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用水秩序的努力——从前近代洪洞的水资源管理看“民间”与“官方”[1]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山西省洪洞县[2]地处黄土高原东部,气候干旱。这里自古以来以农业生产为主,长期承受着水资源紧缺的沉重压力,建立与维护用水秩序成为关系到民众生活、社会安定的头等重大问题[3]。洪洞县“境辖二百馀村,溉田之渠逾四十”,北宋元祐年间(1086~1094),提点河东刑狱张商英即曾在其《霍岳》诗中称道“水涵千顷富,源发四渠长”[4],民国初年的县长孙奂仑亦称“渠务为地方自治最重要事”[5]。
  从前近代时期洪洞的情形来看,对于水资源问题的重视,主要体现于两个方面:一是对于人们心目中与“水”有关的神灵的祭祀[6],一是对于现实社会中水利事务的管理与经营。对于前者的神圣意义,自然勿庸置疑,而祭祀亦非单纯的“人—神”对话。现存广胜寺水神庙的万历年间《校正北霍渠祭祀记》讲到霍渠祭祀时,坦然直率地说:“当事者以众散乱无统,欲联属之,遂定为月祀答神,贶萃人心,此祭之所由来也”[7]。对于洪洞霍县交界之四社五村的调查也证明,“社首权威的授受和建立,是通过祭祀仪式实现的”[8]。这样看来,祭祀活动的目的之一是请神灵作为聚合人心的中介,而祭祀也就成为“人”与“人”对话的别种组织方式,成为人世间交涉管理的途径之一。就这一意义而言,这构成了一种“人—神—人”的水资源管理模式。
  本文的讨论,将侧重于后者,即现实社会中“人”对于水利事务的经营,侧重于考察地方社会水资源管理事务中“精英人物”的活动。由此入手,我们有机会更加具体地观察民间社会组织的活动,有可能获得更为丰富、更为逼近社会现实的认识。              

一、秩序:传统的重申 

  前近代时期的地方社会中,“秩序”的建立与维持,无疑是地方官府与民间精英人物所关注的中心问题[9]。这里既包括上下尊卑不容含混的统治秩序,也包括家族内部的生活秩序、乡村邻里的共存秩序、社会生产的运行秩序,等等。
  所谓“秩序”,事实上是社会结构、生存方式的反映,它往往体现为若干“规矩”的集合,凝固于民众普遍接受的“传统”之中。或许可以说,几乎所有的“秩序”,都是通过环环相扣的“程序”才得以落实。来自现实生活的压力与挑战,不断构成对于既有秩序的冲击。既因应现实而制订规矩、调整规矩,又在调整过程中不断重申传统——这成为洪洞水资源管理活动中的习见程式。 

(一)水利规约:渠册与渠规 

  在洪洞,负载着有关水利事务之管理原则的文本,主要是诸渠编修的渠册以及与水利相关的碑刻。
  渠册是记载水利规约或曰渠规的簿籍[10];而所谓“渠规”,即有关渠务的各种规矩约定。民国初年的洪洞县长孙奂仑曾经指出,

  (诸渠)公共联合既极巩固,册例规约又极严明。……虽文有精粗疏密之不同,然同渠之人,无不奉为金科玉律焉。[11]。

当地民庶也说,“至于渠册,虽野老耕氓,奉若金科玉律”[12]。
  在现存四十馀份洪洞渠册中,我们既可以看到有关当地水资源管理的“有形”内容,如有关阖渠事务的各种规定,涉及权利义务的具体周密条文;又可以观察到“无形”的内容,如条文背后体现出来的利益关系,当时当地处理各类关系(例如围绕水事的人/神之间、官/民之间、民/民之间的关系,等等)的原则与方式[13]。
  渠册为建立相对稳定的用水秩序而建,“地亩夫册之修辑甚为完善,而纠葛亦因之以少。治法治人两得之。”[14]其中繁细的规矩强调着传统,体现着沿渠上下利益关系的分配与保证。渠规中的章法,通常建立在民间习惯的基础之上,是受到官方支持、保护的民间规约。
  清涧渠渠册附录的乡贡进士郭鹏鸣道光二十五年(1845)所作“案述”中,记述了该渠自金代天会二年(1122)开挖以来,“渠例”“渠规”的修立传承经过。据他说,自乾隆五十年(1785)洪水致使“失册”之后,六十馀年间,

