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样、田令和“均田制”(4)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误解要“均”他们的私田或强迫他们去垦荒。如前面已经阐述过的,北魏令的说明是周到和细致的。唐代户籍上登录土地是“沿袭”,土地登在户籍上行之已久,已经习以为常,也就不需要再多加说明。因此,不了解源头,不从源头说起。根据唐《田令》或唐户籍,无法说明户籍上登记的就是民户的私田。日本学者铃木俊先生率先提出户籍上登记的土地不过就是农民的私田的观点,根据就是唐户籍上各户已受田都比应受田少而且都是先受永业田后受口分田,已受田不足永业田数时就不受口分田。因此,“永业”、“口分”只不过是土地登记的一种形式。铃木俊的解释受到人们的交口称赞,认为这个问题已解决了。其实,这论述缺乏说服力,因为,从逻辑上讲,唐代分配土地可能就是先给永业田。而且“先永业后口分”可能并不始于唐。国内王永兴先生也提出唐代户籍上的“已受田”是农民原有的私田,理由是户籍上“应受田”都一样,而“已受田”却千差万别。这也缺乏说服力。“应受田”都一样是正常的,因为那是一个理论上的、理想的均田数,当然都一样。也应该都一样。“已受田”千差万别,从逻辑上讲,只能说明未实行“均分”,不能说明未分配土地,论证不了“已受田”就是农户的私田。 
  
“应受田”一夫百亩是北齐以后的“户籍样”内容。铃木俊解释为对每个丁男占有土地的最高限额,“均田制”就是限田制。王永兴先生沿袭这一观点,并认为唐《田令》对贵族品官占有土地的规定也是“限田制”,并把“限田”一直上溯,从西晋的“占田”,西汉的“限田”,到商鞅变法规定的”各以差次名田宅”等。都是“限田”。这也是不懂“样”而有的牵强附会的解释。自汉代以来,“一夫百亩”就被赞扬为古代圣制,最理想的土地占有制度,西晋制订“户样”,也以“一夫一妻占田百亩丁男为户主”的户为“标准户”,是最理想、典型的编户情况。北魏户籍样,规定丁男的“正田”,即“应受之田”,为四十亩,这是要沿袭北魏太和元年”一夫制治田四十亩”的诏令规定。为了仿效“丘井古制”,“正田”加倍,达到了八十亩,接近了古制。而按照丘井古制来均田,不仅是为了登记人口土地,也是替国家赋役征收作注脚,从理论上说,赋役征收是建立在“丘井之制”上面的。“应受之田”改为一夫百亩,始于西魏(北周),宇文泰崇拜“周礼”,这大概也是修改的一个原因。北齐也用“一夫百亩”的规定,原因已如前述,是否受到西魏(北周)变更的影响,没有资料来做说明。总之,“应受田”是构成“丘井之式”的重要一环,与“限田”无关。北魏在登记土地时,土地超过国家规定的“正田分”,即“应受之田”时,国家也不没收其多出的部分。王永兴先生也讲了“一夫百亩”经济思想的来源,却不知为什么仍然认为是“限田”规定。汉代“限田法案”是社会矛盾尖锐化背景下出台的应急性政策,最终也未能实行。商鞅变法制订的“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的规定,是维护等级制度的占有土地法规,带有制度性,经常性的特征。规定有各等级土地占有数额,但着眼点是按等级占田,不是限田,不是应急性的限田法。汉以后至西晋,“限田”的思想和主张仍然存在,但没有全面性的限田法。西晋“占田”规定是“户调式”中装饰“户式”的形式方面的规定,没有实际意义。官品占田规定是“官品式”,不是限田。北齐、隋、唐田令中的贵族品官受永业田制,也是受“官品式”影响而有的“官品占田制”,是制度性的规定,其实还多半是形式方面的规定,虽然不允许“占田逾制”,但规定的着眼点是“按品占田”,表明各品的“格”和“样”,不是限田。至于永业田、口分田的划分只是户籍登记的一种形式的说法也是不了解户籍样制及其演变而有的随意解释。 


