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湘鄂赣地区的“讼风”(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的。干隆十一年正月江西巡抚塞楞额奏:“乡民争讼,虽由讼师教唆,然又有无赖之徒,充当歇家,唆使成讼。应照讼师例,一体治罪。”(《清高宗实录》卷二五七)这些“无赖之徒”,实为讼师的后备军。
[4] 《清高宗实录》卷一三五九,干隆五十五年七月丙午。
社会矛盾是否能在基层解决,从来都是中国统治者判断“治世”与“乱世”的标准。无论地方官府如何敲剥百姓,如何草菅人命,只要民众不闹事、舆论不揭露、“圣聪”不受惊动,统治者照例认为是太平盛世。而大大小小的官员们,以及管理着他们的最高统治者,只要民众不闹事,一般也不希望矛盾被揭露。但“越诉”恰恰是揭露矛盾,是将社会的不公、将被基层掩盖的矛盾揭示并加以放大,是对作为政权基石的地方官府的一定程度的否定,是将统治者理想中的“治世”描绘成“乱世”。因此,越诉者所诉之事即使属实,也要受到惩罚。但在明清时期的湘鄂赣地区,越诉恰恰成了风气乃至时髦。
按照明初制定的社会管理模式,民间发生婚姻财产纠纷,首先应由“里老”进行协调或仲裁,不得贸然告官,否则便是越诉。顾炎武《日知录》说:“今人谓不经县官而上诉司府,谓之越诉,是不然。《太祖实录》洪武二十七年四月壬午,命有司择民间高年老人公正可任事者,理其乡之词讼,若户婚田宅斗殴者,则会里胥决之,事涉重者,始白于官。若不由里老处分而径诉县官,此之谓越诉也。”[1]
其实,乡间词讼经由“里老”处分,早在洪武二十七年以前就有明令。洪武二十一年三月十九日,户部奉“圣旨”:
自古人君代天理物,建立有司,分理庶务,以安生民。……奈何所任之官,多出民间,一时贤否难知。儒非真儒,吏皆猾吏,往往贪赃坏法,倒持仁义,殃害良善,致令民间词讼,皆赴京来。如是连年不已,今出令昭示天下,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须要经由本里老人里甲断决。若系奸盗诈伪人命重事,方许赴官陈告。是令出后,官吏敢有紊乱者处以极刑,民人敢有紊乱者,家迁外化。前已条例昭示,尔户部再行申明。[2]
是“里老”处分乡间词讼作为法律制度,有其特殊的背景。这个背景就是,当时的明太祖既严厉制裁江西等地的好讼“刁民”,也重刑惩治贪官污吏。他认定,地方官吏大多贪赃枉法、殃害百姓,民间词讼赴京越诉,乃是迫不得已。因此,他希望通过宗族或亲情的作用,将社会矛盾解决于底层,以减轻越诉对政府造成的压力。
但是,里老对民间纠纷的裁决,严格地说只是民间调解和仲裁,它不可能取代官方的法律审判。何况,里老可能解决的只是发生在家庭、家族内部及邻里之间的纠纷,如户婚、土地、继承、债务、孝悌等,却无法解决新形势下的新纠纷,如主客矛盾、商业诉讼等。而明清时期的湘鄂赣地区所发生的诉讼,大多恰恰是这类诉讼。
国家制定法律、设立官员,其公共职能之一就是协调社会矛盾、解决民间的争端和纠纷。既然通过科举考试产生、又有严酷的法令进行约束的官员也不可能发生应有的作用,那就更不可能指望由地方官员挑选的“里老”在处理词讼方面有太多的作为。而且,里老如果没有势力,则无权威,解决不了问题;如果有势力、有权威,则可能成为乡间恶霸,欺压民众,产生新的社会问题。洪熙元年七月,廵按四川监察御史何文渊上疏说:“太祖高皇帝令天下州县设立老人,必选年高有德、众所信服者,使劝民为善,乡闾争讼,亦使理断。……比年所用,多非其人。或出自隶仆,规避差科。县官不究年德如何,辄令充应,使得凭借官府,妄张威福,肆虐闾阎。或遇上司官按临,巧进谗言,变乱黒白,挟制官吏。……窃虑天下州县类有此等,请加禁约。”[3]实际上对里老理断乡闾诉讼的否定。[4]
