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儒家关于‘人’的概念 ──兼论儒墨之争的一桩公案(8)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性的(理义是人心之所同然;‘虽存乎人者,岂无仁义之心哉?’)因而他们不承认其他的人伦秩序的正当性。凡是异于其自认是普遍而必然的人伦秩序者,便斥之为禽兽。
人伦秩序不只是一套外在的行为规范而已,当一套秩序出现时,代表的更是秩序背后的一套世界观,以及与其世界观相配合的伦理学、社会学、政治学、宇宙论....等庞大而繁复的生活世界。因此两种不同的秩序在时空上即使近若比邻,在精神上也许是遥不可及的。尤其当某些秩序的持有者,自认为代表普遍、必然而且永恒的真理时,秩序与秩序间便构成了敌对的关系。譬如有些人就称另一些人是禽兽。一群人认为另一群人是禽兽,他们也有种种对待方式可供选择以建立彼此的关系。也许是以暴力消灭对方;也许是以和平方式‘教化’对方。不管是暴力也罢,和平也罢,同样都是一种征服的行动,也依旧是一种敌对的关系。
人的文化界说在生物性的人之中画分了若干范畴,也在各个范畴之间形成了敌对的关系。孟子说杨墨是禽兽,是一种敌对;君子告诉小人,我是劳心者,你是劳力者,是一种敌对;甚至圣人作为‘先知先觉’者,相对于‘后知后觉’的凡人,也是一种敌对。在具体的历史实践中,人的各个范畴的关联方式,决定了历史进展的主要方向。
儒家的礼义人伦,是一种安排人际关系的特定模式。它规范了君臣、父子、夫妇、长幼、朋友的各种身分及其相对待的方式,同时也在人群中划分了圣人、君子、国人、野人等几个层次。人的身分虽然有改变的可能,但是当他正当于某个身分时,就必须依着那个身分所相应的规范生活。这样的典范,在历史的推移中,历经种种修正与变异(例如:国人与野人的区别后世当然没有了,但后也却有良民与贱民之别),而其基本精神与结构却大致持续下来。任何一种人伦秩序,也都有其产生的特定时空背景。然而一套秩序典范一旦产生,往往未必能随着时空环境的改变而变更为另一套秩序,因为作为‘一套’秩序,它是整体而有机的,时空环境的部分变动,难以引起秩序中相应部份随之修正。只有当变动的量累积到一定程度时,才可能由另一种世界观建立另一套秩序,取代原有的秩序。儒家伦常在现代中国的崩坏,亦是如此。??
[1]卡西尔(Ernst Cassirer)分析原始_宗教、神话思想,他认为︰‘原始人的心智高度的感受到,使环境四周的要素得以辨认、划分以及安排和分类的欲望和需要。’‘人性的相同欲望,意欲与实在界达成协调,想要生活在有秩序的宇宙里,并且想要克服混乱的状态。’ Ernst Cassirer, The Myth of the State;黄汉青、陈卫平译,《国家的神话》(台北︰成均出版社, 1983),页16-17。
[2]Claude L’evi-Strauss, La Pensee Sauvage;李幼蒸译,《野性的思维》(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89),第二章,〈图腾分类的逻辑〉。
[3]J-J. Rousseau, A Discourse on Inequality;李常山译,《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台北︰唐山出版社,1986),页64-65。
[4]马克思(Karl Marx),《德意志意识形态》,收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第一卷,页24-25。
[5]同上,页34-35。
[6]Ernst Cassirer, Language and Myth;于晓等译,《语言与神话》(北京︰三联书店,1988),页65-66。
[7]汪中,〈墨子序〉,引自︰孙诒让,《墨子闲话》(台北︰世界书局,1986),附录,页20。
[8]沈刚伯,〈儒墨之争的平议〉,《食货月刊》,第二卷第十期,1973。
[9]梅贻宝,〈墨子〉,《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39本,1969。
[10]梁启超,《墨子学案》(台北︰中华书局,1978台四版),页70。
[11]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台北︰中华书局,1977台八版),页117-8。
[12]B.J.Schwartz, The World of Thought in Ancient China (The Belknap press of Havard Univ. press,1985),PP.76.