  古规无凭稽考,居上游者任意使水,以致有是年五月之讼。幸际邑侯贯甫陈老父母,详察结讼之由,知条规不立,霸截滋生,不为严断章程,而后日之讼必将蔓延无已;乃集两造断定分节按日使水之规,又指示严立条规之肯綮,谕令鹏鸣会同上节本年公直李安邦等,公造渠册,禀请核定。

这使我们清楚地看到围绕水规渠册事,地方官与乡绅、渠首之间运作的衔接。渠册不仅是沿渠水户的使水依据,也是官府处置诉讼的决断依据,是连接当地“民”与“官”的有效纽带。
  从某种意义上,渠册也是连接现实世界与精神世界的纽带。这不仅是因为渠册中记录着阖渠水户与神灵“沟通”的途径,也是因为渠册中渗透着一种群体感,寄寓着人们对于合理的用水秩序的期冀——这种秩序本身,尽管是现实生活中不断调整的结果,却在人们心目中上升为权威的化身,荷载着传统赋予的神圣。
  对于洪洞(含原赵城)、霍县交界处四社五村水利簿编辑、保管与传承方式的调查[15],使人们感受到遵依“祖制”、象征传统的水利簿籍类乎“经卷”般的神圣权威。作为特定文化积淀的产物,这些簿籍成为民众信奉、崇拜的对象。                     

(二)碑刻:水利规约的凝固与公开 

  目前所见水利规约,多以两种方式出现:除渠册外,即是碑文。洪洞的水利碑刻就其内容而言,主要分三类:有崇奉灵异事迹者,有称颂渠首劳绩或褒扬捐赀修渠筑桥、建葺庙宇之功德者,也有不少记载围绕水事之纷争的处置经过者。前两类碑刻,有不少由民间树立。第三类碑刻,内容包括诉讼案例、渠务科派的核定等,往往与渠册条规共存互申,地方官府的介入程度也更深。今仅就此类情形略作讨论。
  作为记叙刊布的方式,碑刻的特点在于其内容的公开性与凝固性。不同于渠册通常由掌例、渠长把握,碑刻立意于众所周知。绵亘三县的通利渠《人字坝碑文记》,末条明确说:“石碑一样三通,载明原案章程条规。临、洪、赵三县各立一通,以防后人损坏。”[16]地方官府正是着意利用这种形式,保证水事条规与官方裁断的广泛布达。
  重申传统、宣示政令,是官立水利碑刻的重要内容。现存最早的洪洞水神庙碑刻,即金天眷二年(1139)《都总管镇国定两县水碑》[17],记载着金代前期赵城、洪洞县民围绕霍泉的水利纷争以及官府的处置经过。碑刻中具载官府申报批覆的上下公文,其中称以往的“户籍水数若干,具在碑石,永为来验”,这一“碑石”,应指北宋庆历六年(1046)所立霍泉渠分水碑,该碑针对庆历五年水利纷争事,核定了“三七分水”的原则。天眷时处理纠纷的重要原则,即“依古旧碑文内各得水分数比附”;判断是否均平的准则,是“考验古碑水数无异”;而当时的处断办法,又是由平阳府幕官“摭其事,再为之记,刻于其石,帖赵城、洪洞两县,置碑二亭,一亭于两县分水渠上竖立,一亭于本府公厅内竖立,免使更有交争者”。而金代这一碑文的内容,又被明代隆庆二年(1568)《察院定北霍渠水利碑记》[18]引作“考验”的依据。当时洪、赵再生纠葛,洪洞渠长屡兴词讼,口头上却表示“历唐宋旧规,不紊古碑”;官府奉行的决断原则,是“旧规一定,决无相争”,以此为“无事息争之良法”。平阳知府报告调查与处理方案,要求“于两县各立石碑一通,以杜后词”;而山西巡按宣示批覆,也要将“始末情词,刻石为碑,立于本庙居中,永为遵守。”
  从以上三方内容相互关联的碑刻来看,尽管宋、金、明数百年间政局跌宕,政权易手,而有关水利事务的处断原则,却具有高度的延续性。一方方“古碑”也似乎凌驾于王朝更迭之上,具备跨越时代的恒久影响力。
  碑文内容与渠册内容的呼应,是洪洞水利规约的明显特点。碑文所载单一渠道水事争讼的决断文案,往往声明“洞验渠册,查照旧规”,传谕阖渠人等“一体遵守,毋任违规,以免滋讼”[19];而针对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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