  
    (2)北魏“均田”不是分配土地,并不是古代国家不可以安排饥民,流民、士兵。不同朝代如何安排,规模大小,或没有这类举措,是需要具体研究的具体问题。这和“户籍样”制度,面向所有编户、按部就班、秩序井然、一年一次的按“样”均田,不是一回事。由于北魏的垦田法也具有特殊民户的户籍样功能。后来又增添进了均田令,“垦 
田”,这一本来是具体解决军镇体制下士兵的生活问题、军饷问题和稳定军镇制度问题的措施,也蒙上了“均田”的色。这影响到以后。北齐甚至援用对一般编产的“均田”规定来安排流民,实际上那是具体的“均田”。唐在西州地区可能实行过土地分配制度,有学者认为那是屯田制,从出土的文书看,那也抹上了“均田”的色彩,显然沿袭了北魏处理垦田制的做法。无论如何那也是具体的均田。不了解北魏户籍样制度及其演变,不了解北魏后来把“垦田”也叫做“均田,历史学家就没有了区别和抽象的能力。不能把“户籍样”中的“均田”与其它具体的“均田”区别开来,抽象出来。以唐代西州地区具体的“均田”为依据来争论唐代“均田制”是否实行,就是缺乏抽象力的集中表现。 
  
(3)这一时期对土地的开发、继承、转让等方面的规定,也蒙上了“均田”的色彩。北魏对“远流、配谪、无子孙及户绝者”的土地的继承、开发,也纳入“均田”的轨道:“尽为公田,以供授受”。但实际上这是“具体的”均田,与户籍样上的“均田”无关。北魏令中也明确说这是特殊问题,另有特殊和具体的“均田”办法,即“授受之次,给其所亲,未给之间,亦借其所亲”。如何执行“授受之次”?如何“借”?法令规定笼统.如果由政府先把土地收回,再由政府“给其所亲”、“借其所亲”,会有许多具体的复杂问题。《关东风俗传》提到了北齐土地占有和开发的情况:“又河堵山泽,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有司耕垦,肥饶之处,悉是豪势,或借或请,编户之人,不得一垄”。这说明对土地的捕和开发仍是自发的,需要做的不过就是向政府申报。申报称之为“请”、“借”,显然沿袭北魏,蒙上了“均田”色彩。看来北魏也并非把那些特殊的无主土地收归官府,然后由官府“给其所亲”、“借其所亲”。对这类土地的占有、开发、继承,实际上和均田令颁布前没有太大区别,不同的不过就是必须向国家申报。唐代对土地的占有、开发、继承和转让等,管理得更严格,规定也更细致。但仔细分析,严格、细致仍然表现在对申报的条件、程序等方面,占有和开发土地以及继承、转让等,还是自发的行为,不是由国家来安排土地。敦煌唐代户籍上有“退田”的记注,其确切意思,如“请”“借”等术语一样,蒙有“均田”的色彩,不能简单地按字面意义来理解。不管怎样,这和户籍样对一般编户的按“样”均田是两码事.历史学家不了解户籍样上“均田”的实际意义,把国家对土地占有、转让、继承等方面的规定同对一般编户的按“样”均田混扯在一起了。结果,一些学者据此而坚持唐代实行了“均田制”;那些认为唐代未实行“均田制”或“均田制”不是土地分配制的学者又难以解释这种情况。铃木俊先生最终作了退让,承认唐代有土地还受,不过强调是个别情况。王永兴先生也认为唐代政府有“收退田补欠田”、“括逾制田补欠田”的措施,这等于说唐代实行了土地还受制度,实行了“均田”,但笔锋一转,指出这就是封建国家对私田的“管理制度”,让人难以理解。 
  
还有一种“变通”的说法,说“均田制”有不同的“授田方式”,分配土地是一种;登记土地也是一种,叫做“簿籍授田”;土地分别划在丁、妇女名下,叫做“户内通分”,也是一种。分配土地与登记土地分明是性质不同的事,怎么能解释为不同的均田方式”?我送你一条鱼,你自己买条鱼算我送你的,这是否只是送鱼的方式不同呢? 


  
须要指出,不少新解释并未摆脱“均田制”这一错误概念的困扰。前面说过,“均田制”一词汉代人使用,指
核心期刊快速发表
Copyright@2000-2030 论文期刊网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备案号:ICP备07016076号;《公安部》备案号:33010402003207
本网站专业、正规提供职称论文发表和写作指导服务,并收录了海量免费论文和数百个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批过的具有国内统一CN刊号与国际标准ISSN刊号的合作期刊,供诸位正确选择和阅读参考,免费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谨防侵权。联系邮箱:25608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