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用水秩序的努力——从前近代洪洞的水资源管理看“民间”与“官方”[1](7)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六册,页417,文物出版社。
[90]《唐律疏议》卷二六,“诸负债不告官司,而强牵财物过本契者,坐赃论。”
[91]《洪洞县水利志补》,页186—187。
[92]《重修连子渠册·案件》,见《洪洞县水利志·渠规渠册》,页34—344。
[93]《洪洞县水利志补》,页190—192。
[94]《平阳府正堂加三级记录六次董奉府部院批定临汾、洪洞、赵城三县十八村自下而往上使水永不违例碑记》,《洪洞县水志》页313。
[95]《洪洞县水利志》页320-321。其付赵城县之行使札子案语,与此大致相同。
[96]《建分水铁栅碑文》,《洪洞县水利志》页277.
[97]《修建通利渠汾河人字坝碑记》,《洪洞县水利志》页285—286.
[98]“民间”与“官方”确实在某种意义上是对立的;然而,我们不能把这种对立绝对化、普遍化,甚至用以解释一切问题,作为判断一切具体事务的标准。参见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里甲赋役制度研究》,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年。
[99]参见梁治平:《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读书》1996年9期。
[100]参见程歗:《社区精英群的联合和行动》,《历史研究》2001年1期,页3。
[101]例如范村左氏、苏堡刘氏、北张村程氏及通利渠“绅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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