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系;目前提倡的“人与自然相和谐”的道德,有人称为“第七伦”,主要处理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但是,不宜把上述三个层次和三种关系截然分开。事实上,调整个人之间关系的道德,调整个人与集体之间关系的道德,调整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道德,它们往往同时发展或交叉发展,只不过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和侧重点而已。道德不同于法律,在一个国家只有一种法律但却可以同时存在几种不同的道德,至于有关道德的理论或主张则更多。

    研究环境道德的理论称为环境伦理学。就当代生态伦理或环境道德的主流,即较为流行的“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环境道德观或生态伦理观而言,其基本主张或其与传统伦理的主要区别如下:环境道德既讲究科学,又讲究信仰;既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又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既从人的利益出发,又从非人生命体的利益出发,既为了人,又为了环境和大自然;既承认价值需要人去评价,又承认自然或环境的内在价值;既主张人的权利,又主张自然体或非人生命体的权利。必须强调指出的是,当代生态伦理或环境道德首先是人提倡、人制定、人信仰、人实行的环境道德,当代自然体权利或动物权利首先是人制定、人遵守、人执行的法律权利,这是对人的地位、人的利益、人的权利、人的信仰、人的价值观念的承认和尊重,是人的思想、意识、道德和理论超越自我的进步表现。当代环境保护运动所倡导的生态伦理或环境道德主张,就其总体和全局看,它们从来没有反对人的主导地位,没有反对人的正当利益,没有反对人的适当权利。将当代生态伦理或环境道德、动物权利或自然体的权利,片面地理解为“不考虑人的利益、权利和价值观”,或者片面地认定为“动物制定或实行的环境道德、环境权力(利)”,而大加质疑,显然是没有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掌握当代环境道德或生态伦理的全貌、精华和实质。

    笔者发现,刘文用来说明生态伦理观的理论困境的基本论据是“自然中心主义(或自然主义)的生态伦理观完全抛开人类生存利益的尺度,把保持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稳定和美丽’作为人类的终极目的和人对自然的道德行为的终极尺度”,在具体论证时的最终法宝是指责对方“抛开人类生存利益”,而他主张的“人道主义”却始终“关注人类生存利益”。刘文引用了诸如“自然规律就是人的行为的目的”、“自然主义的生态伦理观要抛开对人类利益的关注”等他自己的“理解”,用来论证他所谓的自然主义生态伦理观(实际是是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生态伦理观)的理论困境。经笔者查实,刘文所引证所质疑的生态伦理主张,诸如弗兰克林的《伦理学与环境》、叶平的《生态伦理学》、刘湘溶的《生态伦理学》、余谋昌有关生态伦理学的文章等,从整体和全局看,大都没有离开对人类生存利益的关注,大都考虑了人的利益,大都依赖于人类的评价和选择。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我们在进行理论争论和探讨时,应该准确、全面地介绍当代的生态伦理或环境道德主张,以便提倡和推广环境道德,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不然,我们理论工作者有可能给人们带来错误的信息,似乎“主张环境利益和自然权利”的当代生态伦理学和环境法学正在给人类带来不考虑人类利益的环境道德、生态伦理和自然权利。



 三、从“是”中推导出“应当”,是“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生态伦理观”的基本认识论

    刘文认为,能否从“是”中推导出“应当”?这是自然主义生态伦理观所面对的一个最主要的理论难题。笔者认为,如果这也算是一个最主要的难题,那么这个难题已经被基本解决了。从人与自然关系的“是”推导出环境道德或生态伦理的“应当”,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环境道德或生态伦理学的共识,这是当代生态伦理的得以推广的一个重要理由。不愿意、不承认甚至反对从人与自然关系的“是”推导出环境道德或生态伦理的“应当”,这恰恰是传统伦理学和“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学”的理论困境。

    刘文认为:“自然主义生态伦理观把生态自然规律(“是”)作为人类保护自然的道德行为(“应当”)的终极根据,……这种伦理受到怀疑就是不可避免的。”刘文怀疑的主要理由是:从“是”中推导不出“应当”。按照刘文的解释,所谓“是”是一个存在论的概念,指事物存在的“事实”、事实固有的的客观属性和客观规律性;“应当”则是一个价值论的、目的论的、伦理的概念,它表示的是伦理的规范和人的实践行为的选择;从逻辑上说,事实(“是”)要能够有效地充当行为的理由,就必须以某种价值判断为前提;事物的存在属性只是一个“中立”的事实,它只就自身的关系来说无所谓“好”,也无所谓“坏”,因而不能充当行为的理由;“应当”或“不应当”的道德选择直接依赖的正是价值判断而非事实判断;因此,如果缺少价值论的根据,单从存在论中是找不到道德原则的根据的。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值得商榷。首先,必须指出的是,将“是”作为存在论的概念,将“应当”作为一个价值论的、目的论的、伦理的概念,这种将“是”与“应当”隔离开来、对立起来的作法,本身就不合理。“是”与“应当”都是环境伦理学中的基本概念。刘文既然承认“是”是指存在的事实、事实固有的客观属性和客观规律性,又说事物的存在属性只是一个“中立”的事实,“因而不能充当行为的理由”,这是不准确的。其实恰恰相反,几乎在所有的伦理学说中,“是”从来都充当道德行为的一个重要理由,所有的道德行为都离不开“是”、反映“是”、并由“是”所最终决定。例如,人们之所以选择“尊老爱幼”的道德,是因为存在着“老”、“幼”与自己的内在联系这种“是”,每一个人都有一个由幼到老的发展过程,每个人都与老、幼有关,所以每个人都应“尊老爱幼”。人们之所以选择“尊重自然、热爱生命”的道德,这是因为存在着自然、非人生命体与自己的内在联系这种“是”,每个人都生存在自然之中、都与自然和非人生命体有关,都受到自然和非人生命体的哺育和滋养,所以每个人都应该“尊重自然、热爱生命”。刘文或许认为,他并没有否认事实可以充当道德行为的理由,只是说必须以某种价值判断为前提,才能成为道德行为的理由;笔者认为,这是毫无意义的,这等于说“人要将某事实作为道德行为的理由,必须要人认为它是理由”,难道会有“人不认为它是理由,而将它作为理由”的怪事吗?

    其次,刘文说“应当”或“不应当”的道德选择直接依赖的正是价值判断而非事实判断,这是将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隔离开来、对立起来。如果说道德选择依赖价值判断,这显然毫无疑问,因为道德选择是价值判断的结果。但是,如果说道德选择不依赖事实判断,则不符合伦理学的基本理论。这里有两个观点需要讨论。第一,环境道德或生态伦理道德到底依赖什么?刘文主张一元论,即主张依赖价值判断而非事实判断,即不依赖对事物存在的事实及其客观属性和客观规律的判断。关于环境道德依赖的根据,极端的自然中心主义认为只依赖自然规律,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认为只依赖人的价值观(实际是指只依赖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在刘文看来,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这两者是不能共存的,二者只能取其一。这种观点比较接近极端的人类中心论。笔者主张二元论,即主张既依赖价值判断又依赖事实判断,既依靠人内在的的目的又依靠人外部的自然规律,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这两者并不是水火不相容的事物。诚如刘文所指出的,“我们只有承认了生态规律的真理性和不可抗拒性,才能发现生态系统的稳定平衡对人类生存利益的价值性”。第二,如果说道德选择直接依赖的正是价值判断而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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