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封建君主专制权力发展的总趋势——附论古代的人治与法治(5)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皆以为言。中官旁午(向内阁)索草敕,帝坐乾清宫门趣之,东阳等终不奉诏。明日,竟出内降行之”,即其一例。然而另一面从此例又可看出,处理政务的正规途径应是通过内阁,所以才会发生中官旁午催促,武宗亲自焦急督阵的情况,只是由于不得已,第二天才下内降,而东阳等拒绝中旨,安然无恙,也是合法之证明。《明会要》卷三十《职官二》:万历末,帝“遣内使至工部侍郎林如楚私寓宣敕旨,以奉御汪良德奏准修咸安宫也。辅臣言‘明旨传宣,定例必由内阁下科臣,然后发钞。若不由内阁,不由科发,不经会极门(紫禁城南部通往内阁之门),不由接本官,突以二竖传宣(中旨)于部臣之私寓,则从来未有之事。向来(如君主)建议诸臣,以旨从中出,犹且虑之,况臣等竟不与闻乎?’不省”。这就是说,不先经票拟的中旨只是皇帝个人意见,随意性大,容易出错(故“犹且虑之”),所以早已定例必下内阁,由内阁决定是否奉行。奉行,则通过六科给事中,依正常途径下达;不奉行,大概便得封还中旨。不经内阁,皇帝迳下中旨传宣部臣执行,则是违例的。由此可见,明代皇帝虽有时迳下中旨处理政务,似乎由他独断专行,实际上并不合乎惯例、制度,皇帝自己心理上大概也得承受很大负担,怕成不了“明君”,所以明神宗对阁臣的抗议,只得以“不省”了之。反过来也就证明,一般情况下,必得受内阁的限制。
  第三,和内阁相配合,还有六科给事中也在制度上直接起着限制皇权的作用。按给事中唐宋本属门下省,金废门下省,明初设六科(吏、户、礼、兵、刑、工)给事中,成为独立机构(清改隶都察院)。其重要权力之一就是:皇帝所下中旨,内阁未反对,草成敕诏;或内阁票拟,合皇帝心意,批准执行,都得再发至给事中处详审。如以为有害整个统治利益,同样可以封还诏书(《明史》卷七四《职官三》)。同上卷九《宣宗本纪》:“谕六科,凡中官传旨,必覆奏始行。”前面已讲,覆奏约始于北魏、北齐之际,宣宗此谕实际上某种程度也是对君主自己专权的一种限制。《明会要》卷三七《职官九》:嘉靖年间,“都察院疏请差御史巡盐,不下阁票拟,(中旨)批答稍误,(迳下六科),户科给事中黄臣谏曰:‘我朝设立内阁,凡百章奏,先行票拟。今使内阁虚代言之职,中贵肆专擅之奸[33]。关系匪细,渐不可长。容臣封还原本,以重命令’。疏入,即加批如制”。同上卷二一五《骆问礼传》:上疏穆宗,“言诏旨必由六科诸司,始得奉行,脱有未当,许封还执奏”。证明此制一直存在。这样,除内阁外,便又多了一重对皇帝独断专行之限制[34]。
  通过以上三点,便可看到,在明代,表面上废去宰相,君主独断专行更加厉害,实际上发展的结果是,君主行使权力时在制度上受到的限制比过去更大,想要独断专行的困难更多了。
  必须指出,以上都是就集中了地主阶级统治经验的制度规定而言,实际上在执行中这些制度总要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发生偏颇,甚至极大偏颇。就明代说,这种因素中最重要的一个便是皇帝往往不上朝。本来按祖制他们应该“无日不朝”,甚至一日再朝或早、午、晚三朝(参《大学衍义补》卷四五)。可是由于贪于逸乐,照办的时候很少,如明神宗甚至二十年未上朝[35]。皇帝逐渐对内阁票拟也懒于审批,而让身旁宦官“批红”,致使有时大权旁落。这是明代的一个秕政。但有些著作过于夸大了这一秕政,似乎明代内阁等制度全受宦官操纵,“内阁之拟票,不得不决于内监之批红,而相权转归之寺人”(《明史》卷七二《职官志序》)。这基本上不符事实。因为内阁票拟从明成祖以后逐渐形成,贯穿于明亡前二百多年,从不间断,而宦官之掌权,则要视皇帝是否委任而定,并非制度。如世宗在位四十多年,不但未曾委任,而且制驭甚严[36]。同时即就批红言,按规定只能遵照内阁“票(拟)来字样,用朱笔楷书批之”[37],执笔者等于一个謄录人,并不允许掺杂个人意见。这一情况,正好是前述皇帝意志受内阁限制的一个具体反映。只有少数几个宦官,得到皇帝特殊宠信,对票拟之审批发生影响。可是其中能算上毫无顾忌,任意改动票拟,甚至另行票拟者,只有武宗时的刘瑾(由正德元年至五年)和熹宗时的魏忠贤(由天启元年至七年)[38],加在一起不过十二年。这和二百多年的内阁比时间很短,因而应该承认,整个明代在政治上起主要作用的是内阁等政治制度,是内阁的票拟,而宦官造成的偏颇,则是次要的。
