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黑格尔哲学中的一个问题:苦恼意识及其出路(上)(5)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这里的爱,黑格尔是指一种作为感觉的爱,与他在宗教哲学中把爱与精神等同有所不同。黑格尔有时采取爱与精神等同的作法,而另外的时候,又采取爱是“感觉着的精神”的处理方法。无论怎样,爱是一种差异的统一,这一点是一致的。) “所谓爱,一般来说,就是意识到我和别一个人的统一,使我不专为自己而孤立起来;相反地,我只有抛弃我独立的存在,并且知道自己是同别一个人以及别一个同自己之间的统一,才获得自我意识”。(38)爱是自然形式的伦理,反过来说,伦理的本质就是爱所表现出来的在他者中认出自己,在自己中容纳他者的一种能力。因此,婚姻中的爱与一般的性需要不同,在婚姻的爱中两者可以相互交托的不仅仅是身体,而是一生的交托,无论是健康、疾病、贫穷还是富有,都不能破坏婚姻。“双方意识到这个统一是实体性的目的,从而也就在于恩爱、信任和个人整个实存的共同性。”(39)
因此,在指向婚姻的爱情之中,本性冲动是次要的,至于伦理的这种精神性(虽然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只是作为感觉的精神)的纽带则被提升。婚姻中的爱因此就是自然环节的精神化的过程,即是对这种欲望的满足,又是对这种欲望的越超。所以,在婚姻这样一个伦理生活的最基本环节中,也反映出了伦理的本质。
而婚姻中的两性关系之所以能获得精神价值,还有另一个更为重要的原因,那就是,这样的两性关系的目的是为了类的延续,家庭中“包括生活的全部,亦即类及其生命过程的现实”。(40)这时婚姻要面对的不是性欲的满足,而是战胜死亡。在黑格尔看来,死就是人的生命作为有机体被那抽象的普遍性吞灭,使一切差别的统一消失于无差别之中。正是为了抗拒死亡、养育后代,所以要求在婚姻中双方的个体生命的交托比单纯的性交更彻底。家庭是人的生命与死亡的第一种较量,是精神同抽象的同一的对抗。“夫妻之间的爱的关系还不是客观的”,家庭的概念中还必然包括了子女,因为只有“在子女身上这种统一(两个人之间的统一——引者注)本身才成为自为在存在的实存和对象;父母把这种对象即子女作为他们的爱、他们的实体性的定在而加以爱护”,(41)这种爱作为实体性的定在,作为下一代是对死的一种否定,是类生命的延续。家庭的精神价值便借着这种自然的方式得到了表现。


家庭精神性的第三种表现是埋葬死人。这是家庭对死的抗拒的又一形式,它再一次表明人类的伦理生活的精神实质。生命虽然可以以类的方式通过后代延续下去,但个体的生命还是难逃一死,但这是人的真理——即精神——所不允许的,所以,家庭就对这种个体生命的死进行反抗。家庭成员的义务,就在于把意识的行动这个方面添加到死当中,使个体生命向普遍性的这种转化不是那样直接与被动,“以便使他的这个最后的存在、普遍的存在也不仅只属于自然” 。(42)家庭通过埋葬死人,把死人还给大地,使死不再是一种纯粹的自然事件,而有了精神的意义。
婚姻、生育及埋葬体现了家庭生活的精神价值,但是,在这些行为中自然的因素占很大的比例,爱情的结合并不能完全看成是精神所要求的两个自我意识的结合;在家庭中的成员很可能是没有达到自我意识的个人,而家庭本身也是不要求其成员的自我意识的。至于说表现在生育后代中的对死的反抗,上文已表明这是一种非精神性的行为。只就“抗拒死亡”而言,它与精神有共同的目的,从而预示着精神的到来,是“潜伏着的精神”。(43)而埋葬死人则本身就表现出了对死的无奈。
伦理生活要实现其精神本质,就要从家庭进展到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称之差别的阶段,就说明特殊性在这个阶段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具体的人作为特殊的人本身就是目的”,但这仅是市民社会的第一个原则,“每一个人特殊的人都是通过他人的中介,同时也无条件地通过普遍性的形式的中介,而肯定自己并得到满足”,这是市民社会的第二个原则。(44)
