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样、田令和“均田制”(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恒从见口,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受种如法,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这是针对“初受田者”的,与一般编户无关。一般编户是“成丁受田”,授的是“露田”,不许卖买。编户的“桑田”是自己的私田,就没有“分”,土地按“样”登记时,“桑田通人倍田分”,即登在可受“倍田”的项目下,而且“于分虽盈,没则还田,不得以充露田之数”,即不受“倍田”数额的限制,总之,这“桑田”无“分”。“初受田者”是“按男夫受田”,所以才“恒从见口”,其均得的土地如果三年内垦种完毕并种了桑,就成了他的“桑田”,这是经过开垦而成的“桑田”,有“分”,二十亩,所以才说明其为“世业”,“身终不还”。这土地可以卖买,但有数额限制,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 
  
近代在敦煌发现的西魏大统十三年记帐户籍文书(残缺),其上的“均田规格”为: 
  
丁男:“正田”二十亩,“麻田”十亩。妇女减半,奴婢依良。一亩宅园。 
  
这个规格显然沿袭了北魏后期西北边疆地区户籍编制样式,其源头是“府户”的户籍样,虽然有了很多变更,但“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非桑之土,夫给一亩”等大的框架内容还是基本上沿袭了下来。这批计帐户籍是北魏有两种.户籍样”的物证。由于不了解北魏有两种户籍样,历史学者不能知道西魏户籍编制格式的“源头”,对丁男只有二十亩正田困惑不解。有人说是“狭乡”的规定,却讲不清理由和根据。户籍上的“正田”、“麻田”,未注明何者为永业,何者为人死还官之田。这本来是正常的。北魏一般编户的户籍上登记的就是私田,不存在还受问题。初受田者分到的土地、完成规定条件后就是“世业”,有土地卖买数额限制,但不存在人死还田问题。军镇体制解体以来,垦田制早已废弛,土地卖买数额限制不复存在,更不存在人死还田问题。拿北齐以后的规定来套北魏均田令,就要追问西魏户籍上的正田、麻田,谁是永业,谁是口分。提出的问题根本不存在。 


  
当然,更严重的是这种混淆使人们难以看清北魏“均田”的真实用意和目的,加深了误解.北魏的两种“均田”,两种“均田规格”,清楚地表明北魏实际上只打算给“无土地的人”分配土地,即在国家一旦“组织”垦田时,给被组织来的人分配土地,最高数不过是二十亩,进一步研究就会知道这就是垦田法,为在西北边疆地区实行“垦田.而制订的。另一种“均田”,即对所有编户实行的比照“丘井之制”的“均田”,一年一次的经常性、制度性的“均田”,给的却是“露田”,即荒田,不均人们的私田(即“桑田”)。“一种均田规格”的解释,即丁男还有二十亩“桑田”,其卖买有数额限制,使“只均露田”、“不均桑田”这一最显著的对一般编户“均田”的特点消失不见了,而这个特点正是认识“均田”真正目的的关键。混淆还使人看不到后来的演变。 
  
从误解出发,现代许多历史研究者又提出了“均田制”的概念,这是现代版的“均田制”,对它有各种诠释。 
  
一种把“均田制”解释为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均得土地的农民是国家的佃户,交纳的租、调就是封建地租,北方长期战乱出现的大量荒地是国家可以不断均田的物质基础,国家不间断地同大土地主争夺劳动人手,保证了有不间断的“均田农民”,“均田制”得以维持了近三百年,直到唐初过后,荒地被“均分”完毕。 
  
另一种把“均田制”解释为封建性的农村公社所有制,北魏均田令类似日耳曼人的“撤里法典”,“均田”就是把拓跋族村社土地所有制推广到整个中国北方,这一时期是“日耳曼化时代”。 
  
