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湘鄂赣地区的“讼风”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中国历代统治者讲究以“礼”治国,其重要理念之一,便是使民无争,民无争则无讼,这既是“礼”的表现,也是天下太平的标志。》第九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及《中国移民史》的明代卷和清代卷(福建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张国雄教授《明清时期的两湖移民》(陕西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以及拙著《明清湘鄂赣地区的人口流动与城乡商品经济》(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有较为详尽的论述。
[18] 《清圣祖实录》卷二五六,康熙五十二年十月丙子。
[19] 这从四川本地的史料记载中即可看出。嘉庆《南溪县志》记:“(本县)江西早,种自江西来,一岁可栽两次。” (卷四《物产》)光绪《威远县志》记:楠竹,“欧阳氏自江西带来”。(卷二《食货志》) 民国《中江县志》记:“纺线织成各种式样,最坚牢,刘氏自江西来,携匠自此,独专其利,今绝矣。”(卷二《物产》)民国《合川县志·工业志》记:“淡豆豉制法,……由江西传来。城中程姓,江西瑞州府人,干隆时来合,即业此。程有孙某,媳亦江西娶也,尤擅此,今继其业,每岁所制销售绥定七属,其获利足以赡家。近虽有能仿制,然较程姓不及远甚。”可见江西移民对当地的影响。
[20] 《清高宗实录》卷一三五一,干隆五十五年三月庚子。
三、“讼风”的主要特征和表现
即使没有江西人口的迁入,湖广各地仍然存在着各种社会矛盾,诉讼也就自然不可避免,但未必形成“讼风”。任何一次较大规模的人口流动或迁移,也都必然导致地域文化的转移,却未必导致“讼风”的发生与扩散。
通常意义上的诉讼是社会生活中的常数,特定意义上的“讼风”则是社会生活中的变量;诉讼是“讼风”的基础,“讼风”则是诉讼的变异。二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也有重大的区别。
与一般的诉讼相比,明清湘鄂赣地区的“讼风”有三个显著特征,或者说主要表现:一、从一般的民众中分离出专门从事或者热衷于从事诉讼并从中获得利益的群体或社会职业,诉讼成为职业;二、民众对基层调解及审判丧失信任,越讼成风乃至成为时髦;三、普通的民事、刑事诉讼往往转化为行政诉讼,民告官形成风气。
在所有涉及明清时期湘鄂赣地区“讼风”的文献中,几乎都要谴责那些在诉讼中或者推波助澜或者无风起浪的“刁泼之徒”。正是因为有他们的存在和积极活动,才造成了江西、湖广及其它一些地区“讼风”的盛行。这既是“讼风”的主要表现及特征,也是判断一个地区“讼风”是否存在的重要依据。
来自社会底层的于成龙,在康熙十三年出任黄州知府后,根据自己的亲身体验,对那些在民间诉讼中起教唆和鼓动作用的“刁泼之徒”的类型进行了细分,并概括了他们的活动方式。其一为“讼棍”,活动方式是“代告”:“小民之讼也,非尽原告之失也。止因稍有口角,在傍讼棍,陡起风波,挺身代告,书名作证,即原告亦不能自主之也。且牵告无辜,或以泄宿忿,或以食弱肉。及至提审,彼飞扬远遁,脱身事外,致原被两败俱伤。”其二为“光棍”,活动方式是“包揽”:“有一等光棍,聚集省会,出入衙门,开张客店,专以包揽词讼为生涯。或有愚民,一时小忿,投入罗网,便成惊天动地之词。”其三曰“讼师”,活动方式为“代书”:“有一等讼师,凡告诉不准之词,一经毒手,无不耸准。……有以田土之事而捏称伙兵活杀者,有以口角之微而捏称杀伤人命者,诬之以不得不准之词。及至质审,不曰代书张大其词、已不知情,则曰事不告大、不得上准;不曰无谎不成词,则曰路遇人误写。加以反坐,哀号乞命,是原被证佐之家,尽沦丧于讼师之笔端。”[1]
