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帝国的民间社区和民间组织(5)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运发达。从约文的内容还可以看出,舨长张伯是这个合伙组织的首领,但具体负责经营管理的是他的助手舨吏李口。汉代从事贩运性商业的小商小贩不少,类似“中舨共侍约”这样的合伙组织当非绝无仅有。《三国志·吴书·三嗣主传》载孙休诏曰:“夫一夫不耕,有受其饥;一妇不织,有受其寒……自顷年已来,州郡吏民及诸营兵,多违此业,皆浮船长江,贾作上下,良田渐废,见谷日少。”这里说的虽然是孙吴时期的情况,但长江中下游地区利用舟运经商的历史由来已久。农民弃农经商,缺乏资金,有些人可能就组织起来合伙经营。不过像“中舨共侍约”这样的合伙组织,参加舨约者与舨长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平等的。
(三)为承担各种封建义务而成立的组织。
河南偃师《汉侍廷里父老惮买田约束石券》[46]记载,侍廷里的二十五户人家,在“里治中”的主持下,于永平十五年(72年)组织了一个“父老惮”,“敛钱共有六万一千五百,买田八十二亩。惮中其有訾次当给为里父老者,共以容田借与,得收田上毛物谷实自给。即訾下不中,还田转与当为父老者。传后子孙以为常”。在早先农村公社尚未解体之前,担任里父老的条件只是“耆老有高德者”[47]。当公社瓦解之后,贫富分化日益明显,家赀就成了担任里父老者的一个附加条件。因为里父老并不是国家官吏,无俸禄可领,贫苦农民终日为生计所困,要他们尽里父老的义务,显然是有困难的。组织侍廷里父老惮的二十五户人家,不可能是侍廷里的全部民户。汉代里的规模一般是大者百户,小者五十户。偃师在东汉属河南尹,是人口较密集的地区,这里乡里所容纳的人户可能更多一些。每个里只能推选一个里父老,侍廷里的二十五户人家也不可能都是里父老而是符合担任里父老财产标准的人家。从参加侍廷里父老惮的成员达二十五户来看,担任里父老应达到的财产标准当不会很高,也许就是汉代通常所说的“中家”的财产标准。这二十五户人家之所以要结惮买田,是因为里父老“无秩”,而这个职务又要求他花费许多精力和时间,并非达到一定财产标准的人家都愿意担任,因而这二十五户人家就在“里治中”的主持下结惮买田,约定“惮中其有訾次当给为里父老者,共以容田借与,得收田上毛物谷实自给”,表示对担任里父老者的一种报酬。当担任里父老者“訾下不中”,亦即赀产状况发生变化,已经达不到担任里父老的财产标准时,就需要“还田转与当为父老者”,即把惮中共有的“容田”,转交给下一个担任里父老者使用。
与上述“父老惮”相类似,汉代民间还有一种“正卫弹(惮)”,也是承担封建义务的一种组织。东汉《酸枣令刘熊碑》赞颂刘熊“愍念烝民,劳苦不均,为作正弹,造设门更,富者不独逸乐,贫者不独口口”[48]。又《鲁阳都乡正卫弹碑》载:“口府文于侧,纪弹之利。其辞曰:口弹。国服为息,本存子衍,上供正卫,下给更贱。民用不口……”[49]《昆阳都乡正卫弹碑》有“结单言府,斑董科例”、“临时慕顾,不烦居民”等语[50]。这种“正卫弹”是东汉后期由于“戎事不息,百姓匮乏,疲于征发”[51],有些地方官为减轻人民兵役负担而敛钱募兵的组织。《汉旧仪》说:“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阵。”上引汉碑中的“正卫”,即指傅籍当服兵役为正卒和卫士的男子。加入“正卫弹”的农民,只需缴纳一定数量的代役钱,就可以不必亲身服役,而由官府“临时慕(募)顾(雇)”代役。有的地方还把结“弹”收集的钱存储起来,由官府放贷取息,“国服为息,本存子衍,上供正卫,下给更贱(践)”。实行这种结“弹”敛钱代役的地方,减免了应服兵役的居民的烦劳,因而成为地方官的一项政绩,有的还被乡官属吏立碑歌颂一番。
