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者,自西晋泰始律令以来,已建立违礼、令入律原则。如上所述,由于许多礼仪已规定在令典中,所以违礼、令入律原则,大部分指的还是违令入律原则。例如《新唐书》卷五十六〈刑法志〉说;「其有所违(按,承上文,系指违反令、格、式),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戾者,一断以律。」此即说明这个原则的运用。例如唐律〈杂律〉(总449条)规定:
诸违令者,笞五十(注曰:谓令有禁制而律无罪名者);别式,减一等。
这是以律对违令的一般处罚。再如唐律〈职制律〉规定:
诸称律、令、式,不便于事者,皆须申尚书省议定奏闻。若不申议,辄奏改行者,徒二年。即诣阙上表者,不坐。
《疏》议曰:
(前略)若先违令、式,而后奏改者,亦徒二年。所违重者,自从重断。
这是严格规定不可任意改动令、式规定,刑罚较重,其与违令处事者不同。又如唐律〈名例律〉(总52条)规定:「嫡孙承祖,与父母同。」《疏》议曰:
依礼及令,无嫡子,立嫡孙,即是「嫡孙承祖」.若闻此祖丧,匿不举哀,流二千里.故云「与父母同」。
此处所谓「礼」,当指《仪礼注疏》卷三十〈丧服〉「齐衰不杖期」条云:「适孙。」郑玄注曰:「周之道,适子死,则立适孙,是适孙将上为祖后者也。」此即「嫡孙承祖」之由来。 所谓「令」,当指〈封爵令〉,《唐令拾遗》〈封爵令〉二乙「开元七年」、「开元二十五年」规定:
诸王公侯伯子男,皆子孙承嫡者传袭。若无嫡子及有罪疾,主嫡孙(下略)。
以上都是在说明到唐朝定律令时,更将纳礼入律令、违礼令入律原则予以具体化,而显得更为完备。
(2)、君权法制化的确立
隋朝一建国,即以统一大业作为施政主要目标,其反映在刑律上,则强化君权为至高与最后。所以隋开皇律(唐律亦同)在周齐律影响下,首列十恶,有五恶之惩处规定(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六曰大不敬、九曰不义),目的是在保护皇权及其相关事项;此外五至六恶(四曰恶逆、五曰不道、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的场合(其中「不义」含公私伦理,故列两处),则在规范社会伦理秩序。保护皇权者,最主要在于将秦汉以来刻意要深入人心的皇权理论基础,此即天命与祖灵,在隋唐律予以具体法制化。当然论法制化过程可追溯至秦汉律,但是到唐律大备。
例如唐律〈名例律〉「十恶」条(总第6条)一曰:「谋反」疏议曰:
王者居宸极之至尊,奉上天之宝命,同二仪之覆载,作兆庶之父母。为子为臣,惟忠惟孝。
所谓宸极,《晋书》卷十七〈律历志.中〉云:「圣人拟宸极,以运璇机。」也就是北极星天帝所居的地方。此处的圣人,是比喻古代的王者,与《律疏》的王者,其实同义。所谓二仪,指天地,《周易.系辞》云:「易有太极,是生两仪。」这一段的意思,说明王者居于天帝至尊地位,承奉天命,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如同天覆地载施恩德于万物,作为万民的父母。所以作臣子者,应该尽忠尽孝。相近于这条规定,又见于〈贼盗律〉「诸谋反及大逆者」条(总248条)曰:
人君者,与天地合德,与日月齐明,上祗宝命,下临率土。
这些规定,很具体指出王者是秉承天命而治天下,其权力来源,出自天命。足见先秦及秦汉以来的王权天命论,到唐而法制化。这是自古以来,有关王权论的重大结论。此后千年间的天命王权,不但有理论,而且有法制依据,乃更加巩固,甚至独裁。
