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化的境界和层次(4)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2
着眼,根据具体对象的实质内容所主要从属的学科范围,来看待、区分和判定该对象究竟是否属于文化研究的范围——显然,前者是泛泛而谈的“常识性”看法,而后者则是文化研究要求我们必须进行的、严格的学术定位。因此,我们必须从后一种做法出发进行文化哲学和一般的文化理论研究。实际上,本小节考察“文化‘不是什么’”,一方面是试图遵循马克思哲学的基本精神而突破“观念的王国”,实事求是地简要考察一下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实际进行的“文化”活动,究竟具有哪些不同于其他活动的基本特征;另一方面,也是试图通过从相反的角度运用“规定就是否定”的哲学研究方法,通过概括展示作为我们现实研究对象的文化究竟与认识对象、社会实践改造对象有哪些不同,以期达到对文化及其研究进行学术定位的基本目的。
那么,我们通过这样做能够看到什么呢?或者说,我们通过确定“文化‘不是什么’”能够得出什么结论呢?
在我看来,我们似乎可以从两个基本方面来看待文化:一方面,就其基本存在形式而言,文化是“人以其文化物”——也就是说,它就是作为社会个体而存在的现实主体,在其具体进行的认识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的基础上、在其基本物质性生存需要得到相对满足的情况下,为了追求和享受更加高级、更加完满的精神自由而以其“文”“化”“物”的过程和结果。另一方面,就其实质内容的特征而言,文化是这种“具体个人对其特定和自由的精神生活的追求和享受”——也就是说,几乎同时既作为一种社会活动、也作为过程和结果而存在的文化,实际上具体体现为现实社会个体通过各种感性形式,对其已经取得的成果和能力的精神享受,同时也体现出其从外化、感性化的精神角度出发,对某种具体的未来前景的向往、追求和体验。行文至此,一个具有根本性的问题自然会显现出来:“如此对文化进行界说,是不是能够成立?”或者换句话说,“这种对文化的界说有解释力吗?”
在我看来,判断任何一种对研究对象的界说究竟是否具有解释力,都不能单纯地“从理论到理论”,更不能一瞥之下便想当然地认为“一定会如何如何”——显然,前者是拘泥于“观念的王国”的结果,后者则是不负学术责任的观点和做法;文化哲学和一般文化理论自然也不例外。毋庸赘言,真正适当的做法应当是,把这样的解说具体运用到文化哲学和一般文化理论的具体研究和解决现实问题的过程之中,具体考察一下它究竟能不能对我们目前面对的各种问题,提供具有说服力的解答。毋庸讳言,我们到此为止对文化进行的考察和界说,仍然具有前面已经批判过的“平面式”思维方式和“共时性”方法论视角的色彩;因此我认为,我们要想彻底突破这样的基本思维方式和方法论视角的局限性,就必须进一步把文化与社会个体所处的社会层次、所达到的人生境界结合起来,进行更加具体和深入的考察研究。
三、从“社会个体生成论”看作为现实个体的社会层次和人生境界之产物和体现的文化
要想结合实际回答某种“对文化的界说究竟是不是具有解释力”的问题,必须从文化与人的现实关系入手,舍此别无他途。更加具体地看,如果问“文化是谁创造的?”,人们显然会不假思索地回答“是人”;但如果进一步追问“文化是什么人创造的?”答案恐怕就不会这么简单明确了——毋庸赘言,迄今为止比较通行的看法,都不认为文化的创造与作为现实的社会个体而存在的个人有什么本质性的必然联系,更不用说直截了当地认为社会个体创造文化了。实际上,这种观点本身就是上面所说的“平面式”思维方式和“共时性”方法论视角的产物,而由于研究者具体运用了这样的思维方式和方法论视角,他们所得出的结论就是我们上面已经提到的,在人们今天探讨、研究和解释与文化有关的各种问题的过程中,由于忽视了文化与现实社会个体的本质性必然联系和相应的差异,而变成被当作“麻袋”和遁词来使用的文化定义了。
我认为,人们之所以这样运用这种定义,根本原因之一就是它抹煞了社会个体在创造、体验和享受文化的具体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诸多差异,呈现出了“无所不包”的“大全”特征,因而也就“很容易被运用”。但这样一来,这种观点及其作为文化定义而存在的研究结论,实际上对各种现实文化问题也就没有多少解释力了。所以,我们可以说,“对文化的界说究竟是不是具有解释力”,主要取决于这种界说究竟是不是具有实际针对性,也就是说,取决于它究竟能不能真正正视、研究和回答与现实社会个体及其差异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文化哲学研究和一般文化理论研究所遇到的各种活生生的现实问题[⑩]。