于成龙说的虽然是清康熙时的湖广黄州府,却反映了整个湘鄂赣地区“讼师”、“光棍”、“讼棍”们活动的一般情况。[2]这些人一般没有政府所认定的正当职业,既不从事农业生产,也不从事手工业或商业活动。但他们却有共同的特点,那就是接受过教育,有的曾为生员、监生、塾师、儒士,属于知识阶层;同时,又都仕进无门,既不愿或不屑从事农、工、商、贾,又耐不住塾师、学究的清苦,遂干起了代告、包揽、代书的勾当,并以此为职业。与一般的腐儒不同,他们见过世面,懂得法律,不惧官府,敢于对簿公堂,如果说他们是“无赖”、是“光棍”,那也是知识“无赖”、知识“光棍”。按明代江西镇守太监的界定,他们是“不务生理,专以捏词告人,图利肥己”的群体。因此,他们理所当然被官府视为好逸恶劳者,视为“异端”,视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和舆论的抨击。
既然以诉讼为职业、为生计,则“讼棍”、“光棍”、“讼师”们首先考虑的自然是经济利益;既然被视为“异端”,其手段则没有道德的限制,无中生有、颠倒是非、夸大事实、牵连无辜,无所不用其极。经他们之手,平常小事或许成了惊天大案、个人恩怨可能牵连数百上千人、片言只语可以协调的关系或者成年累月无法结案。但不管其动机如何贪婪、手段如何卑劣,也不管官府如何厌恶、舆论如何指责,他们的活动却无疑在一定范围内为希望通过诉讼维护权益的民众提供了法律帮助,也可能在弹指挥臂间为事主排忧解难,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官府的胡作非为起着制约作用。因而,他们的活动也得到一定范围的认可。正是因为有这种社会的需求,有存在的合理性,这一职业、这一群体遂能长期存在,并在部分地区如江西、湖广、江浙、苏松等地民众的社会生活中发生重要作用。在江西广为流传的《邓思贤》、《四言杂字》、《公理杂词》等讼书,以及散布于城市乡村的“讼学”,正适应了这一需求,培养出一代又一代、一批又一批热衷诉讼的人群。[3]
“越诉”既是湘鄂赣地区“讼风”的主要表现和特征,也是影响统治者及社会舆论对某一地区的看法并将其视为“好讼”的重要因素。明太祖指责两浙、江西之民“好词讼者多”,是因为这里的民众“虽细微事务,不能含忍,径直赴京告状”;吉安知府许聪称吉安人好讼,是因为这里的诉讼者“近则报词状于司府”、“远则致勘合于省台”;干隆帝说湖广人好讼,“讼风最甚”,也是因为“赴诉求理者,遂觉接踵而来”。据《清高宗实录》所载,仅干隆五十五年下半年,赴京告状并惊动干隆帝的湖广诉讼案就有五起。其中,湖南湘乡县民童高门为了呈控该县折勒重征事,甚至直赴密云途次“叩阍”。[4]干隆帝关于“讼风”以“湖北、湖南为尤甚”的结论,正是在此时形成。
[1] 于成龙:《于清端政书》卷二《黄州书·请禁健讼条议》。
[2] 雍正时江西按察使楼俨所说江西情状,与此极为类似:“有一种乡愚无知之辈,事本细微,初意并不欲告,亦不知如何可以诬人。乃有揽讼刁棍,见其有事,或乘机图骗伊财,或素与被告有隙,或藉此包讼,以为讹诈张本,于是吓以利害之言、骗以决胜之说,凭空代作词状,使之控告。而听唆之人,遂视彼为靠山,供其食用,任其指使。及至庭审之时,虚诬毕露。诘问主唆之人,该犯则一口咬定,坚供并无其事。复究其状,系何人所作,非称过路外客,即云算命先生。反复根究,抵死不吐。迨招案既定,而讼师置身局外,又复别图包揽。此等刁恶讼棍,实堪痛恨,各处皆然,若不设法矫偏救弊,急除唆使恶棍,恐讼端无由而息。”(《朱批谕旨》卷六八《朱批楼俨奏折》,雍正九年三月十二日江西按察使在任守制臣楼俨奏疏) 另据吴芗岸《客窗闲话》,江西已有包揽诉讼的团体:“江右有所谓‘破靴党’者,诪张为患,无所不至,讼者咸师事之。”