[13]国人与野人的区别及其意义,参考︰杜正胜,《周代城邦》(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79)。
[14]梁启雄,《荀子东释》(台北︰河洛图书出版社影印,1974),页52。
[15]方授楚,《墨学源流》(台北︰中华书局,1957台一版),页101-104。
[16]梁启超,《墨子学案》,页11。
[17]杜正胜,《从村落到国家》,收入︰邢义田编,《永恒的巨流》(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81),页58-63。
[18]李亚农,《周族的氏族制与拓跋族的前封建制》,收入︰《李亚农史论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页272-273。
[19]陶希圣于1923年曾在《学艺杂志》发表文章,提出此论点。陶氏之回忆录《潮流与点滴》(台北︰传记文学出版社,1964,页56)亦曾述及此事。后来在所著︰《婚姻与家族》(台北︰商务印书馆,1966)及〈服制之构成〉(《食货月刊》),1卷9期)中,都进一步地阐述其论点。杜正胜在〈通贯礼与律的社会史学︰陶希圣先生学述〉(《历史月刊》)第七期)和〈中国传统社会的重心︰家族〉(《历史月刊》)第十二期)中,分别引述陶氏的说法,并加以详细补充说明。
[20]李亚农,《前引书》,页239-243。
[21]关于古代社会的婚姻制度与亲属结构,参考︰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收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李宗侗,《中国古代社会史》(台北︰华冈出版社,1954),第二章,〈外婚与同姓不婚〉︰Robin Fox着,石磊译,《亲属与婚姻》(台北︰黎明文化事业公司,1979);I. M. Lewis 着,黄宣卫、刘容贵合译,《社会人类学导论》(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5),第八章,〈人口动态统计︰婚姻与亲属〉W.H.R. Rivers 着,胡贻谷译,《社会的组织》(台北︰商务印书馆,1966,台一版)。
[22]同注20。
[23]参考︰杜正胜,〈封建与宗法〉,《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50本第3分。
[24]参考︰杜正胜,〈传统家族试论〉,《大陆杂志》第65卷2、3期。
[25]同上。
[26]陶希圣,《婚姻与家族》,页6-17。
[27]R.Benedict, Patterns of Culture;黄道琳译,《文化模式》(台北︰巨流图书公司,1987),页12-13。
[28]对民众的这种轻贱形式是相当普遍的。F.L.Baumer︰‘孟德斯鸠一面肯定一切人在公民自由上的平等性,一面又肯定社会要有阶级。同样的,大多数哲学家也都相信社会应有阶级,不过,这阶级不是根据封建特权而分,而是根据财产与启蒙程度而分,而这两者又基于天生才能的高低。除了少数例外,“哲学家”一般都惧怕“人民”。伏尔泰说这种人自成一个阶级,“介于人兽之间”,为其他人而从事体力劳动。这些“愚钝的”人,受情欲与迷信之支配,随时可能成为唯恐天下不乱的煽动家的工具。’Baumer, Modern European Thought;李日章译,《西方近代思想史》(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88),页274。
[29]梁启雄《荀子柬释》以为‘斥为禽兽行,其言恐过当,非批评家正当态度。’同样是不理解‘禽兽行’在古代社会中的特定意含。《汉书》〈高五王传〉︰‘终古使所爱奴与八子及诸御婢奸,终古或参与被席,或白昼使裸伏,犬马交接,终古亲临观。....终古禽兽行,乱君臣夫妇之别,悖逆人伦,请逮捕。’〈梁怀王刘揖传〉︰‘荒王女弟园子为立舅任宝妻,宝兄子昭为立后,数过宝饮食,报宝曰“我好翁主,欲得之。”宝曰︰“翁主,姑也,法重。”立曰︰“何能为!”遂与园子奸。..有司案验,因发淫乱事,奏立禽兽行,请诛。’〈燕王传〉︰‘燕王定国与父康王姬奸,生子男一人。夺弟妻为姬。与子女三人奸,... 下公卿,皆议曰︰“定国禽兽行,乱人伦,逆天道,当诛。”’从以上三个案例,可知‘禽兽行’作为一种罪名,所惩处的都是悖逆人伦之事。人伦是分判人与禽兽的标准,乱人伦的行为则是‘禽兽行’,意义是一贯的。