由市民社会的这两个规定性原则我们发现,从表面看来,表现在家庭中的那种精神的雏形被破坏了,但实际上,市民社会使人与人的联系进一步摆脱了性欲血缘等的自然成份,走向了更进一步的精神的联系。“伦理看来是丧失了,因为对意识来说,最初的东西、神圣的东西和义务的渊源,正是家庭的同一性。但是,现在却出现了这样的关系,即特殊物对我说来应当成为最初规定者,从而伦理性的规定也就被扬弃了。其实,这不过是我的错误,因为在我信以为坚持着特殊物的时候,联系的必然性和普遍物依旧是最初的和本质的东西。” (45)
市民社会的精神内涵首先表现为市民社会使人的需要的普遍化。这种需要的普遍化有利于精神摆脱其在自然中的潜伏状态。“动物用一种局限的手段和方法来满足它的同样局限的需要。人虽然也受到这种限制,但同时证实他能越出这个限制并证实他的普遍性。”(46)人的如此众多的需要并不是单纯从有机体那里生发出来的,而是经过了“能理解差别的知性”的作用,并且还受到他人的影响,用黑格尔的话来说是这社会性的需要,“社会需要是直接的或自然的需要同观念的精神需要之间的联系,由于后一种需要作为普遍物在社会中占着优势,所以这一社会环节就含有解放(原文黑体)的一面,这就是说,需要的严格的自然必然性被隐蔽了”。(47)这里,黑格尔持一种与卢梭以及浪漫主义者完全不同的观点,即认为自然状态中的那种有限的、能直接得到满足的动物式需要并不是人的理想状态。相反,需要的多样化是使“潜伏在自然中的精神性”得以发挥出来的一个契点。
而这个契点的作用在于,为了满足多样化的需要,就要带来了复杂的劳动分工。在市民社会这个阶段,劳动不是直接为着自己而是为着他人,其劳动就要“适应别人的任性” (48)劳动摆脱直接的目的而变得抽象,成为一种普遍性的劳动。人们需要上的依赖性和相互关系进一步深化,“特殊目的通过同他人的关系就取得了普遍性的形式,并且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满足自己。”(49)这样,市民社会的第二个原则就表现出来了。而为了满足需要所进行的劳动分工陶冶着人们,使人们认识到“我必须配合着别人而行动” ,“于是彼此配合,相互联系,一切各别的东西就这样地成为社会的。”(50)


更重要的是,市民社会中的劳动分工产生阶级,黑格尔并不把阶级看成一些人压迫另一些人的手段,而是看成个体之人与家庭之外的更多的人发生联系的一种方式。阶级源于自然的不平等以及由自然的不平等所带来的劳动分工的不平等与财富分配的不平等。这种从自然而来的不平等反映为阶级,就是把自然的不平等“从精神中产生它”,表现为“技能和财富上、甚至在理智教育和道德教养上的不平等”,(51)从而使广大的人群分成不同的集团,个别的人分属这些集团,这就是阶级。
阶级使个体之人成为一个广大人群中的一员,成为可以界定的某一种人,“人必须成为某种人物(原文黑体),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他应隶属于某一特定阶级,因为这里所说的某种人物,就是某种实体性的东西。不属于任何阶级的人是一个单纯的私人,他不处于现实的普遍性中。”(52)需要的复杂化带来劳动的复杂化以及分工的要求,而由此产生出的阶级是个体之人的一种实体性规定。
在市民社会这个阶段,个体之人与他人的联系大大加强,进一步摆脱了自然有机体的局限性及私人性质,通过阶级,人作为社会之人得到界定。但是,市民社会中人与人联系的媒介没有摆脱自然的因素,需要本身是与躯体联系在一起的,而作为人之界定的阶级起源于一种自然的不平等。所有这一切使人与人的联系成为一种外在的强迫性的联系。黑格尔指出,在市民社会中,“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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