[3] 在江西,专门从事诉讼以及准备从事这一职业的队伍是十分庞大
[18] 《清圣祖实录》卷二五六,康熙五十二年十月丙子。
[19] 这从四川本地的史料记载中即可看出。嘉庆《南溪县志》记:“(本县)江西早,种自江西来,一岁可栽两次。” (卷四《物产》)光绪《威远县志》记:楠竹,“欧阳氏自江西带来”。(卷二《食货志》) 民国《中江县志》记:“纺线织成各种式样,最坚牢,刘氏自江西来,携匠自此,独专其利,今绝矣。”(卷二《物产》)民国《合川县志·工业志》记:“淡豆豉制法,……由江西传来。城中程姓,江西瑞州府人,干隆时来合,即业此。程有孙某,媳亦江西娶也,尤擅此,今继其业,每岁所制销售绥定七属,其获利足以赡家。近虽有能仿制,然较程姓不及远甚。”可见江西移民对当地的影响。
[20] 《清高宗实录》卷一三五一,干隆五十五年三月庚子。
三、“讼风”的主要特征和表现
即使没有江西人口的迁入,湖广各地仍然存在着各种社会矛盾,诉讼也就自然不可避免,但未必形成“讼风”。任何一次较大规模的人口流动或迁移,也都必然导致地域文化的转移,却未必导致“讼风”的发生与扩散。
通常意义上的诉讼是社会生活中的常数,特定意义上的“讼风”则是社会生活中的变量;诉讼是“讼风”的基础,“讼风”则是诉讼的变异。二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也有重大的区别。
与一般的诉讼相比,明清湘鄂赣地区的“讼风”有三个显著特征,或者说主要表现:一、从一般的民众中分离出专门从事或者热衷于从事诉讼并从中获得利益的群体或社会职业,诉讼成为职业;二、民众对基层调解及审判丧失信任,越讼成风乃至成为时髦;三、普通的民事、刑事诉讼往往转化为行政诉讼,民告官形成风气。
在所有涉及明清时期湘鄂赣地区“讼风”的文献中,几乎都要谴责那些在诉讼中或者推波助澜或者无风起浪的“刁泼之徒”。正是因为有他们的存在和积极活动,才造成了江西、湖广及其它一些地区“讼风”的盛行。这既是“讼风”的主要表现及特征,也是判断一个地区“讼风”是否存在的重要依据。
来自社会底层的于成龙,在康熙十三年出任黄州知府后,根据自己的亲身体验,对那些在民间诉讼中起教唆和鼓动作用的“刁泼之徒”的类型进行了细分,并概括了他们的活动方式。其一为“讼棍”,活动方式是“代告”:“小民之讼也,非尽原告之失也。止因稍有口角,在傍讼棍,陡起风波,挺身代告,书名作证,即原告亦不能自主之也。且牵告无辜,或以泄宿忿,或以食弱肉。及至提审,彼飞扬远遁,脱身事外,致原被两败俱伤。”其二为“光棍”,活动方式是“包揽”:“有一等光棍,聚集省会,出入衙门,开张客店,专以包揽词讼为生涯。或有愚民,一时小忿,投入罗网,便成惊天动地之词。”其三曰“讼师”,活动方式为“代书”:“有一等讼师,凡告诉不准之词,一经毒手,无不耸准。……有以田土之事而捏称伙兵活杀者,有以口角之微而捏称杀伤人命者,诬之以不得不准之词。及至质审,不曰代书张大其词、已不知情,则曰事不告大、不得上准;不曰无谎不成词,则曰路遇人误写。加以反坐,哀号乞命,是原被证佐之家,尽沦丧于讼师之笔端。”[1]
