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用水秩序的努力——从前近代洪洞的水资源管理看“民间”与“官方”[1](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一)水利事务的实际控制者:以通利渠为例 

  使用同一水资源进行灌溉,以水渠为纽带彼此连结,承认共同的使水原则,负担相应义务——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渠务自治组织,可以被视为一“水利共同体”[47]。共同体中的成员在利益“均沾”的同时,也面对着无尽的利益冲突与调节。直接管理渠务的组织系统,从掌握一定权力的诸渠渠长、沟首到听命出役者,实际上受控于共同体中的乡绅大族。
  通利渠流程长,在使用、维护、修缮等方面需要协调的问题大量而繁复;沿渠村与村、人与人之间冲突集中,与他渠的矛盾亦相当突出。这使渠务管理成为复杂的问题。除渠长负责具体事项以外,各村的士绅经常直接出面商讨、处理沿渠集资兴建、纠纷调停等类重大事务[48]。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通利渠拟于稽村界内购地另开渠道,为此呈递平阳府的申状,并不是由诸位渠长牵头,而是由三县的几位监生、附生出面禀报的[49]。在《重修通利渠例姓氏》名单“采访”栏目内可以寻得该数人姓名,亦可看出,该数人皆非在任渠长[50]。在申状中被称为“临汾县洪堡村等八村绅民”代表的卓攀桂,是该县南王村附生。次年,在处理通利渠争水问题的努力中,被称为“渠绅”“耆民”的孙恩瀛等[51]被继任平阳知府刘光炘召集,共同讨论经久之计。这位孙姓绅耆,其正式身份也是临汾县孙曲村的附生。
  所谓“贡生”、“监生”、“附生”,都是清代不同类型的生员。这些名称反映出来的,并不是他们层次不尽相同的读书求学生涯,而是他们共同的终身性的乡里士绅身份[52],是他们在“地位级序”体系中占居的位置。特定职业的资格化、身份化、地位化,是等级社会中的常见现象。在水利事务中,他们集议订立渠规,修缮渠册,参与渠务管理;他们既是地方势力的代表,又在某种意义上是官吏的后备力量。作为“官”与“民”之间的中介,这种双重身份对于当地官府与民众的影响力都不容低估。
  申状中声称购地开渠事“将邀集合渠士绅渠长公同商酌”;而平阳知府杨士燮的批示中也强调,“札饬赵城县会同临洪两县,督率绅董、渠长,迅速购地开办”[53]。此外,在《重修麻沟桥碑记》中也提到,当同治三年(1864)八月汾水涨溢,将桥冲塌后,

  上五村首人郭成玉邀集绅董,诣桥勘雇,并会同十五村绅耆等,具禀前府宪李太尊案下,蒙批准择日兴工。[54]

在通利渠,“沿渠绅董”的议定权是相当明显的。所谓“绅董”,应该是指沿渠乡绅参与募款、理事的成员,有时也被笼统地称为“绅耆”[55]。由“绅董”“绅耆”会商的运作方式,以渠务繁杂、纠葛纷纭的通利渠最为典型。渠册中规定,渠长是否蝉联,要“准合渠绅董人等具禀”[56];“有异常大工,非一村之力所能独任者,临时邀集本渠绅耆另议”[57];有紧要工程,需“另择督工”时,由绅耆保举[58];本渠钱物,由“品行端正、家道殷实之绅耆”负责“明白登记,收管存储”[59]。即便作为纠纷权威处置者的“官”,裁断是非的主要依据也是由绅耆们主导制订的《渠册》、渠规;而官府断决中所罚钱物,“一律交由本渠绅董经管”[60]。
  《增订通利渠规十二则》之一称,当推举渠长时,“如有人本不在应会议渠务绅耆之列,擅行干预、纷纷滥举者,准合渠指名送官究治” [61]。所谓“应会议渠务绅耆”,尽管未列出严格范围,却显然是指当地不言自明的乡绅圈子。
  值得指出的另一点,是活跃在水利管理事务中的“头面人物”的高度家族延续性[62]。以连子渠为例,在其19席“功德位”中,北张村程氏即占了5席,中统元年(1260)程祥为该渠首任渠长,而清代顺治二年(1645)出面告官的程四哲、顺治十年渠长程登进、程登龙,皆其后裔。
  除日常管理事务之外,在与水有关的祭祀活动、临时建设修复等公益性活动中,都可以清楚地看到出自同一家族的组织者。通利渠上的公孙堡石桥,同治中被毁,洪洞杜戍董氏(静轩公)“解己囊,资之两千馀缗,工始得竣”;光绪年间,石桥又有两度被毁,都是由董氏孙董维干“出董其事”,“并先出资四百馀缗,鸠工伐石”,先后集资数千缗,修成并加固了石桥[63]。而我们在《重修通利渠册跋》中看到,光绪年间建议重修通利渠册的,也正是这位董维干。
  这样的情形,在洪洞并非特殊。与纵跨三县二十一村的通利渠相映成趣的,是仅浇灌一镇之地的众议渠。该渠创自宋代天圣(1023—1031)中,受益田亩皆属苏堡;而苏堡刘氏乃洪洞著姓,从政经商,代有闻人。清代众议渠的整修,多与刘氏有关。据孙奂仑记载,