(四)游侠、“群盗”和亡命的组织。
游侠是战国秦汉民间的一股重要势力。自司马迁《史记》作《游侠列传》以来,古今学者对游侠的论述很多,褒贬不一。但任侠之风这种历史现象,究竟只是一种个人行为还是也有集团行为,论者似乎注意不够。值得一提的是,日本学者增渊龙夫在《汉代民间秩序的构成和任侠习俗》[52]一文中,从社会学的角度对游侠的历史地位和社会意义作了比较深入的考察,指出游侠具有集团的性质,它的人际结合关系“作为组织原理,作用于从战国末到汉代民间社会广泛存在的、各具规模的且以豪侠、土豪为中心的地方群小势力,并转变为乡曲中强者秩序形成的原理”。应该说,这一认识是比较深刻的。
司马迁在《史记·游侠列传》中说:“自秦以前,匹夫之侠,湮灭不见,余甚恨之。以余所闻,汉兴有朱家、田仲、王公、剧孟、郭解之徒,虽时扞当世之文罔,然其私义廉洁退让,有足称者。名不虚立,士不虚附。至如朋党宗强比周,设财役贫,豪暴侵凌孤弱,恣欲自快,游侠亦丑之。”司马迁钦佩的游侠,是既不朋党比周,也不设财役贫、侵凌孤弱的“匹夫之侠”。这样的游侠固然也不乏见,但要说游侠都是个人行为,这却未必。游侠的道德信条是“其言必信,其行必果,已诺必诚,不爱其躯,赴士之厄困”[53]。这种道德信条很容易把人际关系凝聚为一种有形或无形的集团。剧孟“以任侠显诸侯”,其母死,“自远方送丧盖千乘”。吴楚七国反时,周亚夫“乘传车将至河南,得剧孟,喜曰:‘吴楚举大事而不求孟,吾知其无能为已矣’” [54]。郭解少年时代“藏命作奸剽攻,休乃铸钱掘冢,固不可胜数”。年长后“自喜为侠益甚”,“邑中少年及旁近县贤豪,夜半过门常十余车,请得解客舍养之”[55]。像剧孟和郭解这样的游侠,其所作所为,显然具有集团行为的性质,而非单纯的个人行为。《汉书·游侠传》说,王莽时“闾里之侠原涉为魁”。原涉的为人,其实与司马迁所说的游侠的道德标准颇有距离。本传说他“能得士死”,其“宾客多犯法”,“刺客如云”。“王莽数收系欲杀,辄复赦出之”,这恐怕与他周围已形成一股有组织的势力不无关系。
在秦末和西汉末年的社会动乱中,可以看到有些起义军的核心是一些亡命者或“群盗”的组织。如英布秦末“论输丽山,丽山之徒数十万人,布皆与其徒长豪桀交通,乃率其曹偶,亡之江中为群盗”。陈胜吴广起义后,英布乃“与其众叛秦,聚兵数千人”[56]。彭越秦末“常渔巨野泽中,为群盗”。陈胜、项梁起义后,“泽间少年相聚百余人,往从彭越,曰:‘请仲为长。’越谢曰:‘臣不愿与诸君。’少年强请,乃许。与期旦日日出会,后期者斩”。彭越率领这些徒属“行略地,收诸侯散卒,得干余人”[57]。王莽末年,“南方饥馑,人庶群人野泽,掘凫茈而食之,更相侵夺。新市人王匡、王凤为平理诤讼,遂推为渠帅,众数百人。于是诸亡命马武、王常、成丹等往从之。共攻离乡聚,臧于绿林中,数月间至七八千人”[58]。琅邪海曲吕母因其子犯小罪被县宰所杀,“怨宰,密聚客,规以报仇。母家素丰,赀产数百万,乃益酿醇酒,买刀剑衣服。少年来酤者,皆赊与之,视其乏者,辄假衣裳,不问多少”。诸少年感其恩,许诺为其子报怨,“其中勇士自号猛虎,遂相聚得数十百人,因与吕母人海中,招合亡命,众至数千。吕母自称将军,引兵还攻破海曲,执县宰……遂斩之,以其首祭子冢,复还海中”[59]。