于成龙说的虽然是清康熙时的湖广黄州府,却反映了整个湘鄂赣地区“讼师”、“光棍”、“讼棍”们活动的一般情况。[2]这些人一般没有政府所认定的正当职业,既不从事农业生产,也不从事手工业或商业活动。但他们却有共同的特点,那就是接受过教育,有的曾为生员、监生、塾师、儒士,属于知识阶层;同时,又都仕进无门,既不愿或不屑从事农、工、商、贾,又耐不住塾师、学究的清苦,遂干起了代告、包揽、代书的勾当,并以此为职业。与一般的腐儒不同,他们见过世面,懂得法律,不惧官府,敢于对簿公堂,如果说他们是“无赖”、是“光棍”,那也是知识“无赖”、知识“光棍”。按明代江西镇守太监的界定,他们是“不务生理,专以捏词告人,图利肥己”的群体。因此,他们理所当然被官府视为好逸恶劳者,视为“异端”,视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和舆论的抨击。
既然以诉讼为职业、为生计,则“讼棍”、“光棍”、“讼师”们首先考虑的自然是经济利益;既然被视为“异端”,其手段则没有道德的限制,无中生有、颠倒是非、夸大事实、牵连无辜,无所不用其极。经他们之手,平常小事或许成了惊天大案、个人恩怨可能牵连数百上千人、片言只语可以协调的关系或者成年累月无法结案。但不管其动机如何贪婪、手段如何卑劣,也不管官府如何厌恶、舆论如何指责,他们的活动却无疑在一定范围内为希望通过诉讼维护权益的民众提供了法律帮助,也可能在弹指挥臂间为事主排忧解难,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官府的胡作非为起着制约作用。因而,他们的活动也得到一定范围的认可。正是因为有这种社会的需求,有存在的合理性,这一职业、这一群体遂能长期存在,并在部分地区如江西、湖广、江浙、苏松等地民众的社会生活中发生重要作用。在江西广为流传的《邓思贤》、《四言杂字》、《公理杂词》等讼书,以及散布于城市乡村的“讼学”,正适应了这一需求,培养出一代又一代、一批又一批热衷诉讼的人群。[3]
“越诉”既是湘鄂赣地区“讼风”的主要表现和特征,也是影响统治者及社会舆论对某一地区的看法并将其视为“好讼”的重要因素。明太祖指责两浙、江西之民“好词讼者多”,是因为这里的民众“虽细微事务,不能含忍,径直赴京告状”;吉安知府许聪称吉安人好讼,是因为这里的诉讼者“近则报词状于司府”、“远则致勘合于省台”;干隆帝说湖广人好讼,“讼风最甚”,也是因为“赴诉求理者,遂觉接踵而来”。据《清高宗实录》所载,仅干隆五十五年下半年,赴京告状并惊动干隆帝的湖广诉讼案就有五起。其中,湖南湘乡县民童高门为了呈控该县折勒重征事,甚至直赴密云途次“叩阍”。[4]干隆帝关于“讼风”以“湖北、湖南为尤甚”的结论,正是在此时形成。
[1] 于成龙:《于清端政书》卷二《黄州书·请禁健讼条议》。
[2] 雍正时江西按察使楼俨所说江西情状,与此极为类似:“有一种乡愚无知之辈,事本细微,初意并不欲告,亦不知如何可以诬人。乃有揽讼刁棍,见其有事,或乘机图骗伊财,或素与被告有隙,或藉此包讼,以为讹诈张本,于是吓以利害之言、骗以决胜之说,凭空代作词状,使之控告。而听唆之人,遂视彼为靠山,供其食用,任其指使。及至庭审之时,虚诬毕露。诘问主唆之人,该犯则一口咬定,坚供并无其事。复究其状,系何人所作,非称过路外客,即云算命先生。反复根究,抵死不吐。迨招案既定,而讼师置身局外,又复别图包揽。此等刁恶讼棍,实堪痛恨,各处皆然,若不设法矫偏救弊,急除唆使恶棍,恐讼端无由而息。”(《朱批谕旨》卷六八《朱批楼俨奏折》,雍正九年三月十二日江西按察使在任守制臣楼俨奏疏) 另据吴芗岸《客窗闲话》,江西已有包揽诉讼的团体:“江右有所谓‘破靴党’者,诪张为患,无所不至,讼者咸师事之。”
[3] 在江西,专门从事诉讼以及准备从事这一职业的队伍是十分庞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