我认为,现实存在的文化,完全可以说是具体形态多种多样、品位档次参差不齐、实际内容丰富多彩、表现方式千差万别,因而难以用“平面式”的思维方式加以适当的探讨和研究——因为这种思维方式所具有的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尽最大努力舍弃、甚至彻底消除其研究对象本来具有的各种差异,以便从中找出所谓“本质规律”。不仅如此,本文所提到的文化定义所使用的、与这种思维方式共生共存的“共时性”方法论视角,也同样不适用于探讨和研究这些丰富多彩的文化现象,因为这种视角基本上忽视了被研究对象的历史生成过程,其所关注的仅仅是该对象的当下存在状态——显然,这样做的直接结果,就是非常容易使人“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甚至不顾“其所以然”。看来,我们必须找到一种能够扬弃这样的基本思维方式和方法论视角的思维方式和方法论视角,然后才有可能真正使对于文化的界说不再流于“麻袋”或者遁词,而是使文化哲学研究和一般的文化理论研究形成真正具有解释力和现实针对性的、对于文化的新界说。
其实,我们这里所提出的,文化从形式角度来看是“人以其文化物”、从实质内容及其特征角度来看是“具体个人对其特定和自由的精神生活的追求和享受”这样一种界说,就是试图通过用“社会个体生成论”的基本思维方式和方法论视角扬弃上述思维方式和方法论视角,以便研究者真正能够认真和实事求是地探讨和研究人类社会自有史以来所出现的各种文化现象,能够推动文化哲学研究和一般的文化理论研究进一步健康发展、逐步走向深入。概括说来,所谓“社会个体生成论”的基本思维方式,就是充分强调处于历史传统和现实生活环境之中的社会个体,无论从外在的社会维度来看、还是就其通过内心世界具体体现出来的主观精神境界而言,实际上都处于动态的、不断生成的过程之中,而包括哲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在内的所有各种学术研究成果,乃至人类迄今为止所取得的所有各种其他文明成果,实际上都是这样的现实个体,通过与(以不同层次的社会群体的形式实际存在的)其他社会个体的不断互动,而实际创造出来的。因此,“社会个体生成论”的思维方式要求研究者必须从动态生成的角度出发,“立体地”而不是“平面地”考察和研究这种个体由于其社会层次和人生境界而进行的、包括创造文化在内的各种实际活动,以便得出真正实事求是的研究结论。
另一方面,就学术研究的方法论视角而言,“社会个体生成论”扬弃上述“共时性”视角的结果是,要求研究者必须在其研究过程中,尽最大可能把研究对象的“共时性”维度和“历时性”维度有机结合起来,因而必须既关注和研究对象的当前现状,更进一步重视、研究和把握其通过不断动态生成过程体现出来的“历时性”维度,以便在此基础上能够通过认识“其所以然”而更好地把握和论述其“然”。在我看来,我们只有这样做,才有可能真正在马克思哲学思想的指导下,对包括文化在内的所有各种研究对象进行真正全面、系统、充分的认识和把握[11]。那么,从
那么,我们通过这样做能够看到什么呢?或者说,我们通过确定“文化‘不是什么’”能够得出什么结论呢?
在我看来,我们似乎可以从两个基本方面来看待文化:一方面,就其基本存在形式而言,文化是“人以其文化物”——也就是说,它就是作为社会个体而存在的现实主体,在其具体进行的认识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的基础上、在其基本物质性生存需要得到相对满足的情况下,为了追求和享受更加高级、更加完满的精神自由而以其“文”“化”“物”的过程和结果。另一方面,就其实质内容的特征而言,文化是这种“具体个人对其特定和自由的精神生活的追求和享受”——也就是说,几乎同时既作为一种社会活动、也作为过程和结果而存在的文化,实际上具体体现为现实社会个体通过各种感性形式,对其已经取得的成果和能力的精神享受,同时也体现出其从外化、感性化的精神角度出发,对某种具体的未来前景的向往、追求和体验。行文至此,一个具有根本性的问题自然会显现出来:“如此对文化进行界说,是不是能够成立?”或者换句话说,“这种对文化的界说有解释力吗?”
