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典自由主义与新自由主义之间(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9
么古典自由主义最先出现?而后才由新自由主义回应其它政治理论的挑战?进而在后现代的背景条件下,将自由主义的现代普适性从效用上加以推论?这种由历史进程决定的理论递进关系具有不可忽视的逻辑秩序。简单的讲,就是因为只有在“人”的自由权利得到充分承认的情况下,组织起来的权力机构才有可能在被限定的情况下关注人们的社会处境的公平性。假如连作为一个“人”的权利都不予承认,那么所谓的公平处境问题根本就不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故而,人权,这一自由主义绝对优先对待的问题相对于公平处境当然具有一定的逻辑先在性。而且它是一个“人”得到公平对待的真正基础。6只要在这种历史递进中显现的逻辑关系上寻求这种理论的社会效用,就不能僭越这种理论的历史—逻辑秩序。
  于是,某种意义上的精神探源是必不可少的。西方文化语境中的古典自由主义与新自由主义之间的理论差异,以及由此显示的社会历史指向和现代制度精神的不同,是我们今天在汉语文化语境中讨论自由主义价值诉求的时代意义,以及自由主义主张的宪政制度安排的当下功用时必须加以清理的问题。无疑,在古典自由主义那里,自由与平等的关系只能是这样的:自由对于平等具有决定性作用;平等对于自由则具有体现性意义。自由与平等在这种关系格局中,构成自由主义论述现代社会理论问题的两翼。而且,自由主义的这一底线立场,只能由坚持自由的绝对优先性的自由至上主义(libertarianism)理论家们坚韧地看护着。因此,当我们质疑自由与平等二者之间哪一个具有决定性时必须坚持的立场是什么,就是一个再清楚明白不过的问题了。在古典自由主义那里,自由是人们的不可褫夺的天赋权利。这种权利不可商议和质疑。否则,一切政治的正当性就无法保障。无论是说它由此成为现代政治的无可挑战的预设,还是说它由此成为现代政治必须捍卫的底线,都是在说它在现代政治运行中的轴心作用。而在理论上,无论是从政治哲学上对之加以康德式推论,或是从政治哲学上对之加以社群主义式的批判,也都是从个人权利的底线上保障着现代政治的合法性底线。只有在此基点上,人们在现代政治运作的过程中祈求的某种相对公平才是可以期望的。从这个特定的角度讲,我们必须将自由的绝对优先性视为从权利(法治)哲学通达正义哲学的先在条件。7进一步,从现代政治制度的实践史看,从追求自由通向实现平等的制度实践,确实有一个首先落实政治共同体的组成成员的自由权利的优先问题,然后才可能凸显出制度上如何落实这些权利的问题。制度理念与制度实践在实际运作上只能是一种互动的关系,而分析上则可以区分为先在与后起的关系。西方国家的自由民主宪政政治的实践史可以证明这一点。试想,如果没有社会契约论(以及狭义的政府契约论)为人们提供某一政治共同体的任一成员不可侵犯的权利的观念基础,没有保护公民自由权利的制权制度,哪一种制度可能将普通成员的权利放置到一个“主权”的位置来对待?最多是政治共同体的成员权利被视为可以重视的权利而已(如古典中国的民本)。只有在这一政治共同体成员的自由底蕴被坚实地奠定之后,政治共同体成员在某种政治共同体中的权利才能制约意欲扩张权力的制度安排或制度运行倾向。西方国家的自由民主宪政制度实践所显现的三权分离制度先起,而福利制度后发的制度实践递进状态,显然是值得我们注意的。就此而言,论者所强调的“共和先于民主”,便是没有疑义的反映了历史过程的论点。8可见,新自由主义的后起,相对于古典自由主义的先在而言,绝对不只是一种单纯时间先后意义的思想事件,而具有观念演进与实践完善的逻辑性。
  从我们对于古典自由主义与新自由主义的理论与历史关系的陈述上,可以看出,假如在没有确立起古典自由主义的自由的基础上,去直接嫁接新自由主义的自由观念,某种程度上讲,我们就等于放弃了自由价值。就此而言,可以说九十年代中国思想界关于自由主义的理论论争,实际上是在流放了底线的自由精神的基础上展开的。这是一种自由精神蜕变、甚至颓变的结果。于是,对于伸张自由主义原则的人士来讲,不得不正视前面我们提到的问题:在汉语语境中,究竟是古典自由主义还是新自由主义具有理论优先性?




