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封建君主专制权力发展的总趋势——附论古代的人治与法治(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们的拥立与支持而维持统治,则从总趋势上,君主专制权力怎么可能不断加强呢?



(三)

  提出封建君主专制权力发展总趋势是不断削弱的这一看法,其次一个根据是:这一权力必得通过具体政治制度方能实现,而两千多年具体政治制度特别宰相制度的演变,从总体上看,一个突出特点便是不断限制(实即削弱)君主专制权力[19]。这是在前述儒家政治思想影响下,广大官吏以至一般君主都接受了这种思想所不可避免的结果。因为这些政治制度是他们自觉不自觉地参与制定或批准的。少数君主及其政策支持者虽曾制定、实行了一些有利君主独断专行的制度,但在随后演变中,仍被扭回到原来限制和削弱这一权力的轨道上去了。
  关于具体政治制度演变的这一特点,请看以下史料。
  1.  秦汉、魏晋南北朝
  在秦及西汉初年,皇帝行使权力,将意志化为诏书,见诸实行,程序比较简单:或与宰相议定,交御史起草、下达;或直接命令御史起草、下达,即可生效。制度上受到的限制很少。虽然西汉初年政事多经宰相奏请,皇帝“靡有不听”,似乎相权重,君权轻。其实那是因为当时实行无为而治政策,特别是皇帝缺乏教育,缺乏统治经验,而宰相却富有统治经验的缘故[20]。可以说西汉初年是特殊条件下构成的特殊君臣关系,丝毫没有改变君主握有至高无上权力,宰相奏请不经批准,便不能生效的君主专制制度。只有这样,才可解释为什么在这之前的秦始皇,在这之后的汉武帝,全都大权独揽,政自己出。道理很清楚,这两人统治之时的条件与西汉初年不同。由于按君主专制制度所享有的至高无上权力,受到具体政治制度的限制本来就很少,加上雄才大略,便使他们最大限度地行使了当时种种条件下所可能行使的权力。
  由于以上缘故,在很长一个时期内,皇帝颁下诏书差不多都以“制诏”二字开端,反映经过前述简单程序,即成正式诏书,交宰相机构执行,毋需再经什么部门审核了。而从东晋初年开始,诏书开端逐渐改用“门下”两字[21],意思是在形成正式诏书、实行之前,要先交门下省审署,门下省有权对内容提出异议,请皇帝重新考虑是否修改或取消这一诏书[22],这就是后来习惯称呼的封驳权,这时从文书格式上固定下来了。在北朝,大约在魏、齐之际,又出现了门下省的覆奏制度,规定在重大政事上,门下省虽同意诏书内容,却不能直接署名行下,还需再送回皇帝审批一次,请他重新慎重考虑,以防草率从事[23]。这一制度固然首先是为了保证统治质量,实际上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君主专权的一种限制[24]。
  不仅如此,在诏书起草过程中逐渐也出现了限制。在秦及西汉,并没有诏书必须经过哪一机构起草、颁下方才算作正式诏书的规定。而至东汉,尚书台逐渐成了这种机构[25]。魏晋南北朝这种机构又换成了中书省。不经中书省起草的皇帝“手诏”、“中诏”等,虽然往往也能发生效力,这是因为皇帝毕竟握有至高无上权力,有关官员不敢拒绝执行,但由于这种手诏内容往往由皇帝自行决定,起草和颁下过程中受到的监督少,容易出错,危害整个统治利益,所以一直不能算正式诏书,在制度上的效力也就无法与中书省起草的相比[26]。实际上这也是给予皇帝恣意妄为的一个限制。
  2.  唐、宋
