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帝国的民间社区和民间组织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欧洲中世纪的民间社区和民间组织在社会生活中扮演过十分重要的角色。恩格斯曾经谈到,当时农村中,“占统治地位的是在原始共产主义基础上成长起来的马尔克公社”;城市行会也是“按照马尔克公社的样子建立起来的”,“整个组织的中心点,是每个成员都同等地分享那些对全体来说都有保证的特权和利益”;中世纪的商人“本质上是共同体的成员”①。费尔南·布罗代尔也指出,在地中海世界,“那些具有‘绝对’权力的幅员广阔的国家,由于缺乏足够的公职人员,它们进行的控制很不完全。在基层,在日常事务方面,国家的权力很不完整并且缺乏效能。它遭到成千上万个它无法制服的下层自治机构的反对。在庞大的西班牙帝国内部,城市常常各自为政,自行其是”②。
中国商周时代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是家族公社或农村公社。但这些共同体组织到了春秋战国时期都已经趋于解体。秦统一六国之后,建立了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专制主义皇权在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各方面对全国臣民实行严格的控制,不允许有其他任何权力中心存在。这种情况使人们很容易忽视民间社区和民间组织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就连秦汉时代是否存在不同形式的民间组织,学者们的认识也未必一致。本文拟就秦汉帝国民间社区和民间组织的形式、性质和功能作一些探讨。
 
  一、乡里:基层行政组织和民间社区的双重角色
 
  秦汉帝国的基层行政组织是乡和里。乡里作为封建国家的基层行政组织,是从先前的聚落共同体演变而成的。《周礼·地官·大司徒》和《遂人》所提到的闾里、族党、州乡,即属于不同层次和不同规模的聚落共同体。就其性质而言,既有以血缘为纽带的家族公社,也有以地缘为纽带的农村公社。这些共同体既有定期分配各家份地和组织生产互助的经济功能③,又有监督公社成员生产劳动和安排公共生活的自治功能。这里所说的古代共同体的自治功能,当然不是如同我们现在对“自治”所理解的那种人人都拥有平等参与共同体事务的权利,而是说共同体“有完全独立的组织,自己成为一个小天地”④;它的内部事务完全由共同体的首领来处理,而不会受到国家的干预。《汉书·食货志》在谈到西周农民的劳动情况时说:
  春将出民,里胥平旦坐于右塾,邻长坐于左塾,毕出然后归,夕亦如之。入者必持薪樵,轻重相分,班白不提挈。冬,民既入,妇人同巷,相从夜绩,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必相从者,所以省费燎火,同巧拙而合习俗也。
又《春秋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
    一里八十户,八家共一巷,中里为校室。选其耆老有高德者,名曰父老;其有辩护伉健者为里正。皆受倍田,得乘马,父老比三老孝弟官属,里正比庶人在官。吏民春夏出田,秋冬入保城郭。田作之时,春,父老及里正旦开门坐塾上,晏出后时者不得出……十月事讫,父老教于校室,八岁者学小学,十五者学大学。
班固和何休的描述,多少带有理想化的成分。特别是何休关于三老、孝弟、里正的论述,显然掺杂了汉代的一些情况。但结合其他历史文献记载考察,西周时代的乡里共同体具有民间自治的功能,当是不容置疑的。
    春秋战国时代,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促使私有制因素的增长,导致了公社土地所有制的瓦解。社会生产的基本单位,由血缘和地缘的共同体过渡到一家一户的个体农民家庭,亦即李悝和孟子所说的“治田百亩”的“五口之家”或“八口之家”。商鞅变法“集小乡邑聚为县,置令、丞”⑤,在聚落共同体的基础上建立了县乡里的地方行政体制。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⑥。社会生产基本单位和国家政治体制的这种变化,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原先那种具有自治功能的聚落共同体,是否已经完全隐退到历史的帷幕后面去了?
