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专卖制度变革与地方政府管理职能演变(5)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与社会争利的一面,即集利权于国家。中央集权的发展同时也要求集利权于中央,即中央与地方的分利,在专卖领域中地方政府职能的演变就反映了中央与地方的这一关系。桑弘羊曾把诸侯的反叛也归咎于将盐铁资源向民间开放,他说:“异时,盐铁未笼,布衣有朐邴,人君有吴王,皆盐铁初议也。吴王专山泽之饶,薄赋其民,赈赡穷乏,以成私威。私威积而逆节之心作”,“今放民於权利,罢盐铁以资暴强,遂其贪心,众邪群聚,私门成党,则强御日以不制,而并兼之徒奸形成也。”②这虽然是为了强调自己的观点,但西汉建立的直属大司农的盐官、铁官系统确实体现了集利权于中央的意图。
 
唐朝专卖制度的演变中已经体现了中央与地方争利的情形。唐朝前期中央集权比较巩固,中央能够统管国家财政,开元中叶,财政的主动权逐步被地方节镇掌握,中央财政日见枯竭。针对财权下移的局面,作为保障中央财政的战时经济政策,唐朝专卖制度一开始就确立了一套相对独立的榷盐系统,地方政府虽然参与食盐的运输和销售,但只是盐铁使系统辅助角色。从增长盐利而言,这样的制度并非最理想的模式。它既增加了国家的经营成本,也使地方政府在参与运输和销售的过程中能参与盐利的瓜分,所以第五琦盐法实行后盐利仍然只有六十万贯。刘晏盐法将销售环节让渡给商人,避免了地方在销售环节对盐利的截留,并建立的一套独立于地方政府以外的盐政管理体制,使丰富的盐利收入基本上都为中央所占有,盐利也于大历十四年达到了六百多万贯。唐代榷茶制度,通过对茶叶收购环节的间接垄断,获取专卖收入,消除了地方插手茶叶事务、分夺专卖收入的可能,较之榷盐制度更能保障中央的利益。地方政府只担负的缉私任务等不会瓜分专卖收入,而能确保了专卖制度实施的任务。间接专卖制看似将官府之利让渡与民,实际上从中央与地方分利的角度看,更有利于于中央集权的巩固。
 
但是唐代地方政府与中央争夺盐利的现象已十分突出。《旧唐书·食货志上》:穆宗长庆二年诏书中说到:“如闻淄青、兖、郓三道,往来粜盐价钱,近取七十万贯,军资给费,优赡有余。自盐铁使收管已来,军府顿绝其利..其盐铁使先于淄青、兖、郓等诸道胳内置小铺粜盐,巡院纳榷起,今年五月一日已后一切并停。仍各委本道约校比来节度使自收管,充军府逐急用度。”《新唐书·食货志四》也谈到,李锜任盐铁使时,“盛贡献以固宠,朝廷大臣皆饵以厚货,盐铁之利积于私室”。僖宗时河中节度使王重荣为了占据盐池之利,不惜起兵反叛。而河北盐利基本上被方镇所把持。《唐会要》卷八十八载:“自天宝末兵兴以来,河北盐法,羁縻而已。”不论是第五琦还是刘晏盐法,其制度的立意都是保障中央利益,排斥地方政府的参与,之所以得不到完全的体现,根本原因还是唐朝弱干强枝的局面。这一局面在宋代得到了解决。
 
宋太祖建国以后经济政策基本上贯彻了赵普的三大政策,而财政集权尤为重要。专卖制固然是为财政集权服务的,但不同的专卖方式对财政集权的作用并不一样。北宋前期的食盐官搬官卖的直接专卖,地方政府可以从收购、运输、出售等各个环节截留专卖收入,正如《文献通考》卷十五所说的“国初盐筴,只听州县给卖,岁以所入课利申省,而转运司操其赢,以佐一路之费。”南宋广西实行官卖制时仍然是“诸郡鬻官盐,取息之六以奉漕司,后增至八分”③。蔡京盐法以前,官卖盐利“与漕司共利”,地方盐司买盐本钱及其他财政费用皆可取给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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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史记》卷一百二十二《酷吏传·张汤》。
② 《盐铁论·禁耕》。
③ 《宋史》卷二四七《赵彦橚传》。
 
此,蔡京盐法实行后,“利通外计者,悉归朝廷。”“诸路空乏”。①所以范祥实行钞引盐制之初还给地方政府一些补偿:“初,祥以法既通商,恐失州县征算,乃计所历所至合输算钱,并率以为入中之数。自后州县犹算如旧。嘉祐六年(薛)向悉罢之。”② 这也说明钞引盐制比官搬官卖更有利于中央最大限度地占有盐利。
 
