“认识对象”,基本上都是客观的、与主体相分离的、“自在”的客观事物,它要求认识者在与之具体进行认识性具体接触的活动过程中,必须尽可能坚持“价值中立”的客观态度,努力摒弃包括价值评价、主观偏见和情感因素在内的所有各种主观成分而与对象保持一定的距离,以便通过遵循尽可能严格的认识程序、运用尽可能严密的认识手段和认识方法,最终得出符合实际的可靠结论,从而使认识者获得可以在其改造客观世界的社会实践过程中加以运用的、行之有效的科学知识。相比较而言,人们在涉及各种文化现象、参与各种文化活动的过程中,不仅不是以获得这样的客观知识为基本目的,甚至根本没有必要迫使自己抛弃任何主观成分、严格遵守各种认识程序并运用相应的认识手段和认识方法,更不用与这样的对象保持什么距离,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而是通过充满情感的介入和参与,通过在精神上与这种对象融为一体,以获得自由的精神享受为基本目的。也正因为这两者如此不同,其结果的表现形式也是判然有别的——人们所进行认识活动的结果,是获得在一定范围具有有效性的、因而对几乎所有的人来说都完全一致的知识内容;而人们进行文化活动的结果则具有非常突出的“个体差异性”,亦即几乎每一个现实主体对于同一种精神文化生活的享受和体验都是独特的,更不用说处于不同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现实环境之中的不同社会个体了。
 
    其次,对于所有现实社会个体来说,文化都不是其为了满足直接的生存和发展需要、获得物质财富并推动社会不断发展,而运用一定的工具和手段加以改造的物质对象——也就是说,文化既不是有待于他们基于一定的认识结果去加以征服的某一部分自然环境、某些自然对象,也不是由于压迫和剥削大众、阻碍社会发展而必须加以推翻的某种政治制度,更不是一个国家或者民族为了不断提高社会发展水平和综合国力,而必须不断大力发展的科技生产力、不断加以改革的经济体制——一言以蔽之,人们在现实生活中所从事的文化活动,都不是对特定对象直接进行的、具有征服和改造特征的物质生产活动、经济活动和政治活动,而是在这些活动基础上产生出来的、主要以从情感体验角度直接享受对象的感性形式为基本特征的精神性自由活动。从这种意义上说,所谓“经济文化”、“政治文化”、“制度文化”等等所谈到的“文化”,基本上都是在比喻的意义上使用“文化”这个术语的,因而从文化研究所要求的学术严肃性角度来看也都是不严格的。
 
    第三,从一般的理论研究层次上来看,就现实的主体与客体的关系而言,无论主体通过其特定的认识活动而获得对于相应的认识对象的具体知识,还是主体通过特定的社会实践活动、通过对其具体对象的改造过程获得相应的实质性收益,实际上都是向这样的对象“索取”某种东西,因而基本上都带有“吸收”、“拥有”和“内化”的特征;另一方面,主体通过生产特定的文化产品、参与特定的文化活动所具体体现出来的,却主要不是这样的“索取”、“吸收”、“拥有”或者“内化”特征,而是通过下列过程具体体现出来的“外化”和“精神享受”特征,即现实个体在这样的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基础上,通过把包括色彩、线条等等在内的各种各样感性形式之中的某一种感性形式赋予对象,使之变成能够给自己和他人带来包括愉悦身心在内的各种各样内心体验和精神享受的对象。所以,文化活动的主要特征,是作为现实社会个体而存在的主体的“知”、“意”、“情”有机统一的“外化”过程、“心态”抒发过程和精神享受过程。
 
    因此,我们可以说,主体在这样的认识阶段和具体社会实践阶段,由于必定直接涉及和利用其特定对象的实质内容,由于仍然与该对象处于形式和程度各不相同的分离和对立状态、处于程度和形式各种各样的依赖关系之中,所以,他/她并未达到完全意义上的、与其对象的和谐共存状态,因而尚未获得真正属于人的、完全的自由——只有在以审美活动为主要成分的文化活动中,主体才能达到这样的状态、获得这样的自由。所以,作为学术研究对象的文化,既不是人们通常所谓的认识过程的对象,也不是具体的社会物质实践过程的对象,而是通过以这样的过程和活动为基础并实际扬弃它们而产生出来的、主体与客体达到精神性和谐统一、从而使主体能够享受具体而完善的精神自由的活动和状态。
 
    当然,就作为研究对象、同时也作为一种社会活动而存在的文化而言,由于它本身具有“精神愉悦性”、“非实体性”(即不是某种固定不变的、具有形式确定性的物体)、“感性形式多样性”、“普遍存在性”(迄今为止,人类所接触到的几乎所有各种对象,无不打上了“文化”的烙印),以及“社会历史性”(随具体社会环境和历史发展而不同和变化),所以,它能够渗透人类社会生活的所有各个领域和方面,通过各种各样的具体形式表现出来,并因此而发挥愉悦身心和塑造灵魂的作用——毋庸赘言,人们之所以把文化当作某种“麻袋”或者遁词来使用,除了上述定义方面的问题之外,文化本身所具有的这些特性也是非常重要的原因。
 
    不过,这里存在一个对于文化研究来说至关重要的定位:我们究竟是因为人类涉及的几乎所有对象都含有某些文化“成分”或者“色彩”,就把它们都看作是“文化”来加以相应的探讨和研究,还是应当从严格的学术研究领域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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