(五)都市中为非作歹的地痞流氓组织。
汉代长安五方杂厝,“易为盗贼,常为天下剧”[60]。京兆尹最头痛的问题,是有组织的地痞流氓和小偷。《汉书·王尊传》说:“长安宿豪大猾东市贾万、城西萬章、翦张禁、酒赵放、杜陵杨章等,皆通邪结党,挟养奸轨,上千王法,下乱吏治,并兼役使,侵渔小民,为百姓豺狼。更数二千石,二十年莫能禽讨。”同书《酷吏传·尹赏传》说:“永始、元延间,上怠于政……长安中奸滑浸多,闾里少年群
(三)为承担各种封建义务而成立的组织。
河南偃师《汉侍廷里父老惮买田约束石券》[46]记载,侍廷里的二十五户人家,在“里治中”的主持下,于永平十五年(72年)组织了一个“父老惮”,“敛钱共有六万一千五百,买田八十二亩。惮中其有訾次当给为里父老者,共以容田借与,得收田上毛物谷实自给。即訾下不中,还田转与当为父老者。传后子孙以为常”。在早先农村公社尚未解体之前,担任里父老的条件只是“耆老有高德者”[47]。当公社瓦解之后,贫富分化日益明显,家赀就成了担任里父老者的一个附加条件。因为里父老并不是国家官吏,无俸禄可领,贫苦农民终日为生计所困,要他们尽里父老的义务,显然是有困难的。组织侍廷里父老惮的二十五户人家,不可能是侍廷里的全部民户。汉代里的规模一般是大者百户,小者五十户。偃师在东汉属河南尹,是人口较密集的地区,这里乡里所容纳的人户可能更多一些。每个里只能推选一个里父老,侍廷里的二十五户人家也不可能都是里父老而是符合担任里父老财产标准的人家。从参加侍廷里父老惮的成员达二十五户来看,担任里父老应达到的财产标准当不会很高,也许就是汉代通常所说的“中家”的财产标准。这二十五户人家之所以要结惮买田,是因为里父老“无秩”,而这个职务又要求他花费许多精力和时间,并非达到一定财产标准的人家都愿意担任,因而这二十五户人家就在“里治中”的主持下结惮买田,约定“惮中其有訾次当给为里父老者,共以容田借与,得收田上毛物谷实自给”,表示对担任里父老者的一种报酬。当担任里父老者“訾下不中”,亦即赀产状况发生变化,已经达不到担任里父老的财产标准时,就需要“还田转与当为父老者”,即把惮中共有的“容田”,转交给下一个担任里父老者使用。
与上述“父老惮”相类似,汉代民间还有一种“正卫弹(惮)”,也是承担封建义务的一种组织。东汉《酸枣令刘熊碑》赞颂刘熊“愍念烝民,劳苦不均,为作正弹,造设门更,富者不独逸乐,贫者不独口口”[48]。又《鲁阳都乡正卫弹碑》载:“口府文于侧,纪弹之利。其辞曰:口弹。国服为息,本存子衍,上供正卫,下给更贱。民用不口……”[49]《昆阳都乡正卫弹碑》有“结单言府,斑董科例”、“临时慕顾,不烦居民”等语[50]。这种“正卫弹”是东汉后期由于“戎事不息,百姓匮乏,疲于征发”[51],有些地方官为减轻人民兵役负担而敛钱募兵的组织。《汉旧仪》说:“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阵。”上引汉碑中的“正卫”,即指傅籍当服兵役为正卒和卫士的男子。加入“正卫弹”的农民,只需缴纳一定数量的代役钱,就可以不必亲身服役,而由官府“临时慕(募)顾(雇)”代役。有的地方还把结“弹”收集的钱存储起来,由官府放贷取息,“国服为息,本存子衍,上供正卫,下给更贱(践)”。实行这种结“弹”敛钱代役的地方,减免了应服兵役的居民的烦劳,因而成为地方官的一项政绩,有的还被乡官属吏立碑歌颂一番。
(四)游侠、“群盗”和亡命的组织。
