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地方政府,对于订渠规立碑记一类事项,给予了相当的重视。洪洞广胜寺前建三七分水铁栅,不仅随即绘图上缴存档于山西布政司,而且立碑记录。该碑首句即称:“署平阳府为创立渠制、勒石垂久、利民息讼、一劳永逸事”[96]
光绪年间,通利渠因式好、两济二渠拦河扎坝截水,以致“水不足用”,“历经各渠长控案禀究”,由府守杨士燮出面,“另筑人字形坝,彼此分水浇灌”。杨士燮离任后,纠纷再起,经“抚宪、藩宪、道宪”派员复核原方案后,照“原案章程条规”处理,并且在临、洪、赵三县各立石碑一通为证[97]。
今天所见《渠册》、渠规之中,通常附有与该渠事务相关之碑刻文字。除去颂德、祭祀之类内容外,这些碑刻所记录的,主要是官府对于纠纷事项的断辞。它们正是作为官方裁决的物化载体被慎重地代代相传的。通过这种形式,得到官方肯定与重申的民间渠规,与具有法令效力的官方裁断融汇为难以拆解的一体;既增重了民间法规的力量,又使官方的统治触角有效地伸入到基层民间。
结语:洪洞水资源管理中的“民间”与“官方”
本文以前近代时期洪洞诸渠为例,考察了当时当地对于水资源的管理机制及其运作:包括对于用水秩序的经营,组织层次的建立、日常动员协调的途径、解决内外矛盾纠纷的惯例以及民间与官方的沟通方式等等。
从我们观察到的案例来看,“民间”与“官方”二元对举的分析框架,至少不完全适合于讨论传统地方社会[98]。首先,洪洞民间的渠册等水利规约,是在“国家”、“官方”之外生长起来的规矩,是产生于“民间”的自发秩序;但与此同时,这些规约又被地方官府所认可,为官府判决、文告所吸纳。这样,就出现了习惯法与国家法、民间与官府之间界限的交叉混溶[99]。其次,民间水利活动中的运作方式与官方行为之互动互补、二者间的相互倚恃相当突出。我们注意到,双方对于建立与维持用水秩序的共同关切,渗透于日常渠务管理的方方面面。诸渠对于渠册等规章文本的充分重视,推选渠长时“保举入册,掣签点充”的方式等,明显带有与官方行为类似的色彩;而官方统治的延伸,又有赖于“绅董”士民与民间推选产生的渠务组织,有赖于民间制订的渠册与渠规。我们也注意到,当水事冲突激化之际,由乡绅们主导的民间社群对于官府的依赖以及来自官府的回应方式。再次,应该指出,即便是与“官方”相对的“民间”,自身也有着以绅董、渠首为代表的“中心”与下层使水户构成的“边缘”之分,也有经由渠册肯定确认的权力等级,也有层级鲜明的“体制”和“权威”。
就“民间”内部而言,一般地,“精英”和“大众”是指两相对应的、在经济地位、文化背景和权力占有方面互不相同的社群[100];而我们从洪洞的水利共同体中所看到的,一方面是不同社群身份层次复杂的分化,另一方面又是彼此间密切的连接与组合。
以特定的区域水系为依托,民间的水利共同体拢合起形形色色的地方势力,在社会的基层、历史的“深处”,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活跃在水资源管理事务中的“精英”,事实上是来自不同社会背景的“头面人物”的集合体;他们在面临选择之际,态度并不完全相同;而在其中起着主导作用的,是接近权力资源、财物资源、组织资源或者便于利用这类资源者,是在地方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中占有优势的大姓与乡绅[101]。这些人物活动的场域,正处于“官府”与“民庶”之间:就其性质而言,这部分势力,无疑属于民庶,他们所主导的,无疑是民间组织;而其活动倾向,却可能相当接近于官方。
围绕洪洞用水秩序的考察,使我们得以观察到在传统中国农村社会中衔接“官”与“民”、激活二者互动的力量及其动作的方式。
