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用水秩序的努力——从前近代洪洞的水资源管理看“民间”与“官方”[1](6)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二十二年(1486年),“新旧共地六十二夫”;由于冲激坍塌,至清乾隆三十八年(1773年),“将现在水地编为四十三夫”,道光时则减为四十二夫(《重修连子渠册·地亩》,《洪洞县水利志》页339)。
[25]《重修连子渠册·地亩》,《洪洞县水利志》页339。
[26]通利渠渠务涉及赵城、洪洞、临汾三县二十一村,需要协调的事务繁多,因此除设管段及负责不同事务的渠长外,另设督渠长一人,“总理合渠启闭、陡口大小、一切事件,由渠源以至渠尾,统归督渠长管理。”(见“增修通利渠册·选举”,洪洞县水利志编纂委员会:《洪洞县水利志》页303, 山西人民出版社,1993年。)
[27]《洪洞县水利志补》中《节抄(尹壁村)通源渠册》“渠例”一、三条都是有关举保掌例的规定。《山西洪洞田野访谈资料集》中整理的西尹壁村老管水员马天保访谈录,也将渠首称作“掌理(例)”。清代康熙十四年《赠北霍渠长例卫翁治水告竣碑》“长例”亦即“掌例”。润源渠(八村渠)渠首亦称“掌例”,而在元代至元十八年所立《重修润源等渠碑记》中,则称之为“渠长”。两种称谓身份相当。
[28]从《节抄润源渠渠册·重录古例跋》中,我们可以窥见“掌例”一语的大致含义。该跋文中,“总理渠事”的宋天弘自称为“两掌渠例”(《洪洞县水利志补》,页81)。
[29]《人字坝碑文记》,同上书,页327。
[30]《增修通利渠册·选举》,同上书,页304;《创修副霍庙记》,同上书,页283。
[31]如连子渠,“其四十二夫,每夫夫头一名,挨次轮充,一年一换。每遇兴夫淘泉、淘渠,前期一日,渠长编纤,该夫头领纤拨夫三次。祭祀按地摊钱,该夫头当日敛齐效盘首,将收使存馀脚色开写明白交渠长。”见《连子渠渠册》。
[32]水源及渠道特点不同,问题处理方式亦有所不同。有些地方,渠道牵涉面有限而水源极不稳定,沿渠村落所面临的人与水、人与天之间的矛盾更形突出,尽管水利管理活动实际上不可替代,但人们祈求的权威力量是“天”。在这类地区,祭祀活动的意义尤其重要。在利用霍山泉的四社五村水利组织中,“社”的地位相当凸显,香首事实上起着水利事务的组织者作用(《赵霍二邑四社五村水例簿》,见《洪洞县水利志》页347,又见《山西洪洞田野访谈录资料集》页54—57)。
[33]黄竹三、冯俊杰等:《洪洞介休水利碑刻辑录》页120,中华书局2003年。
[34]《洪洞县水利志》页304。
[35]《洪洞县水利志》页329。
[36]例如光绪《通源渠册》,见《洪洞县水利志补》页176。
[37]例如《广平渠例》规定:“本渠渠册向归长命村王氏执掌”,见《洪洞县水利志补》页242;沃阳渠“以范兴隆为永远掌例,传于后辈,不许改移”,同上书,页192。
[38]如陈珍渠,掌例“必地多、有水地者充应,而先后俱系公拈挨定”。同上书,页154。
[39]在目前所见资料中,只有铁炉庄的天润渠,规定渠长、渠司由“水户拣选”,见《洪洞县水利志补》,页233—234。
[40]推选时,通常会兼顾各村的利益,但“代表”的具体产生方式却并不相同。例如普润渠由“各村夫头人等”“聚集公议”(同上书,页251),而连子渠则由前任渠长指派的代表共同推举继任渠长(《洪洞县水利志》,页340)。
[41]含赵城县登临、安定、好义等“任便使水”的“上流三村”。
[42]见《洪洞县水利志》页327—330。该文件实系一诉讼档案,疑本非《人字坝碑文记》附件。
[43]《洪洞县水利志》,页329。
[44]《增订通利渠规十二则》,《洪洞县水利志》页332。
[45]《重修通利渠册·惩罚》,《洪洞县水利志》,页305。
[46]参见魏丕信:《创立、冲突和常规化——1594—1700年的掣签授官制》,《中国学术》2001年3辑,页117—119。
[47]参见王锦萍:《虚实之间:11-13世纪晋南地区的水信仰与地方社会》第二章第一节“水利灌溉社会中的水信仰与地方社会”,北京大学历史系硕士论文,2004年。
[48]雍正四年刊立的《建霍泉分水铁栅记》碑阴“洪洞县督工”栏下可见,总其事者是庠生刘植、举人段胥和副榜葛师亮;以下是诸“具呈绅衿”署名,其后才是相关渠长的名单。
[49]如赵城县马牧村附生王文海、洪洞县南段村附贡生郑长庚、临汾县太明村附生贾在戊、太涧村监生高焕镛等。见《增修通利渠例》附录《通利渠在稽村拟开新口一案》,《洪洞县水利志》页322。
[50]《洪洞县水利志》页289—290。
[51]同上书,页329、333。
[52]寺田隆信认为,“明清时代科举制度的特点即科举之下连带着学校制度,这正是产生乡绅阶层的重要原因”,见氏著《关于乡绅》,《明清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页114,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
[53]《通利渠在稽村拟开新口一案》,同上书,页322。
[54]《洪洞县水利志》页318;又见《山西洪洞田野访谈资料集》页20。
[55]从严格意义上讲,绅耆应较绅董范围更宽。
[56]同上书,页304
[57]《洪洞县水利志》页302.
