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样、田令和“均田制”(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评论说:“后均田之制起於此矣!”似乎魏收认为北魏的均田令等就是按照李安世建议的“今虽桑井难复,宜更均量,审其经术。使分艺有准,力业相称,细民获资生之利,豪右靡余地之盈”来解决土地的占有和开发问题。而实际上,北魏是以解决土地纠纷为契机来进行人口核查。土地登录也是为了核查人口,魏收未能看到这一点,至少未能明确指出这一点。《魏书》记录了太和十年十月颁布的立三长的诏令以及太和十四年宣行“丘井之式”、核查人口的诏令,却没有清晰地叙述过“丘井之式”形成的过程。不过“均田制”一词魏收也可能是借用的,“均田制”汉代已使用,《汉书·王嘉传》:“诏书罢苑,而以赐贤二千余顷,均田之制从此堕坏。”这里说的“均田之制”就是限田法。北魏未使用《均田制》的概念,使用“均田”。就是按“均田规格”登记土地。《魏书·南祖纪》:
冬十月丁未,诏曰……今遣使者循行州郡,与牧守均给天下民田,还受以生死为断,劝课农桑,兴富民之本。
“遣使者循行州郡,与牧守均给天下民田”就是核查人口土地,不是也不可能是去分配土地。这里,就直接把核查土地称之为“均田”。
隋代也这样使用“均田”一词,《隋书·食货志》:
时(隋开皇十二年)天下户口岁增,京辅及三河地少而人众。衣食不给,议者咸欲徙就宽乡。其年冬,帝命诸州考使议之,又令尚书以其事策问四方贡士,竞无长算。帝乃发使四出,均天下之田,其狭乡每丁才至二十亩,老小又少焉。
“发使四出,均天下之田”就是调查全国土地占有情况,不是均分土地。把土地核查称之为“均田”,隋以后也还有这种情况。
看来,魏收说的“均田之制”也未必就是指分配土地。魏收记述了李安世的具体建议:“所争之田。宜限年断,事久难明,悉屑今主”。这个办法有利于已形成的实际情况和稳定,而不是有助于均衡占有土地,更不是均分土地。魏收既然知道李安世的具体建议,就不大可能把“力业相称”的原则理解为均分土地。当然,魏收含混其辞地使用“均田制”这个术语。没有阐明“力业相称”的真实意思等等,对后来了解历史起了消极作用。
但是到了唐代杜佑写《通典》就出了大错。“均田”被照字面意思解释为分配土地的法令。不了解汉代以来的“品式”制度,杜佑把西晋《户调式》中装饰“户样”的“占田”、“课田”等形式方面的规定当作土地制度写进了《通典》的《田制》,又把北魏的“均田”诏令以及北齐、北周、隋直到唐开元年间的《田令》统统罗列於《田制》篇中,认为这些都是国家分配土地的法令。在录述了唐开元二十五年田令后,《通典》指出:“虽有此制,开元之季,天宝以来,法令弛坏。兼并之弊,有踰汉成、哀之间”。在北魏均田令宰民之官的“均田品式”后又加注:“职分田起於此矣”。其实,“职分田”起於北魏迁洛,魏孝文帝给迁洛的鲜卑军人“不问贵贱,一人一顷,以供刍秩”,北齐沿袭又加以规范,和北魏宰民之官的“均田品式”无关,也说明杜佑确实不懂“品式”制度。
元代马端临写《文献通考》,继承杜佑写书的方法和基本观点,进一步把北魏的“均田”解释为均分“荒地”的法令:
观其立法。所授者露田,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意桑田必是人户世业,是以栽植桑榆其上,而露田不栽树,则似所种者皆荒闲无主之田,必诸远流、配谪、无子孙及户绝者,墟宅桑榆尽为公田以供授受,则固非尽夺富人之田以予贫人也。
马端临的这一倍受后人称赞的解释是错误的。
