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4)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益的尺度”,“离开人类评价者来寻求自然界固有的‘内在价值’”。正如前文所指出的,笔者认为“这是一种莫须有的罪名”。据笔者所知,无论是自然中心主义的还是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环境伦理学,在强调自然的内在价值时并没有否认人的评价。例如,自然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学的代表人物之一p.w.泰勒(p.w.taylor)在《尊重自然》一书中写道:“采取尊重自然的态度,就是把地球自然生态系统中的野生动植物看作是具有固有的价值(inherent worth)的东西。”[7] 他认为,生命体因其自身的“善”而被道德行为者赋予价值、得到承认,从而区别了只靠人的主观评价而被人承认的主观价值(value)与作为客观存在的“善”并被人承认的“固有的价值”( worth)。绝对主观主义的价值观认为人们认为某物具有价值完全是由人的头脑中固有的或由人的头脑凭空产生的,与事物的客观属性无关;绝对客观主义的价值观,认为某物具有价值完全不依赖人的认识或完全是某物自身所固有的;这两种价值观一个只强调主观固有价值,另一个只强调客观固有价值,因而都具有片面性。泰勒非常明确地指出是人去尊重自然,是人把地球自然生态系统中的野生动植物看作是具有固有价值的物,表明了人与自然、人的认识与客观存在、人的主观评价与自然的客观属性的统一;并不如刘文所理解的那样,所谓内在于自然的价值,与人的存在无关,与价值评价者的存在无关。

    第三,刘文反对“自然之物的价值不是由人类赋予的,而是它们的存在所固有的”、“自然之物的价值具有内在性”等观点,并根据自己的推理得出结论:按照生态伦理学的观点“世界上一切存在物都是有价值的,只有非存在(无)才是没有价值的”。笔者很难理解,当代蓬勃发展的生态伦理学竞会有如此浅显的观点,提倡环境保护的当代生态伦理学竞然主张一切存在(包括其反对的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不符合生态伦理的行为)都有价值。其实,说“世界上一切存在物都是有价值的,只有非存在(无)才是没有价值的”,并不是当代生态伦理学的观点,而是刘文强加给当代生态伦理学的观点。笔者感到不足的是,刘文并没有就“自然之物的价值不是由人类赋予的,而是它们的存在所固有的”、“自然之物的价值具有内在性”等观点提出令人信服的在批驳意见,却得出了当代生态伦理学“把价值论同存在论等同”、“把价值概念的本来涵义去掉”等结论。笔者认为,当人们认为某物具有价值时,应意味着两个方面:一是某物的确具有不同于他物的价值属性,即该价值是某物所固有的;二是人们有这种认识或判断;这两者缺一不可。也就是说,自然环境的价值具有内在性,这是人们认为它具有价值的前提和条件,这个前提和条件是自然环境所固有的,不是人所赋予自然环境的;同时,说自然环境具有价值是指人类认为自然环境具有价值,这本身已经相当明确地肯定自然物的价值并没有离开人类的利益和选择。刘文举“花”为例,用来否定“自然之物的价值具有内在性”等观点,笔者也想借用刘文“花”的逻辑来反驳刘文的论证。刘文的逻辑如下:“花是红的”这是一个事实判断,而“花是美丽的”才是一个价值判断;“红”是花的固有属性,“美丽”则不是花的固有属性;由于有了“红色是美丽的”这一价值选择的前提,花才有了“美丽”的属性;如果人们讨厌红色,就不会“花是美丽的”价值判断;因此,要确认某个存在物及其固有的属性是有价值的,就必须以某种主体的选择与评价为前提,否则它始终只是一个存在论的事实而非价值;因此,价值是依赖于人类评价的;因此,说自然物的价值不依赖于人类评价者是不正确的;因此,自然主义的生态伦理观的价值观是不能成立的。在上述逻辑中,刘文指出“价值依赖人的评价”是正确的,但由此推出价值与事物的固有属性无关、先有人类价值选择的前提才有事物的价值的属性,则是典型的唯心论(注意:刘文第52页却认为,“我们做出的保护生态自然的道德选择,是以对生态规律的认识为前提,基于生态系统的稳定、平衡对于人类生存的价值所做的明智选择。”笔者不知道这是刘文的自我矛盾,还是编辑的错误?刘文自己做出的保护环境的道德选择,到底是以自己头脑中固有的价值选择为前提,还是以对生态规律的认识为前提;到底是基于生态系统的稳定、平衡对于人类的固有价值,还是基于他自己头脑中所固有的价值选择。)。刘文认为,由于有了“红色是美丽的”这一价值选择的前提,花才有了“美丽”的属性,因此“花是美丽的”与花的固有属性无关;照此逻辑,由于有了“红色是美丽的”这一价值选择的前提,在人的脓疮中流出的血也有美丽的属性,因为“脓疮中的流出的血是红的”是一个事实判断,“脓疮中流出的血是美丽的”是一个价值判断,只要有了“红色是美丽的”这一价值选择的前提,所有“红色”的事物就会产生“美丽的”属性。这种结论显然是不正确的。笔者认为,对于同样都具有红色的事物,人们之所以对“红花”产生“美丽的”价值评价,对“红色的脓血”产生“不美丽”的价值评价,这是因为红花与红色的脓血具有不同的属性,这种属性不是评价者所能随意改变的。刘文将价值评价主体与价值评价对象分割开来、对立起来的论证方法本身就是一种不科学的方法,人们也可以按照刘文的论证方法证明“自然之物的价值具有内在性”等观点,即:“红色的花”这是一个事实,而“红色的花是美丽的”才是一个价值判断;只有面对“红色的花”这一事实,人们才会形成“红色的花是美丽的”这一价值判断;由于有了“红色的花”这一价值选择的前提,才有“红色的花是美丽的”这一价值评价;如果面临的是“红色的脓血”这一价值选择的前提,人们就不会得出“红花是美丽的”价值判断,而只会得出“红色的脓血”是令人恶心的价值判断;因此,要确认某个存在物及其固有的属性是有价值的,就必须以某个事实是否具有某种属性作为主体选择与评价的前提,否则主体的价值评价始终只是一种模糊的、不确实的意念,主体就不可能对某事实产生确切的价值评价;因此,价值是依赖于价值对象的属性的;因此,说自然物的价值不单纯依赖于某个评价者的主观想象是正确的;因此,当代生态伦理观的价值观是成立的。

