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帝国的民间社区和民间组织(4)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先生补记载魏文侯时西门豹为邺令,为了破除当地“为河伯娶妇”的迷信,召集“三老、官属、豪长者、里父老皆会”河上,先后把巫妪和三老都投入河中,让他们去给河伯报信,结果“邺吏民大惊恐,从是以后,不敢复言为河伯娶妇”。秦汉时代有些地方也有淫祀。如青州诸郡为城阳景王刘章立祠,济南尤盛,“奢侈日甚,民坐贫穷,历世长吏无敢禁绝者”。只是在曹操就任济南相以后,才被禁绝[30]。
秦汉乡里社区的自治功能,还表现在作为民间领导阶层的乡三老和里父老对地方政府的管理事务有广泛参与的权利。睡虎地秦简有两条秦律:
匿敖童,及占癃不审,典、老赎耐。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诈伪者,赀二甲;典、老弗告,赀各一甲;伍人,户一盾,皆迁之.傅律。[31]
贼入甲室,贼伤甲,甲号寇,其四邻、典、老皆出不存,不闻号寇,问当论不当?审不存,不当论;典、老虽不存,当论。[32]
秦简整理小组把这两条律文的“典、老”都解释为“里典、伍老”,有的学者已经指出“老”应指里父老[33]。里父老由于隐匿成童和申报废疾不确实,以及在盗贼人室杀伤居民时外出而未能救援,都要和里典共同承担责任而受到惩罚。这些规定,一方面说明里父老和官府小吏一样都是封建国家秩序的维护者,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作为民间社区的代表,他们对乡里民政和治安事务都有参与管理的权利。汉武帝时,赵过在三辅推行代田法,“二千石遣令长、三老、力田及里父老善田者受田器,学耕种养苗状”[34]。封建国家要推广先进的生产技术,必须先让“三老、力田及里父老善田者”掌握,然后通过他们在民间推广。宣帝时,黄霸为颍川太守,“为条教,置父老师帅伍长,班行之于民间,劝以为善防奸之意,及务耕桑,节用殖财,种树畜养,去食谷马”[35]。张敞守京兆尹,“既视事,求问长安父老”,得知“偷盗酋长数人”,“敞皆召见责问,因贳其罪,把其宿负,令致诸偷以自赎”[36]。成帝时,尹赏守长安令,上任以后即“部户曹掾史,与乡吏、亭长、里正、父老、伍人,杂举长安中轻薄少年恶子,无市籍商贩作务,而鲜衣凶服被铠扦持刀兵者,悉籍记之,得数百人。赏一朝会长安吏,车数百辆,分行收捕”[37]。
乡里社区最重要的自治功能,表现在乡三老对社区居民的教化负有主要的责任。三老“得与吏比”而名列乡官,他的职责是“掌教化”,“凡有孝子顺孙,贞女义妇,让财救患,及学士为民法式者,皆扁表其门,以兴善行”[38]。国家之所以把教化交给三老掌管,这是因为教化不同于征收赋税和禁司“奸盗”,无法采取强制的方式;只有依靠三老这种在社区中享有崇高威信的民间领导阶层,示范教诲,才能收到较好的效果。为了发挥民间社区这方面的自治功能,汉初在三老之外又加置孝悌、力田。文帝十二年诏曰:“孝悌,天下之大顺也。力田,为生之本也。三老,众民之师也。廉吏,民之表也。朕甚嘉此二三大夫之行。今万家之县,云无应令,岂实人情?是吏举贤之道未备也.其遣谒者劳赐三老、孝者帛人五匹,悌者、力田二匹,廉吏二百石以上率百石者三匹。及问民所不便安,而以户口率置三老孝悌力田常员,令各率其意以道民焉。”[39]江苏仪征胥浦西汉墓出土的《先令券书》,记载老妪朱凌给子女分配田产的遗嘱,在立券书时,有四邻、亲属在场作证,还请来了“县、乡三老,都乡有秩”加以监督,说明民间财产继承这类事情,也都需要三老加以过问。东汉《三老赵宽碑》载,金城浩亹赵宽辞官返归乡里后,该县县长“以宽宿德,谒请端首,优号三老,师而不臣。于是乃听讼理怨,教诲后生,百有余人,皆成后艾”[40].县长对于赵宽“师而不臣”,固然有尊高年宿德的用意,但更重要的是赵宽“优号三老”,只有得到他的支持,才能顺利“听讼理怨,教诲后生”。