在我看来,判断任何一种对研究对象的界说究竟是否具有解释力,都不能单纯地“从理论到理论”,更不能一瞥之下便想当然地认为“一定会如何如何”——显然,前者是拘泥于“观念的王国”的结果,后者则是不负学术责任的观点和做法;文化哲学和一般文化理论自然也不例外。毋庸赘言,真正适当的做法应当是,把这样的解说具体运用到文化哲学和一般文化理论的具体研究和解决现实问题的过程之中,具体考察一下它究竟能不能对我们目前面对的各种问题,提供具有说服力的解答。毋庸讳言,我们到此为止对文化进行的考察和界说,仍然具有前面已经批判过的“平面式”思维方式和“共时性”方法论视角的色彩;因此我认为,我们要想彻底突破这样的基本思维方式和方法论视角的局限性,就必须进一步把文化与社会个体所处的社会层次、所达到的人生境界结合起来,进行更加具体和深入的考察研究。
三、从“社会个体生成论”看作为现实个体的社会层次和人生境界之产物和体现的文化
要想结合实际回答某种“对文化的界说究竟是不是具有解释力”的问题,必须从文化与人的现实关系入手,舍此别无他途。更加具体地看,如果问“文化是谁创造的?”,人们显然会不假思索地回答“是人”;但如果进一步追问“文化是什么人创造的?”答案恐怕就不会这么简单明确了——毋庸赘言,迄今为止比较通行的看法,都不认为文化的创造与作为现实的社会个体而存在的个人有什么本质性的必然联系,更不用说直截了当地认为社会个体创造文化了。实际上,这种观点本身就是上面所说的“平面式”思维方式和“共时性”方法论视角的产物,而由于研究者具体运用了这样的思维方式和方法论视角,他们所得出的结论就是我们上面已经提到的,在人们今天探讨、研究和解释与文化有关的各种问题的过程中,由于忽视了文化与现实社会个体的本质性必然联系和相应的差异,而变成被当作“麻袋”和遁词来使用的文化定义了。
我认为,人们之所以这样运用这种定义,根本原因之一就是它抹煞了社会个体在创造、体验和享受文化的具体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诸多差异,呈现出了“无所不包”的“大全”特征,因而也就“很容易被运用”。但这样一来,这种观点及其作为文化定义而存在的研究结论,实际上对各种现实文化问题也就没有多少解释力了。所以,我们可以说,“对文化的界说究竟是不是具有解释力”,主要取决于这种界说究竟是不是具有实际针对性,也就是说,取决于它究竟能不能真正正视、研究和回答与现实社会个体及其差异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文化哲学研究和一般文化理论研究所遇到的各种活生生的现实问题[⑩]。
我认为,现实存在的文化,完全可以说是具体形态多种多样、品位档次参差不齐、实际内容丰富多彩、表现方式千差万别,因而难以用“平面式”的思维方式加以适当的探讨和研究——因为这种思维方式所具有的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尽最大努力舍弃、甚至彻底消除其研究对象本来具有的各种差异,以便从中找出所谓“本质规律”。不仅如此,本文所提到的文化定义所使用的、与这种思维方式共生共存的“共时性”方法论视角,也同样不适用于探讨和研究这些丰富多彩的文化现象,因为这种视角基本上忽视了被研究对象的历史生成过程,其所关注的仅仅是该对象的当下存在状态——显然,这样做的直接结果,就是非常容易使人“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甚至不顾“其所以然”。看来,我们必须找到一种能够扬弃这样的基本思维方式和方法论视角的思维方式和方法论视角,然后才有可能真正使对于文化的界说不再流于“麻袋”或者遁词,而是使文化哲学研究和一般的文化理论研究形成真正具有解释力和现实针对性的、对于文化的新界说。
其实,我们这里所提出的,文化从形式角度来看是“人以其文化物”、从实质内容及其特征角度来看是“具体个人对其特定和自由的精神生活的追求和享受”这样一种界说,就是试图通过用“社会个体生成论”的基本思维方式和方法论视角扬弃上述思维方式和方法论视角,以便研究者真正能够认真和实事求是地探讨和研究人类社会自有史以来所出现的各种文化现象,能够推动文化哲学研究和一般的文化理论研究进一步健康发展、逐步走向深入。概括说来,所谓“社会个体生成论”的基本思维方式,就是充分强调处于历史传统和现实生活环境之中的社会个体,无论从外在的社会维度来看、还是就其通过内心世界具体体现出来的主观精神境界而言,实际上都处于动态的、不断生成的过程之中,而包括哲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在内的所有各种学术研究成果,乃至人类迄今为止所取得的所有各种其他文明成果,实际上都是这样的现实个体,通过与(以不同层次的社会群体的形式实际存在的)其他社会个体的不断互动,而实际创造出来的。因此,“社会个体生成论”的思维方式要求研究者必须从动态生成的角度出发,“立体地”而不是“平面地”考察和研究这种个体由于其社会层次和人生境界而进行的、包括创造文化在内的各种实际活动,以便得出真正实事求是的研究结论。
另一方面,就学术研究的方法论视角而言,“社会个体生成论”扬弃上述“共时性”视角的结果是,要求研究者必须在其研究过程中,尽最大可能把研究对象的“共时性”维度和“历时性”维度有机结合起来,因而必须既关注和研究对象的当前现状,更进一步重视、研究和把握其通过不断动态生成过程体现出来的“历时性”维度,以便在此基础上能够通过认识“其所以然”而更好地把握和论述其“然”。在我看来,我们只有这样做,才有可能真正在马克思哲学思想的指导下,对包括文化在内的所有各种研究对象进行真正全面、系统、充分的认识和把握[11]。那么,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