上举十恶条其二曰:「谋大逆」。注云:「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宗庙、山陵及宫阙本都是皇家建筑物,为何侵犯这些建筑物成为十恶的「谋大逆」?《律疏》解释「谋大逆」云:「此条之人,干纪犯顺,违道悖德,逆莫大焉,故曰:『大逆』。」这是指冒犯法纪、天常,背悖道德,悖逆罪以此最大,所以叫「大逆」。冒犯宗庙、山陵及宫阙,视同冒犯天理、人伦、法纪,显然将宗庙等作为「皇帝权威象征」。[15]所谓宗庙,《律疏》曰:「宗者,尊也。庙者,貌也。刻木为主,敬象尊容,置之宫室,以时祭享,故曰宗庙。」所谓山陵,《律疏》曰:「山陵者,古先帝因山而葬,黄帝葬桥山即其事也。或云帝王之葬,如山如陵,故曰山陵。」所谓宫阙,《律疏》曰:「宫者,天有紫微宫,人君则之,所居之处,故曰宫。」所谓阙,《律疏》曰:「尔雅释宫云:『观,谓之阙。』郭璞云:『宫门之阙也。』」唐代的宗庙,起初立四庙,后来增至七庙,乃至于十一庙。其建制,包括始封君、受命君等不迁之庙以及诸亲庙等。[16]山陵是本王朝诸帝王陵。所以宗庙与山陵两者,皆指本王朝诸皇帝及其先祖,此等「祖灵」,均属于现世皇帝承继权力的由来;而宫阙则是现世皇帝执行权力所在地。整个说来,宗庙、山陵及宫阙都是象征皇权的有形建筑物,所以规定为神圣不可侵犯。这是皇权源自祖灵说的法制化。
依此看来,所谓皇权,除皇帝本人所执行的权力而外,同时还包括象征皇权的有形建筑物所代表的权力意义。创业君主的权力,着重于天命源头,其继任的皇帝则着重于继承祖灵要素。天命与祖灵合而为一,然后展现皇权的地方,就是宫阙。于是侵犯皇帝以及象征皇权之有形标的物,成为罪大恶极,乃规定于十恶之前三恶,一曰谋反(注:谓谋危社稷),二曰谋大逆(注: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三曰谋叛(注:谓谋背国从伪)。据此可知《律疏》又将皇帝及其象征皇权之有形标的物,广义解为社稷、国家,明清律皆同。[17]
令方面,从晋令、梁令篇目到隋唐令篇目顺序的变动,也可窥知强化中央集权的意图。此即晋令、梁令篇目顺序,以户、学、贡士诸令居前,但自隋开皇令以后,直至明令,则取官僚制度的相关规定(如官品、职员、吏部等),置于户、学、礼等之前,而作为篇首。这个变化,当与隋开皇律设定十恶之科,以保障君权有关。易言之,西晋律、令成立之初,两者在尊君、保民的立意上,一如法典性质所示,具有对等性;但自隋代以后,显然有意屈令就律,在尊君主义的前提下,订定保民制度。隋唐时代的律令,形式上犹具对等性,实质上已经出现变化。宋代以后,令的特质又再褪色;相对的,在尊君主义的前提下,除了律以外,乃将敕提高到第一位。因此,从隋代以后,在法制上很清楚可看出官方不断建立皇权一元化的努力。
(3)、礼主刑辅原则的实施
理论上,自周代以来即施行「明德慎罚」(《尚书.康诰》)。自汉以来,儒生亦不断鼓吹制律必须本于礼的主张,而逐渐落实。例如董仲舒对策时就提出教化论,而有所谓「任德教而不任刑」、「节民以礼,故其刑罚甚轻而禁不犯者,教化行而习俗美也。」(《汉书.董仲舒传》)在此前提下,孔子所的:「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乃成为政者的圭臬。东晋初,李充好刑名之学,深抑虚浮之士,尝着《学箴》,曰:
先王以道德之不行,故以仁义化之;仁义之不笃,故以礼律检之。(《晋书.李充传》)
此即以礼律来实现仁义之政。至隋初定刑律时,进而确立礼主刑辅原则定律,《隋书.刑法志.序》曰:
(圣王莫不)仁恩以为情性,礼义以为纲纪,养化以为本,明刑以为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