由于三老既是民间社区的领导阶层,又是与啬夫、游徼并列的乡官,因而他们也就成为封建国家了解民情民意和贯彻朝廷意图的一个重要渠道。汉武帝经营西南夷时,唐蒙劳民过甚,又“用[军]兴法诛其渠帅,巴蜀民大惊恐”.武帝乃派司马相如前去喻告巴蜀民,一方面说明唐蒙所为“惊惧子弟,忧患长老,郡又擅为转粟运输,皆非陛下之意也”;另一方面也责备“三老孝弟以不教诲之过”,使“当行者或亡逃自贼杀,亦非人臣之节”[41]。武帝晚年,江充治巫蛊,戾太子被迫起兵谋反,兵败逃匿。壶关三老令狐茂上书武帝替太子辨冤,武帝为之感悟[42]。成帝时,京兆尹王尊因谗言被免,湖县三老公乘兴等上书讼尊治京兆“拨剧整乱,诛暴禁邪,皆前所稀有”,成帝乃以尊为徐州刺史。王尊后迁东郡太守,遇黄河泛滥,亲率吏民护堤,白马三老朱英等又上奏成帝,表彰其功[43]。以上事例都说明,三老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三、民间组织及其与封建国家的关系
秦汉时代,除了乡里这种民间社区之外,还存在着一些不同性质和不同形式的民间组织。这些组织有的是合法的,有的是非法的。其成员的结合大都是基于某种实际利益的需要,或以共同的价值取向、政治主张和宗教信仰等因素为纽带,有的则是古代血缘和地缘共同体传统的孑遗。下面试举若干例子并略作分析。
(一)农民生产互助的组织。
《汉书·五行志》云:“建昭五年,兖州刺史浩赏禁民私所自立社。”注引臣瓒曰:“旧制二十五家为一社,而民或十家五家共为田社,是为私社。”前文已经指出,汉代并不一概禁止私社,臣瓒注把浩赏所禁的“私社”理解为“田社”是不对的。但秦汉时代民间确实存在着一种自立的“田社”,其结社目的当与农业生产互助有关。《周礼·地官·里宰》:“以岁时合耦于锄,以治稼穑。”郑玄注:“锄者,里宰治处也。若今街弹之室,于此合耦,使相佐助,因放(仿)而为名。”“弹”即“惮”、“单”,是古代公社组织的一种孑遗形式[44]。从郑玄注文可知,东汉农民有一种称为“街弹”的组织,通过“合耦”,“使相佐助”.“合耦”当与耦耕有关。《汉书·食货志》说耦耕需要“二牛三人”,缺少耕牛和劳动力的家庭,通过变工互助的形式,可以解决生产中的困难。
(二)合伙贩卖或运输货物的组织。
1973年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的“中舨共侍约”木牍记载,“舨长”张伯与石兄、秦仲、陈伯等七人“相与为舨约”。“舨”字或释“服”,或释“贩”[45]。从内容来看,当是一种合伙贩卖货物的约文。合约规定,参加者“人舨钱二百”,“会钱備(备),不備勿与为舨”。意思是人舨的人钱要交齐,否则就不得人舨。“即舨直行共侍,非前谒,病不行者罚日卅;毋人者庸贾;器物不具,物责十钱。”大意是当舨要出行时,入舨者都要“共侍”。除非事先请假,因病不行者按出行日数每日罚卅钱。家中无人可去的要出钱雇人代替。运输器物不齐备者,一件罚十钱。“共事以器物毁伤之及亡,舨共负之。非其器物擅取之,罚百钱。”是说在共事过程中,器物如有损坏和丢失,由人舨者共同赔偿。擅自拿走别人器物的,罚钱一百。“舨吏令会不会,会日罚五十。会而计不具者,罚比不会,为舨吏口器物及人。舨吏李口。”意思是舨吏通知大家聚集时,如果不与会的,每日罚五十钱.虽然到会而账目材料不齐备的,按没有到会罚款。“为舨吏口器物及人”一句,文意不甚明了。舨吏李口,当是舨长张伯的助手。