茶法在实行交引法时,地方在收购和运输环节上也可截留茶利。李纲曾说:“异时官运收息,郡县之用所以足者,以茶盐之利在郡县也。”他还说:“祖宗之时茶盐之利在州县则州县丰饶。”③财权下移是奉行守内虚外政策的宋朝廷无法接受的,何况宋统治者认为,唐末五代之乱就是因为“方镇皆留财赋自赡,名曰留使留州,其上供殊鲜”,④造成强枝弱干的局面。因而宋统治者不断改革禁榷制的目的之一还在于欲使中央最大限度地占有专卖利益,减少地方截留,使“茶盐之利、常平之法专一应付国家大计,州县不得擅用。”⑤乾德二年太祖已下令:“诸州自今每岁受租及管榷之课除支度给用外,凡缗帛之类悉送京师。”⑥但在交引法下地方参与茶叶的收购和运输,要排除地方截留是十分困难的。马端临在谈到交引法下茶利用途时说:“凡茶之利,一则官卖以实州县,一则沿边入中粮草算请以省馈运,一则榷务入纳金银钱帛算请以赡京师。”⑦
 
蔡京改法以后,实行以引榷茶,由太府寺和京师都茶务垄断茶引印卖。榷茶的主要收入即卖引钱完全归于中央。卖引钱以外的茶租和茶税也归于中央。令“诸路茶盐钱除有专条及朝廷临时指挥定许外,并不得与诸色窠名封桩,一例支使。”政和三年江东转运司擅用茶息钱十五万贯,江南东西路茶香盐司催还二十次未果,徽宗亲诏查办有关人员,并“限一年拨还。”⑧所以王应麟称蔡京茶法是“自一钱以上皆归京师矣。”⑨南宋的以引榷茶制虽允许地方卖引,但朝廷给降地方的茶引都“登载文历,出入明白,为辖官者不过谨出纳之司而已。流通则桩管月廪,阙乏则告急于朝,(地方官)虽有他巧无所施之。”⑩卖引钱及引钱外的其它茶利仍统归中央。“所有茶盐钱并充朝廷封桩,诸司毋得移用。”11李纲评论蔡京的茶盐法改革时说:“崇观以来茶盐之利在朝廷,则朝廷富实”,“比年走商贾,实中都,朝廷之用所以足者,以茶盐之利在朝廷也。”12可见交引法向以引榷茶的转变不仅有利于增加政府茶利收入,也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排除地方对茶利的截留。
 
蔡京改革茶盐法以后,地方政府更多地参与专卖活动,在钞引的验证、商人运输和销售环节的管理,以及稽查私盐茶方面地方政府都承担起主要的职责。南宋时期地方政府还负责发卖钞引,并分配有茶盐的住卖额,还必须采取措施招引商人到本地贸易以完成课额。但是专卖收入则完全由中央支配。例如蔡京茶法中茶引钱及其他茶利完全收归京师都茶务,不许地方支用截留。正如《玉海》所说:“自一钱以上皆归京师矣。”13南宋时期茶利的管理权仍然统归中央。茶利州县不得擅动。建炎元年五月,梁扬祖于真州置司卖茶引时就规定:“所有茶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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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斐然集》卷二十五《先公行状》。
② 《宋史》卷一百八十一《食货下三》。
③ 宋·李纲《梁溪集》卷一百四十四《理财中》。
④ 《文献通考》卷二十三《国用考一》。
⑤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以下简称《系年要录》)卷一百二绍兴六年六月壬子。
⑥ 《长编》卷五乾德二年十一月。
⑦ 《文献通考》卷十八《征榷五》。
⑧ 《宋会要》食货三二之六。
⑨ 宋·王应麟《玉海》卷一百八十一《乾德榷茶》。
⑩ 《宋会要》职官四一之六八。
11 《系年要录》卷五建炎元年辛丑。
12 宋·李纲《梁溪集》卷六十三《乞修盐茶之法以三分之一与州县札子》。
13 《玉海》卷一百八十一《乾德榷茶》。
 
钱并充朝廷封桩,诸司毋得移用。”①绍兴六年湖北提举茶盐公事范寅秩说:“茶盐之利,常平之法专一应副国家大计,州县不得擅用。”②孝宗也曾多次下诏,令分往各路发卖茶引,“将卖到钱别项桩管,非朝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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