  正是在上述演变的基础上,形成唐代不经中书、门下,不得称诏敕的制度。《旧唐书》卷八七《刘祎之传》:任凤阁(中书)侍郎,同凤阁、鸾台(门下)三品,为宰相,被人诬告,武则天“特令”王本立审问此事。“本立宣敕(中敕)示祎之。祎之曰:‘不经凤阁、鸾台,何名为敕?’则天大怒,以为拒捍制使,乃赐死于家”。所谓不经凤阁、鸾台,即指未与宰相商议,未经中书起草和门下审署。武则天只含糊罪以“拒捍制使”(见《唐律疏议》卷一《名例一·十恶》),而不驳斥从中所下之敕,不得名敕之说,也证明刘祎之所说,确为唐代制度。《资治通鉴》卷二百九:唐睿宗常“别降墨敕除官”,而不经中书、门下两省,称斜封官,凡数千人。吏部员外郎李朝隐拒绝执行这种墨敕任命,“前后执破一千四百余人,怨谤纷然,朝隐一无所顾”。后来陆贽曾上疏曰:“伏详旧式及国朝典故,凡有诏令,合由于中书;如或墨制(即手诏)施行,所司不须承受,盖所以示王者无私之义,为国家不易之规”(李肇《翰林志》引)。从李朝隐事后并未受到打击来看,陆贽所说,是有根据的。而且将诏书由中书、门下视为“无私”,等于将下手诏视为“私”,又反映在道德观念上也对皇帝独断专行进行了限制。
  宋代限制皇帝滥下手诏,独断专行的材料更多。《续资治通鉴》卷四七记载:北宋仁宗时杜衍为宰相,“务裁侥幸。每内降恩,率寝格不行,积诏(手诏)至十数,辄纳帝前。谏官欧阳修入对,帝曰:‘外人知杜衍封还内降邪,凡有求于朕,每以衍不可告之而止者,多于所封还也’”。所谓内降,亦称内批,即手诏。用手诏用人(即“内降恩”),因事先未通过中书、门下,未经正常铨选途径,坚持制度的宰相便可拒绝执行,明理的皇帝也承认他的做法正确。南宋宁宗时虽屡降内批,强迫臣下执行,但谏诤者仍相继不断。前引朱熹反对宁宗“独断”,提出皇帝发出诏令必谋之大臣等,乃“祖宗之家法”,证明这确是宋代通行之制度。后来游仲鸿又上疏说:“陛下……御批数出,不由中书(此指宰相机构)。前日宰相留正去之不以礼,谏官黄度去之不以正,讲官朱熹去之不以道。自古未有舍宰相、谏官、讲官,而能自为聪明者也”。王介又上疏说:“陛下即位未三月,策免宰相,迁移台谏,悉出内批,非治世事也。崇宁、大观(均北宋徽宗年号)间,事出内批,遂成北狩之祸。杜衍为相,常积内降十数封还,今宰相不敢封纳,台谏不敢弹奏,此岂可久之道乎”(两疏均见《续资治通鉴》卷百五三)。至宋度宗时,刘黻又上疏“论内降恩泽曰:治天下之要,莫先于谨命令,谨命令之要,莫先于窒内批。命令,帝王之枢机。必经中书参试,门下封驳,然后付尚书省施行。凡不由三省施行者,名曰斜封、墨敕,不足效也。……故政事由中书则治,不由中书则乱,天下事当与天下共之,非人主所可得私也”(《宋史》本传)。
  从这些疏文,一方面可以看到宋代内批甚多,但另一面又可看出宋代下诏需经中书、门下之制度更加完备[27],因而反对内批,反对君主独断专行的理由,也就更加充足。或从制度上、道理上批评滥用内批是违反“礼”、“正”、“道”;或从历史经验教训上批评滥用内批会导致“祸”、“乱”;或从道德上批评滥用内批是出于“私”心。而皇帝坚持下达内批,却没有什么理由可说。有趣的是:有的皇帝一面颁下内批,一面又命令宰相大臣不必一一照行,要酌情办理。如宋仁宗康定元年“诏自今内降指挥(意同内批),与臣僚迁官及差遣者,并令中书、枢密院具条执奏以闻”。皇祐二年又“诏:内降指挥,百司执奏,毋辄行。敢因缘干请者,谏官、御史察举之”。为什么要这样自我矛盾呢?原来“帝性宽仁,宗戚、近幸有求内降者,或不能违故也”。(以上分别见《续资治通鉴》卷四二、卷五一)。这就表明,在当时政治思想和政治制度的影响和约束下,有的皇帝思想存在矛盾。一方面从道理上深知违反具体政治制度,个人独断,滥下内批,并不符合自己统治利益;另一面从感情上又往往自己不能控制自己,加上外力推动(如某些近幸蛊惑、怂恿),一时难以尽改,以致出现了宋仁宗这种边下内批,边求宰相把关,不许迳直执行的情况 。这正是我前面说的,绝大多数君主会遵守具体政治制度,君主专制权力从总趋势上不可能不受到限制的一个范例。
  3.  明、清
  从明代起,废除了中书省和宰相,由皇帝直接掌管六部百司的政务,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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