第一,北魏均田令一开头说的均“露田”的规定是法令的主体内容,即“式”本身的条文,其中说的“露田”指荒田,“露”荒芜之意,是泛指,泛指一切荒地,后面关于“诸远流”等类人的土地,其处理规定是对主体内容的补充说明,是附加条款。这类列入“露田”的土地是特指的,是泛指的“露田”中的特殊部分。马端临的解释实际上是把那项补充性的规定当作了法令的主体内容,“户籍样”变成了分配荒地的法令了。他也不知道“品式”制度.未读懂均田令。
第二,马端临有意无意回避了有关这类土地的处理办法:“授受之次,给其所视,未给之间亦借其所亲”。这种办法不是“均分”荒地。
第三,马端临不明白“均给天下民露田”的真实意图。古代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一般编户无力也不愿意去开垦荒地,荒地开发具有零星、细小、缓慢和自发的特点。生产力水平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在古代让一个有相当经济实力的土地主离开家乡去开垦荒地,即使是熟荒,相当肥沃的土地,也是很难做到的,荒地开发还须遵循“就近”的原则。因此,北魏令规定均分荒地,而且是向所有编户均分荒地,不可能有实际意义,又把“远流”等类人的“墟宅桑榆”,即有开发价值、宜耕的土地,排除在均分的荒地之外,另作处理,更加显示“均分荒地”只是空话。但均田令规定即使均不到荒地,编户也必须把自己的私田按“均田规格”登记在户籍上,分明是以“均田”为名义进行人口土地登记的法令,而且是按“样”登记的。均田令也不是组织(强制)编户开荒的法令,开荒自愿,有鼓励开荒的话,不过是说说而已。总之,均田令既不是分配荒地的法令,也基本上未干预土地的占有和开发,只是一种“户籍样”。马端临不知道北魏均田令就是“丘井之式”。
上述错误观点,严重地影响了后来人的研究。
12.现时代的历史研究者,受《通典》、《文献通考》的影响,也都把北魏均田令看成是均分土地的法令并添了新的、十分严重的错误。
未弄明白《魏书·食货志》里的均田令,历史学家们以北齐《田令》中对一般编户的均田规定来套北魏均田令,描述它也只有一个“均田规格:丁男桑田二十亩,为世业;露田八十亩,“在还受之限”。这使均田令无法读通。均田令的文字原本大体清楚.先规定了对一般编户的均田和均田规格,说明编户的桑田“不在还受之限,然后才对“诸初受田者”作均田规定,这是另一种均田。其均田规格与一般编户的大不一样。混淆为一个,首先就解释不了“正田”、“正田分”、“一人之分”等概念。“正田”就是国家应授给的,一个男丁(妇女)应有之田,“正田分”即理想的丁男(妇女)占有土地的数额。唐代称之为“应受田”,北魏规定“正田”丁男为四十亩,加倍均给,又有“倍田”四十亩,现在说丁男还有二十亩桑田,那“正田”该作何解释呢?均田令规定:“诸一人之分,正从正.倍从倍,不得隔越他畔”,“诸地狭之处有进丁受田而不乐迁者,则以其家桑田为正田分,又不足,不给倍田,又不足,家内人别减分。”不仅清楚地说明,“一人之分”就是“正田”和“倍田”。没有什么二十亩“桑田”,还明确规定了用桑田充抵“一人之分”的程序:先充“正田分”,后充“倍田分”,不足正田分数额时,“家内人别减分”。历史学家们解释不了这些规定,或索性不管法令说得多么明白,硬说用户内桑田充抵时先要划出二十亩作“桑田分”,然后才划正田和倍田分。这种无理的解释反映出历史学家们的无奈。一个均田规格也解释不了关于“诸初受田者”的规定。有学者说,“初受田者”系指“无父祖桑田者”,但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什么叫“初受田者”,而是要明白为什么提出“诸初受田者”。如果均田规格只有一个,对“初受田者”没有不同的规定,那就没有必要列出“初受田者”,列出来没有意义,反而让人看不懂了。初受田的男夫有二十亩土地,但法令未说给“桑田”二十亩,从限三年种毕的规定看,给的多半是无主荒地,只在三年垦种完毕,并种五十棵桑后才成为该男夫的世业,即桑田。法令未说还要给初受田的男夫八十亩露田,试想给二十亩土地,限三年种毕,再给八十亩土地,要限多少年种毕呢?“诸桑
