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样、田令和“均田制”(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评论说:“后均田之制起於此矣!”似乎魏收认为北魏的均田令等就是按照李安世建议的“今虽桑井难复,宜更均量,审其经术。使分艺有准,力业相称,细民获资生之利,豪右靡余地之盈”来解决土地的占有和开发问题。而实际上,北魏是以解决土地纠纷为契机来进行人口核查。土地登录也是为了核查人口,魏收未能看到这一点,至少未能明确指出这一点。《魏书》记录了太和十年十月颁布的立三长的诏令以及太和十四年宣行“丘井之式”、核查人口的诏令,却没有清晰地叙述过“丘井之式”形成的过程。不过“均田制”一词魏收也可能是借用的,“均田制”汉代已使用,《汉书·王嘉传》:“诏书罢苑,而以赐贤二千余顷,均田之制从此堕坏。”这里说的“均田之制”就是限田法。北魏未使用《均田制》的概念,使用“均田”。就是按“均田规格”登记土地。《魏书·南祖纪》: 
  
冬十月丁未,诏曰……今遣使者循行州郡,与牧守均给天下民田,还受以生死为断,劝课农桑,兴富民之本。 
  
“遣使者循行州郡,与牧守均给天下民田”就是核查人口土地,不是也不可能是去分配土地。这里,就直接把核查土地称之为“均田”。 
  
    隋代也这样使用“均田”一词,《隋书·食货志》: 


时(隋开皇十二年)天下户口岁增,京辅及三河地少而人众。衣食不给,议者咸欲徙就宽乡。其年冬,帝命诸州考使议之,又令尚书以其事策问四方贡士,竞无长算。帝乃发使四出,均天下之田,其狭乡每丁才至二十亩,老小又少焉。 
  
“发使四出,均天下之田”就是调查全国土地占有情况,不是均分土地。把土地核查称之为“均田”,隋以后也还有这种情况。 
  
看来,魏收说的“均田之制”也未必就是指分配土地。魏收记述了李安世的具体建议:“所争之田。宜限年断,事久难明,悉屑今主”。这个办法有利于已形成的实际情况和稳定,而不是有助于均衡占有土地,更不是均分土地。魏收既然知道李安世的具体建议,就不大可能把“力业相称”的原则理解为均分土地。当然,魏收含混其辞地使用“均田制”这个术语。没有阐明“力业相称”的真实意思等等,对后来了解历史起了消极作用。 
  
但是到了唐代杜佑写《通典》就出了大错。“均田”被照字面意思解释为分配土地的法令。不了解汉代以来的“品式”制度,杜佑把西晋《户调式》中装饰“户样”的“占田”、“课田”等形式方面的规定当作土地制度写进了《通典》的《田制》,又把北魏的“均田”诏令以及北齐、北周、隋直到唐开元年间的《田令》统统罗列於《田制》篇中,认为这些都是国家分配土地的法令。在录述了唐开元二十五年田令后,《通典》指出:“虽有此制,开元之季,天宝以来,法令弛坏。兼并之弊,有踰汉成、哀之间”。在北魏均田令宰民之官的“均田品式”后又加注:“职分田起於此矣”。其实,“职分田”起於北魏迁洛,魏孝文帝给迁洛的鲜卑军人“不问贵贱,一人一顷,以供刍秩”,北齐沿袭又加以规范,和北魏宰民之官的“均田品式”无关,也说明杜佑确实不懂“品式”制度。 
  
元代马端临写《文献通考》,继承杜佑写书的方法和基本观点,进一步把北魏的“均田”解释为均分“荒地”的法令: 
  
观其立法。所授者露田,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意桑田必是人户世业,是以栽植桑榆其上,而露田不栽树,则似所种者皆荒闲无主之田,必诸远流、配谪、无子孙及户绝者,墟宅桑榆尽为公田以供授受,则固非尽夺富人之田以予贫人也。 
  
马端临的这一倍受后人称赞的解释是错误的。 
  
第一,北魏均田令一开头说的均“露田”的规定是法令的主体内容,即“式”本身的条文,其中说的“露田”指荒田,“露”荒芜之意,是泛指,泛指一切荒地,后面关于“诸远流”等类人的土地,其处理规定是对主体内容的补充说明,是附加条款。这类列入“露田”的土地是特指的,是泛指的“露田”中的特殊部分。马端临的解释实际上是把那项补充性的规定当作了法令的主体内容,“户籍样”变成了分配荒地的法令了。他也不知道“品式”制度.未读懂均田令。 
  