    第四,刘文反对“合乎规律的就是有价值的”观点,认为这种观点是“存在的就是有价值的”的翻版。笔者认为,从将单纯的主观任意判断作为衡量事物是否具有价值的唯一根据和尺度,到将“合乎规律”作为人类衡量事物是否具有价值的一个根据、尺度(注意,是一个根据、尺度,不是说是唯一的根据、尺度),这是人类价值观和文明的进步,重视“合乎规律”使人类认可的价值更加富有科学性。根据这个观点,只能得出“合乎规律的存在就是有价值的”结论,而决不会得出刘文所谓的“存在的就是有价值的”的结论,因为这个结论的实质是“不合乎规律的存在也是有价值的”结论。刘文反驳“合乎规律的就是有价值的”的观点的唯一理由,是“自然物的‘生态价值’最终也是依赖人类评价者的”。笔者认为,生态伦理学主张“合乎规律的就是有价值的”,这本身就是人们评价的产物或结论,“合乎规律”当然是指人(或当代生态伦理提倡者)认为合乎规律而不是指动物(如大熊猫)认为合乎规律,这种主张难道不是依赖人类的评价而是依赖大熊猫的评价?

    第五,刘文已经明确承认自然界具有两种价值(即工具性价值和生态价值),这是值得赞许的。但是,刘文否认自然界所具有的价值不是“自然界的内在价值”、而是“主体的‘为我性’的表现”,“价值关系……是主体以自身需求为尺度对客体的评价和选择关系”。显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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