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专卖制度变革与地方政府管理职能演变(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盐政都以钞法占主导,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盐法改革不是对钞盐法这一基本模式的变革,其最主要任务都是解决虚钞和调整新旧钞的对带、贴纳法等问题。蔡京对解盐政策的改革,除了全面实行钞法外,最大的特点就是允许海盐的西销。解盐的基本制度仍然是钞盐法。
 
东南盐全面实行钞盐法是从蔡京盐法改革开始的。崇宁、大观年间蔡京对东南盐法进行了较大的改革,主要是改进和扩大钞引盐制,政和二年又进一步罢除官卖制,完全实行了钞引盐制,实现了海盐政策由官搬官卖为主的直接专卖向官购商销的间接专卖制的彻底转变⑤。
 
井盐在宋朝初期就实行官营与民营并存的制度,“大为监,小为井,监则官掌,井则土民干鬻,如其数输课,听往旁境贩卖,唯不得出川峡。”⑥官府盐监所产之盐的主要销售方式是招商运销,即实行官产商销的间接专卖制,既有商人直接到官府盐监购买,也有商人入中请盐。井盐也有官府抑配卖盐的现象,但北宋一朝,川盐政策总体上还是以官商联合的专卖制度。
 
南宋淮浙海盐政策如郭正忠先生所总结的,其总体特点仍是钞法,而且大体上属于蔡京钞法的某种继续。官般官卖的体制南宋初期只存在于特殊地区和个别情况下,南宋后期一度稍盛,也仅与钞法并行。⑦南宋绍兴二年赵开对井盐政策作了较大改革,其基本制度如《宋史·食货下五》所载,是“仿大观法置合同场,收引税钱,大抵与茶法相类,而严密过之”。基本内容取法于蔡京盐法。赵开盐法奠定了南宋四川盐法的基本模式,此后的盐法变动都未改变,都是商人入钱请引的榷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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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历代名臣奏议》卷三百十九《论汀赣江盗贼利害》。
② 《长编》卷一百三十三庆历元年九月乙卯。
③ 内容见《长编》卷一百六十五庆历八年十月丁亥。
④ 《宋史》卷一百八十一《食货下三》。
⑤ 蔡京盐法内容见《宋史》卷一百八十二《食货下四》。
⑥ 《宋史》卷一百八十三《食货下五》。
⑦ 《宋代盐业经济史》第843 页。
 
自蔡京以后宋朝在地方设置提举茶盐司,将盐和茶等专卖事务从发运使的职权中分离出来由中央直接派遣的专官管理。提举茶盐司的职责是“掌摘山煮海之利,以佐国用。皆有钞法,视其岁额之登损,以诏赏罚。凡给之不如期,鬻之不如式,与州县之不加恤者,皆劾以闻..茶监司置官提举,本以给卖钞引,通商阜财,时诣所部州县巡历觉察,禁止私贩,按劾不法,其属有干办官”①。
 
钞引制和交引法一样,主要利益来自于卖引钱。中央及其派出机构垄断了钞引的发卖权,实际上也就达到了垄断盐利的目的。在官卖制为主的北宋前期,虽然同样是官购商销,但食盐的批发权在地方。如明道二年知制诰丁度等人所说说,“天禧元年制”,就是“听商人入钱粟京师,及淮浙江南荆湖州军易盐”。②地方批发的同时也就必然是地方承担着将食盐从产地运到批发地的运输任务。这也是雍熙入中以来食盐批发的方式。而实行钞引法以后,商人直接到产盐场及扬州等几个大的批发中心批发食盐。地方不再插手食盐的运输和批发。
 
此时的地方政府在专卖领域中所担任的主要任务就是缉查私贩和监督商人的销售。地方设有负责缉私的机构巡检司,职责是地方巡防治安和巡捉私茶盐等。而食盐的销售则设有监当官,“掌茶、盐、酒税场务征输及冶铸之事。诸州军随事置官,其征榷提务岁有定额,岁终课其额之登耗以为举刺。凡课利所入,日具数以申于州”③。
 
2、茶法变动与地方政府管理职能演变
 
北宋前期对茶叶主要实行官购商销的间接专卖制,江南设六个榷货务,淮南设十三个山场垄断茶叶收购,然后批发给商人销售。在宋徽宗朝蔡京改革茶法以前,官购商销的基本模式出现过三次变动,其中两次是淳化三年和天圣元年在淮南实行的贴射法。《群书考索后集》卷五十七的解释:“贴射法,宋初许商贾就园户买茶,于官场贴射,谓之贴射法。”另一次变动是嘉祐四年改行通商法。允许园户和商人自由交易,国家向园户征收茶租,向商人征收茶税。
 
