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专卖制度变革与地方政府管理职能演变(4)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控和管理。南宋时这些环节的管理方式与蔡京茶法基本一样。
私茶的稽查更离不开地方政府。宋朝廷令:“巡检捉贼、并捉私茶盐使臣、县尉自今常切用心觉察巡捉,如获私茶五十斤以上显经断遣,候得替,委制置司保明闻奏,使臣、短使、家使差遣、县尉、免选注官,如万斤以上特与酬奖。数亦不多,亦委本州军批上历子用为劳绩。如或不切用心巡捉,别有透漏,依条断遣。”⑨实行以引榷茶以后,为了防止商人不赴合同场验引,宋政府令:“州县出给印历”,抄人商人所贩茶字号斤重,入城时即由监门官验引,报合同场,以“杜绝私贩之弊。”⑩告捕私茶的奖赏也是由地方负责,赏钱由州县桩管。“诸州县具有桩下私茶盐矾赏钱,一州一县各桩二百贯文。”建炎元年令“东南诸路州县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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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会要》食货三O之三。
②《宋会要》食货四六之二。
③ 宋·赵汝愚《宋名臣奏议》卷一百八《上太宗乞罢榷山行放法》。
④ 《宋会要》食货三O之四二。
⑤ 《宋会要》食货四O之四四。
⑥ 《宋会要》食货三二之一六。
⑦ 《宋会要》食货三二之七。
⑧ 《宋会要》食货三O之四一。
⑨ 《宋会要》食货三O之六。
⑩ 《宋会要》食货三二之二五。
处依旧桩二百贯外,各将余钱一千贯计纲起发赴行在交纳,应接支遣。”①政和五年池州贵池县县尉徐海运就曾因捕获程益有功“特与循三资”。②
北宋行蔡京茶法时,茶引的印造和发卖权州县不得参与, 统一收归中央。地方政府没有卖引的权力,只有维护茶法运行的义务。南宋则实行了地方卖引的制度。茶引的印造权归于太府寺,具体由太府寺下设的交引库负责。③建炎二年十二月已开始准许地方发卖茶引。茶引数量被配额到各州,使州县皆有卖引定额。如绍兴府卖引额:会稽二万三千三百二十斤、山阴七千七百斤、嵊县批发二百斤、诸暨无卖引额、萧山一百斤、上虞批发六百斤、新昌无卖引额、余姚一万四千六百斤。④各州县虽有定额,但各年卖引数又有变动。如严州卖引数定额和每年卖数均不同:⑤
卖引额 定额 绍兴已未(1139 年) 淳熙十二年(1185)前后
州县名 斤重(斤) 引钱(贯) 斤重(斤) 引钱(贯) 斤重(斤) 引钱(贯)
严州总额 2355920 398370 2518440 426905 2580380 567126
建德县 447440 75052 464140 77676 442200 97504
淳安县 812400 137108 944100 160496 934100 205502
卖引额只分配于产茶州县,例如上引绍兴府之诸暨,新昌两县均无卖引额。同时州县还分配了卖茶的“岁额”,即各州每年都有住卖茶的定额。如秀州住卖茶年额为九十万一千七百一十九斤。⑥住卖茶额与卖引额一样都是有定额,但各年实数不同。从严州的住卖茶额的变化即可管见:⑦
卖引额 定额 绍兴已未(1139 年) 淳熙十二年(1185)前后
州县名 斤重(斤) 引钱(贯) 斤重(斤) 引钱(贯) 斤重(斤) 引钱(贯)
严州总额 5840 1003 6100 1037 5800 1276
建德县 1940 340 2100 357 1600 352
淳安县 500 85 缺载 缺载 1000 220
招徕商人,完成课额又成为地方政府的一大职责。商人利用地方官欲增加茶课的心理,邀求厚利,“或稍裁之(指减茶价),则批改文引,转之他郡。”官府为了招徕商人贩茶,往往“优假商人”,主动给商人一定的利益。如政和时陕西州县“招诱豪商,增价以幸其来,故陕西茶价,斤有至五六缗者。”⑧南宋时,在荆门军也有政府给商人让利的情况。商人买茶每斤180 文,若买劣茶,则不足百文。荆门军官吏为了招诱商人,“定价令民户每斤还五百三十文足。”商人的贩茶利率达194%至430%。政府收得引钱10700 贯,而商人得利31700 贯,远远高于官府。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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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宋会要》食货三二之二一。