    应该承认,经过春秋战国的社会变动,到统一的秦王朝建立时,乡里聚落已经从先前的农村公社或家族公社共同体变成封建中央集权国家的基层行政组织。乡里不再具有分配居民份地和组织生产的经济功能,这是它区别于先前公社共同体的最重要的标志。但是,决不能认为秦汉的乡里已经完全丧失了先前共同体的自治功能。作为一种聚落形态,秦汉的乡里并非单纯是封建国家的基层行政组织,它实际上扮演了封建国家基层行政组织和民间社区的双重角色。民间社区不同于民间组织,但它的功能又和某些民间组织有相似之处。
  《汉书·百官公卿表》说:
    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徼徼循禁贼盗……皆秦制也。
又《续汉书·百官志》说:
    乡置有秩、三老、游徼。本注曰:有秩,郡所署,秩百石,掌一乡人;其乡小者,县置啬夫一人。皆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三老掌教化。凡有孝子顺孙,贞女义妇,让财救患,及学士为民法式者,皆扁表其门,以兴善行。游徼掌徼循,禁司奸盗。又有乡佐,属乡,主民收赋税。
从上文可知,“有秩”即“有秩啬夫”,职掌听讼和征收赋税。其后大约因为任务比较繁重,又增设“乡佐”一职,协助啬夫收税。教化、听讼、收税和治安是封建基层行政组织的主要任务。值得注意的是,在上引所谓乡官系列中,啬夫、游徼和乡佐都是由封建国家发给俸禄的,惟独三老“无秩”,亦即没有俸禄。众所周知,官吏领取俸禄,是封建国家对他们效劳的一种回报。三老“无秩”,表明他们严格说来并不是官吏。汉武帝颁布算缗令时,对于“非吏比者三老、北边骑士”曾有专门的规定。《史记·平准书》集解引如淳曰:“非吏而得与吏比者,官谓三老、北边骑士也。”三老系“非吏而得与吏比者”,这准确地说明了他们的身份。还应指出的是,三老一职只是秦汉乡官特有的制度。《晋书·职官志》载乡里基层行政组织,已不设置三老。此后,除了《宋书·百官志》仍依汉制,言“乡有乡佐、三老、有秩、啬夫、游徼各一人”,“或此县有而彼县无,各有旧俗,无定制也”,可视为特例外,三老基本上已从封建国家的基层行政机构中消失了。
    三老这一群体早在封建中央集权国家形成之前就已活跃在政治舞台上。《左传》昭公三年载晏子抨击齐国政治的腐败时说:“公聚朽蠹,而三老冻馁。”他们是先秦时代享有崇高声望的聚落共同体的领导阶层,从周天子到各诸侯国的国君,经常要向他们征求意见。《礼记·文王世子》:“遂设三老五更群老之席位焉。”同书《礼运》:“故宗祝在庙,三公在朝,三老在学。”孔颖达疏:“三公在朝者,在朝职事则委任三公也。三老在学,乞言则受之三老。”“乞言”亦即征求意见。秦汉时代,乡里共同体虽然已经演变为封建国家的基层行政组织,但三老在乡里中仍然有巨大的影响力。三老“非吏而得与吏比”,他们以民间长老的身份在乡官系列中占有一席之地,恰恰说明了秦汉的乡里并不单纯是封建国家的基层行政组织而是兼具民间社区的角色。汉代除了在县乡两级地方行政组织设有三老之外,有的皇帝还在大臣中选任三老五更为其讲授经书。《续汉书·礼仪志》:“养三老五更之仪,先吉日,司徒上太傅若讲师故三公人名,用其德行年耆高者一人为老,次一人为更也.”这些为帝王师的“三老五更”当然已谈不到是民间社区的代表人物,但皇帝对他们的尊崇,却也反映了统治者尊重民间社区领导阶层的象征意义。不过随着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政治制度的成熟和加强,民间社区的自治功能也日益萎缩,三老作为这种自治功能的代表人物在魏晋以后不再见于封建国家的基层行政组织,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老不是官吏,但是由于民间社区的自治功能有深厚的传统,他们在地方上有很高的威信和巨大的号召力。这一点,在秦汉之际的群雄纷争中明显可以看到。《史记·陈涉世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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