上述舨长张伯,可能即是墓主张偃,是一个乡吏。但参加舨约的人,多数应是利用农闲时间合伙经营贩运性商业的自耕农。每人人舨的资金只有二百钱,七人一千四百钱。从资金之微薄及舨约强调“器物不具,物责十钱”看来,他们显然属于小商小贩的贩运经营,甚至可能是专门从事货物运输的合伙组织。之所以称“舨”,大概与舟运有关。江陵地处江汉平源,舟
秦汉乡里社区的自治功能,还表现在作为民间领导阶层的乡三老和里父老对地方政府的管理事务有广泛参与的权利。睡虎地秦简有两条秦律:
匿敖童,及占癃不审,典、老赎耐。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诈伪者,赀二甲;典、老弗告,赀各一甲;伍人,户一盾,皆迁之.傅律。[31]
贼入甲室,贼伤甲,甲号寇,其四邻、典、老皆出不存,不闻号寇,问当论不当?审不存,不当论;典、老虽不存,当论。[32]
秦简整理小组把这两条律文的“典、老”都解释为“里典、伍老”,有的学者已经指出“老”应指里父老[33]。里父老由于隐匿成童和申报废疾不确实,以及在盗贼人室杀伤居民时外出而未能救援,都要和里典共同承担责任而受到惩罚。这些规定,一方面说明里父老和官府小吏一样都是封建国家秩序的维护者,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作为民间社区的代表,他们对乡里民政和治安事务都有参与管理的权利。汉武帝时,赵过在三辅推行代田法,“二千石遣令长、三老、力田及里父老善田者受田器,学耕种养苗状”[34]。封建国家要推广先进的生产技术,必须先让“三老、力田及里父老善田者”掌握,然后通过他们在民间推广。宣帝时,黄霸为颍川太守,“为条教,置父老师帅伍长,班行之于民间,劝以为善防奸之意,及务耕桑,节用殖财,种树畜养,去食谷马”[35]。张敞守京兆尹,“既视事,求问长安父老”,得知“偷盗酋长数人”,“敞皆召见责问,因贳其罪,把其宿负,令致诸偷以自赎”[36]。成帝时,尹赏守长安令,上任以后即“部户曹掾史,与乡吏、亭长、里正、父老、伍人,杂举长安中轻薄少年恶子,无市籍商贩作务,而鲜衣凶服被铠扦持刀兵者,悉籍记之,得数百人。赏一朝会长安吏,车数百辆,分行收捕”[37]。
乡里社区最重要的自治功能,表现在乡三老对社区居民的教化负有主要的责任。三老“得与吏比”而名列乡官,他的职责是“掌教化”,“凡有孝子顺孙,贞女义妇,让财救患,及学士为民法式者,皆扁表其门,以兴善行”[38]。国家之所以把教化交给三老掌管,这是因为教化不同于征收赋税和禁司“奸盗”,无法采取强制的方式;只有依靠三老这种在社区中享有崇高威信的民间领导阶层,示范教诲,才能收到较好的效果。为了发挥民间社区这方面的自治功能,汉初在三老之外又加置孝悌、力田。文帝十二年诏曰:“孝悌,天下之大顺也。力田,为生之本也。三老,众民之师也。廉吏,民之表也。朕甚嘉此二三大夫之行。今万家之县,云无应令,岂实人情?是吏举贤之道未备也.其遣谒者劳赐三老、孝者帛人五匹,悌者、力田二匹,廉吏二百石以上率百石者三匹。及问民所不便安,而以户口率置三老孝悌力田常员,令各率其意以道民焉。”[39]江苏仪征胥浦西汉墓出土的《先令券书》,记载老妪朱凌给子女分配田产的遗嘱,在立券书时,有四邻、亲属在场作证,还请来了“县、乡三老,都乡有秩”加以监督,说明民间财产继承这类事情,也都需要三老加以过问。东汉《三老赵宽碑》载,金城浩亹赵宽辞官返归乡里后,该县县长“以宽宿德,谒请端首,优号三老,师而不臣。于是乃听讼理怨,教诲后生,百有余人,皆成后艾”[40].县长对于赵宽“师而不臣”,固然有尊高年宿德的用意,但更重要的是赵宽“优号三老”,只有得到他的支持,才能顺利“听讼理怨,教诲后生”。
