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帝国的民间社区和民间组织(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亭长还要负责农民服徭役和刑徒服劳役的解送。
战国时代,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出现了一批新兴的城市。原先的城市,也涌进了大量的流动人口。无论是新兴的或原有的城市,人口结构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早先那种制“国”为“乡”,“工立三族,市立三乡”⒃的体制早已废弛,这就需要有另一种体制来管理城市的居民。亭也正好代替乡而成为城市的一级行政组织。秦汉城市的商业区称“市”,由“市亭”管理。张衡《西京赋》称长安“廓开九市,通闤带闠,旗亭五重,俯察百隧”⒄。除“市亭”外,又有“街亭”和“都亭”。顾炎武在《日知录·亭》中曾指出:“其都亭则如今之关厢。”蔡质《汉宫典职仪式选用》称“洛阳二十四街,街二亭;十一城门,门一亭”。《汉书·酷吏传》载,严延年为河南太守,其“母从东海来,欲从延年腊,到雒阳,适见报囚。母大惊,便止都亭,不肯人府”。
总之,从战国到秦汉,随着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的形成,原先以乡里聚落共同体为基础而建立的基层行政组织已经不能适应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的政治需要了,这就是秦汉帝国出现“十里一乡”和“十里一亭”两个基层行政系统的基本原因所在。
二、民间社区的公共生活与自治功能
农业是古代最重要的生产部门,对土地神的祭祀是古代社会最重要的公共活动。《左传>>昭公二十九年:“社稷五祀,是尊是奉……后土为社;稷,田正也。”后土是土地神,对土地神的祭祀称为“社”。《诗经·小雅·甫田):“以我齐明,与我牺羊,以社以方.我田既臧,农夫之庆。”由于社神是聚落共同体的保护神,春秋战国以前,聚落共同体有时也径称为“社”。秦汉时代,农村公社已经瓦解,但社祭作为民间社区的一项重要公共活动,仍然保存下来。
《礼记·祭法》在谈到“社”的制度时说:
王为群姓立社,曰大社;王自为立社, 曰王社。诸侯为百姓立社,曰国社;诸侯自为立社,曰侯社。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
郑玄注:“大夫以下,谓下至庶人也。大夫不得特立社,与民族居,百家以上,则共立一社,今时里社是也。”孙诒让在《周礼正义》中指出:“王侯乡遂都鄙之社并为公社,置社则为私社。”⒅按照他的理解,秦汉的里社也当属于“私社”。有的学者不同意这种看法,认为里社为官府所认可和支持,并载在令典,不得称为私社⒆。我们认为这种意见值得商榷。
“公社”一词见于《吕氏春秋·孟冬纪》和《礼记·月令》。历来注疏家于“公社”皆未得其解。其实“公社”的初义就是聚落共同体祭祀土地神之处。王侯是共同体的代表,所以王侯之社也可以称为“公社”。在共同体瓦解之前,共同体成员是没有“私社”的。孙诒让认为“王侯乡遂都鄙之社并为公社”,民间“置社则为私社”,这个说法并没有错。问题在于他不了解“私社”只能出现在共同体瓦解之后。郑玄所说的“今时里社”,是民间置社,虽然为官府所认可,已不合于“公社”本义,其性质当属于私社。