  渠在苏堡镇,距邑东二十五里。……镇中刘氏功名鼎盛,富厚冠一邑。今岁稍见衰落,然其族裔之以官以商繁衍于他省者,尚不乏人。[64]

乾隆六年(1741年)许绶为《渠册》作序说,当时居处乡里的“南沚刘老先生向司水政,总理河道,乃小试其道于一乡,慨然捐资,因旧制而扩充之。时渠道深以平焉,宽以广焉,则灌溉甚易,人有荷锄而雨之歌。”[65]此后,乾隆五十二年誊修渠例,由掌例刘任广与韩金榜主持;渠道堤堰的兴修,由致仕家居的刘方溥“慨捐重资”;嘉庆十年(1805年)、十一年洪洞大灾,经营盐业致富的刘克昌捐出银、米,以工代赈;二十二年众议渠被涧水冲决,刘大悊“割己田兴工重浚,得灌溉如故,乡人刊石颂之”[66]众议渠的《渠册》中尽管申明“举保渠长不拘贫富”,但该渠的重要事务实际上是掌握在具备经济实力与组织能力的大姓刘氏手中的。 

(二)    僧道人士与“乡土能人” 

  就洪洞的情形来看,在基层社会水资源的管理中比较活跃的群体,角色身份和权力资源相当复杂。除去财产(水地、“地多”)、家族背景及受教育程度等因素之外,社会关系、能力、公众形象及个人胆量等等,都可能使某些人得以在矛盾纷繁的地方活动中脱颖而出。基层社会选择倾向的多样性,官方、民间权力来源的多元性,在他们身上得到了集中的体现。
  在不同时代中活跃的“精英”人物,身份构成不尽相同。从洪洞金元时期的碑刻及渠册追记来看,当时前资官员及吏职的作用不容忽视[67];而僧道人士也是水利事务重要的组织者。以元代延祐年间《重修明应王殿之碑》碑阴《助缘题名之记》为例,除广胜寺本身的执事僧人外,碑文所列赵城县北霍渠渠长有“天宁宫主”、“卧云观主”、“宝严寺主”、沟头有“全真观主”、“长春观主”、“玉清观主”、“三清观主”、“玉虚观主”、“祥光观主”、“普觉院主”、“普济东西寺主”、“慈氏院主”等;南霍渠沟头有“灵泉观主”等;洪洞县南霍渠也有明显的类似情形[68]。不仅设有水神庙宇的霍渠如此,开掘自金天会年间、浇灌县城西关南关地的清涧渠,掌握“渠例”的首任渠长名为“法宣”,很明显是一位僧人。
  从现存碑刻的立石者署名来看,明清以后,除修缮水神庙殿宇等事务外,僧道人士在直接的水利管理活动中的身影逐渐淡出,光绪年间重新修定的《通利渠册·选举》,更明文规定“选举渠长、沟甲首,不准推举僧道及身家不清、曾充贱役之人。”[69]取而代之引人瞩目的,是生员一类地方乡绅。
  在历次水事纠纷的出头露面者及争讼双方赴官控告者的行列中,我们注意到,其中既有“当年渠长”,也有乡村豪强[70],更有贡生、监生、廪生、庠生等地方上具影响力的人物[71];而在各次冲突中径行直前、勇于殴斗者,如中统元年(1260)冲突中范村的杨二、张五、曾五[72],道光元年(1821)冲突中的杨黑蛋、左四娃[73],从其姓名来看,应属小户平民。“光脚的不怕穿鞋的”,“碑前打死碑后埋”[74]。在既有的地方权威结构不能充分发挥协调作用时,来自传统沟通体制之外、起于基层、无所牵挂而长于对抗的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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