第二,马端临有意无意回避了有关这类土地的处理办法:“授受之次,给其所视,未给之间亦借其所亲”。这种办法不是“均分”荒地。 
  
第三,马端临不明白“均给天下民露田”的真实意图。古代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一般编户无力也不愿意去开垦荒地,荒地开发具有零星、细小、缓慢和自发的特点。生产力水平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在古代让一个有相当经济实力的土地主离开家乡去开垦荒地,即使是熟荒,相当肥沃的土地,也是很难做到的,荒地开发还须遵循“就近”的原则。因此,北魏令规定均分荒地,而且是向所有编户均分荒地,不可能有实际意义,又把“远流”等类人的“墟宅桑榆”,即有开发价值、宜耕的土地,排除在均分的荒地之外,另作处理,更加显示“均分荒地”只是空话。但均田令规定即使均不到荒地,编户也必须把自己的私田按“均田规格”登记在户籍上,分明是以“均田”为名义进行人口土地登记的法令,而且是按“样”登记的。均田令也不是组织(强制)编户开荒的法令,开荒自愿,有鼓励开荒的话,不过是说说而已。总之,均田令既不是分配荒地的法令,也基本上未干预土地的占有和开发,只是一种“户籍样”。马端临不知道北魏均田令就是“丘井之式”。 


  
上述错误观点,严重地影响了后来人的研究。 
  
12.现时代的历史研究者,受《通典》、《文献通考》的影响,也都把北魏均田令看成是均分土地的法令并添了新的、十分严重的错误。 
  
未弄明白《魏书·食货志》里的均田令,历史学家们以北齐《田令》中对一般编户的均田规定来套北魏均田令,描述它也只有一个“均田规格:丁男桑田二十亩,为世业;露田八十亩,“在还受之限”。这使均田令无法读通。均田令的文字原本大体清楚.先规定了对一般编户的均田和均田规格,说明编户的桑田“不在还受之限,然后才对“诸初受田者”作均田规定,这是另一种均田。其均田规格与一般编户的大不一样。混淆为一个,首先就解释不了“正田”、“正田分”、“一人之分”等概念。“正田”就是国家应授给的,一个男丁(妇女)应有之田,“正田分”即理想的丁男(妇女)占有土地的数额。唐代称之为“应受田”,北魏规定“正田”丁男为四十亩,加倍均给,又有“倍田”四十亩,现在说丁男还有二十亩桑田,那“正田”该作何解释呢?均田令规定:“诸一人之分,正从正.倍从倍,不得隔越他畔”,“诸地狭之处有进丁受田而不乐迁者,则以其家桑田为正田分,又不足,不给倍田,又不足,家内人别减分。”不仅清楚地说明,“一人之分”就是“正田”和“倍田”。没有什么二十亩“桑田”,还明确规定了用桑田充抵“一人之分”的程序:先充“正田分”,后充“倍田分”,不足正田分数额时,“家内人别减分”。历史学家们解释不了这些规定,或索性不管法令说得多么明白,硬说用户内桑田充抵时先要划出二十亩作“桑田分”,然后才划正田和倍田分。这种无理的解释反映出历史学家们的无奈。一个均田规格也解释不了关于“诸初受田者”的规定。有学者说,“初受田者”系指“无父祖桑田者”,但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什么叫“初受田者”,而是要明白为什么提出“诸初受田者”。如果均田规格只有一个,对“初受田者”没有不同的规定,那就没有必要列出“初受田者”,列出来没有意义,反而让人看不懂了。初受田的男夫有二十亩土地,但法令未说给“桑田”二十亩,从限三年种毕的规定看,给的多半是无主荒地,只在三年垦种完毕,并种五十棵桑后才成为该男夫的世业,即桑田。法令未说还要给初受田的男夫八十亩露田,试想给二十亩土地,限三年种毕,再给八十亩土地,要限多少年种毕呢?“诸桑
核心期刊快速发表
Copyright@2000-2030 论文期刊网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备案号:ICP备07016076号;《公安部》备案号:33010402003207
本网站专业、正规提供职称论文发表和写作指导服务,并收录了海量免费论文和数百个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批过的具有国内统一CN刊号与国际标准ISSN刊号的合作期刊,供诸位正确选择和阅读参考,免费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谨防侵权。联系邮箱:25608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