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用水秩序的努力——从前近代洪洞的水资源管理看“民间”与“官方”[1](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际纠纷的处断,则构成分划诸渠利益范围的基础[20]。通利渠、南霍渠、北霍渠、润源渠、长润渠、连子渠、润民渠、第二润民渠、普润渠的渠册中,都抄录了记载明清时期本渠重修或纠纷处置经过的碑记。万历年间的《水神庙祭典文碑》中,规定将祭祀费用“著成贰簿,本县除一簿记卷以备稽查,一簿付渠长轮流收执,仍勒石永为定例,以便遵守。”
  渠册通常由绅民修立,有些会报官核定;而碑刻与官方对于水利事务管理的关系更为密切,立碑事往往有官方直接参与。立碑者的权威与碑刻内容的权威凝聚一体,在百姓心目中份量颇重。
  一方面,碑刻作为规约的载体、裁断的凝固化,立碑者显然希望、也愿意相信其上负载的内容可以广为人知且传之久远;另一方面,我们却也看到,违背规约内容的纠葛从来不曾止息。与来自渠册修订者及立碑者的多方制约并存的,是现实利益驱动下的反复较量与讼争。 

二、管理渠务的自治组织 

  前近代时期的洪洞诸渠,多为民渠[21],除通利渠、南北霍渠等少数渠道外,一般规模不大。 

(一)渠务组织的性质及特点 

  洪洞的渠务组织,就其性质而言,大多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是以渠系、以水文边界为基础组织起来的水利组织(其中心事务与涉及域面皆不同于以村落为基础的农村基层组织)。
  第二,民间自行组织、自行运转;官方承认其合法性,维护其权利。
  第三,派工征款以“夫”为基本单位,用水量以“水程”为标准,计量原则比较合理。
  第四,管理层由推举出来的地方精英[22]构成,具备权威性,有维持当地水系正常运行、调节用水纠纷的基本能力。

对于第三点,需要作一解释。渠务管理的主要职能之一,是收取相关费用、组织兴工派役。洪洞与水利有关的征款派役,通常以“夫”为单位。“夫”并非简单的人丁单位,而是与灌溉区内的受益田亩数量直接相关:有一定的受益田亩数,即折为一定的“夫”役。它所反映的,实际上是受益户获取的经济权益与所须承担的义务之间的关系[23]。正因为“夫”与灌溉田亩的折合对应关系如此直接,在各渠统计灌溉面积时,可以直接以“夫”作为单位[24]。
  将兴修水利所派之工与受益田亩面积直接联系起来,这种方式,体现着以经济利益为主导的原则,显然较依户丁或按资产摊派更为合理。从洪洞目前保存的资料来看,这一派工方式早在元代即已出现[25]。 

 (二) 渠务管理者 

  清代《山西通志》卷三十《水利二》提及洪洞诸渠时说:

  胥设掌例、渠司、渠长、沟头、巡水、公直有差。(以境接赵城、临汾,易起争端,故设渠司为详)。

从洪洞现存清代渠册规例来看,各渠管理沟道修浚以及灌溉事务的组织大致类同。直接参与管理的人员,大致分为以下几个类别:

1、  渠长(或曰“掌例”)

  管理诸渠事务的最高头目为渠长[26],有些渠规称之为“掌例”[27]。所谓“掌例”,是指掌管渠例,监督照章办事之人[28]。由此亦可推见渠规渠例在水利管理中的重要程度,它事实上具有控制用水的权力象征意义。
  渠务较繁者如通利渠,渠长通常不止一位。依其主管事务不同,分为兴工渠长、治水渠长、督水渠长、接水渠长等类别。

2、  渠司、沟头(或曰“沟首”)

  在渠长指令下负责“浇灌、盗水等项”事务[29]。

3、  巡水

  按时插移水牌、巡视水行状况,并且负责巡视保护渠上石桥等建筑[30]。

4、  夫头

  平时受命收敛钱物、兴工时带领管理夫役[31]。

  除去直接管理用水事务的不同层次组织者之外,还有专门负责祭祀进香的香首、盘首(盘头)[32]。在缺乏固定水源处,祭祀祈雨等类乞灵于“天”的活动意义尤其重要,香首、盘头的地位会更加凸显。 