  至于清代,以少数民族入居中原,由于满汉矛盾的存在(开始还很尖锐),满族贵族不得不把大权集中于君主手中,以维持对广大汉族稳定的统治。再加上康熙、雍正、乾隆三帝全都雄才大略,类似明太祖,因而把君主独断专行发展到又一个顶峰。可是由于处理全国政务的基本机构及制度,仍然是内阁(后主要为军机处)及其“票拟”[39],所以无论就整个清代近三百年大多数君主言,或者即使就康、雍、乾三帝统治的大多数时间言,皇帝受内阁、军机处左右和限制的局面,和明代比,虽有不同(如很少看到明代那样内阁拒绝拟旨的情况),却没有根本变化[40]。兹为节省篇幅,此处不进行具论。



(四)

  综合以上三部分论述,得出的结论便是:
  1.就君主行使权力受到具体政治制度特别宰相制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政治思想、舆论的限制而言,两千多年的总趋势是逐渐由少变多的。可以肯定,秦始皇、汉武帝的恣意妄为,要比明武宗、清高宗方便得多。从这一方面说,我国封建君主专制权力,不是逐渐加强,而是逐渐削弱。
  2.至于君主专制制度,从一建立起,其基本点便是君主享有至高无上,超越一切制度、法律的权力。来自臣下的任何限制,如果他想拒绝,都有权拒绝;他的任何荒谬决定,只要坚持,臣下都不得不执行。这一权力并不因宰相权力的大小,宰相对百官控制的强弱,而发生变化。后者乃宰相、百官之间的权力分配问题。如果就这一方面而言,则两千多年全都一样。明太祖、清圣祖手中所拥有的对臣下生杀予夺大权,并不比秦始皇有所增加。这里不存在权力加强与否问题。
  3.必须将以上两种不同情况加以区别。决不能因为看到后代某些英主或昏暴之主,运用手中至高无上权力,无视各种制度的限制,任心而行,便忽视了第一种情况的存在,因为这些君主毕竟是少数。就两千多年绝大多数君主言,具体政治制度的限制,儒家政治思想、舆论(包括越来越多的历史经验教训)的约束,仍是起着重大的作用的。
  最后,附带想联系谈点对古代人治、法治的看法。
  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君主统治国家拥有至高无上,超越一切制度、法律的权力,其实这是最大的人治;儒家宣扬的各级官吏的人治是从属于它的。而逐步建立各项具体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等,与约束官吏,统治人民的同时,也对君主行使权力进行限制,则属于法治的范畴。
  人治、法治的发展趋势是怎样的呢?
  大体上越是古代,法治比重越小。先秦法家虽力主法治,秦代并将这一思想付诸实践,可是在当时社会种种条件下实际上仍是也只可能是人治:
  第一,如第一部分材料所提供,既然秦始皇超越任何“法”,“独断”一切,自无法治可言[41]。
  第二,既然秦始皇“任心而行”,则秦朝中央百官处理政务自得看他的脸色行事,即所谓倚办于“上”,而不是倚办于“法”。这也就是西汉杜周的“专以人主意指为狱”(均见前引)。
  第三,对地方官吏虽有法律条文约束,可是从出土秦简看,限于当时条件,这些条文比较具体,概括力并不强,因而很自然,许多律外情况,仍得地方官吏另行决断。如果经济发展,交通联系密切,自可要求他们及时向京师请示,然而当时远不具备这种条件。再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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