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自由与平等、良心与利益,作为谈论社会政治的两个端点,是应当加以区分的。二者在历史进程中如果承前启后的话,可以化解两端之间的紧张关系。如果二者同时由左派表述,而且不得不陈述一种平等优先的自由主张的话,那么二者的紧张就会难以化解,最终使自由与正义(平等)双损。以良心论政的传统,肯定会造成这种局面。
三、面对现实还是解释现实
在中国,由于缺乏对政治问题进行分析的思想传统,知识分子对于政治问题习以为常地采取一种以良心形式表现的道德化的解释立场,而不是直接面对政治问题寻求解决之道。政治思考是悬空的。14因此,在以政治眼光优先来处理社会政治问题的古典自由主义面前,他们是很难表现自己的价值认同感的。倒是以强烈的道德眼光看待社会政治问题的新自由主义价值立场与制度诉求,很容易引起他们的共鸣。
但是,以自由主义与现代政治运作的紧密关联性来看,一种只是着重于表达自己的道德关注的新自由主义,或以制度的道德化诉求来伸张社会愿望的自由立场,是无法直接给中国现代政治运转提供健康的精神动力的。因为,后起式的新自由主义较古典自由主义而言,带给我们一种既无法直面中国现实,也无法理解新自由主义是在古典自由主义的基础上解释当代西方社会现实的双重困窘。
从古典自由主义与新自由主义跟西方社会的“现代”变迁历程的联系来分析,我们不能不看到,面对现实情况下的古典自由主义的理论与制度安排具有一定的优先性。就古典自由主义产生的社会背景上讲,当时申述古典自由主义立场的思想家们(主要是洛克和亚当·斯密),都不是基于一种纯粹理论的旨趣来申述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的。相反,他们首先都是实践家。他们的价值诉求与制度呼吁直接来自于他们对于现实经济、政治活动的介入。洛克作为一名贸易专员,深刻地理解财产自由对于行动自由的前提意义。所以,他将专制权力定义为“置于被剥夺了一切财产的人之上”的权力,而将私人财产视为公正的可靠基础,因为,“在没有私人财产和所有权的地方会有什么正义?”15于是,包括生命、自由和各种资产在内的“财产”,成为天赋自由的支撑条件,也成为阐述政府必须在被统治者的同意下建立,以及政府只能是受托的一方,它以法律的形式为人民的利益着想这一思想的支持理由。经济自由在此与政治自由主义的原则阐述联结在一起。后来亚当·斯密更是从经济自由主义的视角阐述自由与公正何以可能的问题,从而“融合了洛克的政治自由主义与他自己的经济自由主义”。16曾经担任海关专员的斯密,对于经济自由之于政治自由的重要性,是特别清醒的。他强调“商业和制造业逐渐地引入了秩序和好的政府,以及与它们一起,引入了个人的自由与安全”。17因此,自由放任的经济主张就与限制政府的洛克政治哲学原则有机地融合在一起了。而两人、尤其是洛克对于权利制约权力、权力制约权利的强调,显示了古典自由主义对于个人自由的极端重视,与对政府作为保护公民财产的“必要的恶”的机构的定位。这使他们成为“最不尚空谈的人”。他们的理论陈述也是“简明质朴的”。18可见,古典自由主义阐述思想的理论压力,只在于寻找到一个基本制度以安顿要求规范化的政治经济活动,而不是对这种制度进行完满的理论解释。它的立意特点是可行性。它的理论诉求是权利的周遍性。它的实践着眼点是限制具有自我膨胀倾向的权力。它在陈述自己的这种理论立场的时候,所处的是一种调和性的弱势地位。19因此,它没有必要去承受面对各种政治意识形态的多方批评与攻击的压力。它只需要对于自己的主张自圆其说,就足以支撑起自己的理论立场。
新自由主义的理论主张,则是在各方意识形态集中批评自由主义的基本主张这样的压力下出场的。因此,它的立意特点就必然是自由主义理论言述的自足性。它的理论诉求就必须转移到权力与权利、自由与利益的关联性上面。它的实践基点也就必然从人权的落实换移为分配的正义。换言之,它必须是解释性的。而且,这种解释现实立意下的新自由主义的理论能否成立,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就以罗尔斯来讲,他不满意功利主义对于自由主义的理论论政,将功利主义视为一种简陋的理论论证方式,并且走出一条在康德哲学的感召下,重构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进而重述洛克自由主义理论的思想递进线索。首先,在学科定位上,罗尔斯为了论证自由主义理论,将流行的自由主义的功利主义式论证转换为契约主义式的论证。他在《正义论》中必须选择的自由主义理论论证结构,就是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兼综的结构。并且,罗尔斯对于自由主义价值立场与制度主张的申述,完全是服从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的理论论证逻辑的。他不可能象古典自由主义那样直面现实、直陈主张。正如论者评价罗尔斯的《正义论》这种论证处境时所说,“使得这本书成为在每一个意义下都是冗长的,乃是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它都充满了论证。”20其次,罗尔斯在自由主义的理论关注点上,也在将个人自由问题置于“辞典序列”的优先位置的情况下,转移到分配正义的问题上面来了。这对于自由主义理论来讲,是一个重大的转变。因为,古典自由主义对于自己理论诉求的基准,确定在个人自由与限制政府权力两点上。从严格的古典自由主义眼光来看,罗尔斯的这种转变是不能容忍的。但是,在此我们更为关注的是,为什么在罗尔斯这里会发生这样的转变?从理论上分析,原因是罗尔斯面对着功利主义在阐释自由主义时无法克服的弱点,福利资本主义(或福利社会主义)对于平等问题的挑战,和分析哲学的流行对规范理论提出的精细论证的要求。从社会政治实践上分析,原因则是资本主义已从早期的匮乏社会转变为丰裕社会;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问题解决之后,接下来就是大众的共同富裕问题,起码是大众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因此,在自由主义理论遗产较为丰厚,而实践挑战又较为紧逼的情况下,历史已经没有留给罗尔斯自在地直陈自由主义的空间。他必须以解释的进路来处理自由与平等的问题。解释,就不能只是陈述原则立场,而必须向理论自足与实践可行两个要求同时负责。这是艰难的。后来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对于自己《正义论》中论证的一些宗旨的修正,进而在《万民法》中对于自由主义获得认同的条件的论述,都显示了这种理论论证的艰难程度。
相对于古典自由主义而言,新自由主义在理论解释上的自足性,使它在政治实践中遭遇到的阻力趋向弱化。而且在自由主义的价值诉求已经完全成为西方社会的共识,制度建制已经完成,走向了论证自由主义的普适性的情况下,新自由主义已经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