冬十月丁未,诏曰……今遣使者循行州郡,与牧守均给天下民田,还受以生死为断,劝课农桑,兴富民之本。
“遣使者循行州郡,与牧守均给天下民田”就是核查人口土地,不是也不可能是去分配土地。这里,就直接把核查土地称之为“均田”。
隋代也这样使用“均田”一词,《隋书·食货志》:
时(隋开皇十二年)天下户口岁增,京辅及三河地少而人众。衣食不给,议者咸欲徙就宽乡。其年冬,帝命诸州考使议之,又令尚书以其事策问四方贡士,竞无长算。帝乃发使四出,均天下之田,其狭乡每丁才至二十亩,老小又少焉。
“发使四出,均天下之田”就是调查全国土地占有情况,不是均分土地。把土地核查称之为“均田”,隋以后也还有这种情况。
看来,魏收说的“均田之制”也未必就是指分配土地。魏收记述了李安世的具体建议:“所争之田。宜限年断,事久难明,悉屑今主”。这个办法有利于已形成的实际情况和稳定,而不是有助于均衡占有土地,更不是均分土地。魏收既然知道李安世的具体建议,就不大可能把“力业相称”的原则理解为均分土地。当然,魏收含混其辞地使用“均田制”这个术语。没有阐明“力业相称”的真实意思等等,对后来了解历史起了消极作用。
但是到了唐代杜佑写《通典》就出了大错。“均田”被照字面意思解释为分配土地的法令。不了解汉代以来的“品式”制度,杜佑把西晋《户调式》中装饰“户样”的“占田”、“课田”等形式方面的规定当作土地制度写进了《通典》的《田制》,又把北魏的“均田”诏令以及北齐、北周、隋直到唐开元年间的《田令》统统罗列於《田制》篇中,认为这些都是国家分配土地的法令。在录述了唐开元二十五年田令后,《通典》指出:“虽有此制,开元之季,天宝以来,法令弛坏。兼并之弊,有踰汉成、哀之间”。在北魏均田令宰民之官的“均田品式”后又加注:“职分田起於此矣”。其实,“职分田”起於北魏迁洛,魏孝文帝给迁洛的鲜卑军人“不问贵贱,一人一顷,以供刍秩”,北齐沿袭又加以规范,和北魏宰民之官的“均田品式”无关,也说明杜佑确实不懂“品式”制度。
元代马端临写《文献通考》,继承杜佑写书的方法和基本观点,进一步把北魏的“均田”解释为均分“荒地”的法令:
观其立法。所授者露田,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意桑田必是人户世业,是以栽植桑榆其上,而露田不栽树,则似所种者皆荒闲无主之田,必诸远流、配谪、无子孙及户绝者,墟宅桑榆尽为公田以供授受,则固非尽夺富人之田以予贫人也。
马端临的这一倍受后人称赞的解释是错误的。
第一,北魏均田令一开头说的均“露田”的规定是法令的主体内容,即“式”本身的条文,其中说的“露田”指荒田,“露”荒芜之意,是泛指,泛指一切荒地,后面关于“诸远流”等类人的土地,其处理规定是对主体内容的补充说明,是附加条款。这类列入“露田”的土地是特指的,是泛指的“露田”中的特殊部分。马端临的解释实际上是把那项补充性的规定当作了法令的主体内容,“户籍样”变成了分配荒地的法令了。他也不知道“品式”制度.未读懂均田令。
第二,马端临有意无意回避了有关这类土地的处理办法:“授受之次,给其所视,未给之间亦借其所亲”。这种办法不是“均分”荒地。