(三)对于渠首的推选 

  渠首通常在一定范围内产生,轮流担当。就北霍渠两通“历年渠长”题名碑来看,自明嘉靖后期到清乾隆年间,大体上说,“治水之长,一年一更”[33]。而通利渠则允许“蝉联接充”[34]。

1、基本资格:

  各渠具体规定不同,但多注重家道、人品、能力等。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修成的《重修通利渠册》“选举”中规定:

  选举渠长,务择文资算法粗能通晓,尤须家道殷实、人品端正、干练耐劳、素孚乡望者,方准合渠举充。

所谓“家道殷实”,通常就具备一定经济实力而言。据该渠乡绅孙恩瀛等说:“孙曲村历来村中递选渠长,必取……当年种地十亩之大户。”[35]由此可知当地对于渠长资格之实际核定办法。
  选择渠长的基本原则大体上集中于两个方面:一为“家道殷实”(“上户”、“地多”),一为本人能孚众望。也有的明确规定须自夫头或巡水中选充[36]。这几项条件,实际上已将候选者框定在有限的范围之内。

2、 推选方式:

  “公推”、“公举”,是诸渠渠册中常见的措辞。渠长偶有约定由一姓世代相传者[37],但通常要由沿渠诸村“公共推选”。推选方式包括逐届临时推举,符合资格条件者依次轮流[38],或是“签选”。值得注意的是,在多数情形下,并非由全体相关水户直接选举[39],而是在“合渠公举”的名义下,由渠道各受益村的一些“代表人物”聚议推举出来的[40]。规模有限的水渠如均益、天润、广平等渠,由合渠“选保”“轮膺”;而规模较大、涉及数县的通利渠,则需先集议推举,继而在官方的监督下完成。
  通利渠号称洪洞“第一渠”,绵亘赵城、洪洞、临汾三县二十一村[41],浇灌土地两万六千馀亩,涉及范围广、人户众多;其渠长的推举方式,经过酝酿调整,应该说是洪洞诸渠中最为完备的。与此相关的材料,集中在刻石于光绪三十二年(1906)十二月的通利、式好、两济渠《人字坝碑文记》附录[42],修订于次年的《重修通利渠册序》以及《增定通利渠规十二则》中。
  当时的平阳知府刘光炘查勘通利渠截河阻水案,传集该渠绅民孙恩瀛等,令其“会议一经久之计”。孙恩瀛等人的建议集中于选任渠长的方式上:

  合渠上中下三节凡有渠长之村,例系九月初一日签换。……绅等拟仿上三村成法,于应充渠长之村预择公正勤谨、堪胜渠长之任者各若干家,著册定案,作为预备渠长,另单呈核,以便置签候掣。每年即在此若干家内掣签。恐人事变迁,富贵无常,合渠绅民每届十年会议一次,其有中落之家以及事故变迁,公议具呈免充;并各该村有新兴之家,公议更举续增。且续增免充,必合渠绅民认可,方得增减,如有不合宜之处,从长再议。[43]

据此,通利渠“签换”渠长已是往年惯例,此时则效法被称作“官渠”的上三村之施行方式,使其步骤更趋完善。首先是限定于某些“应充渠长之村”,按一定标准保举推选“预备渠长”,“合渠德望素隆之耆老、乡里矜式之缙绅公同认可”,才可以呈报官方核准列入预举册内;然后即在此范围内经官府“临时当堂掣签点充”[44],决定正式渠长人选。
  拟议中的这一过程有两个环节值得注意:其一,“预择”预备渠长的标准:尽管提及“公正勤谨、堪胜渠长之任”,选择却是落实在“若干家”而非某些个人身上的,而且“富贵无常”、家道“中落”是导致预选范围变化的主要因素,取而代之者,则是“新兴之家”。由此可见,选择虽然会考虑多种因素,其关键却在于家业背景而不在于个人素质。其二,“签换渠长”[45]的做法,与明清以来中央政府铨选任命官吏时的“掣签”“签派”办法一脉相承[46]。在矛盾纷繁的背景下,这一方式靠确定“预择”标准来控制备选范围,保证由富裕民户出任渠长,同时通过带有偶然性的“掣签”,避免垄断、请托之弊,防范“富民避充、奸民争充”;而对于“置签”的审核及“掣签”的“当堂”完成,则使官方的权威性渗透入这一过程之中。 



三、活跃在洪洞水利事务中的“地方精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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