[1]本文的写成,应该感谢中法国际学术合作项目《华北水资源管理与民间社会组织》,该项目使笔者有机会对于山西省洪洞县的民间水资源管理状况进行调查。当地作为渠务管理经验汇聚及纠纷处断依据的渠册碑刻等水利规约,为今天的研究提供了宝贵的资料。
[2]本文所讨论的“洪洞”,事实上包括原洪洞、赵城二县。
[3]洪洞的旱作农业,有全然无法发展灌溉处,例如“不灌而治”的四社五村等。能够有限发展灌溉水利处,除通利渠等引汾河进行灌溉外,多数水利工程是引泉灌溉。本文将集中于有灌溉水利处。
[4]《宋史》卷三五一《张商英传》、《山西通志》卷十八《山川二》。
[5]见《洪洞县水利志补》序及凡例。
[6]参见王锦萍:《虚实之间:11-13世纪晋南地区的水信仰与地方社会》,北京大学历史系硕士论文,2004年。
[7]万历四十八年(1620)《邑侯刘公校正北霍渠祭祀记》,见黄竹三、冯俊杰等:《洪洞介休水利碑刻辑录》第一辑,页45,中华书局2003年。
[8]见董晓萍、蓝克利:《不灌而治——山西四社五村水利文献与民俗》第一部分,页19,中华书局2003年。
[9]尽管二者心目中的理想秩序有可能不尽相同。
[10]洪洞县的渠册,目前能够见到的,集中在《洪洞县水利志补》及《洪洞县水利志》两部书中。前者纂成于民国六年(1917),事实上是原洪洞县志中《水利志》一门的补编;其中收录诸渠“图说”(或“说”)四十一种,附渠例摘要三十三种并碑文若干。后者成书于1993年,是对于洪洞县水利事业的总结;在其附录部分,收录了一些有关水利的历代碑文及渠规渠册。
[11]《洪洞县水利志补》凡例,同上书,页9。
[12]董维干:《重修通利渠册跋》,《洪洞县水利志》页312。
[13]应该说,凡属渠道用水规程,即会有基本的共通之处。但所处具体环境不同,渠规中的地方色彩、互异之处也是相当明显的。仅就洪洞、介休的渠规而言,即有不少地方性的特点。兹不赘述。
[14]《洪洞县水利志补》页169。
[15]见董晓萍、蓝克利:《不灌而治——山西四社五村水利文献与民俗》,中华书局2003年。
[16]《洪洞水利志补》页58。
[17]黄竹三、冯俊杰等:《洪洞介休水利碑刻辑录》第一辑页4—5,中华书局2003年。
[18]同上书,页40~41。
[19]《通利渠临洪赵三县一十八村载德碑》,见《洪洞县水利志》页321。
[20]例如前引霍渠三碑,又如长润渠册所附《大定五年官断定三渠条例古碑》,见《洪洞县水利志补》页126—127。
[21]判定某一渠道为官营或者民营性质,实际上并非简单问题。它涉及到开凿、修浚的经费来源、工程组织、渠规制定、渠务管理与监督、水费用途去向等一系列复杂问题。从目前掌握的资料来看,有些渠道应系民办官助。
[22]本文所谓“地方精英”(local elite),主要指地方水资源管理事务中的活跃人物,有别于通常意义上具有特殊政治背景与文化教育背景的“精英”。
[23]由于诸渠“工作并摊资均按夫名合计”(《增修通利渠册·兴工》,《洪洞县水利志》页302),使得“夫”的计算成为直接关系民户负担的重要问题。原则上要考虑到“土性沃瘠、需水缓急、得到厚薄”等因素,在此基础上“分别等级,折夫核算”(同上);但实际上,求得核算细致合理相当困难,各渠通常是以田亩数折算为“夫”数。例如,通利渠夫名章程各村原不统一,道光年间经官府厘定为“凡兴夫,三十亩者称为一名”(同上);副霍渠“令人户每五十亩辏作一夫”(《创修副霍庙记》,同上书,页282);园渠“溉田四十一丁,丁二十亩”(《园渠碑记》,同上书,页284);沃阳渠则是“或一家有十亩者,编成一夫;或数家凑十亩者,编成一夫”(《北沃阳渠册叙四》,《洪洞县水利志补》,页189)。
[24]小霍渠“每十一亩为一夫,……七社共地一百四十一夫”[24]。连子渠当元代中统四年(1263年)时,南、北、中“三渠共地四十五夫”;经拓增后,到明代成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