既然乡间里老的徇私舞弊层出不穷,基层官员及吏员又贪赃枉法、理断不公,越诉乃至动辄赴京告状便成自然之理。一旦胜诉或案情有所转机,无疑对新的越诉又是一种鼓励。在刑部的一个报告中,越诉的过程几乎成了江西越诉者的节日:
成化十三年九月初三日,刑部等衙门奏,都察院即将江西等处军民人等赴京奏告原籍户婚田土等事,具照诏书事理,问罪所决,送回原籍,官司问结,以此人知警惧,词讼顿简。近日以来,法司即将抱本状之人,不行照例问罪,径送顺天府,给引照旧听理。以此刁泼之徒,既不见问越诉之罪,又图径送给引之利,成群结党,闻风而来。有因官解军匠物料到京者,又有因公差生理顺便者,辄将户婚田土小事,捏人命诈言等重情。或隐下自己姓名,捏作户丁抱本,雇请外人胃顶家人名字,擅动实封,烦渎圣听。其间牵告人名多者动至二三百,少者不下六七十。又送给引之后,有责执文引,中途逃去别处,以致原籍官司提取被告之人在官,盗禁囹圄,经年累月,不得结绝。[5]
从实质上说,越诉其实就是告官、告吏、告里老,告他们的无能和徇私。这也是明清时期湘鄂赣地区“讼风”的主要特征或表现之一。
从现有记载中所涉及的具体案例看,明清时期湘鄂赣地区民众越诉的内容多与官吏相关,其中一部分则由一般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转化为行政诉讼。以发生在干隆五十五年下半年、令干隆帝感到烦恼的湖广地区的几起越诉案为例:
这年七月,湖南湘乡县民童高门,在密云途次叩阍,告的是该县粮书莫青桂等,碾谷代漕,折勒重征。[6]九月,湖北应城县已革武生李杜,告仓书陈开雨、萧有成等科派买谷、浮收钱米,又派令村民敛钱买马,折收草赉。[7]十月,湖北江陵县民赵学三,告书吏何良弼等包揽堤工、偷减土方。[8]十一月,湖南长沙县保正王泽远,告监生李敬思、生员李楷等,串通该县仓书黄克明等,勒派采买仓谷、短发价值。[9]
告的虽是“粮书”、“仓书”、“书吏”,而他们所干的勾当,却是秉承地方有司的旨意。童高门越诉案在当年九月有了结果,已经改任的前湘乡县知县李玳馨革职审讯,长沙府知府陈嘉谟一并解任候质。[10]李杜越诉案也被干隆帝认为是典型的蠹书骫法殃民事例。[11]
越诉者的身份也同样值得注意:李杜为已革武生,其被革原因多半是包揽词讼;赵学三之兄赵五登为讼棍,正被地方官府监禁审讯,因此,官方认为不能排除赵学三有拖累泄愤、干涉逃避的可能。
同一时期在江西发生的几起越诉案,也是民告官。干隆五十六年十月,江西崇义县民周鼎生告,因同村周圣传等毁其家祖坟,多次向本省督、抚、司、道、府、县提起诉讼,各官不但不为审断,反而帮助圣传等销毁证据。[12]十二月,江西广丰县民严梦魁告,知县曹德元诬陷其兄严梦彪,并将未完秋粮,勒令花户交银,以及浮收仓粮、抑派交仓等不法行为。[13]
对于职业讼师,越诉的过程或许带来心理上的满足,但对于一般民众,越诉告官实为迫不得已之举,无法设想普通平民会无缘无故与官府作对。《皇明条法事类纂》关于江西民众诉讼的一段记载,可以看出他们的艰辛和无奈:
江西地方小民,多被势要大户占种田地、侵占坟山、谋骗产业、殴伤人命。(小民)状投里老,(里老)畏惧富豪,受私偏判。反告到县,平日富豪人情稔熟,反将小民监禁,少则半年,多则一二年以上,贿属官吏,止凭里老地邻保结,妄行偏断。小民屈抑,又逃司、府伸诉,(司、府)又行审查原案,本县妄称问结,一概朦胧申覆。(小民)屈抑不伸,及赴御史处伸冤,御史又行查审,曾经司、府、州、县、里老剖断过者,不行准状。以致小民率至含冤受苦。[14]
这可以说是越诉或告官的一般情况。但也就在同一时期,巡按御史赵敔在奏疏中却指出了江西“讼风”的新动态:
切见江西小民,俗尚健讼。有司官吏,稍不顺其情者,动辄捏词告害。其风宪官之忠厚正大者,必先察其贤否。若果贪酷,然后就逮黜;若廉勤,则极力扶持之。其用意深刻者反是,惟欲张威
[4] 《清高宗实录》卷一三五九,干隆五十五年七月丙午。
社会矛盾是否能在基层解决,从来都是中国统治者判断“治世”与“乱世”的标准。无论地方官府如何敲剥百姓,如何草菅人命,只要民众不闹事、舆论不揭露、“圣聪”不受惊动,统治者照例认为是太平盛世。而大大小小的官员们,以及管理着他们的最高统治者,只要民众不闹事,一般也不希望矛盾被揭露。但“越诉”恰恰是揭露矛盾,是将社会的不公、将被基层掩盖的矛盾揭示并加以放大,是对作为政权基石的地方官府的一定程度的否定,是将统治者理想中的“治世”描绘成“乱世”。因此,越诉者所诉之事即使属实,也要受到惩罚。但在明清时期的湘鄂赣地区,越诉恰恰成了风气乃至时髦。
按照明初制定的社会管理模式,民间发生婚姻财产纠纷,首先应由“里老”进行协调或仲裁,不得贸然告官,否则便是越诉。顾炎武《日知录》说:“今人谓不经县官而上诉司府,谓之越诉,是不然。《太祖实录》洪武二十七年四月壬午,命有司择民间高年老人公正可任事者,理其乡之词讼,若户婚田宅斗殴者,则会里胥决之,事涉重者,始白于官。若不由里老处分而径诉县官,此之谓越诉也。”[1]
其实,乡间词讼经由“里老”处分,早在洪武二十七年以前就有明令。洪武二十一年三月十九日,户部奉“圣旨”:
自古人君代天理物,建立有司,分理庶务,以安生民。……奈何所任之官,多出民间,一时贤否难知。儒非真儒,吏皆猾吏,往往贪赃坏法,倒持仁义,殃害良善,致令民间词讼,皆赴京来。如是连年不已,今出令昭示天下,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须要经由本里老人里甲断决。若系奸盗诈伪人命重事,方许赴官陈告。是令出后,官吏敢有紊乱者处以极刑,民人敢有紊乱者,家迁外化。前已条例昭示,尔户部再行申明。[2]
是“里老”处分乡间词讼作为法律制度,有其特殊的背景。这个背景就是,当时的明太祖既严厉制裁江西等地的好讼“刁民”,也重刑惩治贪官污吏。他认定,地方官吏大多贪赃枉法、殃害百姓,民间词讼赴京越诉,乃是迫不得已。因此,他希望通过宗族或亲情的作用,将社会矛盾解决于底层,以减轻越诉对政府造成的压力。
但是,里老对民间纠纷的裁决,严格地说只是民间调解和仲裁,它不可能取代官方的法律审判。何况,里老可能解决的只是发生在家庭、家族内部及邻里之间的纠纷,如户婚、土地、继承、债务、孝悌等,却无法解决新形势下的新纠纷,如主客矛盾、商业诉讼等。而明清时期的湘鄂赣地区所发生的诉讼,大多恰恰是这类诉讼。
国家制定法律、设立官员,其公共职能之一就是协调社会矛盾、解决民间的争端和纠纷。既然通过科举考试产生、又有严酷的法令进行约束的官员也不可能发生应有的作用,那就更不可能指望由地方官员挑选的“里老”在处理词讼方面有太多的作为。而且,里老如果没有势力,则无权威,解决不了问题;如果有势力、有权威,则可能成为乡间恶霸,欺压民众,产生新的社会问题。洪熙元年七月,廵按四川监察御史何文渊上疏说:“太祖高皇帝令天下州县设立老人,必选年高有德、众所信服者,使劝民为善,乡闾争讼,亦使理断。……比年所用,多非其人。或出自隶仆,规避差科。县官不究年德如何,辄令充应,使得凭借官府,妄张威福,肆虐闾阎。或遇上司官按临,巧进谗言,变乱黒白,挟制官吏。……窃虑天下州县类有此等,请加禁约。”[3]实际上对里老理断乡闾诉讼的否定。[4]
既然乡间里老的徇私舞弊层出不穷,基层官员及吏员又贪赃枉法、理断不公,越诉乃至动辄赴京告状便成自然之理。一旦胜诉或案情有所转机,无疑对新的越诉又是一种鼓励。在刑部的一个报告中,越诉的过程几乎成了江西越诉者的节日:
成化十三年九月初三日,刑部等衙门奏,都察院即将江西等处军民人等赴京奏告原籍户婚田土等事,具照诏书事理,问罪所决,送回原籍,官司问结,以此人知警惧,词讼顿简。近日以来,法司即将抱本状之人,不行照例问罪,径送顺天府,给引照旧听理。以此刁泼之徒,既不见问越诉之罪,又图径送给引之利,成群结党,闻风而来。有因官解军匠物料到京者,又有因公差生理顺便者,辄将户婚田土小事,捏人命诈言等重情。或隐下自己姓名,捏作户丁抱本,雇请外人胃顶家人名字,擅动实封,烦渎圣听。其间牵告人名多者动至二三百,少者不下六七十。又送给引之后,有责执文引,中途逃去别处,以致原籍官司提取被告之人在官,盗禁囹圄,经年累月,不得结绝。[5]
从实质上说,越诉其实就是告官、告吏、告里老,告他们的无能和徇私。这也是明清时期湘鄂赣地区“讼风”的主要特征或表现之一。
从现有记载中所涉及的具体案例看,明清时期湘鄂赣地区民众越诉的内容多与官吏相关,其中一部分则由一般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转化为行政诉讼。以发生在干隆五十五年下半年、令干隆帝感到烦恼的湖广地区的几起越诉案为例:
这年七月,湖南湘乡县民童高门,在密云途次叩阍,告的是该县粮书莫青桂等,碾谷代漕,折勒重征。[6]九月,湖北应城县已革武生李杜,告仓书陈开雨、萧有成等科派买谷、浮收钱米,又派令村民敛钱买马,折收草赉。[7]十月,湖北江陵县民赵学三,告书吏何良弼等包揽堤工、偷减土方。[8]十一月,湖南长沙县保正王泽远,告监生李敬思、生员李楷等,串通该县仓书黄克明等,勒派采买仓谷、短发价值。[9]
告的虽是“粮书”、“仓书”、“书吏”,而他们所干的勾当,却是秉承地方有司的旨意。童高门越诉案在当年九月有了结果,已经改任的前湘乡县知县李玳馨革职审讯,长沙府知府陈嘉谟一并解任候质。[10]李杜越诉案也被干隆帝认为是典型的蠹书骫法殃民事例。[11]
越诉者的身份也同样值得注意:李杜为已革武生,其被革原因多半是包揽词讼;赵学三之兄赵五登为讼棍,正被地方官府监禁审讯,因此,官方认为不能排除赵学三有拖累泄愤、干涉逃避的可能。
同一时期在江西发生的几起越诉案,也是民告官。干隆五十六年十月,江西崇义县民周鼎生告,因同村周圣传等毁其家祖坟,多次向本省督、抚、司、道、府、县提起诉讼,各官不但不为审断,反而帮助圣传等销毁证据。[12]十二月,江西广丰县民严梦魁告,知县曹德元诬陷其兄严梦彪,并将未完秋粮,勒令花户交银,以及浮收仓粮、抑派交仓等不法行为。[13]
对于职业讼师,越诉的过程或许带来心理上的满足,但对于一般民众,越诉告官实为迫不得已之举,无法设想普通平民会无缘无故与官府作对。《皇明条法事类纂》关于江西民众诉讼的一段记载,可以看出他们的艰辛和无奈:
江西地方小民,多被势要大户占种田地、侵占坟山、谋骗产业、殴伤人命。(小民)状投里老,(里老)畏惧富豪,受私偏判。反告到县,平日富豪人情稔熟,反将小民监禁,少则半年,多则一二年以上,贿属官吏,止凭里老地邻保结,妄行偏断。小民屈抑,又逃司、府伸诉,(司、府)又行审查原案,本县妄称问结,一概朦胧申覆。(小民)屈抑不伸,及赴御史处伸冤,御史又行查审,曾经司、府、州、县、里老剖断过者,不行准状。以致小民率至含冤受苦。[14]
这可以说是越诉或告官的一般情况。但也就在同一时期,巡按御史赵敔在奏疏中却指出了江西“讼风”的新动态:
切见江西小民,俗尚健讼。有司官吏,稍不顺其情者,动辄捏词告害。其风宪官之忠厚正大者,必先察其贤否。若果贪酷,然后就逮黜;若廉勤,则极力扶持之。其用意深刻者反是,惟欲张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