② 《宋会要》食货三二之八。
③ 《咸淳临安志》卷九《交引库》曰:“(交引库)在太府寺内,印造茶盐钞引而书押于丞簿。”
④ 宋·施宿等纂《嘉泰会稽志》卷五《课利》。
⑤ 宋·刘文富等纂《淳熙严州图经》卷一税赋、卷二课利,卷三课利。
⑥ 宋·朱端常等纂《云间志》卷上《场务》。
⑦ 《淳熙严州图经》卷一、卷二、卷三《课利》。
⑧ 《宋史》卷一百八十四《食货下六》第4505 页。
⑨ 宋·洪适《盘洲文集》卷四十九《荆门军奏便民五事状》,《四库全书》台北影印本。
在宋代专卖制度中不仅是茶叶和食盐,酒、矾等专卖品中都体现了地方政府较唐代更多地参与管理,而专卖收入的分配上则更多地集中到中央的趋势。例如作为最主要的榷酒形式的官务酿造就是在州军和县分别设置都酒务和酒务,都酒务和酒务设置监官。课额较少的地方则由州县官吏兼管。监官有中央派遣的京官使臣,也有由地方举荐的官员。李华瑞先生将酒务监官的职责概括为以下七个方面:约度每天酿卖酒数、以及酒类的品种;根据每天的卖酒数向州仓请所需原料;核算造酒成本;监督卖酒事宜;支付作匠、吏人、役夫工食钱;向州府申报酒帐;向通判衙门和诸库上缴卖酒钱等①。地方政府在其中担负着主要的管理职责。
北宋前期矾主要的方式是“各置官典领,有镬户煮造入官”,官府将其编为“镬户”,严格管理,垄断收购,但也间或出现官府煮造,批发给商人销售。熙宁初,“东南九路官自卖矾,发运司总领焉”,实行民产官购官卖制,即“无为军矾听民自鬻,官置场售之”。②“江淮荆浙六路矾依旧从人户取便赴官收买”。③此后,官卖与商销又有交替。宣和三年以后一直实行民制官购商销的榷矾制度。
南宋实行的仍然是民制官卖商销的制度,矾引由中央统一管理,给地方配发。矾的发卖由州郡官员负责,但必须得到中央给降的矾引。《宋会要》食货三四之七载:绍兴二年“虔、吉州临江军等处有见管白矾、青矾、土矾三十余万斤,州郡不敢擅行出卖。诏令榷货务据上供矾指数给降矾引,赴本路茶盐司出榜召人算请,其收到钱数发行在所属。”每个州县都有卖矾的定额,而实际卖矾数时常变化。如严州住卖矾引课额:④
时间 定额 绍兴巳未(1139 年) 淳熙十二年(1185)前后
州县 矾重(斤) 引钱(贯) 矾重(斤) 引钱(贯) 矾重(斤) 引钱(贯)
严州 1900 267 2140 288 2715 271.5
建德县 900 132 1000 144 1137 113.7
淳安县 200 30 400 60 414 41.4
《云间志》卷上《场务》也载,当地“住卖矾递年一千八百五十斤”。绍兴十年淮东常平司言:“楚、泗州市易务先蒙支降到矾钞引,各一千道,缘本处不是就便去处,是致无人承买。”常平司请求此处住卖矾引“改拨赴无为军昆山场招诱客算。”⑤出产青矾的潭州每年“印给三十斤例、四十斤例钞引,各三百副付潭州通判厅给卖”。无为军昆山矾场定额尤高。绍熙三年淮西提举茶盐司言:“无为军昆山矾场见管矾钞引止有一万余道,委是不多,乞接续支降三十斤例一等钞引二十万贯,降下本场应接给卖。”⑥
三、专卖领域中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演变
专卖制度具有为中央集权服务的意义这是毫无疑义的。西汉武帝实行盐铁管榷的最大原因就是当国家财政困难之时,富商大贾却“冶铸煮盐,财或累万金,而不佐国家之急,黎民重困”⑦。由于当时尚未建立系统的商税制度,商人的财富并不能有效地转化为国家财政,在社会利益的分配上商人与国家还处于争利和对立的状态。所以汉武帝君臣明确提出“笼天下盐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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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李华瑞《宋代酒的生产与征榷》第七章,河北大学出版社2001 年第二版。
② 《文献通考》卷十六《征榷三》。
③ 《宋会要》食货三四之四。
④ 《淳熙严州图经》卷一《课利》、《淳熙严州图经》卷二《建德县课利》、《淳熙严州图经》卷三《淳安县课利》。
⑤ 《宋会要》食货三四之八。
⑥ 《宋会要》食货三四之一一。
⑦ 《史记》卷三○《平准书》。