第三,马端临不明白“均给天下民露田”的真实意图。古代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一般编户无力也不愿意去开垦荒地,荒地开发具有零星、细小、缓慢和自发的特点。生产力水平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在古代让一个有相当经济实力的土地主离开家乡去开垦荒地,即使是熟荒,相当肥沃的土地,也是很难做到的,荒地开发还须遵循“就近”的原则。因此,北魏令规定均分荒地,而且是向所有编户均分荒地,不可能有实际意义,又把“远流”等类人的“墟宅桑榆”,即有开发价值、宜耕的土地,排除在均分的荒地之外,另作处理,更加显示“均分荒地”只是空话。但均田令规定即使均不到荒地,编户也必须把自己的私田按“均田规格”登记在户籍上,分明是以“均田”为名义进行人口土地登记的法令,而且是按“样”登记的。均田令也不是组织(强制)编户开荒的法令,开荒自愿,有鼓励开荒的话,不过是说说而已。总之,均田令既不是分配荒地的法令,也基本上未干预土地的占有和开发,只是一种“户籍样”。马端临不知道北魏均田令就是“丘井之式”。
上述错误观点,严重地影响了后来人的研究。
12.现时代的历史研究者,受《通典》、《文献通考》的影响,也都把北魏均田令看成是均分土地的法令并添了新的、十分严重的错误。
未弄明白《魏书·食货志》里的均田令,历史学家们以北齐《田令》中对一般编户的均田规定来套北魏均田令,描述它也只有一个“均田规格:丁男桑田二十亩,为世业;露田八十亩,“在还受之限”。这使均田令无法读通。均田令的文字原本大体清楚.先规定了对一般编户的均田和均田规格,说明编户的桑田“不在还受之限,然后才对“诸初受田者”作均田规定,这是另一种均田。其均田规格与一般编户的大不一样。混淆为一个,首先就解释不了“正田”、“正田分”、“一人之分”等概念。“正田”就是国家应授给的,一个男丁(妇女)应有之田,“正田分”即理想的丁男(妇女)占有土地的数额。唐代称之为“应受田”,北魏规定“正田”丁男为四十亩,加倍均给,又有“倍田”四十亩,现在说丁男还有二十亩桑田,那“正田”该作何解释呢?均田令规定:“诸一人之分,正从正.倍从倍,不得隔越他畔”,“诸地狭之处有进丁受田而不乐迁者,则以其家桑田为正田分,又不足,不给倍田,又不足,家内人别减分。”不仅清楚地说明,“一人之分”就是“正田”和“倍田”。没有什么二十亩“桑田”,还明确规定了用桑田充抵“一人之分”的程序:先充“正田分”,后充“倍田分”,不足正田分数额时,“家内人别减分”。历史学家们解释不了这些规定,或索性不管法令说得多么明白,硬说用户内桑田充抵时先要划出二十亩作“桑田分”,然后才划正田和倍田分。这种无理的解释反映出历史学家们的无奈。一个均田规格也解释不了关于“诸初受田者”的规定。有学者说,“初受田者”系指“无父祖桑田者”,但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什么叫“初受田者”,而是要明白为什么提出“诸初受田者”。如果均田规格只有一个,对“初受田者”没有不同的规定,那就没有必要列出“初受田者”,列出来没有意义,反而让人看不懂了。初受田的男夫有二十亩土地,但法令未说给“桑田”二十亩,从限三年种毕的规定看,给的多半是无主荒地,只在三年垦种完毕,并种五十棵桑后才成为该男夫的世业,即桑田。法令未说还要给初受田的男夫八十亩露田,试想给二十亩土地,限三年种毕,再给八十亩土地,要限多少年种毕呢?“诸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