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宋东南沿海地区海洋发展路向论略(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究资料》第二辑(1983年),白英译。)。难怪美籍学者马润潮先生要把宋代视为“世界伟大海洋贸易史上的第一个时期”[11](P3)了。
    (三)进出口商品的比较分析表明,宋代进口蕃货以特产、原料、矿产等初级产品为主,输出商品以手工业制成品为主
  如果说外贸范围的扩大和出口商品数量的增长,主要表明宋代东南沿海地区的外向型经济在量上的扩张,那么用附加值高的制成品交换附加值低的初级产品,则是这种外向型经济在质即发展程度上高于其周围外贸伙伴的确凿证据。据南宋周去非《岭外代答》和赵汝适《诸蕃志》,再参以《宋史·食货志》、《宋会要辑稿》所载,进口商品主要有香料(如乳香、丁香、沉香、檀香)、宝货(如珍珠、象牙、犀角、玛瑙)、药材(如没药、茯苓、苓术、苏合香油)、矿产(如水银、硫黄、金银、镔铁)、染料(如紫矿、苏木)、食品(如白沙糖、万岁枣)、动植物初级制品(如牛筋、藤席)和毛棉制品(如白叠布、驼毛段、哥缦、越诺布、木棉纱)等八类。而出口商品主要有丝麻纺织品(如绢、帛、锦、缎、五色茸即丝线)、陶瓷器皿(如碗、坛、瓮、罐、盒、钵)、铜钱和金属制品(如各类铜器、针等铁制品、金银饰品)、日用品(如漆器、绢扇、木梳、伞、席、纸、墨、书籍)、食品(如米、盐、茶叶、糖、酒,及荔枝、龙眼等干鲜水果)五大类,尤以丝绸、陶瓷和铁器、铜器等制成品为主[12](P309-311)。海外学者把从中国广、泉等州到阿拉伯的海上通道称为“香料之路”[13],我国学者称之为“海上丝绸之路”[14],笔者认为亦可称为“海上陶瓷之路”。这种命名的不同大致反映了当时进出口商品的主要区别。显而易见,宋代出口商品的附加值要高,在外贸中处在强势地位。而从进口商品看,除香药、宝货为专供统治阶级上层享用的奢侈品外,其他如染料、矿产,还有牛筋、木材等属生产资料,食品、药材和毛棉织品属生活资料,亦有助于宋代国内经济的发展和生活质量的提高。应该说,这是宋代东南沿地区的外向型经济得以持续发展的内在原因(当然并非惟一原因)。
    (四)宋代江浙闽广一带,不仅涌现出大批从事外贸经营的本国巨贾豪富和中小经营者,而且聚集着越来越多的以阿拉伯人为主的“蛮贾蕃商”,其总数或许超过10万之众;广州、泉州等港甚至出现了外商聚居的“蕃坊”、“蕃学”和专门的蕃人墓地。中外商人队伍的成长,华夷商人的交往及杂居所造成的“国际化”氛围,以及当地民户对海外贸易趋之若骛的经商风气,是东南沿海地区海洋发展路向的又一表征
  先从本国“舶商”说起。宋代海外贸易以民营外贸为主体,这一点与元代“官本船”和明初“郑和下西洋”在性质上绝然不同。宋代民营外贸又以回航登岸为界,分为海外和境内两个阶段[12](P305-306)。进口货物上岸后先由当地市舶司(或市舶场、市舶务)按规定“抽解”(注:两宋时期对进口货物实行的税率因时期和货品的不同而有所变化,从10%~40%不等,但一般在10%~20%之间。如宋初太宗时,“大抵海舶至,十先征其一”(《宋会要辑稿·职官》44之21)。稍后增至20%,但仁宗时又恢复“十征其一”(《文献通考·市舶互市》)的税率。徽宗大观年间(1107~1110年)将“舶货分为粗、细二色,真珠、龙脑等细货抽税10%,苏木之类粗货抽税30%。南宋初年一度上升到40%,因舶商反映强烈,实行三年后又降为10%(《宋会要辑稿·职官》44之25)。)(收税)和“博买”(注:抽税之后,由市舶司用“官本”对进口商品中的象牙、真珠等“细货”或全数征购(宋初),或“止市其半”(《宋会要辑稿·职官》44之27),这叫“博买”。博买所得,大部分货物由市舶司编纲押运汴京开封(北宋),或行在临安(南宋)。大部分粗货如长木、杉枋、厚木板等就地出卖,所得充市舶司“官本”。)