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认为:“能做”与“应当做”并不是一回事;“能做”什么是由外部自然规律决定的,而“应当做”什么则是人的价值选择(目的)决定的;前者由自然原理所决定,后者由人道原理所决定;因此,从“是”中推导不出“应当”。上述观点说明,在刘文的伦理观中,“能做”与“应当做”是两回事、是不能在生态伦理中统一的,自然规律与人的价值选择是两股道、是不能在生态伦理中统一的,自然原理与人道原理是两个范畴、是不能在生态伦理中统一的;从“是”中不能推导出“应当”。笔者认为:如果人没有认识自然规律、自然原理和价值选择、人道原理的关系或“是”,人就会把“能做”与“应当做”、自然规律与价值选择、自然原理与人道原理当做两回事、两股道、两个范畴,在这种不知“是”的情况下,当然推导不出“应当”;如果人认识了自然规律、自然原理和价值选择、人道原理的关系或“是”,人就会把“能做”与“应当做”、自然规律与价值选择、自然原理与人道原理统一起来、综合起来,就会理所当然地从“是”中推导出“应当”。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初期,在生产力、科学技术和人与自然关系不够发达的时期,在传统的仅仅强调调整人与人关系的伦理道德中,人们只认识到人与人之间的“是”,而没有认识人与自然之间的“是”,所以从人与人之间的“是”不能推导出环境道德的“应当”。同样,由于刘文的伦理观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伦理观,由于他只承认人与人之间的“是”,不承认人与自然之间的“是”,所以他不可能从人与自然关系的“是”中推导出环境道德的“应当”。环境道德或生态伦理之所以在现代社会能得到迅速发展和传播,就是因为人们认识到外部自然规律、自然原理和“能做”什么,所以人们才做出正确的价值选择、才规定自己“应当做”什么。例如,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和环境保护的日益加强,人们逐步认识到,人们“能做”的就是保护环境、尊重自然;与之相适应,人们“应当做”的也应是保护环境、尊重自然。刘文警告“自然主义的生态伦理观要抛开对人类利益的关注,企图从生态规律之‘是’中直接推导出生态道德之‘应当’的做法是行不通的”,这前一句话是刘文强加给生态伦理观的“莫须有”罪名,这后一句话则是永不应验的“预言”。因为当代生态伦理从生态规律之‘是’中推导出生态道德之‘应当’的做法,已经为当代环境道德的发展这一实践所证明,正如刘文所不得不承认的那样“在直接的实践中,在是否应当保护生态自然的问题上似乎是没有分歧的”。笔者认为,当代环境道德或生态伦理不仅从来没有抛开对人类利益的关注,而正是出于对人类利益的根本关注,才找到了从生态规律之‘是’中直接推导出生态道德之‘应当’的做法。笔者在此也想仿照刘文提出一个警告:“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者要人类抛开对人类的朋友(自然环境)的关注,企图阻止从生态规律之‘是’中推导出生态道德之‘应当’的做法是行不通的。”
刘文一方面认为,“从学科分类来看,伦理学不属于科学,而是从属于哲学,把生态伦理学划归科学是不正确的”;另一方面又说,“国内持自然主义生态伦理观的学者,一般是立足于‘合规律的就是合理的’这一哲学信条来消除‘是’与‘应当’的差别”,“这种用生态规律对人类行为的制约性来说明行为的目的选择的论证是不合逻辑的”;接着笔头一转,说什么“人类实践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人类自身的生存与发展,而不是为了实现自然规律”、“‘不能违背自然规律’并不等于自然规律就是人的行为目的”。笔者认为,刘文的上述论述本身就不合逻辑。另外,刘文既然认为伦理学属于哲学范畴,为什么反对生态伦理学用公认的哲学信条来消除“是”与“应当”的差别;刘文[6] 既然自己认为“我们做出的保护生态自然的道德选择,是以对生态规律的认识为前提,基于生态系统的稳定、平衡对于人类生存的价值所做的明智选择”,为什么反对别人(生态伦理学)运用“合规律的就是合理的”哲学原理,反对生态伦理观的“合乎生态规律的就是有价值的”论断。
四、承认自然界的“内在价值”,是“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生态伦理观”和当代环境经济学的一个重要概念
刘文为了反对、推翻自然界的“内在价值”,提出了一系列理由。
首先,刘文认为:“自然界(或生态、生命)的‘内在价值’概念,是自然主义生态伦理观的一个核心概念。对自然界的内在价值的确认,是自然主义生态伦理观的价值论基础。”笔者认为,上述结论没有针对主要对象,应该说:“自然界(或生态、生命)的‘内在价值’概念,是‘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生态伦理观’的一个核心概念。对自然界的内在价值的确认,是“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生态伦理观”的价值论基础。”
其次,刘文断言:“这种生态伦理观要抛开人类生存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