  二、良心压力与乡愿传统

  认同(新)自由主义价值理念与制度主张的人士的一个明显的思想倾向是对于公正的理论阐述与实践表现出热切期待,对于社会民主主义,乃至于改良后的社会主义也表现出亲合。确实,因为思想自身必然存在的模糊性,新自由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甚至社会主义的某些主张有一定的视界融合。这些融合体现于下述几个方面:一是他们在审视现实社会的政治生活问题时,共同表现出对“公正”的偏爱,超过了对个人自由的重视。二是他们在申述自己的理论立场时,共同体现出对罗尔斯的浓厚兴趣,远远胜过对于古典式自由主义理论(如哈耶克、诺齐克)的兴趣。三是他们在表达自己的制度诉求时,对于社会不公的批评超过对宪政制度建设的兴趣。四是他们在申述自己对于健全的自由主义理论“判教”观时,对于新自由主义关照了自由与公平两个端点的思想优势表彰,超过对于自由之得以获得和捍卫的底线条件的留意,因而将古典自由主义视为一种偏激的政治理论。并且,他们都在断然划分所谓经济(学)自由主义与政治(学)自由主义的界限的基础上,将底线的权利自由移植到上限的社会公正的背后,凸显了“公正至上”的社会诉求的优先性与紧迫性。

  当然,新自由主义者和社会主义者之间仍然有细部论证上和重大主张上的差异。这种差异首先表现在他们是否承诺自由是现代社会政治的第一价值理念。但是,我们关注的不是新自由主义人士与社会主义者的异同,而是新自由主义人士为什么会从对于古典自由主义对自由的极端重视这一底线上,一下子跳到了新自由主义对社会公平的极端重视上去?为什么他们不仅不重视古典自由主义对权利的强调,而且还视之为缺陷?这就得先看看倾向于新自由主义正义哲学的人士对于自己的价值立场的陈述。他们支持或同情新自由主义的理由大致有三:一是在现实中,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已经出现了严重的社会不公。因此,要改变一些人解除了旧体制的束缚但受到保护,另一些人失去了保护却受到束缚的现实不公状态,就需要将优先对待公正问题的新自由主义置于伸张自由、权利的古典自由主义之前。二是在理论上,新自由主义的理论比古典自由主义要健全得多。因为新自由主义不是单纯地处理个人权利问题,而是以一种理论上显得更为自足的“辞典序列”来处理从个人权利到社会公正问题的先后安顿问题。三是中国的自由主义传统就是一种与中国处于变迁社会的局势相吻合的新自由主义传统。而且从目前中国的社会局面和公众的社会政治认知状况来看,新自由主义比古典自由主义更能为中国人理解和接受。总而言之,就是“社会公正”与“学术良心”联结在一起的缘故。假如不以这种思路来对待中国社会对于权利哲学或正义哲学的理论需求,那人们所申述的问题就将是伪问题,所主张的自由主义就是离开中国自由主义的传统,处于悬空状态的东西。9在他们看来,古典自由主义与新自由主义之间并没有价值上的先后顺序,而只有谁更健全的问题。因此,他们认为将中国问题的自由主义式的解决,安顿在新自由主义或社会民主主义的基石上,是没有问题的。

  其实,从自由主义的历史演进过程来看,汉语语境中倾向于新自由主义的陈述,有理论与实践上的障碍。这种障碍表现在三方面。一是从传统政治与现代政治比较的视角来讲。假如不将社会公正的要求安置在个人权利或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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