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当代环境道德、生态伦理和自然权利论等“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在神州大地的传播,是对我国人际关系、人与自然关系的思想意识领域影响深远的一件大事。有些习惯于仅仅从人的角度出发研究人与自然关系的人,对新的环境道德、生态伦理和自然权利论从理论上提出了质疑,其中以刘福森教授在《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3期发表的“自然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的理论困境”(以后简称刘文)的文章比较具有代表性。为了促进保护环境、尊重自然、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理论和风气的发展和普及,笔者拟对刘文提出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探讨和商榷。

    一、对目前有关环境道德、生态伦理和自然权利论的各种观念和主张到底属于哪个“主义”,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关于人与自然的关系,在本世纪50年代以前,有两种基本观点:一是人类中心论,它重视、强调人与动物的区别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赞美、突出人的智慧、力量、重要作用和重要地位;二是自然主义,它重视、强调人与动物的共性和人与自然的关系,赞美、突出大自然。这两种观点经过漫长的人类社会和自然界发展过程的冲洗,目前已分化形成三种典型的观点:一是“极端的人类中心论”,即认为“人是万物之灵”,是自然的中心、主宰、征服者、统治者、法律关系的唯一主体,人对自然有着绝对的自由支配权利,一切从人的利益出发甚至从某个阶级、阶层的利益出发对待自然,人不可能也不应超越自我,根本否认自然的价值、尊严和自然权利,否认和反对人与自然的协调与和谐共处,否定法律和道德应当和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这主要是将人类的中心地位和重大作用无限、过分、不当夸大的产物;二是“极端的自然论”,又称自然中心主义或生态中心主义,即认为人与自然没有区别,否认人的中心地位,轻视人的利益和创造力,主张以生态为中心、一切顺应自然、自然与人有同样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利,甚至将人的消极作用喻为“宇宙之癌”,人在宇宙中如同癌细胞一样,夺取了其他生物的生存空间,破坏了宇宙的和谐,这主要是无限夸大自然与人的共性、人的消极面,过分轻视人的地位和作用的产物;三是“人与自然和谐共处论”,认为道德和法律应是人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实用与理性、科学态度与道德信仰的结合,应同时反映自然生态规律和社会经济规律、人的利益与其他物种的利益,主张热爱、尊重、保护、合理利用自然,通过道德和法律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及人与人的关系,实现社会生产力与自然生产力相和谐、经济再生产与自然再生产相和谐、经济系统与生态系统相和谐、“人化自然”与“未人化自然”相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这是人类中心论与自然主义相互渗透、结合(或综合、整合)、优化的产物。还有许多主张界于上述主张之间,或是上述某些主张和观点的不同形式的组合。

    当代环境法、环境道德和生态伦理关于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基本理论,是不同意上述两种极端的主张,赞成第三种观念即“人与自然和谐共处论”。这种环境法和环境道德的理论并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整个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环境科学理论、伦理学理论甚至马克思主义理论共同发展的产物,它有着丰富的理论源泉,它是西方的自然法学理论与东方的天人合一观念、人与自然关系的环境科学与自然哲学的综合、超越和提高,是人类现实利益与理性智慧、科学态度与道德精神的结合。马克思不仅把人作为人化的自然来把握,指出了“人的自然的本质”、[1]“人的自然主义”、“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而且把自然作为人化的东西来把握,指出了“自然界的人的本质”、[2]“自然的人道主义”。马克思认为:“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的复活,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3] ;“这种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 [4] 马克思这种“自然界的人的本质”和“人的自然本质”、“自然的人道主义”和“人的自然主义”的统一,自然主义和人道主义在共产主义中的统一,与当代“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非常吻合。 江泽民主席1997年11月1日在美国哈佛大学的演讲中指出:“早在公元前二千五百年,中国人就开始了仰观天文、俯察地理的活动,逐渐形成了‘天人合一’的宇宙观。……中国人的这些发明创造,体现了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科学精神与道德思想相结合的理性光彩。”[5] 。同样,关于用环境道德、生态伦理、自然权利等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也体现了人类超越自我的理性光芒。

    刘福森教授在《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3期发表的“自然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的理论困境”认为:目前在生态伦理学领域的“分歧的实质,是人道主义同自然主义的对立。在这个意义上说,生态伦理学研究中的理论冲突集中表现为自然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观同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观的冲突”。笔者认为,这一概括本身的准确性值得商榷。从刘文所质疑的观点看,其中主要观点并不是“自然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观”,而是“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生态伦理观”;从刘文所主张的观点看,其中有些并不是“人道主义的生态伦理观”,而是“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观”。例如,刘文中提到的如下观点:从“是”中推导出“应当”,承认自然界的“内在价值”,主张“自然界的权力(利)”,把自然物人格化,认为生态伦理学既包含科学又包含信仰等。这些正是“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生态伦理观”的基本观念和主张,而最激烈反对这些观念或主张的正是“极端的人类中心论的伦理观”。又如,刘文认为,“自然中心主义”(或自然主义)的生态伦理观完全抛开人类生存利益的尺度,把保持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稳定和美丽’作为人类生存利益的尺度”;但是,从刘文质疑的所谓的自然中心主义的论点看,这些论点虽然“把保持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稳定和美丽’作为人类生存利益的尺度”,但并没有证据说明它们“完全抛开人类生存利益的尺度”;刘文表面上是对“自然生态主义的伦理观”质疑,实际上是对“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生态伦理观”质疑。因此,笔者认为,对目前在生态伦理学领域的各种不同观点到底属于哪种流派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宜将“人与自然和谐共处论”所主张的生态伦理、环境道德、动物权利和自然权利等,当做“自然中心主义”或“极端的自然主义”的理论观点来进行批评。

    二、客观、准确地把握当代环境道德、生态伦理和自然权利论的基本特征和主张

    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社会存在包括人类社会及人类社会赖以存在的自然环境。环境道德或生态伦理,是包括当代环境问题、资源危机和环境保护运动在内的社会经济状况和活动的产物,是现代科学技术与伦理学相互渗透和作用的结晶。

  目前国外新兴的环境伦理学认为:人的道德发展到当代已经形成三个层次,第一层次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第二层次调整个人与集体或社会之间的关系,第三层次调整人与自然或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长期以来,道德基本上是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关系的规范,只是进入本世纪以后道德才真正发展到调整人与自然或环境之间的关系的阶段。例如,早在我国古代社会形成并一直流传的以“五伦”(即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为中心的伦理道德,主要处理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后来逐步加上“个人与群体有联系有区别”的道德,如“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先国后民、先集体后个人等,有人称为“第六伦”,主要处理个人与集体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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