崇宁元年,蔡京废除通商法,重新推行了官购商销的专卖制。崇宁四年蔡京又对茶法进行了一次重大改革,废除了官府垄断茶叶收购批发的制度,允许商人与园户直接交易,通过对印造和发卖茶引权的垄断来获取专卖利益,这种制度在政和二年进一步改革,最终确立了以引榷茶的基本模式。这一模式在南宋时期继续沿袭。
 
宋代榷茶的管理在嘉祐通商以前主要是三司、发运司到榷货务的管理系统,蔡京改法以后则是太府寺到都榷货务都茶场及各路提举茶盐司的管理系统,但无论哪一种管理系统,宋代榷茶系统都不是一个严密的垂直系统。它的特点是加强对专卖收入的监控,而将专卖事务管理更多地交给地方政府。宋代的产茶园户也有专门的户籍,并另外“置吏总之”,“采茶之民皆隶焉,谓之园户”④。蔡京改革时期还令“园户五家为保,内有私自交易者互相觉察,告赏如法,即知而不告,论如五家不利律加一等。”⑤但园户并非直接归属三司或榷货务的户口,而是令园户“赴所属州县,投状立茶户,官为籍记,非投状充户人,不得与客人买卖。”⑥称为“系籍园户”,而“不系籍而与客买卖”则依私茶法论处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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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宋史》卷一六七《职官七》。
② 《宋史》卷一百八十二《食货下四》。
③ 《宋史》卷一六七《职官七》。
④ 《宋史》卷一百八十三《食货下五》。
⑤ 《宋会要辑稿》(以下简称《宋会要》)食货三二之四。
⑥ 《宋会要》食货三O之四一。
⑦ 《宋会要》食货四O之四四。
 
北宋前期实行官购商销的茶叶专卖制度时,将茶叶集中在六榷货务和十三山场发卖,地方政府必然要参与茶叶收购和运输。各产茶州县商设买茶场。买茶场一般就近设置。咸平三年江东路为了减省运输费用,在饶州、歙州集中设置买茶场,买纳邻近各县茶。如饶州场“买纳浮粱、婺源、蕲门县茶”但“逐处民俗皆言溪滩险恶,艰阻尤甚,愿各复往日茶仓,就便输纳。”“浮粱县民李思尧等众状,愿备材木,起造仓敖。”于是诏令“用循旧制。”①
 
从州县买茶场到各榷货务间的运输是由官府组织:“江南荆湖两浙建剑诸州军租市茶,亦水运计纲分送沿江诸榷货务。”②如端拱二年张洎上书中说到:“比来般运,尽出公家。涉历江湖、按漕河洛,方舟巨舻,经途万里,风涛没溺,官吏奸偷,陷失茶纲,比岁常有。”③官府纲运是久来旧制。
 
蔡京改革以后茶法基本上实行以引榷茶的制度。商人可以与园户直接交易,官府不再直接参与茶叶的收购运输和批发活动。但是中央只以茶引为依据,征收卖引钱,而确保茶引钱的具体职责基本上是由地方政府承担的。首先是负责对园户每年出产茶数做事先统计,既有利于监督园户与商人的买卖,又能使政府对茶利做出初步的预算。每年春茶出产时官吏“集人户以递年所出,具实数卖价,县申州,州验实,以前三年实值与今来价,县实封申户部,下茶务照会。”验茶官吏“受赃以盗论,赃轻徒一年,吏人、公人、牙人配千里。”园户申报“不得以上等为中等,以次等为上等,余等亦如之。违者各杖一百。”④
 
商人从园户处买到茶后,由“所在州县市易税务点检封记,即不得依前将宽大笼篰收盛茶货,搭货私茶。”⑤可在州县“合同场秤制”,未设合同场的也可“于最近处县”,若就近不通水路,也可到稍远而通水路的便宜处秤。⑥商人运往住卖地的途中,各“州县镇税务,应系茶客经过去处,乞每月轮差栏头二名,当务专官验封引收税。”⑦茶叶销售完毕,“于引内批书,所至州县卖讫批凿,自赴茶务,或遣人缴引,务官对簿销落抹讫,申太府寺。”“客贩长引茶,至所指处,余限未满,愿入别州县住卖,经所属批引前去,卖讫缴引,如上法。”⑧商人贩茶的全过程都没有主要由地方政府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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