(征购),其余细货和粗货即由中外舶商自由处置,或在港口就地出卖,亦可运至外地“兴贩牟利”,此即“官市之余,听市于民”(《宋会要辑稿·职官》44之28)的政策。因此进口舶货中有相当部分是由政府垄断经营的,这是禁榷政策在外贸领域的延伸(注:据《宋史》卷186《食货志(下八)》,“互市舶法”条载,仁宗“天圣以来,象、犀、珠玉、香药、宝货充府库,尝斥其余以易金帛刍粟,县官用度实有助矣”。即在京榷货务有时亦将此类细货出售,以充中央财政收入。)。而在海外流通阶段,即本国商人从登船放洋到回国上岸之前,则纯属民间外贸性质。从事外贸的“舶商”在准备好船只和水手,招揽到货主和货物后,先携当地殷实户出具的承保书向当地市舶司提出“放洋”申请。市舶司对船上人员和货物一一核查,批准后发给“公凭”或“公据”,作为外贸许可证。许可证上除事先印刷的相关条例法令外,还要详细登载船主、船员姓名,人数,始发港口,前往地点,货物品种、数量,保人姓名等栏目。半年或一年后返航,舶商即凭此种“公据”向市舶司报关登岸(注:据《宋史》卷186《食货志(下八)》“互市舶法”条和《宋会要辑稿·职官》44之相关记载撮述。)。因此一艘“海舶”就是一个出洋商队。
  宋人朱彧说:“海舶大者数百人,小者百余人。……商人分占贮货,人得数尺许,下以贮物,夜卧其上”(朱彧《萍州可谈》卷8)。可见众多货主是随船出海的。这支百余人至数百人的商队,非有严密的组织不可。每艘海船的船主为商队首领,也是政府委任的“市舶纲首”,负责在航行途中管理整个商队和在域外招诱外国蕃商来华贸易的双重任务(注:《宋史》卷186《食货志(下八)》载,“诸市舶纲首能招诱舶舟,抽解货物,累价及五万贯、十万贯者,补官有差”。以“承信郎”、“忠训郎”之类低级官职作为其扩大外贸、增加税收的酬奖。)。“纲首”既是价值成千上万缗之海舶的主人,则非沿海港口资产丰厚的巨商富贾莫属。北宋仁宗时苏缄在广州南海县主簿任上,被广州市舶司委以“阅实”舶商赀货的重任,发现“商酋皆州里右姓”。(《宋史·苏缄传》;《东都事略》卷110《苏缄传》)日本学者桑原 藏指出其中既有外域来华之“蕃商”,也有本国商人[3](P74-75)。“纲首”之下有两拨人,一是上述之“货主”,一船有数十至上百人不等;一是船员,也有十数至数十人之多。船员中有部领、水手长、杂事、直库(货舱主管)、火长(执罗盘领航者)等不同职务,此外还有舱工、梢工、碇工、缆工等水手。这些船员和水手,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外贸商人。因为按照规定,船上所载出口货物,“依条八分装货,留二分揽载私物”。(《宋会要辑稿·职官》卷44之12)亦即船主和搭载此船的货主的货物占80%,其余20%为纲首所雇船员和水手的私货,贩易所得(一般是以出口货物换易所得的蕃货即进口商品)作为其劳动报酬,回航入境时不在抽税范围之内。他们到海外同样从事着外贸交易。
  从事海外贸易的人,除了纲首、货主、船员水手外,还有不少港口或沿海地区的民户。他们并不出海,而是以数十上百贯铜钱作为资本,辗转相托,交出洋舶商带买域外蕃货,回来再贸贩取利,颇似今日的集资贸易方式。但从政府角度看,这种带买方式泄漏了铜钱,所以时称“带泄”。北宋中叶包恢说:“所谓带泄者,乃以钱附搭其船,转相结乇,以买番货而归。少或十贯,多或百贯,常获数倍之资”。(包恢《敝帚稿略》卷1《禁铜钱申省状》)正因为获利丰厚,所以以带买方式从事外贸的沿海民户必不在少数。甚至沿海地区的少数在任官员也以这种方式参与海外贸易。南宋孝宗乾道七年(1171年),宋廷严令禁止:“诏见任官以钱付纲首商旅过蕃买物者,有罚”。(《宋史·食货志(下八)》,“互市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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