汉代犹有“公社”的提法。汉二年,刘邦“悉召故秦祝官,复置太祝、太宰,如其故仪礼。因令县为公社”⒇。这里所说的“公社”,显然是沿用“王侯都鄙之社并为公社”的惯称。但汉代的“公社”,仅限于县以上的官社和国社。它们的费用是由国家财政负担的,所以“公社”也就是“官社”。边郡屯田的吏卒也有祭社的活动。居延汉简载:“檄到宪等循行修治社稷令鲜明当侍祠者斋戒以谨敬鲜絮约省为。”“口口农掾戎谓官县以令祠社稷今择吉日如牒书到皆修一治社口。”[21]这里祠祭社稷的费用也都是由官府支付的。至于民间的里社,其所需费用则由里中居民分摊。《史记·封禅书》载:“高祖十年春,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有司请令县常以春二月及腊祠社稷以羊豕,民里社各自财以祠。制曰:‘可。”’这里把县社和里社作了明确的区别。这种由民间“各自财以祠”的里社,称为“私社”是恰当的。但汉代的“私社”并不限于里社,大凡民间各种形式的结社,都可称为私社。里社和其他一些得到官方支持的私社是合法的,也有一些带有秘密结社性质或触犯封建统治秩序的私社,则为官府所不容。《汉书·五行志>>载:“建昭五年,兖州刺史浩赏禁民私所自立社。”其所禁者大概就是属于这种非法的社。张晏注:“民间三月九月又社,号曰私社。”臣瓒曰:“旧制二十五家为一社,而民或十家五家共为田社,是私社。”他们所说的私社,皆与浩赏所禁“民私所自立社”无涉。
秦汉里的规模大小不等,大者百家,小者五十家至二三十家。《续汉书·百官志》本注曰:“里魁掌一里百家。”《风俗通义》说:“里有司,司五十家,共居止,同事旧欣,通其所也。”上引《汉书·五行志》注引臣瓒则云“旧制二十五家为一社”。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的郑里廪簿,恰好也是二十五家[22]。不论里的规模大小,社祭的活动所有里中民户都是要参加的。《礼记·郊特牲》:“唯为社事,单出里。”郑玄注:“单出里,皆往祭社。”战国初期李悝在计算农民家庭一年的收支时,也把社祭的费用列为一项经常性的负担。《陈留东昏库上里社碑》说:“社者,土地之主也。周礼建为社位……又班之于兆民,春秋之中,命之供祠,故自有国至于黎庶,莫不祀焉。”[23]“春秋之中”二祀,即在春季二月和秋季八月举行社祭。但《礼记·月令》只见仲春之月“择元日,命民社”,未见仲秋之月有命民社。又崔寔《四民月令》也只载“二月祠大社之日”,未载八月秋社.可能汉代之前只有二月春社比较固定,汉代以后才开始春秋二社,但秋社尚不普遍。东汉末年,董卓“尝遣军到阳城,时适二月社,民各在其社下,悉就断其男子头,驾其车牛,载其妇女财物,以所断头系车辕轴,连轸而还洛”[24]。可见社日活动时,许多妇女也都到社下参加。
社祭要用牲。《续汉书·祭祀志》说:“郡县置社稷,太守、令、长侍祠,牲用羊豕。”民间社祭应当也是用羊和猪。社祭的同时,要奏乐歌舞,饮酒聚餐,并举行娱乐活动。《史记·滑稽列传》载淳于髡谈到战国时的“州闾之会”时说:“男女杂坐,行酒稽留,六博投壶,相引为曹,握手无罚,目眙不禁,前有堕珥,后有遗簪。”秦汉时代社祭时的热闹场面,大致也是如此。即使是穷乡僻壤的社祭,也有其朴素的娱乐方式。《淮南子·精神训》说:“今夫穷鄙之社也,叩盆拊瓴,相和而歌,自以为乐矣。”
《史记·陈丞相世家》说:“里中社,平为宰,分肉食甚均。父老曰:‘善,陈孺子之为宰!”’社祭结束之后,要把作为牺牲的羊和猪的肉分给里中各家居民。陈平因为“分肉食甚均”,得到了里父老的称赞。李悝说战国初期农民每年“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25],按当时每石粟三十钱计算,相当于十石粮食的价钱,亦即“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26]的自耕农家庭全年收入的十五分之一。秦汉时代农民家庭每年所支付的社祭费用,缺乏直接的史料说明[27]。如果也按相当于农民家庭全年收获的十五分之一计算,这笔负担对于农民家庭来说相当可观,而这恰恰说明农民对于社祭是十分重视的。
闾里居民可以自己置社并且举行社祭娱乐等公共活动,这是乡里民间社区自治功能的一种表现。除了社祭以外,社区的经常性集会还有腊祭,祭祀祖先和百神。《礼记·月令》说,孟冬之月“腊先祖五祀,劳农以休息之”。同书《郊特牲》:“蜡也者,索也,岁十二月,合聚万物而索飨之也。”蜡亦即腊。秦始皇三十一年十二月,“更名腊曰嘉平,赐黔首里六石米,二羊”[28]。所赐米羊,当即供社区腊祭之用。汉高祖恢复腊祭名称,高祖十年“令县常以春三月及时腊祠社稷以羊豕”[29]。社祭和腊祭都是民间重要的活动。其他还有各种淫祀。《史记·滑稽列传》褚