游侠是战国秦汉民间的一股重要势力。自司马迁《史记》作《游侠列传》以来,古今学者对游侠的论述很多,褒贬不一。但任侠之风这种历史现象,究竟只是一种个人行为还是也有集团行为,论者似乎注意不够。值得一提的是,日本学者增渊龙夫在《汉代民间秩序的构成和任侠习俗》[52]一文中,从社会学的角度对游侠的历史地位和社会意义作了比较深入的考察,指出游侠具有集团的性质,它的人际结合关系“作为组织原理,作用于从战国末到汉代民间社会广泛存在的、各具规模的且以豪侠、土豪为中心的地方群小势力,并转变为乡曲中强者秩序形成的原理”。应该说,这一认识是比较深刻的。
司马迁在《史记·游侠列传》中说:“自秦以前,匹夫之侠,湮灭不见,余甚恨之。以余所闻,汉兴有朱家、田仲、王公、剧孟、郭解之徒,虽时扞当世之文罔,然其私义廉洁退让,有足称者。名不虚立,士不虚附。至如朋党宗强比周,设财役贫,豪暴侵凌孤弱,恣欲自快,游侠亦丑之。”司马迁钦佩的游侠,是既不朋党比周,也不设财役贫、侵凌孤弱的“匹夫之侠”。这样的游侠固然也不乏见,但要说游侠都是个人行为,这却未必。游侠的道德信条是“其言必信,其行必果,已诺必诚,不爱其躯,赴士之厄困”[53]。这种道德信条很容易把人际关系凝聚为一种有形或无形的集团。剧孟“以任侠显诸侯”,其母死,“自远方送丧盖千乘”。吴楚七国反时,周亚夫“乘传车将至河南,得剧孟,喜曰:‘吴楚举大事而不求孟,吾知其无能为已矣’” [54]。郭解少年时代“藏命作奸剽攻,休乃铸钱掘冢,固不可胜数”。年长后“自喜为侠益甚”,“邑中少年及旁近县贤豪,夜半过门常十余车,请得解客舍养之”[55]。像剧孟和郭解这样的游侠,其所作所为,显然具有集团行为的性质,而非单纯的个人行为。《汉书·游侠传》说,王莽时“闾里之侠原涉为魁”。原涉的为人,其实与司马迁所说的游侠的道德标准颇有距离。本传说他“能得士死”,其“宾客多犯法”,“刺客如云”。“王莽数收系欲杀,辄复赦出之”,这恐怕与他周围已形成一股有组织的势力不无关系。
在秦末和西汉末年的社会动乱中,可以看到有些起义军的核心是一些亡命者或“群盗”的组织。如英布秦末“论输丽山,丽山之徒数十万人,布皆与其徒长豪桀交通,乃率其曹偶,亡之江中为群盗”。陈胜吴广起义后,英布乃“与其众叛秦,聚兵数千人”[56]。彭越秦末“常渔巨野泽中,为群盗”。陈胜、项梁起义后,“泽间少年相聚百余人,往从彭越,曰:‘请仲为长。’越谢曰:‘臣不愿与诸君。’少年强请,乃许。与期旦日日出会,后期者斩”。彭越率领这些徒属“行略地,收诸侯散卒,得干余人”[57]。王莽末年,“南方饥馑,人庶群人野泽,掘凫茈而食之,更相侵夺。新市人王匡、王凤为平理诤讼,遂推为渠帅,众数百人。于是诸亡命马武、王常、成丹等往从之。共攻离乡聚,臧于绿林中,数月间至七八千人”[58]。琅邪海曲吕母因其子犯小罪被县宰所杀,“怨宰,密聚客,规以报仇。母家素丰,赀产数百万,乃益酿醇酒,买刀剑衣服。少年来酤者,皆赊与之,视其乏者,辄假衣裳,不问多少”。诸少年感其恩,许诺为其子报怨,“其中勇士自号猛虎,遂相聚得数十百人,因与吕母人海中,招合亡命,众至数千。吕母自称将军,引兵还攻破海曲,执县宰……遂斩之,以其首祭子冢,复还海中”[59]。
(五)都市中为非作歹的地痞流氓组织。
汉代长安五方杂厝,“易为盗贼,常为天下剧”[60]。京兆尹最头痛的问题,是有组织的地痞流氓和小偷。《汉书·王尊传》说:“长安宿豪大猾东市贾万、城西萬章、翦张禁、酒赵放、杜陵杨章等,皆通邪结党,挟养奸轨,上千王法,下乱吏治,并兼役使,侵渔小民,为百姓豺狼。更数二千石,二十年莫能禽讨。”同书《酷吏传·尹赏传》说:“永始、元延间,上怠于政……长安中奸滑浸多,闾里少年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