[58]同上书,页303.
[59]同上书,页306.
[60]同上书,页328.
[61]《洪洞县水利志》页332。
[62]在洪洞周边的地区中,我们也注意到此类情形。例如介休北宋源神庙碑后题名,在包括外来官吏与本地人士的72人中,出自当地任姓者占7名之多;而在方志中也可以看到,任姓系介休大姓,直至清代仍然相当活跃。曲沃清代嘉庆年间的龙神庙捐资碑,相当集中地出现了西海头的石姓。(曲沃石姓,疑源自五代时期活跃于该地区的沙陀/粟特部;当地有火神庙,可能是火祆庙的讹称。)
[63]《重修公孙堡石桥记》,《洪洞县水利志》页319。
[64]《洪洞县水利志补》,页135。
[65]《洪洞县水利志补》,页136。
[66]《(民国六年)洪洞县志》卷一三《人物下》。
[67]例如洪洞元代《重修明应王庙碑》中提到的“渠长赵城前尉郭祖义”。介休刊刻于北宋大中祥符元年(1008)的《源神庙碑记》题名中,也有不少“前资官”与“前资吏职”出现。
[68]明初洪洞副霍渠的兴修及副霍庙的创建,都与僧人李妙智有关;他曾先后被推为沟头、渠长。但总体上说,明清时期与水利活动有关的组织者中不见元代僧道人士如此集中的现象。地方官学生、举人等乡绅势力的发展,在相当程度上取代了僧道人士在民间的影响地位。
[69]《洪洞县水利志》页303。
[70]例如康熙五十九年讼案中,古县一方率先“创开私渠”的是“豪强”师成英等人,见《洪洞县水利志补》页190。
[71]以清代为例,顺治二年冲突中,连子渠赴官控告者是庠生程四哲与郑州钦;嘉庆十三年冲突中,范村出面者有贡生左永和,连子渠“控县”者是武生郑清元;二十四年冲突的领头者,有范村一方的廪生杨景龙和连子渠一方的监生李永念,见《洪洞县水利志》页344。
[72]《重修连子渠册·案件》附碑记,见《洪洞县水利志》页342。
[73]《重修连子渠册·案件》附碑记,见《洪洞县水利志》页344。
[74]见董晓萍、蓝克利:《不灌而治——山西四社五村水利文献与民俗》第三部分页181,中华书局2003年。
[75]参见黄竹三、冯俊杰等:《洪洞介休水利碑刻辑录》第一辑页50、56注6,中华书局2003年。
[76]“道光二十二年讼案始末”,见《洪洞县水利志补》页191—192。
[77]康熙二十八年《广平渠例》,见《洪洞县水利志补》页242
[78]《人字坝碑文记》,见《洪洞县水利志补》页58。
[79]《洪洞县水利志补》序言。
[80]通利渠册,《洪洞县水利志》页292。
[81]董维(?):《秦太守传》,《洪洞县水利志》页311。
[82]重修通利渠册序,《洪洞县水利志》页288。
[83]许杰:《杨味春太守长生禄位记》,《洪洞县水利志》页312。
[84]崔浚:《观庵六太守长生禄位记》,《洪洞县水利志》页312。
[85]通利渠册,《洪洞县水利志》页293。
[86]通利渠册,同上书,页298。
[87]同上书,页296、297。
[88]同上书,页305。
[89]《
[25]《重修连子渠册·地亩》,《洪洞县水利志》页339。
[26]通利渠渠务涉及赵城、洪洞、临汾三县二十一村,需要协调的事务繁多,因此除设管段及负责不同事务的渠长外,另设督渠长一人,“总理合渠启闭、陡口大小、一切事件,由渠源以至渠尾,统归督渠长管理。”(见“增修通利渠册·选举”,洪洞县水利志编纂委员会:《洪洞县水利志》页303, 山西人民出版社,1993年。)
[27]《洪洞县水利志补》中《节抄(尹壁村)通源渠册》“渠例”一、三条都是有关举保掌例的规定。《山西洪洞田野访谈资料集》中整理的西尹壁村老管水员马天保访谈录,也将渠首称作“掌理(例)”。清代康熙十四年《赠北霍渠长例卫翁治水告竣碑》“长例”亦即“掌例”。润源渠(八村渠)渠首亦称“掌例”,而在元代至元十八年所立《重修润源等渠碑记》中,则称之为“渠长”。两种称谓身份相当。