战国时代,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出现了一批新兴的城市。原先的城市,也涌进了大量的流动人口。无论是新兴的或原有的城市,人口结构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早先那种制“国”为“乡”,“工立三族,市立三乡”⒃的体制早已废弛,这就需要有另一种体制来管理城市的居民。亭也正好代替乡而成为城市的一级行政组织。秦汉城市的商业区称“市”,由“市亭”管理。张衡《西京赋》称长安“廓开九市,通闤带闠,旗亭五重,俯察百隧”⒄。除“市亭”外,又有“街亭”和“都亭”。顾炎武在《日知录·亭》中曾指出:“其都亭则如今之关厢。”蔡质《汉宫典职仪式选用》称“洛阳二十四街,街二亭;十一城门,门一亭”。《汉书·酷吏传》载,严延年为河南太守,其“母从东海来,欲从延年腊,到雒阳,适见报囚。母大惊,便止都亭,不肯人府”。
总之,从战国到秦汉,随着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的形成,原先以乡里聚落共同体为基础而建立的基层行政组织已经不能适应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的政治需要了,这就是秦汉帝国出现“十里一乡”和“十里一亭”两个基层行政系统的基本原因所在。
二、民间社区的公共生活与自治功能
农业是古代最重要的生产部门,对土地神的祭祀是古代社会最重要的公共活动。《左传>>昭公二十九年:“社稷五祀,是尊是奉……后土为社;稷,田正也。”后土是土地神,对土地神的祭祀称为“社”。《诗经·小雅·甫田):“以我齐明,与我牺羊,以社以方.我田既臧,农夫之庆。”由于社神是聚落共同体的保护神,春秋战国以前,聚落共同体有时也径称为“社”。秦汉时代,农村公社已经瓦解,但社祭作为民间社区的一项重要公共活动,仍然保存下来。
《礼记·祭法》在谈到“社”的制度时说:
王为群姓立社,曰大社;王自为立社, 曰王社。诸侯为百姓立社,曰国社;诸侯自为立社,曰侯社。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
郑玄注:“大夫以下,谓下至庶人也。大夫不得特立社,与民族居,百家以上,则共立一社,今时里社是也。”孙诒让在《周礼正义》中指出:“王侯乡遂都鄙之社并为公社,置社则为私社。”⒅按照他的理解,秦汉的里社也当属于“私社”。有的学者不同意这种看法,认为里社为官府所认可和支持,并载在令典,不得称为私社⒆。我们认为这种意见值得商榷。
“公社”一词见于《吕氏春秋·孟冬纪》和《礼记·月令》。历来注疏家于“公社”皆未得其解。其实“公社”的初义就是聚落共同体祭祀土地神之处。王侯是共同体的代表,所以王侯之社也可以称为“公社”。在共同体瓦解之前,共同体成员是没有“私社”的。孙诒让认为“王侯乡遂都鄙之社并为公社”,民间“置社则为私社”,这个说法并没有错。问题在于他不了解“私社”只能出现在共同体瓦解之后。郑玄所说的“今时里社”,是民间置社,虽然为官府所认可,已不合于“公社”本义,其性质当属于私社。
汉代犹有“公社”的提法。汉二年,刘邦“悉召故秦祝官,复置太祝、太宰,如其故仪礼。因令县为公社”⒇。这里所说的“公社”,显然是沿用“王侯都鄙之社并为公社”的惯称。但汉代的“公社”,仅限于县以上的官社和国社。它们的费用是由国家财政负担的,所以“公社”也就是“官社”。边郡屯田的吏卒也有祭社的活动。居延汉简载:“檄到宪等循行修治社稷令鲜明当侍祠者斋戒以谨敬鲜絮约省为。”“口口农掾戎谓官县以令祠社稷今择吉日如牒书到皆修一治社口。”[21]这里祠祭社稷的费用也都是由官府支付的。至于民间的里社,其所需费用则由里中居民分摊。《史记·封禅书》载:“高祖十年春,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有司请令县常以春二月及腊祠社稷以羊豕,民里社各自财以祠。