排富商大贾,出告缗令,锄豪强并兼之家”的思想①。这是专卖制度所体现的国家
私茶的稽查更离不开地方政府。宋朝廷令:“巡检捉贼、并捉私茶盐使臣、县尉自今常切用心觉察巡捉,如获私茶五十斤以上显经断遣,候得替,委制置司保明闻奏,使臣、短使、家使差遣、县尉、免选注官,如万斤以上特与酬奖。数亦不多,亦委本州军批上历子用为劳绩。如或不切用心巡捉,别有透漏,依条断遣。”⑨实行以引榷茶以后,为了防止商人不赴合同场验引,宋政府令:“州县出给印历”,抄人商人所贩茶字号斤重,入城时即由监门官验引,报合同场,以“杜绝私贩之弊。”⑩告捕私茶的奖赏也是由地方负责,赏钱由州县桩管。“诸州县具有桩下私茶盐矾赏钱,一州一县各桩二百贯文。”建炎元年令“东南诸路州县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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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会要》食货三O之三。
②《宋会要》食货四六之二。
③ 宋·赵汝愚《宋名臣奏议》卷一百八《上太宗乞罢榷山行放法》。
④ 《宋会要》食货三O之四二。
⑤ 《宋会要》食货四O之四四。
⑥ 《宋会要》食货三二之一六。
⑦ 《宋会要》食货三二之七。
⑧ 《宋会要》食货三O之四一。
⑨ 《宋会要》食货三O之六。
⑩ 《宋会要》食货三二之二五。
处依旧桩二百贯外,各将余钱一千贯计纲起发赴行在交纳,应接支遣。”①政和五年池州贵池县县尉徐海运就曾因捕获程益有功“特与循三资”。②
北宋行蔡京茶法时,茶引的印造和发卖权州县不得参与, 统一收归中央。地方政府没有卖引的权力,只有维护茶法运行的义务。南宋则实行了地方卖引的制度。茶引的印造权归于太府寺,具体由太府寺下设的交引库负责。③建炎二年十二月已开始准许地方发卖茶引。茶引数量被配额到各州,使州县皆有卖引定额。如绍兴府卖引额:会稽二万三千三百二十斤、山阴七千七百斤、嵊县批发二百斤、诸暨无卖引额、萧山一百斤、上虞批发六百斤、新昌无卖引额、余姚一万四千六百斤。④各州县虽有定额,但各年卖引数又有变动。如严州卖引数定额和每年卖数均不同:⑤
卖引额 定额 绍兴已未(1139 年) 淳熙十二年(1185)前后
州县名 斤重(斤) 引钱(贯) 斤重(斤) 引钱(贯) 斤重(斤) 引钱(贯)
严州总额 2355920 398370 2518440 426905 2580380 567126
建德县 447440 75052 464140 77676 442200 97504
淳安县 812400 137108 944100 160496 934100 205502
卖引额只分配于产茶州县,例如上引绍兴府之诸暨,新昌两县均无卖引额。同时州县还分配了卖茶的“岁额”,即各州每年都有住卖茶的定额。如秀州住卖茶年额为九十万一千七百一十九斤。⑥住卖茶额与卖引额一样都是有定额,但各年实数不同。从严州的住卖茶额的变化即可管见:⑦
卖引额 定额 绍兴已未(1139 年) 淳熙十二年(1185)前后
州县名 斤重(斤) 引钱(贯) 斤重(斤) 引钱(贯) 斤重(斤) 引钱(贯)
严州总额 5840 1003 6100 1037 5800 1276
建德县 1940 340 2100 357 1600 352
淳安县 500 85 缺载 缺载 1000 220
招徕商人,完成课额又成为地方政府的一大职责。商人利用地方官欲增加茶课的心理,邀求厚利,“或稍裁之(指减茶价),则批改文引,转之他郡。”官府为了招徕商人贩茶,往往“优假商人”,主动给商人一定的利益。如政和时陕西州县“招诱豪商,增价以幸其来,故陕西茶价,斤有至五六缗者。”⑧南宋时,在荆门军也有政府给商人让利的情况。商人买茶每斤180 文,若买劣茶,则不足百文。荆门军官吏为了招诱商人,“定价令民户每斤还五百三十文足。”商人的贩茶利率达194%至430%。政府收得引钱10700 贯,而商人得利31700 贯,远远高于官府。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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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宋会要》食货三二之二一。
② 《宋会要》食货三二之八。