[28]从《节抄润源渠渠册·重录古例跋》中,我们可以窥见“掌例”一语的大致含义。该跋文中,“总理渠事”的宋天弘自称为“两掌渠例”(《洪洞县水利志补》,页81)。
[29]《人字坝碑文记》,同上书,页327。
[30]《增修通利渠册·选举》,同上书,页304;《创修副霍庙记》,同上书,页283。
[31]如连子渠,“其四十二夫,每夫夫头一名,挨次轮充,一年一换。每遇兴夫淘泉、淘渠,前期一日,渠长编纤,该夫头领纤拨夫三次。祭祀按地摊钱,该夫头当日敛齐效盘首,将收使存馀脚色开写明白交渠长。”见《连子渠渠册》。
[32]水源及渠道特点不同,问题处理方式亦有所不同。有些地方,渠道牵涉面有限而水源极不稳定,沿渠村落所面临的人与水、人与天之间的矛盾更形突出,尽管水利管理活动实际上不可替代,但人们祈求的权威力量是“天”。在这类地区,祭祀活动的意义尤其重要。在利用霍山泉的四社五村水利组织中,“社”的地位相当凸显,香首事实上起着水利事务的组织者作用(《赵霍二邑四社五村水例簿》,见《洪洞县水利志》页347,又见《山西洪洞田野访谈录资料集》页54—57)。
[33]黄竹三、冯俊杰等:《洪洞介休水利碑刻辑录》页120,中华书局2003年。
[34]《洪洞县水利志》页304。
[35]《洪洞县水利志》页329。
[36]例如光绪《通源渠册》,见《洪洞县水利志补》页176。
[37]例如《广平渠例》规定:“本渠渠册向归长命村王氏执掌”,见《洪洞县水利志补》页242;沃阳渠“以范兴隆为永远掌例,传于后辈,不许改移”,同上书,页192。
[38]如陈珍渠,掌例“必地多、有水地者充应,而先后俱系公拈挨定”。同上书,页154。
[39]在目前所见资料中,只有铁炉庄的天润渠,规定渠长、渠司由“水户拣选”,见《洪洞县水利志补》,页233—234。
[40]推选时,通常会兼顾各村的利益,但“代表”的具体产生方式却并不相同。例如普润渠由“各村夫头人等”“聚集公议”(同上书,页251),而连子渠则由前任渠长指派的代表共同推举继任渠长(《洪洞县水利志》,页340)。
[41]含赵城县登临、安定、好义等“任便使水”的“上流三村”。
[42]见《洪洞县水利志》页327—330。该文件实系一诉讼档案,疑本非《人字坝碑文记》附件。
[43]《洪洞县水利志》,页329。
[44]《增订通利渠规十二则》,《洪洞县水利志》页332。
[45]《重修通利渠册·惩罚》,《洪洞县水利志》,页305。
[46]参见魏丕信:《创立、冲突和常规化——1594—1700年的掣签授官制》,《中国学术》2001年3辑,页117—119。
[47]参见王锦萍:《虚实之间:11-13世纪晋南地区的水信仰与地方社会》第二章第一节“水利灌溉社会中的水信仰与地方社会”,北京大学历史系硕士论文,2004年。
[48]雍正四年刊立的《建霍泉分水铁栅记》碑阴“洪洞县督工”栏下可见,总其事者是庠生刘植、举人段胥和副榜葛师亮;以下是诸“具呈绅衿”署名,其后才是相关渠长的名单。
[49]如赵城县马牧村附生王文海、洪洞县南段村附贡生郑长庚、临汾县太明村附生贾在戊、太涧村监生高焕镛等。见《增修通利渠例》附录《通利渠在稽村拟开新口一案》,《洪洞县水利志》页322。
[50]《洪洞县水利志》页289—290。
[51]同上书,页329、333。
[52]寺田隆信认为,“明清时代科举制度的特点即科举之下连带着学校制度,这正是产生乡绅阶层的重要原因”,见氏著《关于乡绅》,《明清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页114,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
[53]《通利渠在稽村拟开新口一案》,同上书,页322。
[54]《洪洞县水利志》页318;又见《山西洪洞田野访谈资料集》页20。
[55]从严格意义上讲,绅耆应较绅董范围更宽。
[56]同上书,页304
[57]《洪洞县水利志》页302.