制曰:‘可。”’这里把县社和里社作了明确的区别。这种由民间“各自财以祠”的里社,称为“私社”是恰当的。但汉代的“私社”并不限于里社,大凡民间各种形式的结社,都可称为私社。里社和其他一些得到官方支持的私社是合法的,也有一些带有秘密结社性质或触犯封建统治秩序的私社,则为官府所不容。《汉书·五行志>>载:“建昭五年,兖州刺史浩赏禁民私所自立社。”其所禁者大概就是属于这种非法的社。张晏注:“民间三月九月又社,号曰私社。”臣瓒曰:“旧制二十五家为一社,而民或十家五家共为田社,是私社。”他们所说的私社,皆与浩赏所禁“民私所自立社”无涉。
秦汉里的规模大小不等,大者百家,小者五十家至二三十家。《续汉书·百官志》本注曰:“里魁掌一里百家。”《风俗通义》说:“里有司,司五十家,共居止,同事旧欣,通其所也。”上引《汉书·五行志》注引臣瓒则云“旧制二十五家为一社”。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的郑里廪簿,恰好也是二十五家[22]。不论里的规模大小,社祭的活动所有里中民户都是要参加的。《礼记·郊特牲》:“唯为社事,单出里。”郑玄注:“单出里,皆往祭社。”战国初期李悝在计算农民家庭一年的收支时,也把社祭的费用列为一项经常性的负担。《陈留东昏库上里社碑》说:“社者,土地之主也。周礼建为社位……又班之于兆民,春秋之中,命之供祠,故自有国至于黎庶,莫不祀焉。”[23]“春秋之中”二祀,即在春季二月和秋季八月举行社祭。但《礼记·月令》只见仲春之月“择元日,命民社”,未见仲秋之月有命民社。又崔寔《四民月令》也只载“二月祠大社之日”,未载八月秋社.可能汉代之前只有二月春社比较固定,汉代以后才开始春秋二社,但秋社尚不普遍。东汉末年,董卓“尝遣军到阳城,时适二月社,民各在其社下,悉就断其男子头,驾其车牛,载其妇女财物,以所断头系车辕轴,连轸而还洛”[24]。可见社日活动时,许多妇女也都到社下参加。
社祭要用牲。《续汉书·祭祀志》说:“郡县置社稷,太守、令、长侍祠,牲用羊豕。”民间社祭应当也是用羊和猪。社祭的同时,要奏乐歌舞,饮酒聚餐,并举行娱乐活动。《史记·滑稽列传》载淳于髡谈到战国时的“州闾之会”时说:“男女杂坐,行酒稽留,六博投壶,相引为曹,握手无罚,目眙不禁,前有堕珥,后有遗簪。”秦汉时代社祭时的热闹场面,大致也是如此。即使是穷乡僻壤的社祭,也有其朴素的娱乐方式。《淮南子·精神训》说:“今夫穷鄙之社也,叩盆拊瓴,相和而歌,自以为乐矣。”
《史记·陈丞相世家》说:“里中社,平为宰,分肉食甚均。父老曰:‘善,陈孺子之为宰!”’社祭结束之后,要把作为牺牲的羊和猪的肉分给里中各家居民。陈平因为“分肉食甚均”,得到了里父老的称赞。李悝说战国初期农民每年“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25],按当时每石粟三十钱计算,相当于十石粮食的价钱,亦即“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26]的自耕农家庭全年收入的十五分之一。秦汉时代农民家庭每年所支付的社祭费用,缺乏直接的史料说明[27]。如果也按相当于农民家庭全年收获的十五分之一计算,这笔负担对于农民家庭来说相当可观,而这恰恰说明农民对于社祭是十分重视的。
闾里居民可以自己置社并且举行社祭娱乐等公共活动,这是乡里民间社区自治功能的一种表现。除了社祭以外,社区的经常性集会还有腊祭,祭祀祖先和百神。《礼记·月令》说,孟冬之月“腊先祖五祀,劳农以休息之”。同书《郊特牲》:“蜡也者,索也,岁十二月,合聚万物而索飨之也。”蜡亦即腊。秦始皇三十一年十二月,“更名腊曰嘉平,赐黔首里六石米,二羊”[28]。所赐米羊,当即供社区腊祭之用。汉高祖恢复腊祭名称,高祖十年“令县常以春三月及时腊祠社稷以羊豕”[29]。社祭和腊祭都是民间重要的活动。其他还有各种淫祀。《史记·滑稽列传》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