③ 《咸淳临安志》卷九《交引库》曰:“(交引库)在太府寺内,印造茶盐钞引而书押于丞簿。”
④ 宋·施宿等纂《嘉泰会稽志》卷五《课利》。
⑤ 宋·刘文富等纂《淳熙严州图经》卷一税赋、卷二课利,卷三课利。
⑥ 宋·朱端常等纂《云间志》卷上《场务》。
⑦ 《淳熙严州图经》卷一、卷二、卷三《课利》。
⑧ 《宋史》卷一百八十四《食货下六》第4505 页。
⑨ 宋·洪适《盘洲文集》卷四十九《荆门军奏便民五事状》,《四库全书》台北影印本。
在宋代专卖制度中不仅是茶叶和食盐,酒、矾等专卖品中都体现了地方政府较唐代更多地参与管理,而专卖收入的分配上则更多地集中到中央的趋势。例如作为最主要的榷酒形式的官务酿造就是在州军和县分别设置都酒务和酒务,都酒务和酒务设置监官。课额较少的地方则由州县官吏兼管。监官有中央派遣的京官使臣,也有由地方举荐的官员。李华瑞先生将酒务监官的职责概括为以下七个方面:约度每天酿卖酒数、以及酒类的品种;根据每天的卖酒数向州仓请所需原料;核算造酒成本;监督卖酒事宜;支付作匠、吏人、役夫工食钱;向州府申报酒帐;向通判衙门和诸库上缴卖酒钱等①。地方政府在其中担负着主要的管理职责。
北宋前期矾主要的方式是“各置官典领,有镬户煮造入官”,官府将其编为“镬户”,严格管理,垄断收购,但也间或出现官府煮造,批发给商人销售。熙宁初,“东南九路官自卖矾,发运司总领焉”,实行民产官购官卖制,即“无为军矾听民自鬻,官置场售之”。②“江淮荆浙六路矾依旧从人户取便赴官收买”。③此后,官卖与商销又有交替。宣和三年以后一直实行民制官购商销的榷矾制度。
南宋实行的仍然是民制官卖商销的制度,矾引由中央统一管理,给地方配发。矾的发卖由州郡官员负责,但必须得到中央给降的矾引。《宋会要》食货三四之七载:绍兴二年“虔、吉州临江军等处有见管白矾、青矾、土矾三十余万斤,州郡不敢擅行出卖。诏令榷货务据上供矾指数给降矾引,赴本路茶盐司出榜召人算请,其收到钱数发行在所属。”每个州县都有卖矾的定额,而实际卖矾数时常变化。如严州住卖矾引课额:④
时间 定额 绍兴巳未(1139 年) 淳熙十二年(1185)前后
州县 矾重(斤) 引钱(贯) 矾重(斤) 引钱(贯) 矾重(斤) 引钱(贯)
严州 1900 267 2140 288 2715 271.5
建德县 900 132 1000 144 1137 113.7
淳安县 200 30 400 60 414 41.4
《云间志》卷上《场务》也载,当地“住卖矾递年一千八百五十斤”。绍兴十年淮东常平司言:“楚、泗州市易务先蒙支降到矾钞引,各一千道,缘本处不是就便去处,是致无人承买。”常平司请求此处住卖矾引“改拨赴无为军昆山场招诱客算。”⑤出产青矾的潭州每年“印给三十斤例、四十斤例钞引,各三百副付潭州通判厅给卖”。无为军昆山矾场定额尤高。绍熙三年淮西提举茶盐司言:“无为军昆山矾场见管矾钞引止有一万余道,委是不多,乞接续支降三十斤例一等钞引二十万贯,降下本场应接给卖。”⑥
三、专卖领域中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演变
专卖制度具有为中央集权服务的意义这是毫无疑义的。西汉武帝实行盐铁管榷的最大原因就是当国家财政困难之时,富商大贾却“冶铸煮盐,财或累万金,而不佐国家之急,黎民重困”⑦。由于当时尚未建立系统的商税制度,商人的财富并不能有效地转化为国家财政,在社会利益的分配上商人与国家还处于争利和对立的状态。所以汉武帝君臣明确提出“笼天下盐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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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李华瑞《宋代酒的生产与征榷》第七章,河北大学出版社2001 年第二版。
② 《文献通考》卷十六《征榷三》。
③ 《宋会要》食货三四之四。
④ 《淳熙严州图经》卷一《课利》、《淳熙严州图经》卷二《建德县课利》、《淳熙严州图经》卷三《淳安县课利》。
⑤ 《宋会要》食货三四之八。
⑥ 《宋会要》食货三四之一一。
⑦ 《史记》卷三○《平准书》。
排富商大贾,出告缗令,锄豪强并兼之家”的思想①。这是专卖制度所体现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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