[58]同上书,页303.
[59]同上书,页306.
[60]同上书,页328.
[61]《洪洞县水利志》页332。
[62]在洪洞周边的地区中,我们也注意到此类情形。例如介休北宋源神庙碑后题名,在包括外来官吏与本地人士的72人中,出自当地任姓者占7名之多;而在方志中也可以看到,任姓系介休大姓,直至清代仍然相当活跃。曲沃清代嘉庆年间的龙神庙捐资碑,相当集中地出现了西海头的石姓。(曲沃石姓,疑源自五代时期活跃于该地区的沙陀/粟特部;当地有火神庙,可能是火祆庙的讹称。)
[63]《重修公孙堡石桥记》,《洪洞县水利志》页319。
[64]《洪洞县水利志补》,页135。
[65]《洪洞县水利志补》,页136。
[66]《(民国六年)洪洞县志》卷一三《人物下》。
[67]例如洪洞元代《重修明应王庙碑》中提到的“渠长赵城前尉郭祖义”。介休刊刻于北宋大中祥符元年(1008)的《源神庙碑记》题名中,也有不少“前资官”与“前资吏职”出现。
[68]明初洪洞副霍渠的兴修及副霍庙的创建,都与僧人李妙智有关;他曾先后被推为沟头、渠长。但总体上说,明清时期与水利活动有关的组织者中不见元代僧道人士如此集中的现象。地方官学生、举人等乡绅势力的发展,在相当程度上取代了僧道人士在民间的影响地位。
[69]《洪洞县水利志》页303。
[70]例如康熙五十九年讼案中,古县一方率先“创开私渠”的是“豪强”师成英等人,见《洪洞县水利志补》页190。
[71]以清代为例,顺治二年冲突中,连子渠赴官控告者是庠生程四哲与郑州钦;嘉庆十三年冲突中,范村出面者有贡生左永和,连子渠“控县”者是武生郑清元;二十四年冲突的领头者,有范村一方的廪生杨景龙和连子渠一方的监生李永念,见《洪洞县水利志》页344。
[72]《重修连子渠册·案件》附碑记,见《洪洞县水利志》页342。
[73]《重修连子渠册·案件》附碑记,见《洪洞县水利志》页344。
[74]见董晓萍、蓝克利:《不灌而治——山西四社五村水利文献与民俗》第三部分页181,中华书局2003年。
[75]参见黄竹三、冯俊杰等:《洪洞介休水利碑刻辑录》第一辑页50、56注6,中华书局2003年。
[76]“道光二十二年讼案始末”,见《洪洞县水利志补》页191—192。
[77]康熙二十八年《广平渠例》,见《洪洞县水利志补》页242
[78]《人字坝碑文记》,见《洪洞县水利志补》页58。
[79]《洪洞县水利志补》序言。
[80]通利渠册,《洪洞县水利志》页292。
[81]董维(?):《秦太守传》,《洪洞县水利志》页311。
[82]重修通利渠册序,《洪洞县水利志》页288。
[83]许杰:《杨味春太守长生禄位记》,《洪洞县水利志》页312。
[84]崔浚:《观庵六太守长生禄位记》,《洪洞县水利志》页312。
[85]通利渠册,《洪洞县水利志》页293。
[86]通利渠册,同上书,页298。
[87]同上书,页296、297。
[88]同上书,页305。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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