由于三老既是民间社区的领导阶层,又是与啬夫、游徼并列的乡官,因而他们也就成为封建国家了解民情民意和贯彻朝廷意图的一个重要渠道。汉武帝经营西南夷时,唐蒙劳民过甚,又“用[军]兴法诛其渠帅,巴蜀民大惊恐”.武帝乃派司马相如前去喻告巴蜀民,一方面说明唐蒙所为“惊惧子弟,忧患长老,郡又擅为转粟运输,皆非陛下之意也”;另一方面也责备“三老孝弟以不教诲之过”,使“当行者或亡逃自贼杀,亦非人臣之节”[41]。武帝晚年,江充治巫蛊,戾太子被迫起兵谋反,兵败逃匿。壶关三老令狐茂上书武帝替太子辨冤,武帝为之感悟[42]。成帝时,京兆尹王尊因谗言被免,湖县三老公乘兴等上书讼尊治京兆“拨剧整乱,诛暴禁邪,皆前所稀有”,成帝乃以尊为徐州刺史。王尊后迁东郡太守,遇黄河泛滥,亲率吏民护堤,白马三老朱英等又上奏成帝,表彰其功[43]。以上事例都说明,三老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三、民间组织及其与封建国家的关系
秦汉时代,除了乡里这种民间社区之外,还存在着一些不同性质和不同形式的民间组织。这些组织有的是合法的,有的是非法的。其成员的结合大都是基于某种实际利益的需要,或以共同的价值取向、政治主张和宗教信仰等因素为纽带,有的则是古代血缘和地缘共同体传统的孑遗。下面试举若干例子并略作分析。
(一)农民生产互助的组织。
《汉书·五行志》云:“建昭五年,兖州刺史浩赏禁民私所自立社。”注引臣瓒曰:“旧制二十五家为一社,而民或十家五家共为田社,是为私社。”前文已经指出,汉代并不一概禁止私社,臣瓒注把浩赏所禁的“私社”理解为“田社”是不对的。但秦汉时代民间确实存在着一种自立的“田社”,其结社目的当与农业生产互助有关。《周礼·地官·里宰》:“以岁时合耦于锄,以治稼穑。”郑玄注:“锄者,里宰治处也。若今街弹之室,于此合耦,使相佐助,因放(仿)而为名。”“弹”即“惮”、“单”,是古代公社组织的一种孑遗形式[44]。从郑玄注文可知,东汉农民有一种称为“街弹”的组织,通过“合耦”,“使相佐助”.“合耦”当与耦耕有关。《汉书·食货志》说耦耕需要“二牛三人”,缺少耕牛和劳动力的家庭,通过变工互助的形式,可以解决生产中的困难。
(二)合伙贩卖或运输货物的组织。
1973年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的“中舨共侍约”木牍记载,“舨长”张伯与石兄、秦仲、陈伯等七人“相与为舨约”。“舨”字或释“服”,或释“贩”[45]。从内容来看,当是一种合伙贩卖货物的约文。合约规定,参加者“人舨钱二百”,“会钱備(备),不備勿与为舨”。意思是人舨的人钱要交齐,否则就不得人舨。“即舨直行共侍,非前谒,病不行者罚日卅;毋人者庸贾;器物不具,物责十钱。”大意是当舨要出行时,入舨者都要“共侍”。除非事先请假,因病不行者按出行日数每日罚卅钱。家中无人可去的要出钱雇人代替。运输器物不齐备者,一件罚十钱。“共事以器物毁伤之及亡,舨共负之。非其器物擅取之,罚百钱。”是说在共事过程中,器物如有损坏和丢失,由人舨者共同赔偿。擅自拿走别人器物的,罚钱一百。“舨吏令会不会,会日罚五十。会而计不具者,罚比不会,为舨吏口器物及人。舨吏李口。”意思是舨吏通知大家聚集时,如果不与会的,每日罚五十钱.虽然到会而账目材料不齐备的,按没有到会罚款。“为舨吏口器物及人”一句,文意不甚明了。舨吏李口,当是舨长张伯的助手。
上述舨长张伯,可能即是墓主张偃,是一个乡吏。但参加舨约的人,多数应是利用农闲时间合伙经营贩运性商业的自耕农。每人人舨的资金只有二百钱,七人一千四百钱。从资金之微薄及舨约强调“器物不具,物责十钱”看来,他们显然属于小商小贩的贩运经营,甚至可能是专门从事货物运输的合伙组织。之所以称“舨”,大概与舟运有关。江陵地处江汉平源,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