[30]F.Oppenheimer, Der staat;萨孟武译,《国家论》(台北︰东大图书公司,1981),页51-58。
人伦秩序不只是一套外在的行为规范而已,当一套秩序出现时,代表的更是秩序背后的一套世界观,以及与其世界观相配合的伦理学、社会学、政治学、宇宙论....等庞大而繁复的生活世界。因此两种不同的秩序在时空上即使近若比邻,在精神上也许是遥不可及的。尤其当某些秩序的持有者,自认为代表普遍、必然而且永恒的真理时,秩序与秩序间便构成了敌对的关系。譬如有些人就称另一些人是禽兽。一群人认为另一群人是禽兽,他们也有种种对待方式可供选择以建立彼此的关系。也许是以暴力消灭对方;也许是以和平方式‘教化’对方。不管是暴力也罢,和平也罢,同样都是一种征服的行动,也依旧是一种敌对的关系。
人的文化界说在生物性的人之中画分了若干范畴,也在各个范畴之间形成了敌对的关系。孟子说杨墨是禽兽,是一种敌对;君子告诉小人,我是劳心者,你是劳力者,是一种敌对;甚至圣人作为‘先知先觉’者,相对于‘后知后觉’的凡人,也是一种敌对。在具体的历史实践中,人的各个范畴的关联方式,决定了历史进展的主要方向。
儒家的礼义人伦,是一种安排人际关系的特定模式。它规范了君臣、父子、夫妇、长幼、朋友的各种身分及其相对待的方式,同时也在人群中划分了圣人、君子、国人、野人等几个层次。人的身分虽然有改变的可能,但是当他正当于某个身分时,就必须依着那个身分所相应的规范生活。这样的典范,在历史的推移中,历经种种修正与变异(例如:国人与野人的区别后世当然没有了,但后也却有良民与贱民之别),而其基本精神与结构却大致持续下来。任何一种人伦秩序,也都有其产生的特定时空背景。然而一套秩序典范一旦产生,往往未必能随着时空环境的改变而变更为另一套秩序,因为作为‘一套’秩序,它是整体而有机的,时空环境的部分变动,难以引起秩序中相应部份随之修正。只有当变动的量累积到一定程度时,才可能由另一种世界观建立另一套秩序,取代原有的秩序。儒家伦常在现代中国的崩坏,亦是如此。??
[1]卡西尔(Ernst Cassirer)分析原始_宗教、神话思想,他认为︰‘原始人的心智高度的感受到,使环境四周的要素得以辨认、划分以及安排和分类的欲望和需要。’‘人性的相同欲望,意欲与实在界达成协调,想要生活在有秩序的宇宙里,并且想要克服混乱的状态。’ Ernst Cassirer, The Myth of the State;黄汉青、陈卫平译,《国家的神话》(台北︰成均出版社, 1983),页16-17。
[2]Claude L’evi-Strauss, La Pensee Sauvage;李幼蒸译,《野性的思维》(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89),第二章,〈图腾分类的逻辑〉。
[3]J-J. Rousseau, A Discourse on Inequality;李常山译,《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台北︰唐山出版社,1986),页64-65。
[4]马克思(Karl Marx),《德意志意识形态》,收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第一卷,页24-25。
[5]同上,页34-35。
[6]Ernst Cassirer, Language and Myth;于晓等译,《语言与神话》(北京︰三联书店,1988),页65-66。
[7]汪中,〈墨子序〉,引自︰孙诒让,《墨子闲话》(台北︰世界书局,1986),附录,页20。
[8]沈刚伯,〈儒墨之争的平议〉,《食货月刊》,第二卷第十期,1973。
[9]梅贻宝,〈墨子〉,《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39本,1969。
[10]梁启超,《墨子学案》(台北︰中华书局,1978台四版),页70。
[11]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台北︰中华书局,1977台八版),页117-8。
[12]B.J.Schwartz, The World of Thought in Ancient China (The Belknap press of Havard Univ. press,1985),PP.76.