还有一种解释,认为“均田”是强制无地或地少的农民垦荒,不过垦田者是小自耕农,不是国家的佃户。“均田”的结果使小自耕农经济有所发展。 
  
这些解释都是在基本点上出错后主观编造出来的,也是不得不做的编造。“编造”当然就无一是处,这里只指出最重要的几点。 
  
(1)  北魏太和九年的“均田.是对所有有土地的编户实行的,是一年一次的制度性的“均田”,没有土地的人不包括在内,对他们,北魏有另一种“均田”办法。而且登记土地是必须做的,领垦荒田是自愿的。宣扬“均田制”的学者都不愿面对这一基本事实,编造说是要给无地或地少的农民均田。 
  
(2)“大量荒地”如果指的是生荒地,那么不仅那近三百年间大量存在,以后也还大量存在,均分这类荒地毫无意义。如果指的是宜耕的熟荒地,那就不是真实情况。北魏颁布均田令时,中国北方已趋于稳定,不会到处都是撂荒的土地。熟荒地时间长了,丧失了地力,就和生荒没有太大的区别。在此后的近三百年间,有动乱时期,但稳定时期多于动乱,北魏的“均田”是经常性、制度性的,每年一次,如果就是分配熟荒地,北齐、北周、隋、唐都沿袭,那就需要那种宜耕的熟荒地在近三百年中“始终”大量存在。但这显然不是也不可能是实际情况。大量熟荒地一直存在,不过是为论证“均田制”的实行而编制出来的“物质基础”。 
  
(3)这一时期的户口核查,是把那些隐藏的、以诈老诈小等方法隐瞒下来的丁以及隐匿的户,查出来重新成为国家的编户编民。这些隐匿户是有土地的,他们通过“合户”等办法,躲避官役国税。“合户”是一种社会现象,户与户之间,或大、小户之间,有盘剥,但主要还不是地租剥削,即使是一些贫穷小户可能租种大土地主的一些土地,自己也还有土地,还有自己的独立经济。户口核查总能查出一些隐匿户,就是因为他们原本是国家的编户,是有土地的,否则,不论多么严格的核查都无法“挖”出来,因为他们被查出后无法过生活。国家并不挖土地主的“佃客”,也不存在分配土地问题。其实如果当真要分给荒地,才是难以想像的,那势必引起社会动荡。前引天保八年北齐曾要把冀州等处的无地之人迁至幽州范阳,造成“百姓惊扰”就是证明。北齐是军事统治政权,所以会蛮干。隋开皇十二年曾想把京辅及三河一带的人迁一些到宽乡,但最后还是不敢做,隋已建立了正常的统治秩序。认为给“无地的农民”分配土地就是“德政”,是古代“土地崇拜”、“王权崇拜”等庸俗的经济政治观点。总之,北魏“均田”既不是分配土地,也不针对无田者,“均田农民”也是编造出来的。 


  
(4)“日耳曼道路”说已遭到质疑。北魏均田令不是“计口授田”的继续,而是以承认土地主,首先是汉族土地主,土地私人所有权为前提的土地按“样”登记令。鲜卑拓跋族整个说来是“汉化”了,而不是中国北方的鲜卑化”。 
  
(5)这一时期小土地所有者,自耕农又大量涌现.但那是经济自发发展的结果。不是国家行为造成的,更不是由于“均田”。 
  
13.近代在敦煌发现了西魏和唐代的户籍残卷。上面都登记有土地。而且是按“式”登记的。它们证实了这一时期的“户籍样”制度。虽然一些历史学家又把这批户籍作为实行“均田”的物证,但许多历史研究者从唐代户籍上得到了启发。因为单凭常识来判断,所有编户的土地都授自国家,也是不大可能的。于是,根据唐代户籍来重新探索“均田制”,很快形成了潮流。上个世纪三十年代以来,日本学者撰写了大量关于唐代“均田制”的论著。对这些研究成果,日本学者自己给予了极高的评价,国内也有学者,受其影响而提出一些新的见解。但是,由于不了解源自“品式”制度的“户籍样”,不了解北魏有两种“户籍样”,不了解其演变,所有这些著作基本上未把问题说清楚。有一些还增加了新麻烦。这里无法一一剖析在许多具体问题上解释的错误,只能概括指出最重要的几点: 
  
(1)土地登记在户籍上是北魏的首创。由于是以“均田”名义,按“样”登记的,就须要作说明以免编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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