[13]国人与野人的区别及其意义,参考︰杜正胜,《周代城邦》(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79)。
[14]梁启雄,《荀子东释》(台北︰河洛图书出版社影印,1974),页52。
[15]方授楚,《墨学源流》(台北︰中华书局,1957台一版),页101-104。
[16]梁启超,《墨子学案》,页11。
[17]杜正胜,《从村落到国家》,收入︰邢义田编,《永恒的巨流》(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81),页58-63。
[18]李亚农,《周族的氏族制与拓跋族的前封建制》,收入︰《李亚农史论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页272-273。
[19]陶希圣于1923年曾在《学艺杂志》发表文章,提出此论点。陶氏之回忆录《潮流与点滴》(台北︰传记文学出版社,1964,页56)亦曾述及此事。后来在所著︰《婚姻与家族》(台北︰商务印书馆,1966)及〈服制之构成〉(《食货月刊》),1卷9期)中,都进一步地阐述其论点。杜正胜在〈通贯礼与律的社会史学︰陶希圣先生学述〉(《历史月刊》)第七期)和〈中国传统社会的重心︰家族〉(《历史月刊》)第十二期)中,分别引述陶氏的说法,并加以详细补充说明。
[20]李亚农,《前引书》,页239-243。
[21]关于古代社会的婚姻制度与亲属结构,参考︰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收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李宗侗,《中国古代社会史》(台北︰华冈出版社,1954),第二章,〈外婚与同姓不婚〉︰Robin Fox着,石磊译,《亲属与婚姻》(台北︰黎明文化事业公司,1979);I. M. Lewis 着,黄宣卫、刘容贵合译,《社会人类学导论》(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5),第八章,〈人口动态统计︰婚姻与亲属〉W.H.R. Rivers 着,胡贻谷译,《社会的组织》(台北︰商务印书馆,1966,台一版)。
[22]同注20。
[23]参考︰杜正胜,〈封建与宗法〉,《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50本第3分。
[24]参考︰杜正胜,〈传统家族试论〉,《大陆杂志》第65卷2、3期。
[25]同上。
[26]陶希圣,《婚姻与家族》,页6-17。
[27]R.Benedict, Patterns of Culture;黄道琳译,《文化模式》(台北︰巨流图书公司,1987),页12-13。
[28]对民众的这种轻贱形式是相当普遍的。F.L.Baumer︰‘孟德斯鸠一面肯定一切人在公民自由上的平等性,一面又肯定社会要有阶级。同样的,大多数哲学家也都相信社会应有阶级,不过,这阶级不是根据封建特权而分,而是根据财产与启蒙程度而分,而这两者又基于天生才能的高低。除了少数例外,“哲学家”一般都惧怕“人民”。伏尔泰说这种人自成一个阶级,“介于人兽之间”,为其他人而从事体力劳动。这些“愚钝的”人,受情欲与迷信之支配,随时可能成为唯恐天下不乱的煽动家的工具。’Baumer, Modern European Thought;李日章译,《西方近代思想史》(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88),页274。
[29]梁启雄《荀子柬释》以为‘斥为禽兽行,其言恐过当,非批评家正当态度。’同样是不理解‘禽兽行’在古代社会中的特定意含。《汉书》〈高五王传〉︰‘终古使所爱奴与八子及诸御婢奸,终古或参与被席,或白昼使裸伏,犬马交接,终古亲临观。....终古禽兽行,乱君臣夫妇之别,悖逆人伦,请逮捕。’〈梁怀王刘揖传〉︰‘荒王女弟园子为立舅任宝妻,宝兄子昭为立后,数过宝饮食,报宝曰“我好翁主,欲得之。”宝曰︰“翁主,姑也,法重。”立曰︰“何能为!”遂与园子奸。..有司案验,因发淫乱事,奏立禽兽行,请诛。’〈燕王传〉︰‘燕王定国与父康王姬奸,生子男一人。夺弟妻为姬。与子女三人奸,... 下公卿,皆议曰︰“定国禽兽行,乱人伦,逆天道,当诛。”’从以上三个案例,可知‘禽兽行’作为一种罪名,所惩处的都是悖逆人伦之事。人伦是分判人与禽兽的标准,乱人伦的行为则是‘禽兽行’,意义是一贯的。
[30]F.Oppenheimer, Der staat;萨孟武译,《国家论》(台北︰东大图书公司,1981),页5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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